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省结算文件 黑建造价[200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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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施工系列合同文本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施工系列合同文本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施工系列合同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1.09•【字号】黑建造价函[2009]第3号•【施行日期】2009.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施工系列合同文本的通知(黑建造价函[2009]第3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文本(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在黑龙江省工程造价信息网上予以公布,各有关单位可通过该网站下载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文本,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遵守以下规定:1、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的通用条款,以网站上公布的内容为准,合同双方不得改动、增加或删减,如需改动、增加或删减,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文本应采用A4纸。

附件: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2、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文本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文本二○○九年一月九日附件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HF-2007-0201合同备案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_______本)工程名称:发包人:承包人:签定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投资计划或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月____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天。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综合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综合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综合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16•【字号】黑建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综合检查的通知(黑建科[2009]11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试点检查的通知》(建办标函[2009]183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和《黑龙江省节约能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经研究,定于4月底起重点对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抗震等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重点突出民用建筑工程涉及质量安全方面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1.各市(地)、县、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2.2007年以来立项的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3.2007年以来立项的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及检测机构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1.各市(地)、县、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及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2.2009年各市(地)、县、农垦、森工总局建筑节能考核目标责任分解落实情况;3.各市(地)、县、农垦、森工总局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等工作的实施情况;4.2007年以来立项的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5.在建项目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情况。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2009年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2009年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2009年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建招[2010]1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0.05.13
【实施日期】2010.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2009年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
工作的通知
(黑建招[2010]11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各招投标监管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素质,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工程招投标活动实际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筑业协会和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组织专家对2009年度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用评价对象
1、凡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参加本年度信用评价。

2、本年度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参加我省代理机构信用评价。

二、信用评价主要内容
1、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资料。

2、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

3、企业的社会信誉。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费用项目调整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费用项目调整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费用项目调整及合同、结算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黑建造价[2009]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4.13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费用项目调整及合同、结算规定
的通知
(黑建造价[2009]5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
我省最近颁布的《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黑建造价[2006]16号)、《黑龙江省2000年定额问题解释及补充定额》(黑建造价[2006]10号)、《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列文本》(黑建造价[2007]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通知》(黑建造价[2007]7号)、《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
(黑建发[2007]3号)。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黑龙江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规费计取一样吗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1.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其综合单价的确定。

应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幅度,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2.工程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按实计算,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综合单价的确定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

3.由于工程量的变更,措施项目费用是否调整或如何调整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如合同中无约定或约定不清,应根据变更后的工程量按实调整措施项目费用。

二、定额计价工程1.合同价款确定方式采用可调价格的今年竣工工程和结转到2008年的工程,其今年完成部分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06年颁发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哈尔滨市单价表》、2007年《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应的计价规定进行结算。

2002年颁发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哈尔滨市单价表》已废止,结算时不得使用。

2.材料的市场价格与单价表价格的调整,按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清有争议时,可参照《哈尔滨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格调找价差(正负价差),调找的价差列入计算程序的其他费用。

三、定额日工资的调整今年竣工工程和结转到2008年的工程,其今年完成部分的土建、安装、市政工程定额日工资可在35.05~45元/工日、装饰工程定额日工资可在35.05~70元/工日之间调整。

发承包双方应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具体的工资标准,双方约定不清或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按区间中限执行。

该项调整的人工费列入计算程序的其他费用中。

费用的取费基础仍为35.05元/工日。

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不执行此条规定。

四、工伤保险费的计取工伤保险费,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哈劳社发〔2007〕198号)规定,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以定额项目费、一般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其他费用之和为计算基础按0.11%计入工程造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费用之和为计算基础按0.11%计入工程造价。

2009年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取费标准表

2009年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取费标准表

2、装修工程(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取费基础)
3、安装工程(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取费基础)
4、土石方工程(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取费基础)
注:1、利润中包括技术装备费和工具用具购置费•如施工企业按市场租赁价格计算机械设备费和模板脚手架费用时,利润不应超过表中利润率的 60%利润是竞争性费用,投标报价时,应视拟建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技术含量和企业的管理水平进行浮动。

2、管理费是竞争性费用,投标报价时,应视拟建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技术含量和
企业的管理水平进行浮动。

专业承包资质施工企业的管理费应在总承包企业管理费率的基础上乘以80%
规费的计算基数为不含税造价,费率为 5.57%
企业管理费计算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费率为1 30% ; 25%
2 26% ;22%
3 23% ;18%
4 20% ;15%
利润计算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利润率为20%(建筑);17%(安装)税金 3.44% 3.38% 3.25%
工料单价法
综合单价
单位工程费用的计算程序
06年
通用措施费率1.28%,计算基数为直接工程费(住宅工程)+2.42%
0.9% ,计算基数为定额人工费(安装工程) +8.8%
(注:表格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只是收取少量整理收集费用,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黑建招[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黑建招[2009]4号)各市(行署)建委(建设局)、省农垦、省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市(行署)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竞争环境,全省招投标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加快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确保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监管,保障招投标公平、公正进行。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工程招投标活动,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招标文件编制严格备案审查(一)各地要将招投标监管与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安全生产相结合,通过招投标监管,大力推进工程施工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建设。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增加对工程施工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承诺书中必须承诺中标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

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加强招标文件中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要求审查,对于没有提出标准化工地创建要求的招标文件责令改正。

投标文件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中标后在施工过程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应在其投标总得分中扣取相应分值(分值不超过5分)。

(二)严格招标活动中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计取监管,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有效使用。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要求投标人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逐项计算并汇总出投标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且将总额进行单列,计入总投标报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建执法[2009]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4.14
【实施日期】2009.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
方案》的意见
(黑建执法[2009]2号)
各市、地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局、公用局、环卫局、水务局、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了使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各项重点工作顺利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建稽[2009]49号)(以下简称“部《工作方案》”)。

为了完成“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各项执法检查任务,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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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二OO九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黑建造价[2009]15号
市(行署)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切实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09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的结算工作,规定如下: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1、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时应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2、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合同没有约定的按10%)以内的,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合同没有约定的按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及相应的措施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4、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措施费。

5、需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二、定额计价的工程(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可调价格)
1、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单价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人工单价与35.05元/工日的差额进行调整;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44元/工日(装饰工程:55元/工日)与35.05元/工日的差额进行调整。

2、材料价格与省预算定额(估价表)的材料价格差,合同有约定的执行合同;合同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固定价格(固定单价、固定总价)的,合同中对人工单价调整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人工单价的调整没有约定的,按以下规定调整:
1、合同中约定的人工单价小于或等于35.05元/工日的,人工单价按5.44元/工日(装饰工程:16.44元/工日)进行调整;
2、合同中约定的人工单价大于35.05元/工日、小于40.49元/工日(装饰工程:51.49元/工日)的,人工单价按40.49元/工日(装饰工程:51.49元/工日)与合同中约定的人工单价差额进行调整;
3、合同中约定的人工单价大于40.49元/工日(装饰工程:51.49元/工日)的,按合同中约定的人工单价执行。

四、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固定价格(固定单价、固定总价)的,材料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基准期价格10%(涨落幅度合同有约定的,执行合同约定)的超出部分应予以调整,具体调整方法按合同约定或由双方协商进行调整。

五、检验试验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验试验费按人工费的4%计取,列在一般措施费项下。

六、规费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计算,未经核定的不得计取。

规费包括以下八项费用,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生育保险费。

七、安全生产措施费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问题解释(第1号)的规定执行。

其中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水平防护架由各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市场材料价格测算确定标准发布实施。

工程项目未申请安全检查现场评价、未经费用标准核定的,不得计取安全生产措施费。

八、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九、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HF-2007-0201)列出了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如果合同双方约定采用其它方式的,可以在合同补充条款中具体约定。

十、工程价款结算的其他具体规定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执行。

十一、签订合同时,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应以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十二、对没有工程承包资质而承包工程的单位,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其工程价款结算不得计算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税金。

十三、工程价款的调整及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2、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3、补充协议、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4、其他可依据的资料。

十四、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规定的原则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规定,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下发。

十五、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十六、本文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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