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生态补助奖励办法
第二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第二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第二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是指针对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出的奖励政策。
为了促进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政府将给予相关单位或个人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具体的政策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草原面积保护奖励:根据单位或个人有效保护和恢复草原面积的情况,给予一定面积的奖励补助。
例如,对于保护一定面积以上的草原地区,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
2. 草原生态恢复奖励:对于有关单位或个人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草原生态环境的,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
例如,对于进行退耕还草、植被恢复等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3. 草原管护奖励:对于承担草原生态管护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例如,对于进行草原监测、巡护、灭火等工作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4. 草原生态保护经验分享奖励:对于在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有较好经验和实践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和荣誉称号。
例如,举办草原生态保护经验交流会议,对优秀案例进行表彰奖励。
这些奖励政策的出台,旨在激励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草原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草原生态环境的长期改善和保护。
同时,也可鼓励更多的人关注和参与到草原生态保护中来。
云南年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

云南年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草原资源保护,加强对农村生态保护和生产发展的支持,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保护草原、生态治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资助内容(一)生态补助资金。
对在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农业生产发展中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资金将按照以下情况进行补助:1.对全州各县区、可持续发展优势团队进行资助,每县(区、市)团队奖励1-2万元,创新创效的团队还可额外获得资助。
2.对全州各村社和牧业大户(家庭牧户)进行资助,每个村社(牧户)奖励8000至10000元,按固定资产规模、草地保护程度及经济收益贡献等综合考虑进行评选。
3.对在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周边实施智能化监控、预警等技术创新项目的资助,每个项目将获得5000至10000元补助。
(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对积极参与草原生态保护并踊跃举报违法行为的牧民群众和生态志愿者,给予一定的技能培训和经济奖励,并在生态治理和资源保护方面给予资助,进一步引导广大农民积极探索生产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新路子。
具体资助办法如下:1.每个举报人员将获得500元到1000元不等的生态保护奖励,对特别重大的违法案件,将额外给予奖励。
2.对积极呼吁、宣传生态文明,带动当地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生态志愿者,还将给予一定的技能培训等资源支持。
二、执行方式(一)申请流程1.各县(市、区)达到资助条件的工作单位和个人,自主申请或由有关部门推荐。
2.各村社和牧业大户(家庭牧户)由乡镇政府或生态保护站进行申请或推荐。
3.举报人员和生态志愿者可由生态保护站、乡镇政府、村委会等单位进行推荐或申报。
(二)资助标准1.资助标准按照不同奖励对象和履行具体任务的贡献程度,分不同档次进行资助。
第二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第二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近年来,我国对草原生态保护的重视程度逐渐加大。
为了进一步推动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的开展,我国提出了第二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促进草原资源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主要目标是鼓励草原牧民、农民和相关机构积极参与生态保护工作。
政策指出,对于在草原生态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的个人和组织,将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这些补助和奖励旨在激发参与者的积极性,提高草原生态保护的效果。
根据第二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补助和奖励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草原牧民:对于积极履行牧区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牧民,将给予经济补助和奖励。
这些补助和奖励的形式多样,包括资金补贴、牲畜养殖技术培训等,以帮助他们改善生活条件。
2. 农民:农村地区的农民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也对草原生态环境起着重要作用。
政策鼓励农民采取生态友好的耕种方式,提供技术指导和资金支持。
同时,对于积极参与草原生态保护的农民,还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3. 生态保护机构和研究机构:政策支持生态保护机构和研究机构积极投入草原生态保护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
同时,对于在草原生态保护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和科学成果的机构和个人,还将给予额外奖励。
第二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推动草原生态保护工作,还能够带动草原牧民和农民的积极性,提高草原生态环境的质量。
这一政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生产方式,推动了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
在落实政策的过程中,要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参与者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补助和奖励的公正性和效果性。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草原生态保护的长远目标,建设美丽的草原。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草原生态保护是保护生态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
为了全面提升草原生态环境质量,国家提出了一系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具体如下:
首先,对于草原保护投入大、效果显著的企业和组织,可以享受政府出台的补助政策,实施资金建设补助;对于以植物、采取其他技术措施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企业和组织,可享有资金投入补贴、技术服务补贴以及市场调控政策等政策支持。
其次,对于草原生态保护投入多、效果积极明显的企业和组织,可以享受政府出台的奖励政策,实施财政补贴、生态保护建设补贴以及技术开发补贴等等。
同时政府还将根据企业和组织草原生态保护投入与效果,授予特别表彰或者“草原生态保护促进者”称号等荣誉。
此外,政府还将实施科学研究补贴政策,支持当地的科学研究机构进行草原生态保护方面的研究,对社会知识分子和科研工作者实施专项补贴,以提高他们在草原生态保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并能够更有效地推动草原生态保护的发展。
最后,政府还将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宣传和实施公益性活动等方式,来提高本地民众对草原生态保护的认识,从而积极支持草原生态保护的活动。
总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旨在建立一套完整的草原生态保护制度,以激励各方参与和积极参与草原生态保护工作,
共同推动我国草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只有完善草原生态保护体系,才能更好地保护草原环境,确保我国草原生态安全。
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

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为了推动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护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减少退化趋势,提高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制定了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
具体内容如下:一、总体目标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实施目标是通过经济激励和政策引导,保护草原生态系统,促进草原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可持续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草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并提高农牧民的生活水平。
二、政策内容1. 补助范围:对草原生态保护和恢复的各方面工作予以补助,包括草原封禁、畜牧业限制、草原灌溉工程建设、生态护林、水土保持等。
2. 补助标准:根据草原生态状况和保护工作的具体需求,制定不同项目的补助标准,注重兼顾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鼓励综合治理和综合利用。
3. 补助管理: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公开和合规,加强监督和评估,及时发布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评估报告。
4. 奖励机制:对于在草原生态保护和恢复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个人、组织和单位给予奖励,以鼓励更多人参与到草原生态保护事业中来。
5. 宣传教育:加强对草原生态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引导农牧民转变观念,增强生态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实施措施1. 资金投入: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确保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顺利实施,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引入市场机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 技术支持:组织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为草原生态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推动技术创新和应用。
3. 效果评估:建立定期对草原生态保护工作效果进行评估的机制,通过科学的评估方法和指标,评估补助奖励政策的实施效果,为政策调整和优化提供依据。
4. 数据共享:建立草原生态保护数据共享平台,汇集草原生态系统监测数据、修复与保护成果、科研成果等信息,为相关研究和管理提供支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财政局:为切实做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和规范自治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农〔2012〕43号)文件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主题词:畜牧业资金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巴州审计局,财政监督检查处、预算科、国库科巴州财政局2012年4月1日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决定,促进牧民增收,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中央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补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532号)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奖资金是指中央支持新疆落实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机制而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
第三条补奖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和畜牧部门共同管理并组织实施,各级财政、畜牧部门应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实施方案安排补奖资金预算,会同畜牧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拨付和发放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考评等。
畜牧部门负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实施方案,划定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域及面积,核定补助奖励面积和受益牧户的补助金额,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组织开展草原生态监测和监督管理,监管实施过程,提出绩效考核意见等。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11.14•【文号】财农[2012]425号•【施行日期】2012.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2012年11月14日财农[2012]425号)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农业、畜牧)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畜牧兽医局:为加强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办法附件: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预[2011]285号)和《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 5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对中央财政安排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支出效果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规范的原则。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采用客观统一的评价标准和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全面衡量绩效情况。
(二)权责统一的原则。
通过绩效评价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
(三)奖励先进的原则。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金管理方案(二篇)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金管理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是国家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而设立的___。
为了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包括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
第三条对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管理,县、乡、村应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县财政部门按照省、市实施方案要求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所需的工作经费和业务经费,会同农牧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资金及时到位,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县农牧部门负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实的协调工作,编制实施方案,复查核实各项数据,指导乡镇划定草畜平衡区域及面积,核定农户的补助金额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落实草原补奖政策的责任主体,应全面负责草原面积摸底核实、基本草原划定、草原承包到户、补奖资金的兑付、各项数据的采集录入等具体工作。
各村委会负责将草原承包到户、补奖资金公平公正地核实分解及发证到户等工作。
第四条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实施应遵循“先实施、后补助”、“公平、公开、公正”和“农户直接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县财政部门要设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专账,下设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明细账户,分别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草畜平衡奖励第六条草畜平衡奖励对象为是承包草场处于草畜平衡区并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农(牧)户。
第七条草畜平衡区域要按照草原生态、牧业生产和社会发展实际,结合主体功能区划,以乡镇或村为基本单位划定。
第八条草畜平衡奖励资金是按照省市确定的草畜平衡奖励标准,在核实牧户草畜平衡面积和落实年度草畜平衡任务的基础上,按规定给农户落实草畜平衡的奖励资金。
第九条草畜平衡奖励标准。
按照国家草畜平衡奖励政策,结合省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实施方案,我县为黄土高原区,每亩按___元给予补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区天然草原占国土总面积的47.2%,既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生态屏障,也是广大农牧民
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年5月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和国家有关部委
的大力支持下,我区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不断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在全国率先实施了天然草原全面禁牧封育,并不断完善草原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加快实施退耕还林(草)、退牧还草、草原围栏等重点工程,大力推动牲畜养殖由自由放牧向舍饲圈养转变,天然草原退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草原植被明显恢复,以舍饲和标准化规模养殖为主的现代畜牧业稳步发展,初步走出了一条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与经济发展“互促双赢”的新路。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为核心,以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全境禁牧封育、山川互济、农牧互补,构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与现代畜牧业良性互促长效机制,推动牧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禁牧封育不动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禁牧封育的各项政策措施,严格落实禁牧各项规定,加快推进退牧还草、草原围栏等重点工程,加快恢复草原植被,巩固和提高草原生态功能。
2.坚持推行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
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草原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保护、管理、建设草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坚持责权利和管建用相统一。
草原承包经营者在享受补助政策的同时,必须切实履行对草原保护、管理、建设的责任与义务。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相结合。
对补助的对象、规模、资金等实行“三公开”,建立健全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机制,切实落实和维护好广大农牧民利益。
5.坚持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农民增收相协调。
把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与促进牧区畜牧业平稳较快发展有机结合,加快构建“草原绿起来、产业强起来、农民富起来”的长效机制。
二、补助的范围、规模、办法及兑现程序
依照国务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有关政策规定,我区可享受禁牧补助、农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牧草良种补贴三项政策。
(一)禁牧补助的范围、规模、补助办法及兑现程序。
1.补助范围:全区22个县(市、区),178个乡镇和农牧场等。
2.补助规模:全区禁牧草原总面积3556万亩,年补助标准为6元/亩,年补助资金为2.1336亿元,5年总补助资金为10.668亿元。
3.补助办法:
(1)已承包到户、到联户的草原,按实有承包面积每亩补助6元。
承包面积以承包户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草原承包使用证》和《草原承包使用合同》为依据。
(2)属国有农牧场等单位集体承包且无法承包到户的草原,以集体承包形式,按补助标
准进行补助。
由各国有农牧场编制实施方案,报经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审核后实施,统筹用于草原保护与建设。
(3)对部队使用的草原及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承包到户、到联户的草原,本着实事求是
的原则,不再强求承包到户。
中央财政禁牧补贴资金由自治区统筹,集中用于草原保护建设及后续产业发展。
(4)为充分体现国家补奖政策的公平性,每户最大补助面积不超过3000亩。
超过3000亩
的补助节余资金要补给该县(市、区)草原承包面积小的农户。
无承包草原的农户不享受补助奖励政策。
4.补助兑现程序:
(1)以行政村为单元,由村委会登记审核本村享受禁牧补助农户的草原面积,经张榜公
示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对各行政村上报的花名册进行审核,经公示后上报所在县(市、区)
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3)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花名册进行
审核,同时录入国家农业部补奖机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审核。
(4)经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对信息管理系统网上审核确认后,由县(市、区)财政将
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方式兑付给农牧户。
对国有农牧场等单位集体承包的草原,补助资金兑付到国有农牧场等单位。
(5)对部队使用草原的补助资金及其他无法承包草原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统筹用于草
原保护建设及后续产业发展,具体由自治区农牧厅编制实施方案,经自治区财政厅会审后,下达实施。
(二)农牧户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的范围、规模、补贴办法及兑现程序。
1.补贴范围:盐池县、同心县、海原县。
3.补贴办法:对2009年在册的农牧户户籍且已承包草原的农牧户进行核定,建立农牧户档案。
由政府统一组织生态移民的农牧户继续享受补贴政策。
4.补贴兑现程序:
(1)以行政村为单元,由村委会登记审核本村享受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的农牧户数,经张
榜公示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对各行政村上报的花名册进行审核,经公示后上报所在县(市、区)
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3)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花名册进行
审核,同时录入国家农业部补奖机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审核。
(4)经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审核确认后,由县(市、区)财政将补助资金全部通过
“一卡通”方式予以兑付。
(三)牧草良种补贴。
按照国家农业部、财政部核定的补贴资金规模,实行全区统筹安排,采取种草工程项目管理和牧草良种现金补贴的方式兑现到种草农牧户。
由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会商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和落实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作为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抓好落实。
自治区成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制定各年度具体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协调处理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问题;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的管理与兑付;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各县(市、区)也要加强领导,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效能目标考核内容。
(三)严格监督管理与验收。
各级农牧、财政部门要紧密配合,认真抓好组织、协调与服务工作。
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落实好、维护好广大农牧民的切身利益。
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要按照年初有计划、年中有督导检查、年末有总结验收的要求,适时组织对各县(市、区)年度工作进行验收,并依据验收结果,及时下达兑付资金。
(四)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责任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禁牧封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将草原禁牧封育纳入依法管理轨道。
要抓紧完善和规范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充分发挥农牧民的主体作用,切实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
(五)加快建立健全草原监理体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明确执法主体,为建立和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提供组织保障。
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及时掌握草原生态保护机制的实施效果,定期编报监测报告,为各地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抓紧建立完善基本草原保护制度。
划定基本草原是建立和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后,加强草原资源保护、管理与建设的重要内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草原生态保护优先的方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划定基本草原的规定,以兑现补奖政策为契机,切实做好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明晰界限、设立标志,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切实提高草原保护、建设与管理水平。
(七)大力发展生态建设后续产业。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生态建设后续产业发展力度,着力加强饲草料基地、棚圈、饲草料加工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支撑工作,为发展舍饲养殖奠定坚实物质基础;加强牧草种子基地建设,稳步扩大人工饲草料基地规模,巩固禁牧封育成果,加快构建农民持续增收与草原生态可持续发展互促双赢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