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金融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金融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金融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XX集团金融类企业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团金融类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业务运作,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部(以下简称金融事业部)负责对集团金融类企业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金融类企业是指集团认定的由母公司、子公司设立、控股及非控股而实际控制的涉及投资、融资等金融类业务的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及开展有金融业务的其他公司。

第三条集团金融类企业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控制金融风险。

第四条金融事业部对集团金融类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并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集团金融类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职能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业务活动,不得超规定范围经营。

第六条集团金融类企业应当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七条金融事业部是集团金融类企业的监督管理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对集团金融类企业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九条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十条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金融类企业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集团金融类企业对外投资和发生金融业务行为必须按照职责范围、规定权限办理,投资项目立项和实施前,必须报金融事业部审批备案,重大投资项目和事项按照集团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本办法所称金融业务是担保、融资租赁、保理、贷款、委托贷款、企业债券承销、有价证券投资、买方信贷和同业拆借以及保险代理、财务和融资顾问等中介业务。

第十三条金融事业部是集团金融类企业对外投资和金

融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根据集团的整体发展战略,制订金融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审核所属单位提出的发展规划。

(二)对所属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议、投资和融资方案进行初审,初审后履行集团决策程序。

(三)识别和分析金融类业务风险控制点,制订风险控制策略。建立金融类业务风控机制,推进事前审批、事中监控、事后稽核三级风控制度的落实。

(四)负责对金融信息的搜集和整理,加强行业政策研究,编制金融市场研究报告。加强与金融单位的对接,分析融资需求,协助做好集团融资工作。

(五)审查所属单位内外部贷款、担保等融资性业务的合理性、真实性。汇总所属单位财务报表,对财务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和资金运营状况进行分析与监控。

(六)根据集团下达的年度生产经营总计划,编制下达所属单位的年度、月度经营计划。负责对所属单位的统计工作,对经营状况进行监测,编制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七)负责所属单位日常经营的协调工作。对所属单位进行经营绩效考核和奖惩。

(八)负责集团外参股金融单位的股权管理,做好与派出董、监事及合资股东的沟通工作。

(九)参与制订资本撬动型高端项目融资方案。探索和推

进融资方式多样化,统筹协调结构性融资工作。

(十)完成集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集团金融类企业是本公司对外投资和金融业务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单位,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与投资、融资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组织本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调研、报批和实施。

(三)负责本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

(四)负责本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收益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负责与金融事业部及集团其他管理部门的联系工作。

第四章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投资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各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对外进行的、涉及公司资产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并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长期投资行为。

(二)集团金融类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应坚持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规定,与所在地区的发展规划相一致。

2.符合集团战略方针及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并与核心业务发展战略相一致。

3.坚持风险防控原则。

4.坚持效益优先原则。

(三)集团金融类企业对外投资项目,事前必须上报集团批准。

(四)管控流程

第十六条担保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担保人应被担保人的要求,以向相关受益人出具保函的形式对被担保人的义务履行提供的保证,并按照规定费率向被担保人收取手续费和相关费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

1.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2.非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非融资行为(如投标、履约等)提供担保的行为。

(二)集团金融类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集团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四)集团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五)集团金融类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其单笔金额较小的

一般性担保业务报金融事业部审批备案,额度较大及特殊事项的担保项目上报集团批准。

(六)管控流程

第十七条融资租赁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二)集团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集团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四)集团融资租赁企业不应接受承租人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五)集团融资租赁企业应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注意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六)集团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七)集团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经营活动,其提供融资的企业(承租人)原则上为集团的成员单位,确因特殊情况向集团以外单位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事前必须上报集团批

准。

(八)管控流程

第十八条保理业务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保理是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保理商),由金融机构(保理商)向其

提供资金融通的金融服务方式。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二)融资租赁公司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三)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权属确定,转让明责”的原则,严格审核并确认债权的真实性,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清晰确定、历次转让凭证完整、权责无争议。

(四)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五)集团金融类企业开展保理业务,其提供保理业务的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必须是集团的成员单位,不得向集团以外的单位开展保理业务。

(六)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适合叙做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规范应收账款范围。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七)融资租赁公司受理保理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卖方和/或买方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拟做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情况,合理判断买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卖方的回购能力,审查买卖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八)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对客户和交易等相关情况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确认相关交易行为真实合理存在,避免客户通过虚开发票或伪造贸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恶意骗取融资。

(九)融资租赁公司应规范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决策程序,明确业务范围和职能分工,严格风险管控,有效防范与控制保理业务风险。

(十)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将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动态关注卖方或买方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风险信息,定期与卖方或买方对账,有效管控保理业务风险。

(十一)保理业务管控流程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财务公司业务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财务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

(三)财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使用《金融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

(四)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管理办法》规定允许的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业务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

(五)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

(六)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根据不同业务特点,制定本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和程序,完善风险管理控制流程,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七)财务公司应当分别设立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业务稽核部门,制订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稽核制度,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向集团金融事业部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八)财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公司应当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九)财务公司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并按有关规定提取损失准备,核销损失。

(十)财务公司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

(十一)财务公司担保、融资租赁业务的管理规定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并完成法定变更而尚未开展的经营业务,财务公司应尽快完善开办条件,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节点,按期完成。集团

金融事业部应加强对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的监督、考核。对逾期未能正常开展经营业务的,与财务公司的业绩考核挂钩,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金融事业部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对集团金融类企业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第二十一条金融事业部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集团金融类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金融事业部有权对集团金融类企业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建立金融类企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金融类企业的风险状况。

现场检查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所属金融类企业进行检查。

(二)询问所属金融类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所属金融类企业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所属金融类企业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

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三条金融事业部及所属金融类企业应当建立金融类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

第二十四条金融事业部及所属金融类企业应当建立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

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属金融类企业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部门与国家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金融事业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集团金融类企业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金融事业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约谈集团金融类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要求就其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集团金融类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流程,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八条集团金融类企业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机构设置,明确岗位职责,规范业务操作、严格风险控制。

第二十九条集团金融类企业应制定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加强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严守行业职业道德,

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集团金融类企业对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一条集团金融类企业应当建立对外项目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对外项目投资业务。

第三十二条审批人应当根据对外项目投资授权审批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对外项目投资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对外项目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金融事业部及所属金融类企业应当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项目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项目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集团金融类企业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

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违反规定职责和权限办理办理业务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文件和资料的,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于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XX集团经济责任追究办法(暂行)》和《XX集团违反财经纪律处罚暂行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对该单位处以罚款;对由于违规经营业务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外,并对该单位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有关集团金融类企业投资、融资和融资担保工作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上级政府管理部门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XX集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企业衍生工具交易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企业衍生工具交易管理控制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企业对衍生工具业务的管理,减少衍生工具业务带来的风险,提高收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对衍生工具交易的管理与控制。 第3条本制度中的衍生工具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协议,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衍生工具的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的合同协议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第4条本制度所称的金融工具是指形成本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协议。 第2章衍生工具交易的授权与风险管理第5条衍生工具交易的授权程序。 1.总裁授权财务总监全权负责衍生工具交易的管理。 2.财务总监授权证券部经理负责衍生工具的管理。 3.证券部经理授权交易专员负责衍生工具具体的交易。

第6条衍生工具交易的授权采用以书面形式表现的逐级授权与职务说明书相结合的方式,禁止越级授权与口头授权。 第7条衍生工具风险管理内容。 1.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衍生工具的风险进行评估。 2.严格遵循衍生工具的授权与审批制度。 3.严格控制衍生工具交易的限额。 4.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对衍生工具交易进行实时监控。 第8条进行衍生工具交易风险评估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衍生工具及其交易活动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 2.数据收集系统的能力。 3.评估方法、局限性以及企业理解其结果的能力。 第3章衍生工具交易的限额规定 第9条衍生工具交易的限额规定如下。 1.交易专员的交易限额为万元。 2.证券部经理可批准的交易限额为万元。 3.财务总监可批准的交易限额为万元。 4.总裁可批准的交易限额为万元。 第10条交易专员在进行衍生工具交易时,遇超过自己的交易限额的情况必须向主管领导请示,否则后果由交易专员承担。 第11条各级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自己的权限去批

集团公司风险管理办法

某上市公司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风险 控制体系,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承受度和风险应对策略,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中与公司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包括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本制度所称风险评估是指通过对基于事实的信息进行分析,就如何处理特定风险以及如何选择风险应对策略进行科学决策。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风险管理机构设置 第四条公司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由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风险管理部门、 内部审计部门、各职能部门/子公司构成。 第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为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风险管理部门为风险管理第二道 防线;内部审计部门及审计委员会为风险管理第三道防线。 第六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在风险控制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制定的风险评估的总体方案,根据业务分工,配合 风险管理部门,识别、分析相关业务流程的风险,确定风险反应方案。 (二)根据识别的风险和确定的风险反应方案,按照公司确定的控制设计方法和 描述工具,设计并记录相关控制,根据风险管理的要求,修改完善控制设计。包括:

建立控制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方法和工具描述业务流程,编制风险控制文档和程序文件等。 (三)组织控制制度的实施,监督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发现、收集、分析控制缺陷,提出控制缺陷改进意见并予以实施。对于重大缺陷和实质性漏洞,除向部门负责人汇报情况外,还应向公司领导及时反馈情况,以便公司监控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 (四)配合内控审计部门等部门对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制度和流程等日常管理工作,并监督其实施的有效性。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评估方案; (二)负责组建风险评估小组; (三)负责审核风险清单、应对预案; (四)拟定公司风险评估报告,上报公司管理层; (五)负责建立经营环境监控体系,切实监控并记录内、外部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变化,以修正风险识别与评估; (六)负责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要求各具体部门定期提供数据,进行指标分析;对于超过风险预警值的指标,应确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八条总经理办公会主要职责为: (一)审定公司各部门风险管理工作职责; (二)批准风险应对预案;

企业分类管理制度

企业分类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认证监管有效性,构建良好的认证认可秩序,切实做到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类监管,特制定本制度。一、企业分类的依据 1、企业产品质量抽查情况; 2、企业遵守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情况; 3、企业产品特点; 4、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设备水平; 5、投诉、举报情况; 6、企业获证情况; 7、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信用评价。二、企业分类及标准根据上述分类依据把企业分为A、B、C、D四类。 A类企业: 1、企业积极主动申请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体系运行有效,顺利通过年度监督审核; 2、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合格,连续2年以上监督抽查合格; 3、连续2年以上无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行为被处罚; 4、企业建立了完善的计量保障体系、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且有效运行; 5、获得国家、省级名牌产品或国家免检产品的生产企业; 6、连续2年以上没有被投诉、举报的或投诉、举报不属实的。 B类企业: 1、企业申请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体系运行基本有效,通过年度监督审核; 2、产品质量较稳定,产品质量连续2年以上无严重质量问题; 3、连续2年以上无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被处罚; 4、企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计量保证体系、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且能较为有效运行; 5、连续2年以上没有被投诉、举报的或投诉、举报不属实的。 C类企业: 1、企业存在无证生产的现象,经督促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在年度监督审核中存在严重问题; 2、产品质量基本稳定,连续1年以上监督抽查合格; 3、连续1年以上无因严重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被处罚; 4、企业基本建立了计量保证体系、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且能够组织运行; 5、连续1年以上没有被投诉、举报或投诉、举报不属实的; 6、生产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产品,并且容易引起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企业; 7、开业投产时间在1年内的企业。 D类企业:除上述企业外的其余企业归入D类企业。主要特征是:企业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水平低,生产工艺落后,产品质量不稳定;经常被投诉、举报或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被处罚;屡罚屡犯,整改不力。三、企业分类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当年的元月份完成。四、企业分类由所在辖区监管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报局监管领导小组确认。五、企业分类情况应记入企业档案。

XX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方案

XX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 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现就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提出如下方案。 一、建设目的 近年来,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我市在加强政银企对接、促进企业直接融资、建立各项融资保障机制等方面做出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发展,必须高度重视中小企业融资工作,加快建设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以促进银政企信息沟通为前提,以提高融资成效、降低融资成本与信贷风险为目的,通过开发统一融资服务信息网络,畅通信息收集和发布渠道,促进融资业务流程和理化,提高融资服务的时效性和透明度。以平台为抓手,着力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为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服务。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内容 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政府引导、公益服务,网络交流、资源共享,面向企业、服务融资”的原则,整合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类银行业金融服务网。

通过信息采集、处理,实现金融信息快速集中和交换,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水平。 具体内容:一是采集形成8个数据库。即金融机构信息和金融产品数据库、中小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库、中小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库、项目信息数据库、担保机构担保信息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咨询服务机构信息数据库、拟上市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产权和知识产权转让数据库。二是建设8个金融服务信息应用子平台。即建设政银企互动子平台、融资担保子平台、信用信息子平台、融资咨询服务子平台、资本市场融资促进子平台、融资监管服务子平台、产权股份转让服务子平台、创业(或产业)投资基金子平台。 (一)政银企互动子平台。组织发改、工信、招商、中小企业、财政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积极参与网站建设,加强信息发布。实现政府门户网站、各金融机构、个中小企业间信息网上实时沟通交流。 整合各类金融资源和金融市场要素,采集形成金融机构信息和金融产品数据库,建设网上金融超市,集中介绍金融机构服务内容、服务条款、业务流程、贷款发放条件、信贷政策与信贷投向调整变化有关情况,重点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融资新产品。 采集形成中小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库和项目数据库,主要采集企业简况、生产经营情况、发展规划有关情况,发布项

江苏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

江苏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可靠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工具指形成本行或交易对手的金融资产,并形成交易对手或本行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允价值指市场参与者在估值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第四条 本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遵循审慎性、独立性和充分披露原则。 (一)审慎性原则。本行应充分了解金融工具的特征,尽可能运用所有相关、可靠的估值参数审慎估值,不高估公允价值收益或低估公允价值损失。 (二)独立性原则。本行在进行公允价值估值时,前台交易、后台估值、风险管理等部门应当相互独立。 (三)充分披露原则。本行应按规定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公允价值估值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采用公允

价值进行计量的所有金融工具,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可供出售的金融工具以及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拟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相关制度; (二)负责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和模型; (三)负责组织实施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 第七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核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和模型; (二)负责在估值模型投入使用前或进行重大调整时对模型进行验证; (三)负责复核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结果; (四)负责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对外信息披露。 第八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金融同业部、投行与资产管理总部、国际业务部负责提供准确完整的金融工具交易数据,并根据估值结果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第九条 总行内审部负责定期对公允价值估值的内控制度、估值模型、参数及信息披露进行审计。 第三章 估值方法 第十条 对于能够直接从市场中获得代表公平交易基础上经常发生的交易价格的金融工具,应采用盯市法对该金融

集团公司分级管理办法

桑德(天津)再生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子公司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桑德(天津)再生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桑德再生” )子公司级别划分标准,设定桑德再生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权限,实现股东及其他相关方利益最大化,防范经营管理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桑德再生管理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 )。桑德再生管理的参股子公司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桑德再生作为子公司主要出资人,依法对子公司享有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资产收益等权利,有责任对子公司实施分级管理和重大事项管理。 第四条子公司按照规定建立高效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自身经营领域和地域特点等不断完善经营决策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自主履行正常的管理和经营职责。 第五条子公司根据核定的级别享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子公司级别越高,自主管理权限越大。 第二章分级管理 第一节分级标准 第六条根据企业规模、经营成果、管理团队和企业文化等因素将子公司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七条特级子公司具备规模优势,经营业绩突出,管理团队具有优秀的综合素质和实际管理水平、责任意识很强,发展前景良好,在桑德再生资源板块至关重要, 年度综合评估超过90分以上。 第八条一级子公司颇具规模,经营业绩较好,管理团队综合素质和实际管理水平较高、责任意识较强,发展前景较好,市场竞争力较强,在桑德再生资源板块比较重要,年度综合评估达到75-90 分。 第九条二级子公司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一般,管理团队综合素质和实际管理水平正在不断提升、责任意识较强,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前景,年度综合评估达到60-75 分。 第十条三级子公司规模较小,经营业绩较差甚至亏损,管理团队综合素质和实际管理水平需要大幅提升,市场竞争力较弱,发展前景黯淡,企业存在较多 问题,年度综合评估60 分以下

最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ⅩⅩ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切实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现就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提出如下方案。 一、建设目的 近年来,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我市在加强政银企对接、促进企业直接融资、建立各项融资保障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发展,必须高度重视中小企业融资工作,加快建设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以促进银政企信息沟通为前提,以提高融资成效、降低融资成本与信贷风险为目的,通过开发统一融资服务信息网络,畅通信息收集和发布渠道,促进融资业务流程合理化,提高融资服务的实效性和透明度。以平台为抓手,着力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为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服务。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内容 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政府引导、公益服务,网络交流、资源共享,面向企业、服务融资”的原则,整合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中小企业等方面的资源,搭建Ⅹ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网。通过信息采集、处理,实现

金融信息快速集中和交换,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水平。 具体内容:一是采集形成8个数据库。即金融机构信息和金融产品数据库、中小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库、项目信息数据库、担保机构担保信息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咨询服务机构信息数据库、拟上市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产权和知识产权转让数据库。二是建设8个金融服务信息应用子平台。即建设政银企互动子平台、融资担保子平台、信用信息子平台、融资咨询服务子平台、资本市场融资促进子平台、融资监管服务子平台、产权股份转让服务子平台、创业(或产业)投资基金子平台。 (一)政银企互动子平台。组织发改、工信、招商、中小企业、财政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积极参与网站建设,加强信息发布,实现政府门户网站、各金融机构、各中小企业间信息网上实时沟通交流。 整合各类金融资源和金融市场要素,采集形成金融机构信息和金融产品数据库,建设网上金融超市,集中介绍金融机构服务内容、服务条款、业务流程、贷款发放条件、信贷政策与信贷投向调整变化有关情况,重点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融资新品种。 采集形成中小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库和项目信息数据库,主要采集企业简况、生产经营情况、发展规划有关情况,发布项目情况和及资金需求信息。建立与各商业银行网上链接,实施项目贷款在线申请。通过政银企互动子平台,切实改善银行和中小企业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努力构建三方互惠互利、合作双赢的新型政银企关系。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

附件1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 ——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准则)的补充,适用于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之外的各种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包括优先股、永续债(含永续中票,下同)、认股权等。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未来可能有更多法律形式的金融工具出现,其会计处理应当适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本规定。 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判断其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确定发行的金融工具的会计属性,同时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一)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的下列负债: 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但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交换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二)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发行方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1.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2.企业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三)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取决于发行金融工具的企业是否承

关于2017年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最新正式版)

2017年集团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办法(最新正式版)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全面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增强抗风险能力,促进集团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和基层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是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发展目标的影响。企业风险一般可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五大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全面风险管理包括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工作,具体是指企业围绕总体经营发展目标,在管理的各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制度流程和方法技术等),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五条风险管理基本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风险初始信息收集; (二)风险识别; (三)风险评估; (四)风险应对; (五)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 第六条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要努力实现以下风险管理总体目标:

(一)确保将风险控制在与企业总体经营发展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促进企业实现战略目标; (二)确保企业实现内外部真实、可靠和有效的信息沟通; (三)确保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四)确保经营管理的有效性,提高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五)确保企业建立针对各项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计划,保护企业不因灾害性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 第七条风险管理是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应与其他职能管理工作紧密结合,把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融入企业管理和业务流程中。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与其他职能管理体系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共同构成科学合理的有机整体,共同服务于企业总体经营发展目标。 第八条企业应按照风险分类和分层管理的要求,制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的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循序推进。 在开展全面风险管理的起步阶段,可选择战略规划、投资决策、资金保障、安全生产、工程建设、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监察审计、法律事务等一项或多项业务深入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建立单项或多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子系统。通过积累经验,培养人才,逐步建立起 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参与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第九条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应注重防范和控制风险可能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也应把风险中蕴含的机会视为企业的特殊资源,通过有效管理,为企业创造价值,促进经营发展目标的实现。

企业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企业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政府令 第124号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4届1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建华 20xx年6月20日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

金融服务方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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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客户中文名称)XXXXXXXXXXXX(客户英文名称) 金融服务方案 二〇一一年四月

前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本段内容为客户简介)。 中国农业银行秉承为国家、社会及客户创造价值的宗旨,始终致力于加快发展的步伐,网点布局日趋合理,服务功能逐渐完善,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以我行拥有的快速、高效、便捷的服务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个性化金融服务解决方案。 为建立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实现强强联合,致力双赢,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资源互用、利益互享的原则,我行拟为贵单位提供包括融资、资金结算、综合理财和个人金融服务等在内的优质金融服务。 我行愿与贵单位携手共进,真诚合作,共谋发展,致力双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金融服务公司简介范文

金融服务公司简介范文 金融服务业包括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四个分支:银行,证券,信托,保险。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金融服务公司简介范文,欢迎参阅。 金融服务公司简介范文1 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捷信中国是国内主要的消费金融供应商,是中东欧地区最大的金融投资集团PPF旗下的全资子公司。作为创新店内消费贷款业务的供应商,为大多数普通消费者提供60分钟内店内获得分期付款的服务,只要消费者有固定收入,就能先消费后付款,立即带走心仪商品。凭借着国际消费金融领域的专业经验以及对品牌打造的重视,捷信中国提供的消费金融产品,符合了国内对拉动内需刺激经济的政策。 金融服务公司简介范文2 夸客金融(Quark Finance)是一家专注于个人金融服务的金融服务机构,公司成立于20xx年,公司位于中国金融中心上海政府设立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区。

夸客金融专注于个人金融服务,为消费者与小微企业主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 夸客金融集合了传统金融的管理技术和互联网的思维模式,力图解决个人金融服务市场普遍存在的规模小、效率低、技术手段落后、风控体系落后等弱点,致力于打造一个中国领先的个人金融服务平台,服务于消费者和小微企业主的个人融资需求,引领中国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 夸客金融20xx年成立,就获得了美元基金和大型产业集团的投资;公司管理团队来自多家中外资银行,拥有多年的银行产品管理及风控管理经验,同时,与各类机构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合作机构既有银行、信托、保险、支付公司等大型金融服务机构,也有大型工业企业、零售企业和互联网公司等。 夸客金融专注于个人金融行业,主要包括T2P和P2P信贷模式。 金融服务公司简介范文3 上海金互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企业,成立于20xx年,其总部位于上海。入驻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以互联网与传统金融的融合创新,服务于中小微企业融资和实体经济发展。

(完整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 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油安〔2014〕445号 各企事业单位,总部各部门,各专业分公司: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中国石油集团公司 2014年11月26日(此件内部公开发布)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增强风险防控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风险防控是指在危害因素辨

识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预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控制生产安全风险的过程。 第四条集团公司按照组织管理架构,梳理各个层级的生产安全风险防控流程,确定集团公司总部机关和专业分公司(以下简称总部)、所属企业、二级单位、车间(站队)、基层岗位等各个层级的生产安全风险防控重点,落实各级生产安全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风险防控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层管理、分级防控。将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的责任划分到各个管理层级,每一层级对照专业领域、业务流程,评估并确定生产安全风险防控重点,落实防控责任。 (二)直线责任、属地管理。将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的职责落实到规划计划、人事培训、生产组织、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安全环保、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等职能部门和属地管理岗位,实现管工作必须管风险。 (三)过程控制、逐级落实。从设计、施工、投产、运行等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各环节进行生产安全风险防控,逐级落实生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生产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规章制度。

企业分类管理

企业分类管理办理须知 一.AA类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 (三)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AA 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三)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3.企业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四)《适用A类管理决定书》复印件; (五)《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A类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九)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一)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A 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 (六)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七)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 (八)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九)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 3.企业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营方案

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营方案 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平台是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门户,平台基于O2O(线上与线下结合)的商业模式,引领企业投融资服务的标准化和产品化,并通过不断创新,努力打造成为区域内最专业、最解决实际问题的的企业投融资服务产品电子商务平台。 平台的运营机构天津市荣缘信通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在河西区运营HER POWER+正能量创业基地,占地约10000平米,是天津市第一家新三板企业孵化器,公司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的专业化运营管理队伍,在扶持企业上市及融资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操经验。同时,公司自身设有投资基金,分别在09年11月成立天津第四空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2年11月成立千合盛创(北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可对潜力项目直投,打通融资渠道,实现资本市场对接,形成专业而完整的上市孵化服务体系。已成功孵化天津市首家文化类上市企业,天津炫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831803),计划于2017年完成对天津九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挂牌上市。同时,公司选址天津市政治、商贸、金融、教育的核心区域——和平区,打造近6000㎡的教育科技产业创新基地及近3万㎡的亿元楼宇,分别将于2017年5月及年底前正式落成亮相。 平台以与企业建立不可复制的“客户关系”为基础,以“服务交易撮合”和各地“服务中心”为输出手段和交付通道,实现线上与线下结合向全国中小企业输出专业的“投融资及增值产品”,最终帮助中小企业低成本解决融资困难、发展困境、销售困局,实现市场突破、管理提升和转型升级。 一、项目提出背景 1、经济发展趋势 随着高新产业系统化、交叉性的增大,使得科技研发与转化的复杂性日益加大,从而大规模研发的系统风险大大增加。而随着科技预测性和可控性的加强,

新金融工具准则:结构性存款与资管产品投资的分类

新金融工具准则:结构性存款与资管产品投资的分类 2012年12月,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允许上市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流动性好、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产品(如固定收益类的国债、银行理财产品等),为上市公司用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扫清了障碍,拉开了上市公司大规模购买理财产品的序幕。 一、资管产品与结构性存款的定义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资管新规”)明确指出,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6号;“理财新规”)则明确了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的定义。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对商业银行而言,结构性存款需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一定投资风险。但结构性存款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资产管理属性存在本质差异。资产管理产品、结构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的比较如表1所示。理财产品根据是否保本保收益,分别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

集团公司风险管理办法(正式发文稿)

中国国有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国有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增强抗风险能力,促进集团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和基层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是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发展目标的影响。企业风险一般可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五大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全面风险管理包括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工作,具体是指企业围绕总体经营发展目标,在管理的各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制度流程和方法技术等),

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五条风险管理基本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风险初始信息收集; (二)风险识别; (三)风险评估; (四)风险应对; (五)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 第六条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要努力实现以下风险管理总体目标: (一)确保将风险控制在与企业总体经营发展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促进企业实现战略目标; (二)确保企业实现内外部真实、可靠和有效的信息沟通; (三)确保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四)确保经营管理的有效性,提高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五)确保企业建立针对各项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计划,保护企业不因灾害性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 第七条风险管理是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应与其他职能管

金融服务方案(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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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 为促进银企双方业务平等互利、共同发展,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秉承“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宗旨,愿凭借贵公司的雄厚实力和我行在资金实力、自主决策、服务网络、高效审批、产品创新、政策优惠等方面的优势,竭诚为贵公司提供个性化、全方位、高质量的人民币、外币、中间业务等金融服务,与贵公司结成长期合作、共创价值、共谋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全力支持贵公司的高速成长和发展壮大,强强联手开创银企双赢的新局面。为此,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设计了本方案,供贵公司参考,并愿意就方案内容及其之外的其他问题进行坦诚的交流沟通。 一、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基本情况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于2008年6月29日,注册资本金70亿元,总部设在重庆市江北区,董事长刘建忠,行长谭远胜。是继上海、北京之后全国第三家、中西部首家省级农村商业银行,也是重庆目前资产规模最大、营业网点最多、服务范围最广的金融机构,2010年9月末,资产总额达2679.41亿元,存贷款规模分别达1931.97亿元和1194.5亿元,存款规模居重庆首位,主要经营指标在全国同类机构中处于先进水平。 ※领先的资金实力:目前,重庆农商行存款规模居全市金融机构首位,对单户和集团客户可提供的授信额度居重庆

地方银行首位。 ※高效的审批决策:重庆农商行作为独立自主经营的法人机构,实行一级法人、授权经营,总行对各项业务具有最终决策权,各支行均有办贷权限,打造出最为快捷高效的决策流程体系,成为重庆银行同业中具有强劲竞争力的“绿色通道”。 ※多元的业务品种:重庆农商行依托50余年来根植城乡的金融服务经验,充分考虑不同客户实际需求,建立起门类齐全、覆盖客户多方面需要的产品线,产品种类和功能不断丰富完善,能够为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发展周期的各类客户量身定做独特、创新、全面的金融服务方案。同时,在融资额度、减少中间环节、费用减免、利率优惠等方面,都将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地使客户享有特别的优惠政策。 ※健全的服务网络:重庆农商行总行具有营业部这一服务平台,并拥有全市同业最多的39家支行和1800余个营业网点,服务范围遍布城乡,有利于为客户提供覆盖面更广、更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优质的客户基础:重庆农商行秉着竭诚为客户服务的理念,以满足客户需求为宗旨,已与包括中国500强在渝企业、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08年重庆工业50强、08年重庆房地产50强等一大批在重庆乃至全国举足轻重的优质企业建立起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如大唐国际、重庆商社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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