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律师实务(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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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改律师实务指引

企业股改律师实务指引

股改律师实务指引一、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200个以下发起人发起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独立法人。

法律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请股票的发行与上市,因此企业改制的目标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一)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法律对于股份公司条件的要求。

我国《公司法》第77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1. 主体条件(1)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

《公司法》第79条规定,股份公司应有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

之所以把股份公司发起人人数的上限设定为200人,是因为当发起人过多时,其设立已经具有了公众性,具有募集设立的特征,不应再适用发起设立的规定。

(2)发起人的资格。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作为自然人的发起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作为法人的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特别限制的法人。

《公司法》第79条规定,股份公司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这个对中国公民来说,是指其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国内;对外国公民而言,是指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对法人而言,是指主要办事机构在中国境内。

住所之外其他资格方面的限制,《公司法》未作规定,实践中应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掌握。

2. 财产条件(1)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我国法律对一些特殊类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做了特别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理论及律师实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理论及律师实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理论及律师实务在企业经营中,股权转让是常见的一种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LLC)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在股权转让中也有其独特的理论和律师实务需要关注。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进行深入探讨。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理论基础1.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理论基础建立在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上。

公司法强调经济实体与法律主体的分离原则,即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具有独立的法律关系,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2.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还需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章程通常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进行了约定,包括股权转让的方式、程序和限制等。

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当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

3. 股东间的协议除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还可以通过签订股东间的协议来约定股权转让的具体事宜。

股东间的协议可以进一步规定股权转让的价格、优先购买权等具体内容,以保障各方的权益。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律师实务1. 股权转让协议的起草作为律师,在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需要起草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股权转让的对象、转让的价格和支付方式、转让的方式和程序、转让时的承诺和保证等内容,以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股权转让的程序和登记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律师需要关注股权转让的程序和登记事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并进行相应的登记手续,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股权转让的风险评估和应对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律师需要对股权转让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应对措施。

风险评估主要包括:转让方是否具备足够的股权转让权;是否存在约定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到对公司的影响等。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律师版(11篇)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律师版(11篇)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律师版甲方:_____身份证号:_____住所:_____乙方:_____身份证号:_____住所:_____丙方:_____身份证号:_____住所:_____鉴于:_____1、甲、乙双方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其中甲方占有公司40%的股权、乙方占有公司60%的股权;2、甲、乙双方均同意将其各自所占公司40%和6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方,丙方亦同意以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甲、乙双方在公司的所有股权,在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将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了明确甲、乙、丙三方在本次股权转让中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现就股权转让事宜约定如下:_____一、转让对象本次转让股份为甲方所持有的公司百分之四十股份和乙方所持有的公司百分之六十股份。

二、转让价格1、股权转让的价格为三方协议价。

2、双方协议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主要考虑截止____年____月____日,依公司注册资本与净资产的比值。

三、支付方式甲、乙、丙三方选择下列第[____]种支付方式:_____1、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分期支付)。

2、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丙方向甲、乙方一次性支付转让金人民币_____万元整。

无论选择上述第几种支付方式,甲、乙双方中指定[____]方为收款人,丙方的所有付款只需按照该收款人的指令按时支付即视为丙方完成股权转让金的支付。

四、甲、乙、丙三方权利和义务1、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协商确定其中一人为本协议的收款人,若届时更改收款人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

2、甲、乙方应在丙方按时支付转让金后,按照有关行政机关要求的格式出具相应收款收据。

3、甲、乙方均有义务配合和支持丙方办理公司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变更登记的费用由[____]方承担。

4、甲、乙方应按照丙方要求及时向其移交所有资料和财产:_____5、协议生效后,甲、乙方将退出公司,不再作为公司股东,不再享有公司股东的任何权利。

股份转让协议书律师版(7篇)

股份转让协议书律师版(7篇)

股份转让协议书律师版甲方(出让方):乙方(受让方):根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____的企业股份及资质转让给乙方,特订如下协议:1、双方约定的转让款:_____元整。

2、员工相关事宜(员工清单见合同附件1):3、未完工程事宜(未完工程清单见合同附件2):公司转让后,未完工程,双方约定按:_________________。

①由受让方全权接收,具体结算见双方签定的工程情况交接清单。

接收条款见补充协议。

②由出让方继续履行完工程合约,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款到达原公司帐户后,受让方不得无故拖扣款项。

须在到帐三天内支付给工程责任人。

4、甲方须保证:①被转让的股权及相应资产的拥有权。

转让前,在该股权上未设定有如质押、抵押等各种他项权利;乙方受让该股权后,该股权不会被任何人主张权利或要求用该股权协助执行。

并保证工商、税务、其他管理部门等不存在不合法律法规事宜。

②甲方须及时签署应由其签署并提供的与该股权转让相关的所有上报审批及相关文件。

④甲方有完全合法的权利签署和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并承诺配合乙方办理转让,对外公示等相关事宜。

5、关于收购基础及收购款项的支付约定:①该意向书签订二两日内,乙方支付甲方总收购款的_____%做为收购的定金。

在定金到位三天内,甲方应将原公司所有原始资料,报表,经营历史资料等交接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好股份转让手续。

②所有工商转让资料递交工商部门时乙方必须支付收购款付至50%。

乙方应在营业执照变更好三天内,去相关的税务部门进行税务变更,出让方应全力配合,并承担公司转让前的所有税务及工商不合规等整改补交费用。

③在工商变更同时,出让方应协助受让方办理原公司施工资质各项变更事宜,能顺利变更各项营运所需的执照,资证证书,是本次收购的前提,出让方在意向签订时对以上事项进行承诺。

④税赋承担:因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均由各方承担各自税赋。

6、关于违约责任:如甲方无故不履行收购协议的,应视为违约,意向协议及相关补充中甲方所承诺,却未履行,而导致收购无法完成的。

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定义与概述第1条定义本指引所称之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仅指收购人出于资源整合、财务税收、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考虑,通过购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或以其他合法途径控制该出资进而取得该公司的控制权以及购买该公司的资产并得以自主运营该资产的行为。

本指引所称目标公司指被收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2条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方式按照收购标的的不同来划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方式有:2.1资产收购,以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为收购标的的收购;2.2股权收购,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

3.1律师在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事务过程中,应注意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尊重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后收购方方可进行股权收购。

3.2律师应当注意到:股东在征求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事宜是否同意时,应采取书面形式;提示委托人法律推定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期限条件;两个以上股东均主张优先购买权时的解决程序和方法。

3.3办理国有资产的收购和外资公司的收购时,应注意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和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3.4应特别注意提示收购方避免因收购行为而成为对目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章收购程序概述第4条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收购程序4.1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4.2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

4.3由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组成工作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

如属资产收购或债权收购的,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根据收购项目开展的实际需要工作小组成员中可以有债权人代表。

4.4在资产收购或债权收购中,可以由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

4.5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股权收购中或有负债的防范和处理

股权收购中或有负债的防范和处理

股权收购中或有负债的防范和处理最近一百多年,全球已经掀起了五次大的企业并购浪潮,而我国都未曾赶上。

第五次企业并购浪潮的规模和交易额之大前所未有,仅2000年,全球企业并购金额就创下34600亿美元的历史纪录。

投融资领域专家都认为,第六次并购浪潮,将是中国企业大展身手的时候,而这也为律师施展才能提供了巨大的舞台。

笔者有幸看准企业并购领域并深入耕耘,且成功为多家企业并购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从而积攒了不少理论及实务经验。

纵观国内外企业并购纠纷,企业并购过程中最大的风险莫过于股权收购中的或有负债。

因为或有负债难以发现并难以预防,很可能导致收购方目的落空,且背上巨额债务。

笔者搜集资料,并结合自己的实务经验,对股权收购中涉及的或有负债问题进行了总结,望能与诸位读者分享,以期共勉。

一、股权收购中或有负债的界定我国法律并未对“并购”做出明确的界定,律师实务中,企业并购主要采取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两种形式。

资产收购往往涉及到巨额的交易税费,且不足以获得目标公司完整的生产能力或者盈利能力,实践中单独进行资产收购的情况并不多见。

股权收购过程中的税费相对较低,且可以通过控制目标公司的股权获取或者掌控目标公司完整的生产能力或者盈利能力,因此股权收购成为企业并购中的常用手法。

但由于股权收购之后目标公司本身没有改变,目标公司应当概括承受以前的全部债权债务,这就导致收购股东面临巨大的或有负债风险。

通俗地说,或有负债是指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一种潜在债务,因企业过去的交易和事项而产生,其最终结果当期难以确定,损失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无法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正式财务报表中得到明确反映。

或有负债具有如下特点:1、隐蔽性:该义务发生在是股权收购基准日前,且往往只为目标公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无法在会计记录中查阅,难以发现和识别。

2、不确定性:该义务是否会发生、何时发生、数额大小都不能提前确定,必须依靠未来事项的实现予以证实,需要利用已有的证据对或有负债是否发生作出判断,并作出相应处理。

股权转让协议的关键法律条款

股权转让协议的关键法律条款

股权转让协议的关键法律条款一、交易结构条款投资协议应当对交易结构进行约定;交易结构即投融资双方以何种方式达成交易,主要包括投资方式、投资价格、交割安排等内容;投资方式包括认购标的公司新增加的注册资本、受让原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少数情况下也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等,或者以上两种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确定投资方式后,投资协议中还需约定认购或受让的股权价格、数量、占比,以及投资价款支付方式,办理股权登记或交割的程序如工商登记、期限、责任等内容;二、先决条件条款在签署投资协议时,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可能还存在一些未落实的事项,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为保护投资方利益,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相关方落实相关事项、或对可变因素进行一定的控制,构成实施投资的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协议以及与本次投资有关的法律文件均已经签署并生效;2、标的公司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如股东会、董事会、第三方和政府如须批准或授权;全体股东知悉其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并无异议,同意放弃相关优先权利;3、投资方已经完成关于标的公司业务、财务及法律的尽职调查,且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政策、交易惯例或投资方的其它合理要求;尽职调查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或妥善处理;三、承诺与保证条款对于尽职调查中难以取得客观证据的事项,或者在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至投资完成之日过渡期可能发生的妨碍交易或有损投资方利益的情形,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由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做出承诺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1、标的公司及原股东为依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或拥有合法身份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备开展其业务所需的所有必要批准、执照和许可;2、各方签署、履行投资协议,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不会违反公司章程,亦不会违反标的公司已签署的任何法律文件的约束;3、过渡期内,原股东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或在其上设置质押等权利负担;4、过渡期内,标的公司不得进行利润分配或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标的公司的任何资产均未设立抵押、质押、留置、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负担;标的公司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处置其主要资产,也没有发生正常经营以外的重大债务;标的公司的经营或财务状况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5、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已向投资方充分、详尽、及时的披露或提供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必要信息和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均是真实、有效的,没有重大遗漏、误导和虚构;原股东承担投资交割前未披露的或有税收、负债或者其他债务;6、投资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保证及承诺在投资协议签订之日及以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四、公司治理条款投资方可以与原股东就公司治理的原则和措施进行约定,以规范或约束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的行为,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权限和议事规则,分配红利的方式,保护投资方知情权,禁止同业竞争,限制关联交易,关键人士的竞业限制等;例如:1、一票否决权条款;即投资方指派一名或多名人员担任标的公司董事或监事,有些情况下还会指派财务总监,对于大额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公司股权或组织架构变动等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保证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投资后企业的规范运行;2、优先分红权条款;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股东之间可以约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红利,为保护投资方的利益,可以约定投资方的分红比例高于其持股比例;3、信息披露条款;为保护投资方作为标的公司小股东的知情权,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条款,如标的公司定期向投资方提供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重大事项及时通知投资方等;五、反稀释条款为防止标的公司后续融资稀释投资方的持股比例或股权价格,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反稀释条款Anti-Dilution Term,包括反稀释持股比例的优先认购权条款First RefusalRight,以及反稀释股权价格的最低价条款等;1、优先认购权;投资协议签署后至标的公司上市或挂牌之前,标的公司以增加注册资本方式引进新投资者,应在召开相关股东大会会议之前通知本轮投资方,并具体说明新增发股权的数量、价格以及拟认购方;本轮投资方有权但无义务,按其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按同等条件认购相应份额的新增股权;2、最低价条款;投资协议签署后至标的公司上市或挂牌之前,标的公司以任何方式引进新投资者,应确保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不得低于本轮投资价格;如果标的公司以新低价格进行新的融资,则本轮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无偿向其转让部分公司股权,或要求控股股东向本轮投资方支付现金,即以股权补偿或现金补偿的方式,以使本轮投资方的投资价格降低至新低价格;六、估值调整条款估值调整条款又称为对赌条款ValuationAdjustment Mechanism, VAM,即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向投资方承诺,未实现约定的经营指标如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等,或不能实现上市、挂牌或被并购目标,或出现其他影响估值的情形如丧失业务资质、重大违约等时,对约定的投资价格进行调整或者提前退出;估值调整条款包括:1、现金补偿或股权补偿;若标的公司的实际经营指标低于承诺的经营指标,则控股股东应当向投资方进行现金补偿,应补偿现金=1-年度实际经营指标÷年度保证经营指标×投资方的实际投资金额-投资方持有股权期间已获得的现金分红和现金补偿;或者以等额的标的公司股权向投资方进行股权补偿;但是,股权补偿机制可能导致标的公司的股权发生变化,影响股权的稳定性,在上市审核中不易被监管机关认可;2、回购请求权Redemption Option;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标的公司的业绩达不到约定的要求或不能实现上市、挂牌或被并购目标,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购买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以实现退出;也可以约定溢价购买,溢价部分用于弥补资金成本或基础收益;如果投资方与标的公司签署该条款,则触发回购义务时将涉及减少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操作程序较为复杂,不建议采用;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投资方与标的公司股东签署的对赌条款是签署方处分其各自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投资方与标的公司签署的对赌条款则涉及处分标的公司的财产,可能损害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或导致股权不稳定和潜在争议,因而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所以,无论是现金或股权补偿还是回购,投资方都应当与标的公司股东签署协议并向其主张权利;七、出售权条款为了在标的公司减少或丧失投资价值的情况下实现退出,投资协议中也约定出售股权的保护性条款,包括但不限于:1、随售权/共同出售权条款Tag-Along Rights;如果标的公司控股股东拟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直接或间接地出让给任何第三方,则投资方有权但无义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控股东或者按其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将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股权售出给拟购买待售股权的第三方;2、拖售权/强制出售权条款Drag-Along Right;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标的公司的业绩达不到约定的要求或不能实现上市、挂牌或被并购目标,或者触发其他约定条件,投资方有权强制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按照投资方与第三方达成的转让价格和条件,和投资方共同向第三方转让股份;该条款有时也是一种对赌条款;八、清算优先权条款如果标的公司经营亏损最终破产清算,投资方未能及时退出,可以通过清算优先权条款Liquidation PreferenceRight减少损失;应指出,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股东超出出资比例分取清算剩余财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虽然有以上规定,但是股东之间可以约定再分配补偿机制;例如,投资协议中可以约定,发生清算事件时,标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支付相关费用、清偿债务、按出资比例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后,如果投资方分得的财产低于其在标的公司的累计实际投资金额,控股股东应当无条件补足;也可以约定溢价补足,溢价部分用于弥补资金成本或基础收益;。

北京市律协关于股权转让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协关于股权转让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协关于股权转让操作指引一、引言股权转让作为一项重要的股权变动行为,对公司及其股东具有重大影响。

为规范股权转让事务的操作流程,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指引,以便在进行股权转让操作时,律师能够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正确的法律意见和法律服务。

二、股权转让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1.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股权转让可以是整体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2.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需要律师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遵循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股权转让操作的程序和要点1.股权转让操作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1)起草股权转让意向书:根据股东之间的协议和法律规定,起草股权转让的意向书,明确双方的出让意愿和受让条件等内容。

(2)进行尽职调查:对需要转让股权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情况。

(3)起草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双方意向书和尽职调查的结果,起草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股权转让的具体事项和条件。

(4)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根据协议的约定,办理股权转让的登记、变更和备案手续,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在进行股权转让操作时,律师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要点:(1)合法性和有效性:确保股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因股权转让程序不当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2)风险评估和防范:对股权转让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防范,确保双方的利益能够得到合理的保护。

(3)协议内容的权威性和完整性:对起草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进行权威性和完整性的审查,确保协议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和明确性。

(4)法律法规的遵循:在进行股权转让操作时,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合法合规。

四、律师在股权转让操作中的作用和责任在股权转让操作中,律师起着重要的作用和承担重要的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律师要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相关股权转让的法律咨询和意见,帮助客户了解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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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的分类
1、按照并购双方的产业特征分 (1)横向并购 (2)纵向并购 (3)混合并购 2、按照并购价款的支付方式划分 (1)现金支付型 (2)换股并购型 (3)零成本并购型 (4)划拨型 (5)债权支付型
3、按照并购后的法律状态划分 (1)新设法பைடு நூலகம்型 (2)吸收合并型 (3)控股型 4、按照并购双方是否友好协商划分 (1)善意并购 (2)敌意并购
(六)参与工商变更登记
股权收购是公司股东对所持股权的转让,对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随着股权的转移而转移。公司的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但公司的名 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没有发生变化。由于投资主体的变化, 可能引起企业性质的变化,本来是国有公司,可能变成私有公司或 混合所有公司,反之亦然。另外,由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新的股 东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就应当准备以下材料:1、股权收购双方董 事会决议;2、股东大会决议;3、股权证;4、股权收购合同;5、 资产评估报告;6、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文件(仅限国有企业);7、 公司印鉴; 8、法人身份证明;9、授权委托证明;10、公证处公证 书等。公司在原注册的工商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登记变 更后,登报公告或授权律师发表声明,将股权收购情况告知社会。
5、按照是否通过证券业务所划分 、 (1)要约收购 (2)协议收购 6、从并购行为的角度划分 、 (1)直接并购 (2)间接并购。 7、其他主要的并购类型 、 (1)杠杆收购(LBO) (2)管理层收购(MBO)
系列介绍内容
之一:股权收购中的律师实务 之一: 之二:外资收购中的律师实务 之二: 之三: 之三: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中的律师实务 之四: 之四:体会与问题
我国的股权收购源自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当时已有股权收购的萌 芽,由于日本侵略和国内战争暂被搁置。解放后,我国进行社会主义 改造,股权收购无从谈起,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实行改革 开放政策,产权转让重新提到议事日程,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建立为企 业进行产权转让提供了经济窗口,各大企业通过上市积累资金,采取 各种形式扩大企业规模。股权收购是一种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的可借鉴 之路。以青岛啤酒集团为例:青啤集团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成功地收 购了北京、深圳等地多家啤酒企业,特别是收购上海啤酒有限公司, 又一企业大举措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生产规模从1988年的40万吨 /年到2000年的600万吨/年,企业资产从15000万元增值到45000万元 ,挤身世界三大啤酒生产企业之一,正以飞快的速度向世界500强迈 进。再如上海馨华公司以3800万元买断青岛国货公司18%的股权(上 市公司)成为控股公司,使上海服装业在青岛占有一席之地。通过股 权收购真可谓"青岛啤酒染尽了黄浦江畔,上海服装打扮了青岛姑娘 ”。
(四)参与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有时是必需的,比如国有企业股权收购时。 股权收购的交易价格十分重要,选择好的资产评估机构事关重 大,律师参与转让公司的资产评估时,要严格把握四个标准: 1、评估机构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也就是转让主体的资产由该 评估机构评估是否合法。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 法和有关实施细则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颁发的许可证,才有资格从事评估事物,对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同 样必须遵守这一规定。 2、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能力。股权收购过程中,涉及的企业资 产既有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也有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又因公司 的经营性质不同,资产类型又有所不同,因此律师应了解评估机构 是否有适合评估股权收购公司资产的专家设备,尤其是对无形资产 的评估,必须要有具备无形资产知识的专家参与。
(三)审查有关文件和财产
1、审查有关文件。 审查有关文件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审查有关文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 认有关文件的真实性,以便在今后的合同履行中不出现问题。 审查法律法规对股权收购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审查目标公司章程对股权收购(股权转让)的限制、程序性规定等; 审查被收购方(股权出让方)的公司章程,其中关于议事权限等的规 定。 2、审查有关财产。 (1)对有形资产的审查,产权、纠纷、抵押、查封等。 (2)对无形资产的审查。同上。 (3)对目标公司全部债权债务进行审查,包括:到期的债权有哪些, 到期的债务有那些,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有无追偿的可能;然后编制债权 债务清单,对有纠纷的债权债务个案,应分析案情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可 以借助于会计师的工作基础。 (4)审查目标公司的其他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朱亚元\ 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doc (5)对外发表公告通知债权人,防止目标公司可能存在的或有债务 导致受让方在受让后承担不必要的债务。
四、股权收购中的若干问题
(一)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的区别 (二)股权收购中的债务重组 (三)股权收购中的人员、业务重组 (四)股权收购后的重组 (五)国有股权收购 (六)管理层收购
(一)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的区别
股权收购系指收购方通过协议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的方式,成 为目标企业股东,进而达到参与、控制目标企业的目的。资产收购 系指收购方通过收购目标企业资产的方式,运营该资产,并不以成 为目标企业股东为目的。
英国是最早出现股权收购的国家,股权收购首先发生在纺织行 业,逐渐向其它行业扩展,经过三次比较重要的股权收购浪潮,到 二十世纪初期,英国已形成了工业发达的“日不落帝国”。 美国在其工业发展早期,业已出现股权收购现象,但由于市场 发育程度所限,并不激烈。十九世纪六十年代,随着工业化的开始, 股权收购首先在证券市场上逐渐活跃起来。通过股票交易的形成, 成为企业的大股东,从而控制公司。系统、规范的股权收购,在美 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五次浪潮,正是经过了一八九八年至一 九九四年的这五次股权收购的浪潮,使美国的经济迅速崛起使之占 到了世界所有财富的四分之一。 从英国和美国的发展可以看出,股权收购作为一种资产转让的 形式是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是公司规模扩大,从而建立跨国公司, 跻身世界五百强的必要途径,尽管在法律规范上还有待于进一步研 究,但各国股权收购的成功经验给我国提供了借鉴。
• 案例: 朱亚元\杨丽公司收购\股权收购法律服务方案.doc
三、股权收购中的律师实务
律师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收购中的主要作用,可以概括为"一个 设计、二个审查、三个参与"。
(一)设计转让方式
股权收购作为一种新的资产转让方式,企业决策若难以搞清, 在股权收购的概念上模糊不清,这就需要我们律师认真分析股权收 购双方的企业现状,出让主体和转让意图,帮助企业决策者作出正 确的选择。 附:案例分析
(五)参与草拟签订合同
1、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是在资产评估之后,最后谈判 和签订《股权收购合同》前,律师向委托人出具的综合性法律文件, 是实施股权收购最后谈判和签订《股权收购合同》重要参考文书。 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1)实施股权收购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 相关政策及产业政策、地方性法规等;(2)对股权收购公司的性质 及主体资格合法性的审查意见;(3)对受让方的性质及主体资格合 法性的审查意见;(4)对股权收购公司的有关文件的审查意见; (5)对股权收购公司债权债务清单的审查意见;(6)对股权收购 公司各项权能的审查意见;(7)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的审查 意见;(8)股权收购的优惠政策;(9)对确定的转让方式提出法 律意见;(10)对股权收购合同的原则性意见。
2、草拟签订合同。循环往复的谈判都是在确定股权收购原则和 方式的基础上,对股权收购条款的谈判。最后谈判的结晶就是股权 收购合同的条款。股权收购合同分主合同和附合同两部分。主合同 包括:(1)转让公司意向;(2)转让方式及总交易额;(3)转让 方的陈述与保证,包括:A、转让公司的性质及概况;B、转让公司 的负债情况;C、涉及国有土地的情况;D、公司转让已获有关部门 审批的情况;E、转让公司董事会决议。(4)受让方的陈述与保证, 包括:A、受让方企业性质;B、受让方的受让资格;C、受让方的付 款责任。(5)转让条件与价款的约定;(6)转让程序与支付约定; (7)税费承担;(8)违约责任;(9)免责事由;(10)保密义务; (11)争议的解决;(12)生效日期及有效期限。附合同包括:(1) 交易标的的细化陈述;(2)交易程序的细化陈述;(3)股权收购 双方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事项。
股权收购的本质是股权转让,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对股权转让的程 序规定。 股权收购工作基本程序为: 1、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 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2、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 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 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 3、由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组成工作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 预案。如涉及资产收购或债权收购的,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根据 收购项目开展的实际需要工作小组成员中可以有债权人代表。 4、在资产收购或债权收购中,可以由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 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 5、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履行各 自内部关于收购事宜的审批程序。 7、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 备案。
案例: 案例 1、杭州某合资公司外方股东退出时的方案设计:股权收购还是清算? 2、管理层收购时的股东设置:持股公司进行收购还是个人直接进行 收购?
(二)审查目标公司主体资格
在进行股权收购时,对股权所投入的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审 查的法律意义,在于准确地确认: 目标公司的设立、存续、经营管理的合法性等; 目标公司的性质是什么,比如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无限 责任公司、上市公司、特种行业(行业准入限制或者外资准入限制) 等等; 股权的合法性和股权的所有权人,即谁合法拥有目标公司的股 权,谁具有法定主体资格进行转让。比如出现登记股东与实际股东 不一致的问题、注册资本真实投入问题。
3、资产评估机构的社会信誉。作为收购方的代理律师,应尽量 主张由收购方聘请评估机构。 4、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方法。评估采用的方法不同,产生的结 果往往截然不同。目前常采用的评估方法有四种:清算价格法、现 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也称市场比较法, 是指选择市场近期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参照物或价格标准,相互 比较,据以确定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重置成本法是按资 产全部新价值的现行和重置成本,减去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扣额和 无形损耗后确认被评估资产的现行价值。采取何种评估方法,是代 理律师帮助企业权衡利弊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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