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问题对新闻自由的限制研究以美国新闻法判例为例
媒体自由受限的案例

媒体自由受限的案例五角大楼文件案:国家安全与新闻自由他为了反对美国政府,借助新闻界将全球公募之于众,却得到了美国的支持。
他为什么会反对政府?究竟是怎样的国家基因?让我们走进五角大楼文件案的始末,重现这场不见血的法律硝之战一,历史现场1、起因·越战扩大化19 65年春,战争期间,松军已成为美国历史越战不得人心的任性。
国家孤弹爆炸事件;爆炸事故,下令松对轰炸一场,并利用政府轰炸报告的手段使从对核事件发生的影响,也让他在战争内部何何何出行动。
国会有很大的分歧,国会议员没有经过授权,就可以自行宣战的做法,因为根据宪法,只有国会宣战的做法。
1965 年 5 月,艾战争贝尔去越南在越南。
1965 年,他目睹了美国上的种种谎言、秘密,政府对道德和良知的背弃,对美国的从众和博弈,他的思想发生了他从一个越南战争的支持者转向了一个坚定的战者。
2、五角大楼文件·越战决策的形成美国时任国防部长麦克纳马拉几乎参加了越南战争政策制定的全过程。
从1967年开始,麦克纳马拉变得不再相信自己制定的所谓越南战争政策,于是开始全面检讨美国在越南和印度支那的政策。
6月,他秘密组织人员对越南战争进行深入研究。
“五角大楼文件”收集了大量主事官员的笔记,会议记录,电话记录,备忘录等“个人文件”,反映了事关越战重大决策形成的细节过程,整项研究高度保密以避免白宫的耳目。
麦克纳马拉艾尔斯伯格受命参与这项秘密研究,这使他有机会接触了许多绝密档案,并有时间思考美国在越南的教训。
3、艾尔斯伯格·反战行动之始从1970年开始,艾尔斯伯格试图说服国会反战派议员向尼克松政府挑战,以早日结束越战,虽然这些议员反对战争,但谁也不准备拿自己的政治前途作为赌注,同以总统为首的主战派斗争,而只不过是做出些姿态以应付选民、顺应民意。
艾尔斯伯格因此四处碰壁。
他的种种努力收效甚微。
最终他下定决心,冒着终身监禁的危险,将7000多页美国对越政策的绝密文件偷偷复印,交给报纸予以发表。
美国法律体系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7年1月20日,唐纳德·特朗普正式就任美国总统,成为美国历史上第45任总统。
特朗普在竞选期间和上任后,多次发表针对穆斯林、墨西哥移民等群体的歧视性言论,引发了美国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
2017年1月27日,特朗普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禁止7个穆斯林国家公民入境美国,引发了美国国内外的强烈反响。
随后,美国前总统奥巴马起诉特朗普,要求联邦法院阻止该行政命令的实施。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特朗普行政命令的合法性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特朗普签署的行政命令是否合法。
根据美国宪法,总统有权在国家安全等方面采取行政措施。
然而,特朗普的行政命令被指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以及第五修正案关于平等保护的条款。
2. 法院对总统权力的限制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是法院是否有权限制总统的行政权力。
在美国,法院通常对行政权力进行审查,以保护公民权利和宪法原则。
然而,法院在限制总统权力时,需要平衡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这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初审法院判决2017年2月3日,美国华盛顿西区地方法院法官詹姆斯·罗伯茨判决特朗普的行政命令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并禁止该行政命令的实施。
罗伯茨法官认为,该行政命令涉嫌对特定宗教群体进行歧视,违反了平等保护的条款。
2. 上诉法院判决特朗普政府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向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2月9日,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认为特朗普的行政命令违反了美国宪法。
3. 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特朗普政府随后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比4的票数判决特朗普的行政命令合法。
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安东尼·肯尼迪、塞缪尔·阿利托、克拉伦斯·托马斯和大卫·索托马约尔组成多数派,认为特朗普的行政命令在国家安全方面具有合理依据,法院无权过度干预总统的行政权力。
浅析美国新闻史上新闻法和新闻自由的关系

本人权之一 , 因此每个公 民都享有 言论 和
出版 等 自 由 。 在 新 闻 自 由理 论 的 主 导 下 ,
资产 阶级 的新 闻事 业得 以产生 、 发 展和巩
民依 附于土地及 地主 , 而地 主又依附于更
大 的土地主直至君主 , 从 而 形 成 了一 种 金
固, 该理论也因而成为资本 主义新 闻法 产
在1 9 5 1 年 召开 的 国 际新 闻学会 上 , 对新 闻 自由 的定义 为 : 包 括 自由接 近新
闻、 自 由传 播 新 闻 、 自由 发 行 报 纸 ( 其 中 包 括 电台和 电视台 ) 以及 自 由 表 达 意 见 。 从
、
新 闻法 ( 主要 指资本主义国家 ) 产
发展 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 于资本主义制
N E W S W O R L D I 学 子 论 文 选 登
浅 析 美 国新 闻史 上 新 闻法 和 新 闻 自由的关 系
。陈 磊
【 摘
要】 与其他英 美法 系国家一样 , 在 美 国没有一部 系统 完整的新闻法典 , 高校 新闻传播专业教 育的课程 中也没有一 门课程 叫
“ 新 闻法” 。 美国在具体 的新闻实践 中主要 遵循 的是《 宪法第一修 正案》 所确定的“ 言论 自由” 和“ 新 闻 自由” 原则及在历 史发展过 生的各种判例及其确 定原 则。 但是 , 新闻 自由 同样 也受到 了法律 的限制。 美国政府 ( 通常通过法律 ) 与新 闻 媒 体对抗 、 博弈 、 妥协 、 合作 等 , 在诸 多现 实且互相制约 的 因素 中, 美国新闻界不断获得发展 , 美 国也 最终成 为 了世 界上新 闻业 最发 达
市场经济极不发达 。 由于几乎不存在经济
信息安全与信息自由的法律探讨——以美国为例

◆法律经纬2016・11(中)信息安全与信息自由的法律探讨——以美国为例马辛旻摘要随着信息安全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某些保障信息安全的法律条款或政府行为不可避免地与信息自由理念发生冲突。
在美国众多维护信息安全的法案中,《信息自由法案》影响深远,《爱国者法案》争议最多。
本文通过分析有关《信息自由法案》的法院判例发现,最高法院在保护敏感信息、注重信息安全的同时,支持信息自由的观点仍然存在。
针对《爱国者法案》中的某些敏感条款,反对者的声音明显压过支持者,联邦政府承受着多方压力。
关键词信息安全信息自由法案作者简介:马辛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1.171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各国在越来越关注信息安全的同时,信息安全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冲突愈发显著。
1946年12月14日联合国召开第一次成员国大会并通过了第59号决议,首次将信息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加以承认与保护,决议宣告信息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是联合国所致力维护之一切自由的基石。
此后,信息自由权逐渐被世界所认可,并被写入各个国家的宪法之中。
二战之后,信息安全问题也逐渐被世界各国重视。
“9・11”事件在给美国政府以沉痛打击的同时,也给世界信息安全敲响了警钟。
“棱镜门”事件发生后,信息安全再一次成为焦点议题,各国纷纷采取加强信息安全保护的措施:欧盟已经出台了最新的网络安全战略,俄罗斯总统普京授权联邦安全部门建立“俄罗斯联邦信息资源防止网络攻击系统”,日本则强行通过了《特定秘密保护法案》。
在推行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同时,信息分类不可避免,而这将会改变已有的信息获取模式,并且会对早已深入人心的信息自由观念形成冲击。
在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的美国,信息安全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冲突更加显著,也十分具有借鉴意义。
本文以美国为背景,通过分析涉及信息安全和信息自由的相关法律和法院判例,试图揭示信息安全与信息自由之间关系的复杂性。
国家安全问题对新闻自由的限制研究以美国新闻法判例为例

1968 年,美国俄亥俄州三 K 党首领布兰登伯格通过电视传媒召集地方三 K 党成 员,并扬言“如果我们的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继续压制高加索白种人,我们将采取某 些报复行动。我们有 40 万人,将于 7 月 4 日向国会进军。”他被指控“以犯罪、破 坏、暴力或其他非法恐怖手段达成政治改革”,违反俄亥俄州的《组织犯罪防治法》。 最终,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州法院的判决,认为俄亥俄州的此项法律违宪。此案确定了 “霍尔姆斯—布兰戴斯反对意见”的主导地位,即煽动暴力必须付诸具体行动,造成的 危险必须迫在眉睫,明确地增强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程度。从此案可以 看出“,明显而现存危险”原则对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限制实质上更多的是对言论的 保护。
“明显而现存危险”原则是联邦最高法院确定言论自由界线的首次尝试,于 1919 年 由联邦最高法院的霍尔姆斯大法官首次提出,并在以后 50 年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培育和 发展。法学家法官们越来越认识到比起对言论进行严格的限制,把言论放在思想的自由 市场上进行讨论更能促进真理的尽早获得,从而体现“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权利 的真正内涵。下面通过四个标志性判例进行阐述。
的竞争中接受检验。他强调,要把一个行为认定为是《反间谍法》禁止的犯罪,这 一行为就必须有破坏或阻碍美国进行战争的意图。只有罪恶的现存危险或存在导致这一 危险的意图,才能证明国会对不涉及个人权利的言论表达设限是正当的。这一修正很大 程度上扭转了“明显而现存危险”原则的性质,美国宪法学者因格贝尔和薛佛林等人均 支持保护反对意见,并全面探讨了通过思想市场寻求真理的观点。虽然与提出“明显而 现存危险”原则的申克案相距不到一年,但该原则在学界和法律界的解释有了新的突破, 人们普遍认同应该增强对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保护,把言论放到思想的自由市场上进 行讨论,除非特殊情况,政府应尽量减少对言论的限制,在涉及国家安全问题时,政府 也应承担举证义务,证明言论发出者在意图、行动和结果等方面均有明显且迫在眉睫危 险。
新闻自由与个人名誉的艰难平衡美国媒体中的诽谤诉讼

新闻自由与个人名誉的艰难平衡:美国媒体中的诽谤诉讼关键词:新闻自由诽谤诉讼美国媒体公众人物在讨论新闻自由和名誉权案件时,国内法律学者们经常提及的一个参考案件是1964年发生在美国的《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以下简称《时报》案)1。
但是,这一当时只涉及政府官员公职行为的原则,何以会逐渐扩大到“公众人物”?如何确定公众人物?是否在所有涉及公众人物的诽谤案中,大众媒体都可以免责?如何能够在保证新闻自由的前提下,保护个人的名誉权?对这些问题,国内学者较少论及。
本文试图描述《纽约时报》案原则的确定、发展和收缩的过程,探讨其中的原因。
这或许对目前国内因民法典的起草而出现的有关公众人物名誉权的讨论有所启示。
一)《时报》案是美国宪政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其源起与当时美国国内风起云涌的民权运动密切相关。
为了扩大黑人民权运动的影响,争取社会支持,1960年3月29日,64位著名民权人士购买了《纽约时报》一个整版的篇幅,刊登了题为《请倾听他们的呐喊》(Heed Their Rising Voices)的政治宣传广告,为民权运动募捐基金。
这幅广告猛烈地抨击了美国南方各级政府镇压民权示威的行径,其中特别谴责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方以“恐怖浪潮”对待非暴力示威群众的行为。
广告还称,这些“南方的违宪者”正在一意孤行,镇压和消灭黑人民权运动及其领袖马丁•路德•金。
后来,这个广告中有个别细节被发现不够真实。
于是,蒙哥马利市负责警察局的民选市政专员(elected commissioner)萨利文(L.B.Sullivan),写信给《纽约时报》和部分签名人士,有求撤回广告。
2在遭到拒绝后,便控告阿伯纳斯(Ralph D. Abernathy)等4名在广告署名的黑人牧师3和《纽约时报》严重损害了他作为警方首脑的名誉,犯有诽谤罪,要求50万美元的名誉赔偿。
萨利文起诉所依据的是阿拉巴马州法:官员可以告指责其职务行为的言论诽谤,但不得请求赔偿,除非事先书面要求对方收回言论并遭到拒绝。
美国法律视角下的媒体责任

美国法律视角下的媒体责任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媒体的角色变得愈发重要,成为了影响社会舆论和公众意识形态的关键力量。
然而,随着媒体的权威地位逐渐增长,其责任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从美国法律的视角来看,媒体在信息传播中负有一定的责任。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媒体责任的法律要求和限制。
一、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言论自由是美国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之一。
美国《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国会不得立法限制言论自由,或限制新闻的自由。
无论是通过言辞、印刷品、纠缠、或和平集会的方式,人民都有发表和传播信息的权利。
” 这意味着媒体在言论上享有广泛的自由,可以传播意见、报道新闻并对政府进行监督。
然而,美国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是完全无限制的。
媒体在行使言论自由时必须遵守一些法律要求和限制。
例如,诽谤、侵犯隐私、诱导犯罪等行为都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言论。
媒体在报道时需要谨慎审查信息的真实性,并避免给他人带来不当侵害或伤害。
二、媒体的报道义务与法律责任在美国法律中,媒体被要求履行一定的报道义务和法律责任,以确保公众获得准确、公正、全面的信息。
这些义务和责任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来实现。
以下是几个美国法律视角下的关键法律责任:1. 新闻事实准确性:媒体应该尽可能保证报道的事实准确性。
虽然法律上不存在所谓的“公平和准确法律”,但当报道关乎公共利益或涉及个人声誉时,媒体要承担起事实查证的责任。
2. 面对公共人物:与私人人物不同,公共人物更容易受到非法侵犯行为的限制,由于公共人物的行为和言论通常会对公众产生重大影响,媒体可以更自由地报道其行为和言论,但必须确保报道的准确性,以免给公共人物带来无端的伤害。
3. 侵犯隐私:媒体对个人的隐私权有一定限制,特别是当隐私违背公共利益或与公众重要事务有关时,例如公共人物的不道德行为或犯罪行为。
然而,在报道个人隐私时,媒体必须掌握平衡,并在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權之间做出权衡。
4. 知情权:公众有权获得重要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信息。
美国的新闻自由与管制

美国的新闻自由与管制2013-11-11 15:04:48原文地址:美国的新闻自由与管制作者:云-山-水-客核心提示:由于普世系媒体以及亲美公知长期以来不停地灌输影像,许多中国人头脑中形成这样一个印象:美国是新闻绝对自由的社会,政府根本不管媒体报道什么内容,因为新闻自由受美国宪法保护,政府也无可奈何。
下面我整理一些资料,试图还原美国新闻环境的本来面目。
一、美国“新闻自由”的本质. 有这样一篇美国人写的政治寓言非常犀利:【一个美国人来到一个小岛了解当地的民主制度。
这个小岛的国王介绍:我们非常民主,开会讨论的时候全民参加,每人拿一个金喇叭,表决的时候看哪一方的喇叭声音大来决定胜负。
美国人一听这个制度很民主呀,要求现场观摩一下。
议事那天,讨论到有关措施时,不管支持还是反对,总是那几个人拿出金喇叭狂吹,其他人一动不动。
美国人很奇怪,问国王:“ 其他人为什么不吹喇叭。
” 国王回答:“因为他们买不起金喇叭。
” 美国人说你这哪是民主啊,分明是富人统治。
国王问:“你们是怎么民主的?”美国人开始介绍新闻监督,怎么通过媒体来制约政府。
国王问:“你们的媒体属于谁呀。
” “有钱人。
” 国王大笑:“这和金喇叭一样啊。
”】如果在美国待得久了,就会充分理解这个一针见血的寓言。
美国的新闻媒体掌握在大资本财团手里,无论表象如何,骨子里都是传播有利于资本财团的内容。
所谓的“新闻自由”,实质是资本的自由。
或许有时不同资本财团间会有冲突,有时也会把政府架在火上烤,但媒体的资本属性本质是不会变的。
美国的新闻自由和监督上最耀眼的光环是因为他们常常和政府唱反调,在很有正义感的人们的眼中,和政府作对就是有充分的自由,同时也是在进行监督。
和世界上一些国家相比,美国的新闻媒体确实不在乎政府的脸面,也不怕政府的权威,他们好像是专门和政府对着干似的。
大报和联邦政府对着干,小报和地方政府对着干,在美国从政的人,就没有一个没挨过骂的。
比如美国联邦政府已经被新闻媒体骂了二百年了,都成了一种习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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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为例
对新闻自由最为基础的限制原则是国家安全,即新闻自由的权利范围应被限制在不 威胁国家正常安全运转的基础上。在战争等特殊时期,因国家安全问题对新闻自由做出 的限制格外严格。美国的《反煽动法》、《外国人法》、《反间谍法》等法律均对战时 的新闻自由做出了明确限制。宪法学者们对这几部法律的合宪性一直存在争议,在具体 判例中也有体现。尽管如此,它们从确立到失效的整个过程仍能体现出新闻自由问题上 法律观念的变迁,即经过不断的发展和演变,对新闻自由的限制性法律已经由消极的否 定性限制逐步发展为积极的肯定性保护,其中以“明显而现存危险”原则具体适用的变 化最为典型。
的竞争中接受检验。他强调,要把一个行为认定为是《反间谍法》禁止的犯罪,这 一行为就必须有破坏或阻碍美国进行战争的意图。只有罪恶的现存危险或存在导致这一 危险的意图,才能证明国会对不涉及个人权利的言论表达设限是正当的。这一修正很大 程度上扭转了“明显而现存危险”原则的性质,美国宪法学者因格贝尔和薛佛林等人均 支持保护反对意见,并全面探讨了通过思想市场寻求真理的观点。虽然与提出“明显而 现存危险”原则的申克案相距不到一年,但该原则在学界和法律界的解释有了新的突破, 人们普遍认同应该增强对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保护,把言论放到思想的自由市场上进 行讨论,除非特殊情况,政府应尽量减少对言论的限制,在涉及国家安全问题时,政府 也应承担举证义务,证明言论发出者在意图、行动和结果等方面均有明显且迫在眉睫危 险。
艾布拉姆斯诉合众国案的主角是四名反战人士,他们为了抗议威尔逊总统出兵苏俄 的决定,站在纽约下东区一栋大楼的楼顶散发传单,号召发起一场军火企业工人大罢工 来抵制出兵的政策。在“艾布拉姆斯诉合众在申克案和德布斯案中的理论。他表示即使是不受公众欢 迎的思想,也应该有机会在“思想市场”
经过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和演变,在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中,“新闻自由”的自由程 度不断提高,最常援引的“明显而现存危险”原则从最初的消极性限制原则逐渐发展为 肯定性允许原则。这标志着对新闻自由限制的法律规定实质上是对政府的限制大于对言 论的限制,除了对明显危害国家安全的行动进行约束之外,更多的是对新闻自由和言论 自由的保护。美国关于新闻自由问题这样的立法和执法原则值得其他国家参考和借鉴。
“明显而即刻的(或作“现存的”)危险”原则肇始于 1919 年的申克诉合众国一 案。申克是社会党总书记,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他因散发抨击美国征兵违宪的传单 并煽动应召男子抵制征召以维护权利,被联邦区法院判决违反 1917 年的《反间谍法》。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反间谍法》是否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首席法官霍尔姆斯在判决 意见中写道:“我们承认,被告传单所说的一切,若在平时的许多场合,都属宪法所保 障的权利。但一切行为的性质应由行为时的环境来确定。对言论自由作最严格的保护, 也不会容忍一个人在戏院中妄呼起火,引起恐慌。禁令所禁止的一切可造成暴力后果的 言论也不受保护。一切有关言论的案件,其问题在于所发表的言论在当时所处的环境及 其性质下,是否能造成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产生实际祸害。如果有这种危险,国会就有 权阻止。这是一个是否迫近和程度的问题。当国家处于战争状态下,许多和平时可容许 的言论,因其妨碍战事而变得不能容许了,法院也不认为它们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霍尔姆斯法官“反间谍法不违宪,维持下级法院判决”的意见引起了学界的争议,“明 显而即刻的危险”
时,具有极大的特殊性为由做出了倾向限制言论的判定,但也有很多人在本案的讨论中 提出了不同于“明显而现存危险”原则的新观点。汉德法官强调对不同意见的宽容。他 提出“直接煽动”标准,强调除了直接煽动非法行动的言论外,其他所有言论,不管其 对政府的批评多么尖锐,都应根据第一修正案予以保护。查菲也支持这一观点。“直接 煽动”标准对霍尔姆斯法官起到了较大影响,为此后言论自由冲突国家安全问题的判例 提供了新的视角,奠定了放宽言论限制的基础。自德布斯诉合众国案开始,美国宪法学 界才兴起了针对“明显而现存危险”原则是一条否定性限制规则还是肯定性允许规则问 题的讨论。
原则也激起了空前辩论。在这一阶段“,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主要作用于对言 论自由的消极性限制,强调在特殊背景下,政府限制言论的权力。
最高法院裁定申克案一周后,又裁定了德布斯诉合众国案,本案是第一次适用“明 显而现存危险”原则的案例。美国工人运动领袖德布斯在俄亥俄州康顿城发表反对美国 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演讲,随后因触犯 1917 年《反间谍法》被逮捕。本案的争议点 主要在于如何确定“明显而现存危险”标准的界限。尽管霍尔姆斯法官以战时不同于平
“明显而现存危险”原则是联邦最高法院确定言论自由界线的首次尝试,于 1919 年 由联邦最高法院的霍尔姆斯大法官首次提出,并在以后 50 年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培育和 发展。法学家法官们越来越认识到比起对言论进行严格的限制,把言论放在思想的自由 市场上进行讨论更能促进真理的尽早获得,从而体现“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权利 的真正内涵。下面通过四个标志性判例进行阐述。
1968 年,美国俄亥俄州三 K 党首领布兰登伯格通过电视传媒召集地方三 K 党成 员,并扬言“如果我们的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继续压制高加索白种人,我们将采取某 些报复行动。我们有 40 万人,将于 7 月 4 日向国会进军。”他被指控“以犯罪、破 坏、暴力或其他非法恐怖手段达成政治改革”,违反俄亥俄州的《组织犯罪防治法》。 最终,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州法院的判决,认为俄亥俄州的此项法律违宪。此案确定了 “霍尔姆斯—布兰戴斯反对意见”的主导地位,即煽动暴力必须付诸具体行动,造成的 危险必须迫在眉睫,明确地增强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程度。从此案可以 看出“,明显而现存危险”原则对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限制实质上更多的是对言论的 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