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举办2018年广西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培训班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举办2018年广西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9.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举办2018年广西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培训班的通知各市林业局,各国家级、自治区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为进一步夯实我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基础,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标准站建设和防控非洲猪瘟的工作要求,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规定的疫源疫病监测管理工作要示。
经研究,定于2018年10月11-12日在钦州市举办广西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培训班。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时间及地点(一)培训时间:2018年10月11日-12日,10月10日报到。
(二)培训地点:钦州市万国饭店(钦州市钦州湾大道100号),酒店总台:************。
二、培训内容(一)标准站建设经验交流。
(二)新晋级国家级监测站的建设与管理。
(三)非洲猪瘟及边境联防联控工作部署。
(四)监测站实验室建设及操作培训。
三、培训对象(一)各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机构的业务负责人。
(二)58个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分管领导或主要业务负责人,其中10个监测标准站可多增派1人(附监测站名单)。
(三)自治区林业厅保护处及自治区监测总站的主要业务人员。
(四)钦州市可自行确定参加培训人员人数。
四、其他事项(一)培训期间学员食宿费用由我厅承担,交通费由派员单位报销。
(二)各市林业局负责统计辖区内参加培训的人员,并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名单报送至我厅救护中心邮箱。
(三)本次培训安排解决监测新系统、新终端出现的问题,请参加培训人员自行携带手提电脑和APP。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29日公布施行)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受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
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受国家保护的、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从国外进入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二物种的,分别按国家重点保护一、二级野生动物进行管理,属附录三物种的,按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六条工商、公安、海关、动植物检疫、公路、铁路、航空、航运、邮电、旅游、饮食服务等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广西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文档2篇

广西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文档2篇Management regulations of Guangxi forest and wildlife nature reserves编订:JinTai College广西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文档2篇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文档2、篇章2: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文档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是怎样的一个实施内容呢?下文是小泰收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篇章1: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文档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批准施行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建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一)对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具有多种功能,植物资源丰富或者次生植被好,通过封山育林和各种抚育措施,能够逐步恢复原来植被的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的地区;(二)珍贵稀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包括: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珍贵树种和有特殊价值的植物原生地;野生生物模式标本的主要产地;(三)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年6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驯养繁殖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
不得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产品制作、发布广告,不得利用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妨碍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
三、原第二十条改为四条,作为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违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的行为时,有下列职权:(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违法的行为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二)调查违法行为的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单、记录及其他资料;(四)可以查封,扣留违法经营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使用的物品及工具、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单;记录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采取查封、扣留措施时,必须出具查封、扣留凭证,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查封、扣留者一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

(八届第三十二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4年11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11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法经营利用、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吊销经营利用许可证;
(1994年11月2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门及其衍生物。
第五条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六条 国家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自治区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在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捕捞等危害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活动。
第七条 自治区建立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各地、市、县根据需要可以建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对受伤、搁浅、受困的水生野生动物及依法没收交来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救护、饲养和放生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1Stewartia sinensis Rehd. et Wils.
大果核果茶(六瓣石笔木) Pyrenaria spectabilis (Champ.) C.Y.Wu et S.X.Yang ex S.X.Yang
红树科
Rhizophoraceae
锯叶竹节树
Carallia diplopetala Hand.-Mazz.
椴树科
Tiliaceae
桂滇桐
Craigia kwangsiensis Hsue
梧桐科
Sterculiaceae
银叶树
Heritiera littoralis Dryand.
凹脉马兜铃
紫堇科
岩黄莲 (石生黄堇)
山龙眼科
假山龙眼
大风子科
大叶龙角(广西大风子)
山茶科
细柄杨桐
圆籽荷
金花茶(所有种)
猪血木
拉丁学名 Parakmeria lotungensis (Chun et C.Tsoong) Law Tsoongiodendron odorum Chun Annonaceae Oncodostigma hainanense (Merr.) Tsiang et P.T.Li Lauraceae Cinnamomum micranthum (Hayata) Hayata Litsea dilleniifolia P.Y.Pai et P.H.Huang Machilus shiwandashanica H.T.Chang Ranunculaceae Coptis chinensis Franch.var.brevisepala W.T.Wang et P.G.Xiao Berberidaceae Dysosma versipellis (Hance) M.Cheng Menispermaceae Stephania kwangsiensis H.S.Lo Stephania mashanica H.S.Lo et B.N.Chang Aristolochiaceae Aristolochia bambusifolia C.F.Liang ex H.Q.Wen Aristolochia cucurbitoides C.F.Liang Aristolochia fangchi Y.C.Wu ex L.D. Chow et S.M. Hwang Aristolochia impressinervia C.F.Liang Fumariaceae Corydalis saxicola Bunting Proteaceae Heliciopsis henryi (Diels) W.T.Wang Flacourtiaceae Hydnocarpus annamensis (Gagnep.) Lescot et Sleum. Theaceae Adinandra filipes Merr. ex Kobuski Apterosperma oblata H.T.Chang Camellia Sect. Chrysantha Chang Euryodendron excelsum H.T.Chang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0年8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批准施行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建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一)对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具有多种功能,植物资源丰富或者次生植被好,通过封山育林和各种抚育措施,能够逐步恢复原来植被的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的地区;(二)珍贵稀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包括: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珍贵树种和有特殊价值的植物原生地;野生生物模式标本的主要产地;(三)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
第三条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请批准:(一)国家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二)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三)市、县、自治县自然保护区分别由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在本自治区的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者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管理;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或者所在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市、县、自治县自然保护区,由所在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管理,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修改意
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8.06.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林业局,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厅各处室站,厅直属国有林场及自然保护区: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原有的《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规定》修订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并发布国家林业局第47号令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我厅按照现行法律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管理办法》的进行了全面的修改,修订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各单位和人员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对照征求意见稿的条文,认真研究,提出符合现实需求的修改意见,于6月30 日下班前反馈至自治区林业厅保护处。
修改意见电子版请发送至电子邮箱:*************;或发送至FTP:林业厅/保护处/阙腾程文件夹。
联系人:阙腾程,***********,130****4568。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略)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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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
收容救护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规范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和国家林业局颁布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是指受法律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
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是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擅自处理。
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或非法收容(藏)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四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应当遵循及时、科学、就近和防病防疫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并负责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工
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包括县级,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成立相应的救护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野生动物救护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的野生动物救护中心为法定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单位,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活动的组织和单位(包括动物园),经自行提出申请,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参与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收容救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救护的相关设施、落实人员和编制预算经费,依法履行收容救护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开展收容救护工作,需要跨行政区域的或者需要其他行政区域予以协助的,双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协商、相互支持和配合。
必要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协调。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因受伤、受困、患病等野生动物需要收容救护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野生动物疫病监测机构。
志愿者或野生动物保护公益组织需要参与野生动物救护和相关宣教工作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向具有管理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或救护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参与。
第九条各级执法机构扣押或查封的野生动物,应随同扣押单或执法证明一并及时移交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结案后应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的法律文书,依法对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进行没收和作出处理决定,其他未经授权的单位或部门无权处理。
第十条救护单位在接收野生动物时,必须如实出具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接收专用收据》。
第十一条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应当采取隔离措施。
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隔离饲养、检疫,对受伤或者患病的野生动物进行治疗。
经隔离检疫合格后,方可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收容救护过程要建立健全救护档案、实物档案、防疫档案等管理制度,设立专项帐册、专人管理,建立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并定期向由其批准设立救护机构的林业主管部门报告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情况。
第十三条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活体,体况良好、无需再采取治疗措施或者经治疗后体况恢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野生动
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收容救护陆生野生动物放生报批表》(附表1),选择适合该物种生存的环境放至野外。
(一)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救护中心根据收容救护情况提出放生方案,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属广西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市级救护中心提出放生方案,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实施。
(四)本自治区有自然分布但本地区无自然分布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放生方案,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在自然分布地区选择适宜的地点放生。
(五)外来物种禁止放生,确因科学研究、生物防治、野生动物种群结构调节等需要放生的,提出放生的单位制定实施方案,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至少3名相关专业的专家论证通过后方能放生。
(六)对执法部门查扣数量较大、且为当地物种的活体野生动物,为避免造成大量死亡,在逐级上报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简化程序由现场执法人员会同当地林业主管部门选择适宜地点放生(简化程序包含保存图像证据、品种鉴定、基本检疫等)。
第十四条无放生条件的野生动物活体,经检疫合格的,填报《收容救护陆生野生动物处理报批表》(附表2)。
属CITES 附录保护物种的,原则上退回原产地交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处置;其他物种经专家组论证容易造成生态危害的,予以销毁;对生态危害甚微的,按照野生动物活体种质基因库建立的原则,留置救护单位饲养或调拨给具资质的野生动物养殖单位作种源,合法建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
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死体或产品(制品),填报《收容救护陆生野生动物处理报批表》(附表2)。
有利用价值的,用于制作标本、科研宣教等;需按照规定保存的,应当采取妥当措施予以保存,并由本级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造册登记,建立救护档案;无利用价值的,予以无害化处理。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安排自治区救护中心收容救护和负责管理。
需要处理的,由自治区救护中心提出处理方案,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也可以由所在地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广西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其收容救护或处理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或处理由县级或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四)检疫不合格的,由收容救护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具管理权限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按防疫的要求进行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五)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不得直接流入消费市场或作食用处理。
(六)处理执法机关查扣后移交且未完成罚没程序的野生动物,事先应当征求原执法机关的意见,还应当遵守查扣物品处理的有关规定,收容救助单位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执法机关。
第十五条处置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有关各方须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调配作种源的,调出单位要进行监督指导,具管理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要进行监管,确保处置方式和后续的救护饲养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将处理收容救护野生动物的全过程予以记录,制作书面记录材料;必要时,还应当制作全过程音视频记录。
第十七条收容救护或处置野生动物的过程,必须有两名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人员或救护人员参加,并做好现场监督和执
行记录。
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监察、法制和野生动物保护等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监督。
第十八条从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活动成绩显著的组织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救护和奖励经费应纳入当地的财政预算,确保救护工作的可持续开展。
参与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组织和单位按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规定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和单位以收容救护野生动物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收容救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放生报批表
编号:野生动物来源
动物种类及数量种类
数量
(只.头.条)
保护级别备注
接收或救护单
位放生意见
单位(章):经办人:负责人:时间:
林业主管部门
意见
单位(章):经办人:负责人:时间:
放生结果
监督人员:参与处理人员:时间:年月日
附件2
收容救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处理报批表
编号:申请处理的单位野生动物来源
种类数量保护级别拟处理的野生动
物种类及数量
申请单位的意见
负责人:经办人
年月日主管部门意见
主管领导拟办人:
年月日处理结果
监督人员:参与处理人员: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