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稳定与和谐稳定
农村社会治理与农村社会稳定

农村社会治理与农村社会稳定农村社会治理和农村社会稳定是当前农村发展中至关重要的议题。
农村社会治理涉及到政府、社会组织和居民等多方参与,旨在维护农村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农村社会稳定则是指农村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等方面的和谐发展。
一、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农村地区人口众多,社会关系错综复杂,治理困难较大。
加强农村社会治理,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化解农村矛盾和冲突,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农村社会治理的主要内容农村社会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基层自治、党的领导、村民自治、法治建设、共治机制等。
农村基层自治是促进农村社会治理的基础,党的领导是确保农村社会治理科学有序进行的核心。
村民自治是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形式,法治建设则是保障农村社会治理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
共治机制是多方参与农村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
三、农村社会稳定的意义农村社会稳定对于实现农村的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至关重要。
农村社会的稳定可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对农村安定的影响。
四、农村社会稳定的保障机制农村社会稳定的保障机制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居民群众的共同参与。
首先,政府应加强对农村社会治理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视,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
其次,社会组织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动员和组织居民参与农村社会治理,促进社会治理的科学化和专业化。
同时,居民群众也应积极参与到农村社会治理中,增强农村社会稳定的内生动力。
五、加强农村社会治理的建议为了加强农村社会治理,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1. 提高农村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
通过加强农村干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政策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推动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2. 加强农村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工作。
鼓励村级组织建立健全多元化冲突化解机制,及时解决农村社会矛盾,避免矛盾的激化。
3. 推动乡村治理创新。
村泰民安的意思-概念解析以及定义

村泰民安的意思-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村泰民安,是指在农村地区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状态。
村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国家繁荣富强,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实现村泰民安,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
农村是我国的重要基础和重要资源,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农村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村泰民安的实现,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国家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
本文将对村泰民安的概念、重要性以及实现途径进行探讨,旨在深入分析农村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问题,为实现村泰民安提供有益的思路和举措。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文章结构部分将介绍本文的整体结构和内容安排。
首先将简要说明本文的大纲内容,包括引言部分、正文部分和结论部分的内容概述,以及各部分所包含的主要论点和论据。
接着将介绍每个部分的具体内容安排和论述逻辑,并说明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联和衔接。
最后将强调整篇文章的结构设计和逻辑展开,以及本文所要传达的主题和观点。
通过文章结构部分的说明,读者可以清晰地了解本文的内容安排和论述逻辑,从而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全文的主旨和要点。
文章1.3 目的部分内容:本文旨在探讨“村泰民安”的含义和重要性,以及实现村泰民安的途径。
通过对“村泰民安”的深入分析和讨论,旨在增进人们对于农村社区安全和民生福祉的认识,提升对于农村发展的重视和关注。
同时,也希望通过本文的撰写,为农村社区安全和民生福祉的改善提供一些启示和建议,促进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
2.正文2.1 村泰民安的概念村泰民安是指村落安定,人民安居乐业的状况。
其中,村泰指的是村落的繁荣与安定,民安指的是人民的安居乐业。
这个概念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理想状态,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目标之一。
村泰民安的概念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村泰,指的是村落的整体状况,包括村庄的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治安情况等,繁荣稳定是村泰的基本特征。
农村社会治理与维护社会稳定分析

农村社会治理与维护社会稳定分析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素质的提高,农村社会治理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十个不同的角度探讨农村社会治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一、发展农村经济农村社会治理的第一个重要任务是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只有通过提升农民的收入水平和改善农业生产状况,才能够让农民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减少社会不平等现象的发生,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二、保障农民权益农村社会治理应该以保障农民权益为重要任务。
对于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可以减少农民与其他社会群体的矛盾,提高农民的满意度,从而增强社会稳定。
三、强化基层组织农村社会治理需要加强基层组织的建设。
通过建立健全的村委会和农民自治组织,可以让农民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提高基层自治的能力,减少冲突和纠纷的发生。
四、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农村社会治理需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
社会组织的规范化运作可以有效整合资源,提升组织内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支持。
五、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农村社会治理需要推进农村法治建设。
通过依法治理农村社会,可以建立起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律环境,增强社会的法制观念和秩序意识,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六、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农村社会治理需要加强社会矛盾的化解。
通过建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及时解决农村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冲突,避免激化和升级,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七、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治理需要改善农村基础设施。
提高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可以为农民提供更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减少因为基础设施不完善而引发的冲突和不满情绪。
八、强化农村公共服务农村社会治理需要强化农村公共服务。
提供良好的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可以减少农村居民的后顾之忧,增加他们对社会的信任感,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九、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农村社会治理需要加强农村文化建设。
通过传承和发展优秀的农村文化,可以提高农民的文化素养和道德观念,增强社会凝聚力,维护社会稳定。
农村低保政策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工作总结

农村低保政策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工作总结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农村低保政策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工作总结篇1为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积极有效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金水里社区贯彻落实市、区政法委关于维稳工作的要求,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做好各项综治维稳工作,现将20xx年上半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加强领导,严格落实维稳工作责任社区及时调整了维稳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了领导责任制,制定了切实可靠的工作计划,把维护稳定工作作为平安创建的重要内容。
定期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辖区治安维稳工作,及时进行了维稳形势研判,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诱发不稳定的因素产生。
落实专人开展维稳工作,为维稳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维护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制,形成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夯实维稳第一道防线一是把做好维护稳定工作的重点放到了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基础工作上来,把解决问题的工作重心,由事后处置迁移到事先预防和事中控制上来。
二是加强了维稳信息员队伍建设。
进一步结合社区实际,加强了以居民小组长、楼栋长为主的信息员队伍建设,不断拓宽信息渠道,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对各类影响稳定的苗头因素早发现、早控制、早化解。
三、深化落实社会矛盾排查工作,加强信息研判和预警能力(一)全面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金水里社区积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建立健全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成立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风险评估团,制定了《金水里社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方案》,对社区最低生活保障、三八妇女节、广场文艺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等进行了社会风险评估和报备,分别在活动开展前进行了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评估,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了社会不和谐隐患,提交社区对社会稳定风险的研判和应急处置能力。
村庄社会和谐

村庄社会和谐在标题的引导下,我将按照文章的形式,来探讨村庄社会和谐的问题。
村庄社会和谐村庄是中国社会的基本单位之一,其社会和谐的状态对于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村庄社会和谐不仅指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还涉及到社会结构稳定、资源合理利用以及生活品质提升等方面。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村庄社会和谐的重要性以及实现的途径。
一、村庄社会和谐的意义1. 社会稳定村庄社会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一个和谐的村庄社会意味着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秩序良好。
村民之间的和睦相处可以减少冲突与纷争,为家庭和个人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稳定可持续的社会结构也有利于吸引外来投资与人才,推动村庄经济的发展。
2. 资源合理利用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资源的合理利用。
在村庄中,土地、水源、森林等资源是村民们共同拥有的财富。
通过资源共享与合理分配,村庄社会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
村庄社会和谐意味着村民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关系,通过科学管理资源,使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并保护自然环境的可持续性。
3. 生活品质提升村庄社会和谐直接关系到村民的生活品质。
社会和谐的村庄意味着村民们共同分享公共福利,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
和谐的村庄社会还能够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包括清洁的水源、绿化的环境以及完善的基础设施。
通过不断提升生活品质,村庄社会能够激发村民的活力,增强社会凝聚力。
二、实现村庄社会和谐的途径1. 加强村庄自治村庄自治是实现村庄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之一。
村庄自治强调村民的自主权与自治能力,通过村民自身的决策参与与管理,推动社会发展。
自治不仅能够增强村民的获得感与幸福感,还能够培养村民的责任意识与社区精神,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2. 加强社会公平与公正在村庄社会和谐的建设中,必须强调社会公平与公正。
公平意味着村民们享有平等的机会与权益,不受性别、贫富等因素的歧视。
公正要求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所有村民都能够分享发展成果。
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与法规,消除不公平现象,建设公正社会,从而促进村庄社会的和谐。
农村工作的社会治安与稳定维护

农村工作的社会治安与稳定维护农村社会治安与稳定维护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它直接关系到农村的发展与进步。
为了实现社会治安与稳定的目标,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政策。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农村工作的社会治安与稳定维护。
一、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村级组织是农村社会治安维护的基础。
通过加强村级组织建设,能够提高村民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能力,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增强社会和谐稳定。
村级组织可以通过组织村民自治、开展法制教育等方式,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从而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
二、加强农村警务力量建设农村警务力量是保障农村社会治安与稳定的重要因素。
加强农村警务力量建设,可以提高农村治安管理的能力,增强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能力,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农村警务力量的建设包括警察队伍的建设、警察装备的更新以及警情管理的优化等方面,通过提高警务力量的专业化水平和技能培训,能够更有效地维护农村社会治安与稳定。
三、加强农村公共安全教育农村公共安全教育是提高村民安全防范意识的重要途径。
通过加强农村公共安全教育,能够提高农村居民的安全素质和安全防范意识,减少意外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农村公共安全教育可以通过开展各类安全知识宣传活动、组织安全演练等方式,加强对村民的安全宣传和培训,提高村民的救援和自救能力,切实保障农村社会的安全稳定。
四、加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是保障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
通过加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能够提高农村矛盾纠纷的化解能力,增强社会和谐稳定。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包括村民自治、社区组织、人民调解等方面,通过搭建农村矛盾纠纷调解平台、加强村民自治和社会组织力量的建设,能够有效地解决农村社会矛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五、加强农村网络安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农村网络安全日益受到关注。
加强农村网络安全,可以有效防范网络犯罪,维护网络环境的安全稳定。
农村网络安全包括网络防火墙的设立、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以及网络犯罪的打击等方面,通过加强网络安全的宣传教育、完善网络安全技术手段,能够保障农村网络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如何解决影响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如何解决影响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一、主要矛盾和问题农业生产方面1、耕地减少,土地承包缺乏灵活性,不便土地合理流转,导致农村纠纷不断。
一方面,城镇化、工业化和公路建设征用了大量土地,而土地补偿或土地置换不到位,从而导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村组干部也无能为力。
另一方面,土地承包缺乏灵活性,不便土地合理流转,导致农村纠纷不断。
二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改变了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性质,引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三是侵占农民承包土地,不按有关政策和协议及时足额给农民补偿引发纠纷。
四是土地分配不公或合村并组后农民承包土地悬殊过大,人地矛盾突出引发纠纷。
2、高素质劳动力的外流不利于农业生产。
现在从农村转移出去的劳动力绝大多数是年轻力壮,有一定文化的人,而留在农村的往往是老人、妇女和文化程度较低,没有专业技能的人。
由于这些人接受新技术能力有限,对农业生产有一定的影响。
3、农资价格大幅上涨导致农业生产成本上升,阻碍了农民收入增长步伐。
4、农业技术服务功能滞后。
一是经费不足、基层农业信息技术员少,高素质的农技推广人员少,无法大范围推广农业新技术。
二是推广手段落后。
一些农技人员主要凭借感性和经验搞推广服务,缺乏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和分析仪器,特别是发展高产稳产粮食,需求矛盾更加突出。
农村市场仍存软肋一是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滞后,不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农村商品流通网络建设十分薄弱,商品双向流通渠道十分不畅,农民卖难、买难的问题还很突出。
导致农村商品流通成本高,农村市场监管工作薄弱,使市场机制的作用在农村未能有效地发挥。
二是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过快,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过高,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近年来中央增加农民收入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的实际效果,增加了农民增收的难度,对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都将产生不利影响。
三是市场秩序不规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不法行为屡禁不止,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和谐稳定美丽乡村实施方案

和谐稳定美丽乡村实施方案为了实现乡村的和谐稳定和美丽宜居,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一、建设美丽乡村。
1. 加强环境整治,清理垃圾,美化乡村环境。
2. 发展乡村旅游业,挖掘乡村文化和特色资源,吸引游客。
3. 建设乡村公共设施,如健身广场、文化活动中心等,提高乡村居民的生活品质。
4. 加强农田治理,改善农田生态环境,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农村产业振兴。
1. 发展现代农业,推广高效农业生产技术,提高农产品质量和产量。
2. 支持农村企业发展,鼓励农民创业,促进乡村经济多元化发展。
3.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三、推进乡村治理。
1. 建立健全乡村自治组织,加强乡村社会治理能力。
2. 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在乡村发展中的引领作用。
3.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秩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四、促进农民增收。
1. 加强农村教育培训,提高农民素质和技能,增强就业创业能力。
2. 发展乡村电商,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3. 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五、加强乡村生态环境保护。
1. 推进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利用。
2. 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推广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3. 加强农村生态修复,保护好乡村自然生态环境。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落实,我们相信可以实现乡村的和谐稳定和美丽宜居。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打造美丽乡村,让乡村振兴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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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客们因诉求始终得不到合理解决,曾到乡政府跳 过楼,到法院闹过集体离婚,提起过确认选民资格诉 讼,村选委会否认女子户的选举权,还曾与乡政府 工作人员发生过激烈的肢体冲突,以致一些”女客” 被行政拘留。 • 乡政府工作人员包括乡长无数次地接访、陪访,无 数次地到区、市、省上“领人”;村委会因“女客” 问题而被集体罢免,村上几年都无村委会。最后,纠 纷终于在外力的强力干预和“非常手段”的作用下 “调解”结案了。女户们由起初的34户,到最后坚 持下来的只有14户了,四年中她们耗资共十九万元。
(2)农民权益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 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 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 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 实施。”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 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 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 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 施。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 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 当依法受理: • (一)承包合同纠纷; •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 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 请解决。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 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10年 11月24 日,安 徽池州 村民因 征地矛 盾将市 长轿车 掀(左 图)
2010年10月14日,广西梧州市苍梧县龙圩镇 因征地纠纷引发的一起事件
现 场 警 车 遭 围 攻 被 掀 翻 警 民 流 血 冲 突
现 场 警 现 场 警 车 遭 围 攻 被 掀 翻 车 遭 围 攻 被 掀 翻
三、土地权属争议及救济途径
• 所谓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 权和使用权归属或界线等问题引起 的确权争议。
1、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发生纠 纷,能否直接提起诉讼?
答: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先 提交人民政府处理,就是说土地、自然 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纠纷的行政 处理程序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的前置程序(前提),否则法院不予受 理。
2、不动产征收的权限及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 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 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 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 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 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四、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及 解决途径
救济途径
• 协 • 调 •仲 •诉 商 解 裁 讼
2010年8月28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调解法》,该法自 1年1月1日起施 行 ,该法规定了人 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人员、产生程序、工 作原则、方法以及调 解协议的履行、法律 效力等内容,标志着 农村调解工作走向法 制化、规范化、程序 化。
《物权法》86条—92条
①用水、排水相邻关系:应给与方便;自然流水 的利用,应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尊重 自然流向; ②通行相邻关系: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③施工相邻关系:因建筑、修缮建筑物或铺设管 线的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与日照; 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④排放有害物相邻关系:不得违反规定排放废气、 废水、固体废弃等有害物; ⑤最小损害义务: ⑥补偿责任:
诉 讼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52条规定,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通 过协商、调解人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农村 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对仲裁裁 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 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 商、调解不成,也可以不通过仲裁,直接 向法院提起诉讼。
3、当前征收农地纠纷发生的原因
(1)补偿标准严重偏低。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 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 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 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 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 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 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 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 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和现代农业的 发展,尤其是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力度不断 加大,农村土地价值提升,因土地被征收 获取的征地补偿费、承包经营纠纷以及承 包收益分配纠纷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如果 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农 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案
例
• 2004年1月20日,陕西百花乡木兰村34户“女客”(出嫁女)得 知新换届的村委会撕毁女子户与原村委会签订的协议,拒绝 女子户参与村集体收益分配时,女子户们便径直到区信访局 上访。百花乡政府进行调查了解后,工作组多次召开村两委 会成员、村民代表、村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以及女户代表参加 的各类对话会、座谈会、协调会,甚至连乡党委书记、乡长 都来到村上给双方做工作。 • 但村上的男户与女户势不两立、互不相让,两委会又旗帜鲜 明地站在男户的立场上,致使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这一纠 纷的解决过程竟持续了四年之久。四年里,女户们不断地在 乡、区、市、省的有关部门上访或到司法部门“打官司”。
2、不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主体之间就 权属发生纠纷怎样救济?
• 解决途径 • 协商解决; • 单位之间(如村与村之间)发生争议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单位与个人(村与村民)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 争议的,由乡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对上面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 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农村土地承包法》
•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 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 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 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 的规定继承。 •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 内继续承包。
因拆迁老百姓无家可归!
(一)关于征收农地的有关问题
《宪法》第10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 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40条第一款,“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 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二款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 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 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 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宅基地、相邻关系矛盾 纠纷及处理
1、农村使用宅基地建小产权房,其 法律属性?
• 一、深入调查,找准问题的关键;
• 二、以情感人,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 思想工作; • 三、善于运用国家法律政策,营造调 处氛围; • 四、灵活把握,注重实效。
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原则
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 公平合理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 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 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 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 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 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 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 裁
2009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已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明确列举了农村土
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的受案范围、仲裁委员会设 置条件、程序等规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 纷的解决提供了另一个途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 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 合同发生的纠纷; •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 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 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 诉讼等方式解决。
1、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①发生的原因与征收对象。征收: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 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用:因抢险、救灾等紧 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个人 的不动产、动产。 ②根本区别:征收是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征用是暂时取得 财产的占有、使用权。 ③补偿条件和范围不同。征收是应当补偿,其范围包括土 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费用, 以及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房屋的还应当 保障居民的居住条件。征用财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财产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