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伤残等级表
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

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附录B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B.1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B.2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n n C=C1×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i=1i=1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C t――伤残赔偿总额,元;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0≤Ia≤10%;n Ih+∑Ia,i≤100%i=1B.3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
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
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例如:2007年5月2日下午,湖南现年40岁的城镇居民李某在长沙市内五一路上驾轿车与对面的轿车会车时两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9月7日李某的伤残程度经法医鉴定,其伤残等级根据不同的受伤部位分别为三级、五级、九级3个级别。
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对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
对李某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则按按照上列计算公式,并适用2006年度湖南省省城镇住户人均可支配收入10504.67元/年标准。
Ct=伤残赔偿总额=10504.67元/年×20年=210093.4元;Cl=赔偿责任系数=50%(对方司机半责);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80%(最重的残级赔偿指数,即三级赔80%);李某3处伤残,其最高的伤残等级为三级,另2处伤残为五级、九级、确定分别按6%、2%计算,故Ia=〔6%(五级伤残)+2%(九级伤残)=8%〕。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工具相撞、翻车、坠车、火灾、爆炸等意外事件。
在这些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受伤人员的权益和赔偿问题。
为了确保伤残评定的公正和准确,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伤残评定标准,以便对受伤人员的伤情进行评定和赔偿。
首先,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需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定。
这个标准是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情和功能障碍程度来确定的,分为轻伤、中伤、重伤和特重伤四个等级。
根据受伤人员的具体情况,医生会对其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评定,然后按照标准进行分类和评定。
其次,伤残评定标准还包括了对受伤人员的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功能障碍,比如肢体残疾、视力障碍、听力障碍等。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功能障碍程度鉴定标准》,医生会对受伤人员的功能障碍进行详细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其功能障碍等级。
另外,伤残评定标准还包括了对受伤人员的伤情稳定期的评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情稳定期是指受伤后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达到伤情的稳定状态。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情稳定期鉴定标准》,医生会对受伤人员的伤情稳定期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其伤情稳定期的长短。
最后,伤残评定标准还包括了对受伤人员的临床治疗情况的评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可能需要进行各种各样的临床治疗,比如手术治疗、药物治疗、康复训练等。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治疗情况鉴定标准》,医生会对受伤人员的临床治疗情况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其临床治疗情况的等级。
总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受伤人员的权益和赔偿问题。
各相关部门和医生都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的公正和准确,为受伤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和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年12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日期:20020311 实施日期:20021201 颁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667-2002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
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
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2.2 伤残impairment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assessment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assessor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结论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交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交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主要分为十个等级,由重到轻依次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
鉴定主要依据是身体各部位损伤及功能障碍的程度,具体标准可参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伤残等级鉴定的参考标准:
一级伤残:主要包括植物状态、双侧眼球缺失等严重伤残。
二级伤残:主要包括重度智力缺损等情形。
三级伤残:主要包括双侧严重面瘫等情形。
四级伤残:主要包括脑叶缺失等情形。
五级伤残:主要包括一侧上肢缺失等情形。
六级伤残:主要包括一侧下肢缺失等情形。
七级伤残:主要包括脊柱骨折严重畸形愈合等情形。
八级伤残:主要包括骨盆骨折严重畸形愈合等情形。
九级伤残:主要包括皮肤损伤导致疤痕面积达到一定比例等情形。
十级伤残:为最轻的伤残等级,主要包括功能障碍程度较轻的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种交通安全问题,在交通事故中,许多人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伤残,对于这些人员的伤残评定标准,需要制定具体的规定。
一、基本定义1.1 伤残:指人体损伤或功能障碍。
包括残肢、残废、手、足、眼、耳的丧失或者不能正常使用;身体机能的损害,如运动功能、感知功能、认知功能等。
1.2 轻伤:指人员在交通事故中受到轻微伤害,发生交通事故当日或后日内伤势能够自行康复,并不需要住院治疗,且治疗费用低于200元人民币。
1.4 重伤:指人员在交通事故中的伤势非常严重,需要长期住院治疗或有残留后遗症或者不能恢复正常身体功能。
1.5 伤残程度:指人员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后,伤残程度的大小。
二、伤残程度的评定标准2.1 描述创伤严重程度的方法:(1)根据患者的病历及实验室检查来确定患者的症状、损伤和障碍;(2)评估患者的身体与功能障碍,可以采用身体损伤程度分级法进行评估。
2.2 身体损伤程度分级法:(1)轻伤: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为1-20级。
2.3 判断伤残程度的其他因素:(1)年龄:越年轻的人恢复能力越强,造成的伤残程度也较轻。
(2)治疗时间:治疗时间越短,恢复的机会越大。
(3)原有健康状况:原有疾病会加重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势。
三、伤残赔偿标准3.1 轻伤赔偿标准:医疗费用低于200元人民币,通常根据伤势大小适当补偿。
3.2 中度伤赔偿标准:(1)医疗费用高于200元人民币,由保险公司负责支付。
(2)伤残赔偿由出险人或者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标准应该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2)同时应支付住院费用、营养费、护理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3)如果患者在事故后一段时间内没有得到充分治疗导致病情加重,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四、结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标准的制定非常重要,制定标准能够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同时也可以提高司机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伤残等级划分

伤残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伤残等级4.1Ⅰ级伤残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4.1.2头面部损伤致: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胸部损伤致:4.1.6腹部损伤致:4.1.7肢体损伤致: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Ⅱ级伤残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4.2.2头面部损伤致:d)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4.2.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肢体损伤致:4.3Ⅲ级伤残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4.3.2头面部损伤致: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4.3.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颈部损伤致:4.3.5胸部损伤致:4.3.6 腹部损伤致:4.3.7 盆部损伤致:4.4Ⅳ级伤残4.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4.4.2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e)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f)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g)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h)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4.4.5胸部损伤致:4.5 Ⅴ级伤残4.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4.5.2头面部损伤致: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j. 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4.5.5胸部损伤致:4.6Ⅵ级伤残4.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4.6.2头面部损伤致: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4.7Ⅶ级伤残4.7.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f .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4.8Ⅷ级伤残4.8.l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 中度失读伴失写症;c.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4.8.2头面部损伤致:d.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e.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4.8.3脊柱损伤致:4.8.5胸部损伤致:b. 12肋以上骨折。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表格式)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表格式)分级智力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植物状态;重度智力重度智力缺损或中度智力缺损中度智力缺中度智力缺损或轻度智力缺损(智商轻度智力缺损或轻度智力缺损神经功能障碍,极度智力缺损(智商精神障碍,不能完(智商49以下)或损或精神障精神障碍,日常70以下)或精 20以下)或精神障碍,常有人监护精神障碍,日常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活有关的活动能日常活动能力度受限部分受限缺损缺损(智商34以下)或全独立生活,需经精神障碍,日常碍,日常生生活能力部分受神障碍,日与精神障精神障碍,日常生活碍(颅日常生活需随时有脑、完脊髓人帮助才受限,间或需要受限,需要偿,部分日常生能力严重受限帮助指导活需要帮助生活能力严重活能力明显限,但能部分代常生活有关的活动力部分受限全不能自能完成及周理围神经损伤致) 癫痫(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外伤性癫能完全控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痫,药物不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伤致) 分级言语障碍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口腔与颌面部损伤 (头面部一级二级完全性失语三级四级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严重运动性失严重失用或严重失读伴失写中度失用或中度失中度失读伴失写语或严重感觉失认症性失语症;或中度运动认症;严重构音障碍症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严重失读或严轻度失语或构音重失写症障碍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舌尖缺失(或畸舌尖部分缺失形) (或畸形)损伤致) 颞下颌骨关节损伤伴牙齿脱落口腔损伤伴牙齿脱落张口受限分级颌面部骨及软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颌面部骨或软组颞下颌关节强口腔或颞下颌关节口腔或颞下颌口腔或颞下颌关关节损伤,中节损伤,轻度张度张口受限九级十级织缺损8cm3以上口受限口腔损伤,牙齿脱落 16枚以上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 20枚以上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 16枚以上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 12枚以上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 8枚以上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 4枚以上直,牙关紧闭损伤,重度张口受限颌面部骨或软颌面部骨或软组16cm3以上织缺损32cm3以上组织缺损组织缺损鼻损伤面部瘢痕与毛发缺失(头面部损伤致) 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改变头皮头皮无毛发75%以头皮无毛发50%头皮无毛发头皮无毛发面部大量细面部大量细小瘢痕面部大量细小瘢面部细小瘢痕面部细小瘢痕变)面积30cm2变)面积15cm2 以上以上小瘢痕(或色素(或色素明显改明显改变)75%变)50%以上以上痕(或色素明显改 (或色素明显改(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全面部瘢痕形成面部瘢痕形成面积 80%以上面部瘢痕形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面部瘢痕面部瘢痕形 4O%以上面部瘢痕 24cm2以上面部瘢痕形成面积 18cm2以上面部瘢痕形成面积外鼻大部分缺损(或畸形) 鼻尖及一一侧鼻翼鼻尖缺失(或畸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lOcm以上侧鼻翼缺损(或畸缺损(或畸形) 形) 形) 成面积60%以形成面积成面积20%以上形成面积上 12cm2以上;面部线条状瘢痕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无毛皮分级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与视力障碍眼球双侧眼球一侧眼球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上以上 25%以上40cm2以上七级八级九级十级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影等视觉障碍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球缺失,一侧眼球缺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球一侧眼球缺失,另级;或一侧眼球低视力l级;正常;或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失伴另视力1级眼严重畸形缺失;一侧缺失,另一一眼盲目3级;或另一眼低视力2失伴另一眼另一眼视力接近缺失眼球缺失,眼盲目4另一侧眼级;或一侧一侧眼严重畸形缺失,另一侧眼一侧眼球缺球缺失伴另一侧伴盲目 5级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缺失严重畸形眼球缺失,伴低视力2级与视力障碍双侧眼睑双侧眼睑重度下双侧眼睑重度双侧眼睑重双侧眼睑重度下双侧眼睑双侧眼睑下垂一侧眼睑下垂或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7级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7级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行人等交通参与者之间的碰撞、侧翻、坠落等意外事件。
交通事故不仅给当事人带来身体上的伤害,还可能造成长期的伤残。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标准和程序,需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标准进行评定。
根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等级》的规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分为7个等级,分别为一级至七级。
每个等级都有详细的标准和评定要求。
下面将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7级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严重损害,丧失了某一重要器官或部位的功能。
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和工作。
二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较为严重的损害,造成了较大的功能障碍,需要长期康复治疗。
三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明显的损害,造成了一定的功能障碍,需要一定的康复治疗。
四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一定程度的损害,但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工作。
五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轻微的损害,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影响较小。
六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暂时的轻微损害,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影响极小。
七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暂时的轻微损害,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影响几乎没有。
在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结合医学鉴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评估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损伤情况,确定其伤残等级。
对于伤残鉴定结果,受害人和相关当事人都有权利提出异议,并有权利要求重新鉴定。
总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7级标准是根据受害人身体功能损伤的严重程度来进行评定的,具体的鉴定标准和程序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标准进行评定,确保对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评定。
希望广大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的伤残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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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 4.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 5.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
表面积60%以上。
表面积52%以上。
表面积44%以上。
准》的相同部分,绿色填充部分的黄色字体为此标准多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内容;红色填充部分为此标准与《人身 为黑色字体。
伤人员伤残评定
c)双眼盲目5级;
5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 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便和小便失禁。
以下);
6
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 下)。
7
8 9 10 11 12 头面部损伤 13
14
15
16
1.2头面部损伤致:
2.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
a)双侧眼球缺失;
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
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3.6腹部损伤致:
4.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 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5.6腹部损伤致: 。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 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 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 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a)一眼盲目4级以上;
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
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 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 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 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
畸形);
径小于5°);
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
c)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 c)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
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 2.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
面积76%以上。
面积68%以上。
绿色填充部分为此标准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相同部分,绿色填充 标出,两者的对比项目没有交集或区别较大部分为黑色字体。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级
4级
5级
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 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
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
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 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73
74 75 76 77 78 79 皮肤损伤
注: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 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 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 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5.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
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 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 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
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
度张口受限;
脱落12枚以上;
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
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 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 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
于60°);
脱落16枚以上;
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
障碍;
e)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 闭;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 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 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
6级
7级
8级
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7.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8.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致:
致:
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 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 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
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 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致:
致:
致:
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 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 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 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
人监护;
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指导;
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
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 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 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
1级
2级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致:
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致:
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
2
a)植物状态;
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
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
3
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 b)完全性失语;
全不能自理;
4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以下);
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合,影响呼吸功能。
影响呼吸功能。
3.4颈部损伤致:
4.4颈部损伤致:
5.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
丧失;
75%以上;
50%以上;
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b)影响呼吸功能。
3.5胸部损伤致:
4.5胸部损伤致:
5.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 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 能;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 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 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
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 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b)器质性心律失常。
重度听觉障碍;
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 h)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
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 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
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 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 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
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 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
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 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 b)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语;
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
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
c)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 以下);
c)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c)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3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 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 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
径小于5°);
于10°);
于20°);
e)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 脱落24枚以上;
e)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 (或严重畸形)50%以上;
5.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 缺失(或畸形)。
4.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ຫໍສະໝຸດ .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
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3.9肢体损伤致:
4.9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 丧失功能。
5.10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
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90%以上;
调;
下);
d)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 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e)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 2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 下);
f)单瘫(肌力2级以下);
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
。
3.2头面部损伤致:
4.2头面部损伤致:
i)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i)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 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
形);
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 形);
i)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3.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 4.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 5.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 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 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 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
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
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 失功能50%以上。
严重障碍。
障碍。
1.5胸部损伤致:
2.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
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 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
功能严重障碍;
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 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
器质性心律失常。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 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 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 (或畸形)50%以上;
f)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 脱落20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