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教职人员评比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正文:----------------------------------------------------------------------------------------------------------------------------------------------------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5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叶小文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及备案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指佛教寺院的住持(方丈),道教宫观的住持(方丈),伊斯兰教清真寺主持教务活动的阿訇、伊玛目、海推布,天主教教堂的主任司铎,基督教教堂的主任牧师、相当于牧师的专职长老等。
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条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
第五条履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二)拟任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
此前在其他宗教活动场所担任主要教职的,还须提交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证明。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是推进宗教事务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的重要举措。
它对于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促进宗教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宗教界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宗教活动场所考核工作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信仰的重要场所,对于宗教信仰的传承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考核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考核内容应包括场所的规模、设施、管理制度、宗教活动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考核,可以及时了解宗教活动场所的运行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二、宗教教职人员考核工作宗教教职人员作为宗教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宗教信仰的传播和引导起着重要作用。
因此,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考核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考核内容应包括教职人员的学识水平、思想认同、道德品质、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考核,可以筛选出合格的宗教教职人员,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宗教信仰群众。
三、考核工作的实施方案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考核工作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首先,建立考核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规范,明确考核的目标和要求。
其次,确定考核的方式和方法,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考察、对谈等多种方式进行。
再次,明确考核的时间节点和流程,确保考核工作的有序进行。
最后,对考核结果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四、考核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考核工作能够促进宗教事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通过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考核,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同时,考核工作还能够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宗教界的和谐发展。
总之,“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是推进宗教事务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的重要举措。
通过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考核,可以促进宗教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宗教界的和谐发展。
XXX公司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

XXX公司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之十:民族墓地管理制度1、为加强民族墓地管理,保证民族员工送葬后事事宜的正常进行,特实施此墓地管理制度。
2、民族墓地管理事宜由一区宗教活动点民主管理小组承担,管理小组指定一位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墓地管理。
3、为保证墓地的安全,要安排看守员,看守员由管理小组推荐,统战科备案,看守员身份清楚,双方有合同,责任要明确。
4、要保持墓地的内外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扫,不准乱堆放垃圾,不许周边区域和道路的环境卫生造成影响,随时做到墓地整齐,干净,做好环境绿化工作。
5、要明确墓地大门关闭时间,防止地方居民埋葬尸体。
6、墓地只供我公司常住户口员工使用,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埋葬地方人员的尸体,如有违反情况,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员工埋葬后,要适当收取修造墓坑费,收费标准由民主管理小组研究确定,管理小组会计应当及时收取墓坑费,不准任何人挪用或贪污,并上报统战科统一管理。
8、做好墓地修造墓坑工作,每年保证最少30间备用墓坑。
9、不允许乱修建坟墓,民主管理小组要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工作,引导他们修建坟墓要简单,尽量避免豪华浪费。
10、其他宗教活动点的民主管理小组,对墓地管理工作有权监督和提出合理建议。
XXX勘探开发公司党群工作部2001年元月XXX公司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之五:信教群众必须遵守的有关制度1、信教群众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党的宗教政策,拥护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维护法律尊严、人民的利益、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热爱祖国,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2、不允许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破坏社会治安、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3、遵守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不准从事非法宗教活动。
4、自觉服从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小组的管理和安排,爱护财产,关心安全、环境卫生和绿化事宜。
5、信教群众要加强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学习,搞清模糊认识,分清什么是合法宗教活动,什么是非法宗教活动。
五好宗教教职人员的标准

五好宗教教职人员的标准
五好宗教教职人员的标准一般是指:
1. 好理论:宗教教职人员应深入理解宗教教义,准确把握宗教精髓,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
2. 好讲经:能够准确、生动、有说服力地讲解宗教教义,引导信众正确理解宗教,增强信仰。
3. 好品行:以身作则,品行高尚,严守戒律,做信众的楷模。
4. 好服务:热心为信众服务,帮助解决信众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受到信众的爱戴和尊敬。
5. 好团结:尊重其他宗教和信仰,积极促进宗教和谐,维护宗教团结。
以上五好标准是评价宗教教职人员的重要标准,但具体的评价标准可能会因宗教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2006年5月12日中国伊斯兰教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2006年8月7日公布)第一条为了保障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资格认定及有关的日常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是指按照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可以主持宗教活动的阿訇、毛拉等。
第三条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二)信仰虔诚,遵行教义教规,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伊斯兰教道德修养,热爱伊斯兰教事业,热心为穆斯林服务;(三)伊斯兰救经学院校毕业或者受过正规经堂教育、具有同等学力,能流利地按照诵读规则诵读《古兰经》,能够深入准确理解并能讲解《古兰经》、“圣训”,熟悉伊斯兰教教义、教规方面的典籍,掌握《新编卧尔兹演讲集》内容,能独立主持清真寺的教务活动和穆斯林群众日常的宗救生活、礼仪;(四)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阿拉伯语水平,了解国家有关民族、宗教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五)年龄在22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理智健全。
第四条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考核认定。
第五条申请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由本人提出书面提出,经户籍所在地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推荐,并经当地伊斯兰教协会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提出申请的人员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组织进行集中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试题范围和标准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
本办法施行前,已在清真寺担任教职,年龄在50周岁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可免予考试。
毕业于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开办的经学院,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如申请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可免于笔试。
第七条考试成绩合格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款规定可以免于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予以认定,并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发给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证书。
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2007年9月20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届二次理事会通过,2008年3月4日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道教教务管理,维护道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教教职人员是指已冠巾的全真派道士和已传度的正一派道士。
第三条道教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二)皈依“道、经、师”三宝,有传统的道教师承法派。
(三)熟悉道教主要威仪规范,了解道教基本教义;能习诵《早晚功课经》、《道德经》等道教经典。
(四)遵守道教规戒,品德良好。
(五)年满18周岁,有一定文化程度,皈依出家或入道两年以上,受过冠巾或传度。
第四条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的程序:(一)由本人申请,住宫观的向所在宫观提出,在道教协会工作的向所在协会提出,散居正一派道士向所在宫观或所在地道教协会提出。
(二)受理申请的宫观、道教协会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对所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听取本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道教协会的意见后,予以认定。
本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立道教协会的,报中国道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听取本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道教协会的意见后,予以认定。
在中国道教协会工作的,向中国道教协会提出申请,由中国道教协会认定。
第五条道教协会认定后,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六条完成备案程序后,由认定其教职人员资格的道教协会颁发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道教教职人员证书由中国道教协会统一印制。
第七条道教教职人员有资格作为戒子、箓生人选参加传戒、授箓活动。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每三年对其认定的道教教职人员资格进行核验。
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的,或者不接受核验的,公告其道教教职人员证书作废。
第九条道教教职人员所在的宫观或道教协会应加强对其管理,定期进行考核。
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2007年9月20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届二次理事会通过2008年3月4日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道教教务管理,维护道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教教职人员是指已冠巾的全真派道士和已传度的正一派道士。
第三条道教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二)皈依“道、经、师”三宝,有传统的道教师承法派。
(三)熟悉道教主要威仪规范,了解道教基本教义;能习诵《早晚功课经》、《道德经》等道教经典。
(四)遵守道教规戒,品德良好。
(五)年满18周岁,有一定文化程度,皈依出家或入道两年以上,受过冠巾或传度。
第四条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的程序:(一)由本人申请,住宫观的向所在宫观提出,在道教协会工作的向所在协会提出,散居正一派道士向所在宫观或所在地道教协会提出。
(二)受理申请的宫观、道教协会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对所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听取本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道教协会的意见后,予以认定。
本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立道教协会的,报中国道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听取本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道教协会的意见后,予以认定。
在中国道教协会工作的,向中国道教协会提出申请,由中国道教协会认定。
第五条道教协会认定后,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六条完成备案程序后,由认定其教职人员资格的道教协会颁发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道教教职人员证书由中国道教协会统一印制。
第七条道教教职人员有资格作为戒子、箓生人选参加传戒、授箓活动。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每三年对其认定的道教教职人员资格进行核验。
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的,或者不接受核验的,公告其道教教职人员证书作废。
第九条道教教职人员所在的宫观或道教协会应加强对其管理,定期进行考核。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0号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正文:----------------------------------------------------------------------------------------------------------------------------------------------------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0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已于2012年10月16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作安2012年11月5日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宗教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宗教院校的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结合宗教院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由宗教团体举办,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院校。
第三条在宗教院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宗教院校教师资格。
按《教师资格条例》获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和按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获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视为已具备宗教院校教师资格。
第四条宗教院校教师职称实行评审聘任制度。
宗教院校教师职称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五条各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育委员会设立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和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分别负责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讲师以上职称评审工作。
宗教院校根据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的评审结果,负责本校讲师、副教授和教授职称的聘任工作,并负责本校助教职称的评审聘任工作。
第六条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由宗教团体有关负责人、宗教院校中、高级职称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由宗教团体有关负责人、宗教院校高级职称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
宗教人员管理
3. 不得强迫不信教的公民信教和参加宗教活动,对不信教、不参加宗教活动的公民不得歧视、排挤、压制和打击;
4. 不得进行危害信教群众身体健康,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的活动;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积极参加爱国宗教组织和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学习活动及社会活动;
6. 经常向爱国宗教组织和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寺庙教堂的活动情况,对出现的一些异常情况要积极主动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
第六条 宗教职业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则:
1. 不得进行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人民民主专政,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活动;
对宗教职业人员中触犯刑律的违法犯罪分子,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宗教职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应以寺庙教堂所在地的区、乡、填人民政府为主。上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爱国宗教组织有责任经常了解管理工作的情况,督促、检查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1. 对宗教职业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评比。对表现好的宗教职业人员,由爱国宗教组织或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通报表扬或颁发奖状及一定的物质奖励;
颁发荣誉证书和授予荣誉称号须报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 对于违犯本规定的宗教职业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可由爱国宗教组织或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分别给予劝告、警告、留用察看,取销宗教职业人员资格的处分。
5. 不得在寺庙教堂以外进行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或者出售、散发宗教宣传品;
对宗教教职人员认定有什么意见建议
对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意见建议一、概述宗教教职人员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职责是传播宗教文化、引导信徒,以及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十分重要,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标准。
本文将从宗教教职人员的资质条件、选拔机制、职业道德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宗教教职人员的资质条件1. 知识水平宗教教职人员作为宗教文化的传播者,应当拥有扎实的宗教知识和学术背景。
对于不同的宗教,其知识要求也有所不同。
比如佛教教职人员应当具备深厚的佛学知识,基督教教职人员需具备圣经解读能力等。
2. 经验与实践宗教教职人员需要在宗教实践中有一定的经验积累,能够灵活运用宗教文化知识解答信徒的问题,为他们提供有益的指导。
3. 职业道德标准对于宗教教职人员而言,职业道德尤为重要。
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真诚关爱信徒,维护宗教的纯洁性和尊严性。
三、宗教教职人员的选拔机制1. 严格的资格审核对于欲成为宗教教职人员的个人,应当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核。
必须要求其具备相关学位等级背景或专业认证,并且通过相关的能力测试,以确保其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达到一定标准。
2. 多元化的选拔渠道为了吸引更多优秀的宗教教职人员加入,选拔机制应当更加多元化,包括定期组织专业能力竞赛、开展学术研究课题和论文评比等方式,激发宗教教职人员的创造力和专业热情。
3. 健全的培训体系对于新进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培训体系,进行系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使其更好地适应职责和使命。
四、宗教教职人员的职业发展1. 职称评定机制建立完善的宗教教职人员职称评定机制,根据其在宗教事业中的贡献和影响力,给予相应的职业评定,激励他们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2. 建立人才交流机制各类宗教机构之间应该建立人才交流机制,定期组织宗教教职人员交流和学习,促进宗教教职人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提高整体水平。
3. 关爱政策建立完善的宗教教职人员关爱政策,包括提供优厚的薪酬待遇、完善的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以及开展精神文化关怀活动,关注宗教教职人员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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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职人员评比,聘用制度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热爱宗教,维护法律尊严,人民的利益,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2、服从政府民族宗教部门和所在地管理部门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保证有关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得到落实;坚持独立自主办事,做到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3、遵守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公民信教或不信教自由,带领信教群众从事正常的宗教活动。
4、教育宗教群众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提倡简办婚丧事,改变旧风习俗,树新风,为双文明建设作贡献。
5、积极参加民族宗教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和社会活动,及时向宗教管理部门汇报宗教活动情况,发现意外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6、品质端正,办事公道,在宗教方面有较好的修养,在宗教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能够配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小组成员积极办事。
7、有当地常住户口和公民权力。
8、此制度符合在宗教场所任职的依马目(阿訇)和管理小组组长。
评比教职人员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宗教
活动场所的年检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评比教职人员与评比《五好宗教人士》一并进行。
评比以政审为主,结合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宗教管理法规及我公司制定的十项制度进行。
9、评比工作中,如发现违反以上规定的教职人员,视情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查看、撤消教职资格的处分。
教职人员中如有违反刑法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XXX开发公司党群工作部
2014年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