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溶解乙炔厂(站)设计的安全要求
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为了确保溶解乙炔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保护员工生命资产安全,规范生产操作流程,特订立本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1.本规定适用于我司溶解乙炔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全部从事溶解乙炔生产的员工必需遵守本规定,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稳定进行。
3.生产负责人应对本规定进行宣讲和培训,确保全部员工理解和遵守规定。
二、生产环境与设备1.生产环境应保持通风良好,以防止乙炔积聚及扩散引发事故。
2.乙炔生产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标识。
3.生产设备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修或更换,并有专人进行跟踪处理。
4.确保全部操作区域有充分的照明设备,确保员工能够清楚地察看和操作。
三、人员管理1.全部从事溶解乙炔生产的员工必需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并持有相关的操作证书。
2.确保生产现场有充分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的安全员工,负责现场安全检查和引导。
3.严禁未经培训和授权的人员擅自操作和接触溶解乙炔生产设备。
4.员工必需穿着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包含防酸碱服、手套、防护眼镜等,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四、操作规程1.溶解乙炔生产操作必需依照规定的流程进行,严禁违规操作和舍弃任何安全环节。
2.溶解乙炔生产前,必需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试运行,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操作人员应熟知和娴熟掌握操作流程,严格依照操作规程操作。
4.操作过程中发现设备异常或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刻停止操作,并进行报修和处理。
5.溶解乙炔生产现场应保持乾净,禁止堆放杂物,确保通道畅通。
五、应急处理1.设立应急救援预案,明确火灾、泄漏等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和责任人。
2.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本领。
3.配备必需的灭火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确保有效应对紧急情况。
六、安全培训与教育1.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安全培训,使其明确安全生产的紧要性和相关规定。
2.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本领。
溶解乙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溶解乙炔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溶解乙炔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
三、安全生产责任1. 单位领导对本单位的溶解乙炔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溶解乙炔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3. 从事溶解乙炔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四、生产管理1. 生产前,对溶解乙炔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完好、安全。
2.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3. 定期对溶解乙炔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 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溶解乙炔的储存量,避免超量储存。
五、储存管理1. 溶解乙炔储存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
2. 仓库内应保持通风、干燥,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 储存仓库内不得堆放杂物,保持通道畅通。
4. 储存仓库内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六、运输管理1. 溶解乙炔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
2. 运输过程中,严禁将溶解乙炔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装。
3. 运输车辆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4. 运输车辆驾驶员应熟悉溶解乙炔的特性和安全知识。
七、使用管理1. 使用溶解乙炔前,应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完好、安全。
2.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溶解乙炔,避免违规操作。
3. 使用过程中,严禁将溶解乙炔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用。
4. 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阀门,确保溶解乙炔完全排放。
八、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掌握安全生产知识。
3.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九、事故处理1. 发生溶解乙炔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精编【安全生产】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发布单位]:化工部/劳动部/公安部[文号]:(89)化工字第73号文[发布日期]:1989年02月15日[生效日期]:1989年02月15日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利用电石生产瓶装溶解乙炔的厂(站),不适用于生产化工原料气的乙炔厂(站)。
生产管道输送乙炔气的厂(站),应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厂(站)的规划和建设第四条溶解乙炔生产由化工部归口管理,对建厂方针、生产安全管理、技术进步等方面实行行业指导。
第五条溶解乙炔的生产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化工厅(局)编制,经同级计经委批准,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六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溶解乙炔厂(站)必须向审批单位及审议单位提交下列文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2.设计任务书;3.主要原料、辅助材料和产品的理化安全性能、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安全要求;4.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评价;5.预防与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审批单位应会同当地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进行审议。
未纳入规划或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建设。
第七条设计乙炔厂(站)单位,必须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熟悉溶解乙炔生产技术,经项目所在地省级化工厅(局)核准,方可从事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不得为没有批准建站的单位设计乙炔厂(站)。
设计单位要对乙炔厂(站)的设计安全可靠性负责。
第八条乙炔厂(站)选用的主要设备和重要配件,必须是经省机械部门鉴定合格批准生产的,制造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制造资格(持有制造许可证)。
溶解乙炔生产安全技术(三篇)

溶解乙炔生产安全技术为加强溶解乙炔生产安全技术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溶解乙炔生产法规、标准,结合生产实际,特提出溶解乙炔生产企业防火防爆、生产操作、设备检修等方面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可供相关企业及人员参考。
1防火防爆安全技术1.1溶解乙炔生产企业,必须每两年自主选择由评价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现状进行安全评价,对提出的整改意见逐项落实整改完善。
1.2溶解乙炔生产企业应根据场所火灾和爆炸危险等级划定禁火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烟火,严格管理。
1.3乙炔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设施,应在雷雨季节前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
1.4乙炔设备、管道及物料等导除静电接地装置应在设备检修后及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操作人员必须穿防静电服和导静电鞋。
1.5乙炔厂(站)内设置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应在设备检修前及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
1.6乙炔厂(站)充装间设置的紧急喷淋装置,应每周启动检查一次。
1.7乙炔厂(站)的设备及管理系统除应有惰性气体(一般用氮气)置换设施外,还应有供灭火用的惰性气体设施,此两种设置可共用。
1.8在乙炔设备、管道上以及有爆炸危险厂房内动火时,经置换后用可燃气体测爆仪检测分析合格,即乙炔浓度小于0.2%(v/v)。
1.9乙炔生产的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不低于dⅡCT2级别的防爆电器,电器设备线路及仪控联锁装置应定期检查。
1.10乙炔生产系统设置的水封、阻火器、止逆阀等必须定期检查,保护完好。
设备管路后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必须定期校验完好。
1.11必须按《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消防器材(1211、干粉、消防栓),专人管理,定点放置,定期检查和更换药剂,严禁在电石库、电石破碎间、中间电石库、乙炔加料间用水灭火。
1.12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在其排气管上必须加装熄火罩,严禁电瓶车及非岗位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
1.13严禁在生产区内用黑色金属工具敲打设备、管道。
1.14严禁将电石粉末直接倒入渣坑及地沟内,应在生产区外选择安全空旷露天场地用水缓慢化解之。
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1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发布单位]:化工部/劳动部/公安部[文号]:(89)化工字第73号文[发布日期]:1989年02月15日[生效日期]:1989年02月15日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利用电石生产瓶装溶解乙炔的厂(站),不适用于生产化工原料气的乙炔厂(站)。
生产管道输送乙炔气的厂(站),应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厂(站)的规划和建设第四条溶解乙炔生产由化工部归口管理,对建厂方针、生产安2全管理、技术进步等方面实行行业指导。
第五条溶解乙炔的生产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化工厅(局)编制,经同级计经委批准,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六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溶解乙炔厂(站)必须向审批单位及审议单位提交下列文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2.设计任务书;3.主要原料、辅助材料和产品的理化安全性能、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安全要求;4.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评价;5.预防与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审批单位应会同当地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进行审议。
未纳入规划或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建设。
第七条设计乙炔厂(站)单位,必须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熟悉溶解乙炔生产技术,经项目所在地省级化工厅(局)核准,方可从事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不得为没有批准建站的单位设计乙炔厂(站)。
设计单位要对乙炔厂(站)的设计安全可靠性负责。
第八条乙炔厂(站)选用的主要设备和重要配件,必须是经省机械部门鉴定合格批准生产的,制造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制造资格(持有3制造许可证)。
溶解乙炔安全生产管理规程

溶解乙炔安全生产管理规程庄河市乙炔气厂目录前言1设计投产过程的安全管理1.1设计投产过程的工作程序1.2乙炔厂的布局1.3工艺设备的布局1.4建筑和结构1.5电气设备与防爆1.6工业卫生设施1.7乙炔管道1.8消防水源2乙炔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2.1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2.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3防火防爆管理制度3 辅助生产过程及其它方面的安全管理3.1原料复验和生产监测分析3.2原材料安全管理3.3设备检修安全管理4 溶解乙炔瓶的安全管理4.1溶解乙炔瓶的安全要求4.2乙炔充装安全管理4.3乙炔瓶定期检验安全管理4.4乙炔瓶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安全管理5 事故树对事故定性分析法5.1事故树符号及意义5.2各工序岗位事故树前言安全生产是指为预防在生产过程中各种事故和职业性伤害发生的原因及防止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系统的科学技术和理论.安全技术是一门涉及范围很广,内容极为丰富的综合性学科,它的基本内容包括:预防工伤事故和其它各类事故的安全技术,防止职业性伤害的安全技术,制定和完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条例和标准。
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为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规定、规范、规程、条例、标准和命令、确保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组织措施。
溶解乙炔厂的管理、必须从厂布发布点、设计、安装、验收等设计投产过程开始,切实落实生产过程、辅助生产的安全管理,并延伸到乙炔气的使用,将安全管理扩大到市场调查、销售服务直至用户使用的各个环节。
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是设计过程、生产过程、辅助生产过程和使用服务过程的一条龙总体安全管理。
1 设计投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溶解乙炔厂的布点,可行性分析、立项、设计与审查、施工安装、竣工验收、试生产、正式投产验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是安全管理的首要五一节,是建设安全型溶解乙炔厂的前程。
1.1 设计投产过程的工作程序1.1.1溶解乙炔生产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归口管理,并施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建厂方针,生产安全管理,技术进步,等进行生产许可的管理。
(安全生产)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溶解乙炔厂(站)必须向审批单 位及审议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设计任务书; 3.主要原料、辅助材料和产品的理化安全性能、对储存、 运输、包装的技术安全要求; 4.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评价; 5.预防与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审批单位应会同当地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 部门进行审议。 未纳入规划或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建设。 第七条设计乙炔厂(站)单位,必须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熟悉溶解乙炔生产技术,经项目所在地省级化工厅(局)核 准,方可从事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不得为没有批准建站的单位设计乙炔厂(站)。设计 单位要对乙炔厂(站)的设计安全可靠性负责。 第八条乙炔厂(站)选用的主要设备和重要配件,必须是经 省机械部门鉴定合格批准生产的,制造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 制造资格(持有制造许可证)。 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对所生产的设备安全可靠性负责,不准为 没有批准建站的单位提供设备。 第九条乙炔厂(站)的初步设计,应由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
通过水封井排放,水封高度应不低于250毫米。 第二十三条乙炔厂(站)操作人员的劳动保护报,宜选用防 静电服及导电鞋,严禁穿戴化纤织物及带钉子鞋进入作业岗 位。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设置易于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 安装接地的门把手、栏杆等。 第二十四条乙炔厂(站)必须建立义务消防组织,距城市公 安消防队较远或规模较大的乙炔厂(站),还应建立专业消防 队(站)。 第二十五条乙炔厂(站)除设置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 露天装置、生产厂房、仓库、装卸平台和罐区等场所,设置 灭火器及其他简易灭火器材。 灭火器材的选择、配置及设定位置,应符合《工业与民用建 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乙炔气体火灾不宜使用囱 代烷灭火剂)。 第二十六条乙炔厂(站)设置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定 期检验,及时修理更换,保持完整可靠,严禁挪用。 第二十七条乙炔厂(站)灌瓶间设置的紧急喷淋装置,应每 周启动检查一次。 第二十八条严禁在电石库、电石破碎间、中间电石库、开桶 间和乙炔发生器间用水灭火。 第二十九条乙炔厂(站)应有火灾报警措施,有条件的应设 与消防队直通的报警电话。
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修订说明2003年11月5日为加强溶解乙炔生产的安全管理,1989年2月15日原化学工业部、原劳动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
从13年的试行情况来看,此规定对规范溶解乙炔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上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布和修订了一些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该规定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需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生产经营单位曾多次建议修订。
为此,该规定的修订列入了我局2003年立法计划,我司按照立法计划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溶解乙炔广泛用于金属切割、焊接、特殊加热的燃料等。
我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推广溶解乙炔以来,迄今已有20多年了,基本形成了一个较为稳定的产业。
据了解,目前全国已有合法的溶解乙炔生产企业达1000多家,全国约有在用溶解乙炔气瓶300余万只。
溶解乙炔使用场所非常广泛,随着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溶解乙炔气瓶可以进入到居民社区、生产现场、繁华闹市、展览会场和政治上比较敏感的地方人民大会堂、中南海、外国使领馆等各个地方,一旦发生溶解乙炔气瓶爆炸,一只小小的溶解乙炔气瓶爆炸的破坏力,可与一只小型炮弹的破坏力相当,将会造成恶劣影响。
近年来,在溶解乙炔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曾发生20多起重大恶性爆炸火灾事故。
如:1999年3月在哈尔滨某机械工厂的生产车间现场,发生一只溶解乙炔气瓶爆炸和火灾事故。
造成4人死亡、14人重伤、2人轻伤,数十台设备仪表烧坏,厂房也受到极大的破坏,直接损失1000多万元。
由于我国政府机构及职能近年来发生了较大变化,致使溶解乙炔企业的安全监管出现漏洞,企业数量多,生产能力过剩,溶解乙炔气瓶流通极其混乱,违规现象比较普遍。
另外,还有一些非法生产企业在生产。
因此,加强溶解乙炔安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订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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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厂(站)设计的安全要求溶解乙炔厂的主要危险源(1)溶解乙炔厂(站)所涉及的原材料、中间品和最终产品均有不同程度的危害性。
为保证溶解乙炔厂的安全生产,确保生产中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在溶解乙炔厂(站)设计时应以人为本重点考虑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内容。
因此,首先必须对危害因素进行分析,并对厂(站)设计的合理性、生产装置的安全性以及在异常情况下所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给予确定。
1.乙炔乙炔分子量26,熔点-80.5℃,沸点-84℃,气体密度1.1767g/L(标准状态),是一种易燃易爆有毒的气体,毒性程度Ⅲ级(中度危害),浓度约在10%时就有轻微中毒感,随着浓度增大毒性亦增大。
乙炔与空气混合时爆炸范围为2.5%~82%(V/V),当乙炔气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范围时,只要碰到火星就会发生爆炸事故。
它与氢气、甲烷、丙烷、乙烷、丁烷、乙烯、丙烯等相比,具有更大的危险性。
(1)自燃点乙炔自燃点比较低,在空气中305℃,在氧气中为296℃,它比一般易燃气体的自燃点低100~200℃。
当乙炔中含有PH3,其自燃点还会更低,当PH3量达200ppm时,它在空气中的自燃点可降低至200℃以下。
根据《爆炸和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易燃气体按引燃温度高低分为6组,乙炔属于第2组。
(2)最小点火能可燃气体在空气中,给一定的能量,即可点火燃烧,能引起点火的最小点火能量称为最小点火能。
乙炔的最小点火能只有0.019mJ,与氢气相同,约为一般易燃气体的1/10,按最小点燃电流大小(MIR)分缴,可分为3级,乙炔为3级。
(3)爆炸范围乙炔的爆炸范围:在空气中为2.5%~82%(V/V),在氧气中为2.8%~100%,在一般的易燃易爆气体中,乙炔的爆炸范围最大,爆炸下限也是最低。
纯乙炔也能够爆炸,是一种分解爆炸。
纯乙炔在压力0.15MPa、温度达到580℃就开始分解爆炸。
乙炔加压后更容易引起分解爆炸。
乙炔分解爆炸的最小点火能随压力增高而下降,所以高压乙炔的爆炸危险性更大。
当压力为0.981MPa,乙炔的最小分解点火能为2.9mJ,如当压力增加到2.45MPa,则最小分解点火能量降低,仅为0.2mJ。
这个能量相当于一般易燃气体在空气中的最小点火能量,所以高压乙炔气是非常危险的。
常用下式作为易燃易爆气体的危险度:式中,H为危险度,爆上为爆炸上限,爆下为爆炸下限、乙炔危险度(4)传爆能力传爆能力是指爆炸性混合气体传播爆炸的能力。
传爆能力按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来衡量。
传爆间隙是通过长25mm的间隙连通爆炸性混合气体,当一侧燃爆时能引起另一侧燃爆的最大间隙。
爆炸性混合气体的传爆能力分为3级,乙炔为3级。
所以,乙炔的传播火炮和传爆能力是很强的。
2.电石电石遇水会产生乙炔气体,对人体有害,同时,当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时遇火花会发生爆炸。
电石粉尘会影响操作人员的身心健康。
3.丙酮丙酮分子量58,无色,略带刺激性的液体,具有芳香气味,熔点-94.6℃,沸点56.5℃,密度0.7898g/L,燃点18℃,自燃点603℃,闪点-20℃,在空气中的爆炸极限2.15%~13%。
丙酮毒性程度Ⅳ级(轻度危害),轻度中毒对眼睛及上呼吸道粘膜有刺激作用,吸入蒸气后可引起头痛、头晕等衰弱症状;重度中毒有昏厥、痉挛、尿中出现蛋白和红细胞症状。
4.电器设施高速运转的机器部件及温度较高的发生器等设备,可能对人体造成烫伤或其他伤害。
乙炔厂(站)的设计(2)1.根据危险源的特性,生产溶解乙炔的企业应结合当地对化工企业的总体规划及周围区域布置的情况进行设计。
应尽可能做到避开人员密集的居民住宅区、主要交通要道和重要的市政设施。
对工厂之间应按不同的功能及影响范围,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
要求地势较高,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还要考虑近期扩建的可能性。
2.按“乙炔站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要求,结合厂址的地形、地貌、水文、气象及乙炔工艺流程等特点,将厂区设计分为生活区、生产区和电石渣处理区。
生活区与生产区之间应设置隔离带和安全门,隔离生产区和生活区。
3.在生产区布置的电石库房、发生净化站房、压缩充灌站房、瓶检站房、辅助房等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要求。
各建筑物周围设置环行消防车道、独立避雷针和避雷接地网。
根据要求设置水池作为生产和消防用水。
4.各站房的建筑设计应为一级耐火等级,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不发火地面。
厂房门窗向外开启,除电石等库房外,生产车间应设置尽可能大的泄压面积,以确保防爆要求。
当电石库与电石破碎间、丙酮库为同一建筑物时,各库房之间应用防火墙隔开。
电石库的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0.25m以上,在墙体以下设置钢筋混凝土防潮层,确保电石库的防潮要求。
5.生产厂房和库房的房项均应设有自然通风帽和强制通风机,通风机与可燃气体报警联锁。
当室内乙炔浓度达到爆炸极限下限的50%时能可靠地报警并开启通风机进行强制通风。
当乙炔发生器需要小块电石(≤80mm)时,应设有电石破碎间,电石经破碎机破碎后才能使用。
破碎时产生的粉尘是一种职业危害、因此,乙炔厂(站)设计电石破碎时产生的粉尘是一种职业危害,因此,乙炔厂(站)设计电石破碎应采取密封形式,并把电石破碎产生的粉尘由吸风管吸入布袋除尘器后排出屋顶,使尾气达标排放。
6.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所有电机、电气设备,均采用ⅡCT2以上的防爆产品。
乙炔压缩机、电石破碎机等采用的皮带应有导静电措施。
站房内设有防静电接地网,乙炔设备、工艺管道均应有防静电接地保护措施。
每对法兰或螺纹当接触电阻超过0.3Ω时应有跨接异线,导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并与防静电接地网联接,确保导除静电。
7.乙炔厂房内的所有设备均应隔噪,如空压机、真空泵等应为单独房间,电石破碎机应采取密闭隔音措施降低噪声,乙炔压缩机、酸碱泵的噪声均应符合规范要求,高速运转的机泵部位应设置防护罩,以免误伤操作人员。
主要工艺设备选型(3)工艺对确保整个乙炔厂的安全十分重要,工艺装置是整个工厂的核心。
因此,首先必须确定先进、合理、安全的主要工艺设备。
溶解乙炔工程采用的工艺是以电石为原料经制气、净化、压缩、干燥、充瓶等工序生产瓶装溶解乙炔。
根据工艺设备和内的介质特性,设置相应的仪器仪表、报警讯号、自动联锁保护系统和紧急停车保护系统。
1.发生净化装置发生净化装置是乙炔厂的核心设备,选用低压法电石入水式乙炔发生器有以下要求:(1)贮料斗底部内衬不锈钢板,防止加料过程中产生火花。
(2)加料桶为全密封装置,在加料过程中用氮气吹扫,以防止空气进入发生器。
(3)发生器加料桶的上部设置氮气应急吹扫口,在发生事故时,可应急打开氮气阀,对发生器大量充氮气。
(4)发生器带有安全水封,当发生器超压时,乙炔自动放空排放到室外。
(5)乙炔气中含有H2S、PH3等杂质,不影响产品质量,而且PH3易自燃,威胁安全生产。
因此,工程设计时应采用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乙炔净化装置,并将净化剂的配制与生产系统完全隔开,消除因乙炔气与高浓度净化剂接触而产生危险。
(6)液体补加进口处设有止回阀,即使泵停止运行、管道里的净化剂也能封住乙炔气,防止乙炔气从配液槽处泄漏。
2.乙炔贮气柜(1)设计采用低压水槽式可升降乙炔气柜,有效容积尽可能小,气柜本身应带有超量自动放空装置。
(2)气柜顶部应设有雾状喷淋冷却头,夏天可冷却乙炔气温度。
(3)气柜应设有手动和自动的氮气置换装置和应急放空装置。
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可立即切断气源,同时打开紧急充氮阀和应急放空阀,使气柜内的乙炔储存量降低到最小的限度,并对气柜进行氮气置换。
(4)系统内应设有与发生器加料连锁的控制系统和防止气柜抽瘪的低位声音报警装置,保证在系统中出现负压前能自动停止乙炔压缩机并报警,以便操作人员及时处理。
3.压缩干燥装置压缩干燥装置系高压系统,乙炔气在高压下极不稳定,事故率较高,而且危害性较大,为确保溶解乙炔的安全生产,在设计时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如下:(1)乙炔压缩机是乙炔站的核心设备,设计时应选用专用乙炔压缩机。
专用乙炔压缩机在国内乙炔厂已经使用多年,情况良好。
压缩机还应设有高、低压自动保护装置,即当压缩机出口压力超过2.55MPa或吸入压力低于500Pa时能自动停机并报警。
压缩机每级出口都带有安全阀,当每级压力超过额定值时安全阀会起跳将乙炔气排至室外,保证每级压缩都不会超压。
(2)高压乙炔干燥器尽可能选用无热、无电、全自动分子筛乙炔干燥器,此干燥器是目前国内最先进的设备,干燥器按分解爆炸压力设计,干燥器所有阀门均实现互锁保护,不会因阀门控制失灵出现系统超压而引发事故。
(3)在高压干燥器后设置三级阻火器,一旦在系统内发生燃烧或爆炸,阻火器能阻止事故蔓延,因此,阻火器必须具有良好的阻火性能和隔断系统的功能,使危害减少到最小范围。
4.乙炔充灌排(1)设计时应选用带止回阀瓶卡子的充灌排,当充瓶结束后,瓶卡子上的止回阀自动关闭,防止充气软管内的乙炔气泄漏至车间及防止空气混入充气软管之中,从而保证充气过程的安全。
(2)充灌间应设置冷却气瓶的水喷淋装置,既可降低气瓶温度,同时又能导除静电,有利于安全生产。
(3)除此之外,灌充台还应设置紧急放空和紧急喷淋装置。
高压系统应设有防爆片等安全措施。
一旦发生事故,可立即打开紧急控制阀,对整个系统紧急放空,同时对整个灌瓶间喷淋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
异常情况下的紧急措施(4)1.乙炔发生器在加料时发生火灾,应立即将发生器与贮气柜切断,用惰性气体吹扫发生器,同时用灭火器扑救。
2.乙炔压缩机间发生火灾时,除立即停机和切断气源外,应用水和灭火器扑救,如法兰连接处有乙炔漏出而产生火苗时,应采取措施首先扑灭高压乙炔管道的火焰。
3.灌瓶间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同时启动紧急喷淋装置,采取措施首先扑救乙炔管道及乙炔瓶上的火焰,并将其附近的乙炔瓶迅速搬离现场。
4.当乙炔贮气柜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与发生器之间的旁通阀,同时开启应急放空阀和紧急充氮阀吹扫气柜,用灭火器扑灭火焰。
5.当电石库发生火灾时,应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灭火,严禁用水灭火。
6.乙炔站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手动开启紧急控制阀,打开紧急放空阀、应急充氮阀,关闭工艺系统之间的紧急切断阀,切断危险场所内的所有电源,同时开启消防泵等。
这些过程将在紧急控制阀打开后自动进行。
并应立即向消防队报警。
正确选用灭火器材组织扑救,以控制火势的扩大。
7.当乙炔设备发生爆炸时,低压系统应通过水封自动排空保护,高压系统由爆破片保护,同时按上条进行扑救。
主要预防措施(5)溶解乙炔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是重中之重,一般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在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因素结合在一起时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