民诉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基础,对于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分析民事诉讼法在实际中的应用和具体效果。
案例一,甲、乙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向法院起诉,甲主张乙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乙则称甲未按时交付房屋。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
最终,法院通过审查证据,判决乙应当支付房款,并赔偿甲因迟延交付房屋而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某公司与其供应商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协商无果后,决定通过法院解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双方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并组织庭审进行充分辩论。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赔偿公司因供货延误所致的损失。
案例三,甲、乙因车辆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失纠纷,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决定通过法院解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现场勘查,并依法调取事故现场照片、交通监控录像等证据。
最终,法院根据证据判定责任,并依法判决乙应当赔偿甲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规范了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和要求,还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平公正的司法实践。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应当更加深入地了解和学习《民事诉讼法》,并在实际中加以应用,以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民诉法律论文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为例,通过对民诉法律相关条款的分析,探讨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本文旨在提高法律意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案件背景2018年,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房屋出售给乙,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余款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乙如约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甲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乙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将甲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 乙是否可以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三、案例分析1. 甲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作为出卖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尽管甲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但该质量问题并非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情形。
因此,甲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 乙是否可以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返还。
债务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本案中,甲作为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乙有权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
四、解决对策1. 加强合同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
2.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
3. 加强对房屋质量的监管,确保房屋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4.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基础,对于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学习方法,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民事诉讼法在实际中的应用。
案例一,甲、乙双方因合同纠纷一案,甲方起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判决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这个案例体现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案例二,某市民因邻里纠纷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邻居停止侵害其合法权益并赔偿损失。
在审理中,法院认定邻居存在侵权行为,判决邻居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反映了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即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案例三,甲、乙双方因财产纠纷起诉至法院,甲方请求返还其合法财产。
经审理,法院认定乙方占有甲方财产属于不当占有行为,判决乙方返还甲方财产。
这个案例涉及了民事诉讼法中的不当占有行为,即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不当占有的,应当返还财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事诉讼法在处理合同纠纷、侵权责任、不当占有等方面的规定在实际中得到了有效运用。
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更加注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避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不要进行不当占有行为。
总之,民事诉讼法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其中的规定。
希望广大公民和法律工作者能够加强对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和理解,做到遵纪守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民诉案例分析(大全5篇)

民诉案例分析(大全5篇)第一篇:民诉案例分析1、历年考点分布及2011年考点预测【小结】1、基本概念和适用条件,综合考察。
2、联系比较,强化细节,并且考察比较和辨析能力3、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如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二、真题解析2009年真题【案情】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
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
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
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
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
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
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问题:1.刘某、何某发生纠纷后依法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理由是什么?2.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和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分别应由谁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3.如何评价仲裁庭(委)在本案审理中的做法?理由是什么?4.刘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于刘某、何某的申请,法院在程序上如何操作?理由是什么?5.如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应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6.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刘某、何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理由是什么?【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1.根据本案情况,当事人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无效。
民诉法案例分析

• 当地人民法院在接到这三份起诉状之后, 当地人民法院在接到这三份起诉状之后, 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依据? 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依据?三个案件的 认为被告是同一个人, ?同类的? 认为被告是同一个人,因此向三原告送达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同类的? 传票后,将这三个案件合并审理。 传票后,将这三个案件合并审理。
赔付的最终责任财产仍然是张某的财产, 赔付的最终责任财产仍然是张某的财产,张某的继 承人因基于继承关系和继承财产的处分成为本案的 李某对刘某提起诉讼, 李某对刘某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法院应否 被告,本案中,刘某、 被告,本案中,刘某、张某的女儿都是张某财产的 认可。造成李某车辆毁损的责任人是张某, 认可。造成李某车辆毁损的责任人是张某, 合法继承人,因此, 合法继承人,因此,法院应当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追 而张某已死亡。 而张某已死亡。即法院在审理前应该如何 加张某的女儿为共同被告。 加张某的女儿为共同被告。 确定被告? 确定被告? 张某的继承人应当以张某的遗产为限对李某的车辆 毁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受诉法院支持了李先生要求的精神损害以及返还抚 受诉法院支持了李先生要求的精神损害以及返还抚 养费的要求, 认为,根据新司法解释, 养费的要求,并认为,根据新司法解释,李先生还 有权分割妻子名下的房屋。 有权分割妻子名下的房屋。
法院认定该房产归陈女士所有, 法院认定该房产归陈女士所有,但尚未还贷的部分应由陈女 士负担。另外, 士负担。另外,陈女士还应当补偿李先生于婚后共同还贷支 付的款项和相对应房屋增值部分的价值,共计25万余元。 25万余元 付的款项和相对应房屋增值部分的价值,共计25万余元。
该套房屋为陈女士婚 前签约购买并支付首 • 李先生怀疑女儿小莉并非自己亲生,那起诉要求 付款, 付款,且房产登记在 此案由个法院管辖? 和妻子离婚并赔偿自己对孩子的抚养费7万元和精 她的名下。 她的名下。婚后双方 神损害赔偿金40万元。但妻子一年前已经离家出走, 共同还贷。 共同还贷。
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民事诉讼案例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民事诉讼案例话题:民事诉讼案例答辩状电影剧本通知书案例分析法院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完整版案例一: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买房屋的合同,但乙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甲。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根据《民事诉讼法》,甲作为原告,乙作为被告,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诉讼:1.提起诉讼: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起诉状、证据等相关材料,并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2.确定管辖权:法院受理案件后,需要确认自己是否具有管辖权。
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将移送给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
3.传唤被告:法院根据甲提供的被告乙的住所或工作地,传唤乙到庭参加诉讼。
如乙未到庭,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4.庭前调解:法院可以在庭前调解阶段,要求甲乙协商解决争议。
如果甲乙能够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依法制作调解书。
5.开庭审理:如果甲乙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并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甲乙在开庭审理中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辩论争议点等。
6.判决裁定: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如果法院判决乙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乙应在判决生效后履行。
7.上诉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法院将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审理,并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判决的决定。
以上是本案的民事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诉讼中应当遵守法律程序,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解决争议。
案例二:离婚诉讼案件甲与乙登记结婚已十年,由于感情不和,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离婚诉讼案件的程序如下:1.提起诉讼:甲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证据等相关材料,并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2.调解程序:法院受理后,将邀请甲乙到法院进行调解。
如果甲乙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将制作离婚调解书。
3.开庭审理:如果甲乙未能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
甲乙可以在开庭审理中提出自己的离婚请求、财产分割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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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2学期民事诉讼法(公选课)试题
班级10东会计1班学号10851119 姓名戴丽芳
1、张三和李四打架斗殴导致张三受伤,张三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辩论阶段,张三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审判员王五回避,理由是王五是李四的学生,学生当然会做出有利于老师的判决。
经了解,李四曾是某中学的教师,王五是该中学的毕业生,但王五进校时,李四已经因打架斗殴被开除公职,两人并不认识。
于是该法院院长做出决定,驳回张三的申请。
张三不服,要求复议一次。
法院经复议,在第三天做出复议决定,维持驳回张三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了张三。
(25分)
问题:
(1)本案法院驳回张三的回避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5分)
法院驳回张三的回避申请正确,因为王五、李四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张三的回避申请并无法律依据。
(2)本案中原告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回避是否恰当?(5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回避申请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者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但是都应当说明理由。
本案中原告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回避,并且说明了理由,是恰当的。
(3)本案中由该院院长做出回避的决定是否恰当?(5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本案中由该院院长做出回避的决定恰当。
(4)在院长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王五应否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5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王五应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5)本案中法院的复议时间是否恰当?复议期间,王五是否继续参加本案的审理?(5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做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加本
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复议时间恰当,复议期间,王五要继续参加本案的审理。
2、刘大麻与韩守仁因装修店铺门面发生纠纷,韩守仁起诉至法院要求刘大麻赔偿损失2000元。
鉴于该案事实清楚,争议金额不大,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
开庭当日,刘大麻和韩守仁到庭,审判员李永也到庭,但书记员丁因突发急病不能来。
当事人双方均认为该纠纷标的额不大,要求李永开庭了结此案。
李永见双方都同意,于是决定自己多辛苦一点,一边审问、一边记录。
第一次开庭审理后,韩守仁申请追加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
第二次开庭时,考虑到案情发生变化,法庭将审判组织改为合议庭,由李永任审判长,张长平和唐德志两人任审判员,书记员由病愈后的王强担任。
在未征求对合议庭成员回避意见的情况下,当天法庭宣判由装修公司赔偿原告韩守仁500元。
装修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另据查,书记员王强与韩守仁是小学同学。
二审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审法院更换张长平担任审判长,唐德志任审判员,与陪审员关羽一起组成合议庭,重审此案。
审理过程中,审判长戊的意见与审判员张长平和陪审员关羽两人的意见不一致。
最后决定依审判长张长平的意见做出判决,判决中注明此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25分)问:该案审理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1)本案中,审判员李永一人独任审判合法,但他同时又担任书记员,自己审自己记,这是不合法的。
(2)本案由独任审判转为合议庭审判时,未征求当事人的回避意见,即未告知当事人回避的权利,这属于违法行为。
回避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法院应当予以保障。
(3)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陪审员可以参加。
本案中原审法院虽组成了合议庭,但原合议庭成员戊又参加重审案件的合议庭且担任审判长,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本案合议庭评议案件时违反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合议庭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意见不一致时,多数人的意见为合议庭的意见。
(5)本案发回重审的判决注明不得上诉,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
发回重审的案件,不是终审判决,可以上诉。
3、居住在常州市钟楼区的卓越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常州市新北区。
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卓超(居住在常州市天宁区),卓超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
卓越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泰顶汽车修理厂(位于金坛市)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卓越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泰顶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卓越每年向泰顶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
2011年1月,卓越雇佣的修理工周星星(常年居住在常州市武进区)为客户曾志伟修理一辆捷达汽车。
修好后,周星星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周星星自己没有受伤。
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
现李友良向法院起诉。
(25分)
问题:
(1)曾志伟应以谁为被告?(5分)
应以卓越、卓超和泰顶汽车修理厂为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5分)
常州市钟楼区、常州市新北区、常州市天宁区、金坛市
(3)就此同一纠纷,若曾志伟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当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5分)
曾志伟可以向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他向两个以上的法院起诉,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5分)
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做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5分)
当事人可以上诉,由二审法院审理,当事人不上诉,判决生效。
如果发现判决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4、红梅县与黄梅、青梅、蓝梅、绿梅四县相邻。
红梅县某加工厂和黑梅县某食品厂于2010年9月10日在黄梅县签订了一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
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青梅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在蓝梅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黄梅县和蓝梅县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绿梅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绿梅县车站发货。
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
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已封装入库和
销售出去的袋装食品大量腐败变质,损失5万元。
两厂几经协商未果。
食品厂的法定代表人即找到律师黄小明咨询。
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我们黑梅县法院打官司,你能办到就委托你,否则我另请高明。
" 就上述情况,请回答:(25分)
(1)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此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还是应通过诉讼解决?为什么?(4分)
应通过诉讼解决,因合同中的蓝梅县不存在仲裁委员会。
《仲裁法》第10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2)蓝梅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4分)
蓝梅县法院有管辖权。
因为在双方签订的合同里面双方都同意蓝梅县法院有管辖权。
(3)黄梅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3分)
黄梅县法院有管辖权。
合同中有约定。
(4)绿梅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3分)
绿梅县法院无管辖权。
因为绿梅县只是加工厂的分厂和发货地,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解决地点和时间发生、结果地。
(5)青梅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4分)
青梅县法院无管辖权。
青梅县只是交货的地点。
不是时间发生地、结果地,不是合同约定的解决地点。
(6)红梅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3分)
红梅县法院有管辖权。
加工厂的注册地、被告居住地在红梅县,红梅县有管辖权。
(7)如果你是黄小明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的要求?为什么?(4分)
黄小明律师能满足食品厂的要求。
黄小明律师可建议食品厂按产品责任纠纷起诉,黑梅县为侵权行为地,故黑梅县法院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