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格尔木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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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流程

城管执法流程

城管执法流程城管执法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的行为。

城管执法流程如下:一、巡查发现城管执法人员通过日常巡查,在城市的主要路段、重点地区、人群密集场所等进行巡查,以发现违法行为。

二、现场核实当城管执法人员发现有违法行为后,需要立即停下并现场核实。

包括与当事人进行对话了解情况、查看相关证据等,确认违法事实。

三、立案调查若确认违法事实存在,则城管执法人员会立即进行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过程包括收集证据、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等。

并将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整理成案件材料。

四、处置决定城管执法人员根据立案调查的结果,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置。

处置决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改正、限期整改等。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城管执法人员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强制拆除、封禁活动场所等。

五、告知当事人城管执法人员需要将处置决定告知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告知方式可以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等。

告知内容包括违法事实、处置决定、案件材料的复印件等。

六、执行处置决定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处置决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整改等。

执行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确保处置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七、追踪检查城管执法人员会定期对处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追踪。

检查包括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

若发现处置决定未执行或未按要求执行的情况,城管执法人员会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追责。

综上所述,城管执法流程是城市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的流程。

它包括巡查发现、现场核实、立案调查、处置决定、告知当事人、执行处置决定和追踪检查等步骤。

通过这一流程,城管执法人员可以有效地维护城市的秩序和安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一般程序范文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一般程序范文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一般程序范文一、发现违法行为。

有一天,咱城管队员小李像往常一样在自己负责的辖区巡逻呢。

走着走着,就发现街边有个小商贩老张在人行道上摆了个水果摊,那摊子摆得可真是“任性”,把盲道都给堵得严严实实的,而且周围还散落着一些水果皮和烂叶子,既影响行人通行,又破坏了市容环境卫生。

这就是我们发现违法行为的开端啦。

二、初步调查取证。

小李就走上前去,和老张打了个招呼:“老张啊,你这摊子摆这儿可不行啊,你看把盲道都占了,还弄得这么脏。

”老张呢,还挺不服气,嘟囔着说:“我就摆一会儿,赚点小钱。

”小李可没被他这话给糊弄过去。

小李拿出随身携带的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现场的情况。

先拍了几张水果摊占道的全景照片,然后又特写了一下被堵住的盲道和地上的垃圾。

接着,小李拿出笔记本,询问老张的基本信息,像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之类的,老张一开始不太乐意说,但是小李给他解释了这是执法的正常程序,老张也就慢慢配合了。

这时候,旁边有几个热心的路人也停下来围观,小李就顺便询问了一下路人对这个水果摊占道的看法,路人都说这确实影响大家走路,还不卫生。

小李把这些路人的说法也简单记录了下来,这就是初步的调查取证啦。

三、立案。

小李回到执法局之后,就把这个情况跟队长汇报了。

队长一听,觉得这事儿得按照一般程序来处理,于是就安排小李开始立案。

小李填写了立案审批表,把之前调查取证的内容,像发现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情况、初步掌握的证据等等都详细地写在了表格上。

然后把这个立案审批表交给了负责审批的领导。

领导看了之后,觉得事实清楚,符合立案条件,就批准立案了。

这就像给这个案件开了个正式的“小档案”,开始进入正规的处理流程啦。

四、进一步调查取证。

五、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并听取陈述申辩。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在规定的缴纳罚款期限内,小李会关注老张是否缴纳罚款。

如果老张按时缴纳了罚款,那这个案件就算顺利执行完毕了。

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案件处理程序与要点

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案件处理程序与要点

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案件处理程序与要点一、案件处理程序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案件处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接到案件报告:当发生一起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或者违规行为时,市民可以向城市管理执法局进行举报或报案。

执法局接到案件报告后,会进行初步核实,并展开调查。

2. 调查取证:执法局会安排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勘查,或调取相关证据,包括视频监控、书面材料、当事人证言等。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制定处理方案:在调查取证完成后,执法局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处理方案要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并依法确定处罚措施。

4. 通知当事人:执法局会向涉案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通知书或调解通知书,告知涉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处罚决定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涉案当事人有权对处罚决定提出申辩或申请调解。

5. 处理结果公示:执法局会将案件处理结果进行公示,主要包括违法行为事实、处罚措施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

公示的目的是保障信息透明、权威公正,让公众了解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和结果。

6. 结案归档:当案件的申辩期限或调解期限到期后,执法局会根据申辩结果或调解达成的协议,作出最终的处罚决定。

决定执行完毕后,案件将被归档,相关材料按规定保存。

二、案件处理要点在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案件处理过程中,有以下一些要点需要特别注意:1. 法律法规的适用:在处理案件时,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正确理解和适用。

2. 证据的确凿性:案件处理必须依据确凿的证据,确保处理结果可靠和有效。

执法人员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合法、公正、客观,不得篡改、伪造或掩饰证据。

3. 处罚的公正性:城市管理执法局在行使执法权力时,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不得滥用职权或滥用执法权力。

行政执法流程

行政执法流程

行政执法流程行政执法是指政府部门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强制措施的执行活动。

行政执法的流程主要包括六个步骤。

第一步:依法设定行政执法权力行政执法的权力是通过立法程序设定的。

国家法律和法规明确了行政执法的范围和权限,以及相关的程序、要求和限制。

政府部门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来开展执法活动。

第二步:执法事先准备在行政执法之前,执法部门需要进行事先准备工作。

这一步包括确定执法目标和内容、收集相关证据、制定执法计划等。

同时还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确保执法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三步:执法程序开始执法程序开始时,执法人员首先需要明确自己的执法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并向被执法对象说明执法的目的和理由。

在执行中,执法人员要遵守法律程序,秉公执法,不能随意使用权力。

第四步:现场调查与取证在现场调查中,执法人员需要进行勘查、实地取证、询问当事人等活动。

这一步是确定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

执法人员必须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取证。

第五步:行政处罚决定在取证工作完成后,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违法行为进行评估和判定。

如果确认存在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并且应当合理、公正、适当。

第六步:执法程序结束执法程序结束时,执法人员需要向被执法对象告知处罚结果和行政救济的途径。

同时,被执法对象有权要求进行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执法也需要及时总结经验、修订不完善的法律法规,以提高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行政执法流程是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政府部门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执法活动的整个过程。

这一流程是为了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果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城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两篇)

城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两篇)

城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二)城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二)一、引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为确保城市的规范运行和秩序的维护,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继续探讨城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内容。

二、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步骤1. 接收案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接收到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或发现后,应立即登记并进行初步核实。

核实后,将案件交给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处理。

2. 立案调查行政执法部门在接收案件后,应当及时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有权调取相关证据材料,采取询问、勘验、检查等手段进行调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而彻底的了解。

3. 通知当事人在调查取证工作完毕后,行政执法部门应立即通知违法当事人参加听证会,告知其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可能面临的处罚种类和方式。

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如提供证据材料、辩护听证等。

4. 听证会听证会是行政执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当事人行使申辩权的场所。

在听证会上,行政执法部门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等纳入考虑范围,有利于公正审理和准确裁决。

5. 行政处罚决定在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执法部门收集、整理相关材料,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定。

决定书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的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方式以及复议、申诉的途径等。

6. 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定完毕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同时,应当将决定书公告或者公示于政府的网站、公众媒体等途径,确保公示公开透明,增加外界的监督和参与。

三、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注意事项1. 法定期限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行政处罚程序时,应当遵循法定的期限,确保程序的及时性。

如在接收案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60个工作日内制定行政处罚决定等。

2. 证据收集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要求,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证据的收集应当合法合规,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城管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城管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城管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为规范**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执法检查程序1、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两人以上一同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示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

2、执法检查时,应做语言文明,行为规范,并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3、执法检查时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交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人员到场说明情况,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见证人在笔录上说明情况并签名。

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按以下步骤实施: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制作谈话笔录;2、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法定依据;3、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予复核,成立时应予采纳;4、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执法局名称并由二名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5、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或拒绝接受当场处罚决定书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并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6、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自决定作出后二日内报局法制股备案。

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一)立案1、属于立案范围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能够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证据材料,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签发立案审批意见后并附相关材料报局法制股审查,然后由法制股提交局领导审批。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简称行政执法大队)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遵循合法、规范、高效、便民、注重社会效果的原则。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简称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县城市管理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公正、适当。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以教育、整改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大队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简易程序第六条违反县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及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需要进行整改的一律开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注明整改项目及期限等。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于二日内报行政执法大队备案。

第八条下列情况,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当场决定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依法当场决定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至5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的罚款,认为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九条向当事人收缴罚款必须当场开具省财政厅印制的等额《湖南省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大队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金额缴付指定银行财政罚没收专户。

城管执法流程

城管执法流程

城管执法流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和处理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城市市容市貌、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城市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对于维护城市市容市貌,改善市民生活环境,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执法前的准备工作。

1. 制定执法计划,根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工作部署和年度执法计划,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执法计划,明确执法重点和重点区域。

2. 调查取证,在执法前,要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为执法工作提供依据。

3. 宣传教育,在执法前,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执法过程。

1. 到达现场,执法人员根据执法计划,前往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对现场进行勘查和调查。

2. 依法执法,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法,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现场处理,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进行劝阻和教育,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消除影响;对于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进行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三、执法后的工作。

1. 填写执法记录,对于每一次执法行为,执法人员都要如实填写执法记录,做到案件材料完备。

2. 案件审核,对于一些重大或复杂的案件,要进行案件审核,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公正。

3. 处罚通知,对于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要及时发出处罚通知书,告知其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4. 宣传曝光,对于一些典型案例,可以通过宣传曝光的方式,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起到警示作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一项综合性、复杂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执法人员具有丰富的执法经验和较高的法律素养。

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做到公正、公平、严格,切实维护城市的市容市貌,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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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简易程序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将材料归档保存在中队,由中队按时交大队备案。

一般程序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五、执法检查(一)执法队员上岗执法检查时,应当二人以上,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就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进行拍照等收集证据的活动。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的,执法人员要注明情况,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可请见证人签名。

(二)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三)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立案(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处理:1、巡视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属于城管局管辖范围,认为应当给予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2、被检举、投诉的违法行为,属于城管局管辖范围,经查明情况属实,认为应当给予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3、有关行政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属于城管局管辖范围,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当场改正,可以不予立案,给予教育处理。

(二)各执法中队负责本管区域内的立案工作。

(三)执法人员认为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各中队长批准立案,各中队长必须在收到《立案审批表》之日起两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批准立案的,中队长指定不少于二人的本案办案人员。

中队长认为应不予立案的,报大队领导审核。

七、调查取证(一)执法人员必须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涉案的所有证据。

(二)收集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等。

(三)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事项,并制作相关笔录。

(四)执法人员勘验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绘制现场图。

《现场检查笔录》应由勘验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可请见证人签名。

拍摄的照片要注明时间、地点、所拍摄的事实及拍摄人。

(五)关于收集证据的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规定的要求来收集证据。

八、告知义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开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九、审核(一)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制《案件处罚审批表》,《案件处罚审批表》应列明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和依据,连同案件材料报中队审核人进行初步法制审核后,报领导审批。

各级领导的审批权限:(二)审批领导在各自的审批权限内作出处罚意见。

属于局领导审批权限的案件,应由监察大队报法制科审查后,局领导审批。

十、决定(一)审批领导对各自审批权限内的案件应当对调查结果和处罚意见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二)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十一、执行(一)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及当事人委托代缴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二)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三)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四)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原则,因银行暂停营业或当事人有其它不方便缴款的情况,必须填写《代缴罚没款委托书》后,执法人员才可以代收、缴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五)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结案、备案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制《案件结案审批表》报经审批领导同意后结案。

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案件结案后由中队临时保管,中队定期移交大队归档备案。

集体讨论或适用听证程序的案,应报法制科备案,法制科根据规定报上级法制机构备案。

听证程序十三、拟作出行政处罚属听证范围的,由城管局法制科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十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向城管局提出听证要求,各中队负责受理后报法制科审查。

法制科接报后在三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是否予以听证。

行政案件听证程序规定一、总则(一)、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非本案调查人员的主持下,举行由该案的调查人员和拟被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参加的,以便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与调查人员对案件的事实情节辩论、质证的程序。

(三)、本程序适用于我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含本数),对非经营活动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含本数),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以上(含本数)的罚款。

(四)、举行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2、保护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原则;3、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听证的组织和听证参加人(五)、听证组织为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组织。

(六)、听证人员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指定,一般由本机关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担任;听证员由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工作人员担任,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记录员负责听证的准备、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听证人员不得由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七)、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听证的。

(八)、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2、决定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3、决定听证员、记录员是否回避;4、决定证人、鉴定人等到场作证。

(九)、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1、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鉴定人等听证参加人;2、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3、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4、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予以警告或处理。

(十)、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证人、鉴定人。

(十一)、当事人、第三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十二)、当事人认为听证人员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听证人员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当事人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的,应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提出;对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十三)、案件调查人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三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

三、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十四)、行政执法机关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十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执法机关告知三日内提出。

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同意,可以申请延长举行听证的期限。

(十六)、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受理。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三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

四、听证准备(十七)、行政执法机关受理听证要求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确定听证人员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3、听证人员名单;4、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5、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十八)、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三日前将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十九)、听证人员要认真查阅案卷材料,拟好听证提纲。

五、听证(二十)、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以下听证纪律: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摄像和摄影;3、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有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二十一)、听证主持人对违反听证纪律的,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二十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十三)、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1、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听证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3、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质证;4、相互辩论;5、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按照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的先后顺序,询问各方最后意见;6、记录员将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阅读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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