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了维护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技术应用型合格人才,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终考核。
第七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
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职业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职业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普通班、特长班、订单班等不同类型的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信息化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时,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办理注册手续,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等。
第五条学校应在学生注册后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为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注册后,学校应将学生的学籍信息录入学校学籍管理系统,并定期更新。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七条学生在学籍注册后,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学籍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八条学籍变动的类型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九条学生转学,应按照转入学校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转入、转出学校批准后,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第十条学生休学,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学生复学,应在休学期满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退学,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开除学籍,应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进行,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入学登记表、学籍变动登记表、成绩单、奖惩记录、休学复学证明等。
第十六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五章学籍管理责任第十七条学校校长对本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学校学籍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福建船政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切实保障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章程》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经学院公布的对全院各单位、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
第三条学院及学院授权的各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制定、修改和废止面向全院的规章制度,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遵循国家方针、政策,符合学院实际情况,贯彻学院整体工作方案,切实保障全院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规章制度的内容应明确、具体,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国家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内容,学院规章制度原则上不再重复规定。
实施中有关程序、步骤等具体内容,可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
对某项具体工作、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某项决定、规章,可称意见、通知。
规章制度原则上以条文形式表述,可分条、款、项、目,应结构严谨、条理清晰、表达准确、文字简练。
第七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为立项、起草、审议、公布、解释。
其中,起草、审议、公布是必经程序。
第八条学院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规章制度建设,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职权范围的,由牵头部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制定第九条规章制度的立项由学院职能部门根据学院工作需要提出,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纳入学院年度规章制度制定计划。
第十条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应广泛征求学院各相关单位及师生员工的意见,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的审议由学院职能部门将起草的规章制度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公布。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的解释由学院职能部门负责,必要时可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第十三条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由学院职能部门提出,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办公室公布。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课程标准制定与管理规定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课程教学标准制订与管理规定闽交院教〔2008〕90号课程教学标准是落实专业培养计划,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最基本教学文件,是学校管理和评价课程的基础,是组织教学、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课程教学管理、考试命题和教材选用与编写的主要依据。
为促进和深化学院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教学模式改革,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对课程教学标准的制订与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课程教学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1、课程教学标准要准确地贯彻专业培养计划所体现的教育思想和教学计划的整体要求,各门课程的教学标准都要服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课程学习目标对本课程的教学要求,相同课程在不同专业的教学计划中要按各自课程目标和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有所区别。
2、新开发的课程,原则上要先制订教学标准,而后编写讲义或确定教材。
对新课程的课程目标、课程名称、教学内容、课程结构和教学模式要经教研室会议审议和论证。
3、课程教学标准制订要符合时代要求,要突出体现教育教学观念的更新和教育思想的转变,要符合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要求,要体现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模式改革精神,不能服从于某一本教材或某一时期的特定体例。
4、课程教学标准的制订要以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培养为主线,从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性质、地位及作用的角度,设计课程的教学目标和内容;以实现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与价值观的课程教学功能和促进学生主动参与、亲身实践、独立思考、合作探究,发展能力为目标,设计课程的教学方法、手段与课程的多元评价方案,实现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为学生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5、鉴于规范性要求,课程教学标准的格式及内容应与本规定中所要求的格式统一,力求文字严谨、意义明确扼要、名词术语规范。
二、课程教学标准的管理1、课程教学标准是组织课程课堂教学的依据,为了保证课程教学的连续性、稳定性,教学标准一经批准后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严格参照执行,不得随意改动。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核准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修订章程的批复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核准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修订章
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0.10.29
•【字号】闽教法〔2020〕15号
•【施行日期】2020.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核准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修订章程的批
复
闽教法〔2020〕15号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你校《关于修订章程的报告》(闽交院办〔2020〕43 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校修订原章程部分条款并向社会公告经我厅核准的章程。
二、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教党〔2019〕48号)规定,建议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
三、请你校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新修订的学校章程,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探索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附件: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章程(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0年10月29日。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明确学生权利和义务,规范学生行为,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利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的报名、注册、报到、注册、转专业、休学、复学、肄业、退学、评定、毕业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管理的过程。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公平竞争的权利。
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的领导责任属于学校的教务处和副校长,具体执行责任属于学校教务处和班主任。
第六条学生在学籍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教育活动,发展自己的专业技能。
第二章学生学籍管理程序第七条学生报名:学生在入学前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准备相关材料,填写报名表,经相应审核后,完成报名手续。
第八条学生注册:新生在报到后,应到学校教务处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提交相关材料并进行审查。
第十条学生转专业:学生在入学后,如需转专业,应遵循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经过所在专业组织审核,并获得转专业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学生如需休学,应提前提出申请,填写休学手续,并经过学校教务处审批,获得休学资格。
第十二条学生复学:休学期满后,学生应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填写相关手续,并经过学校教务处审批,获得复学资格。
第十三条学生肄业:学生在学业期间,如果无法完成学业要求,经过学校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合作单位认可,可以申请肄业。
第十四条学生退学:学生在校期间,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学业或违反学校规定,经过学校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退学。
第十五条学生评定: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按照学生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学生的学习成绩、综合素质进行评定,并向学生本人公布。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学生在全部学业完成后,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领导批准,颁发毕业证书。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毕业顶岗实习管理办法(试行)闽交院教…2007‟137号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精神,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切实增强学生职业能力,学院本着“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为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适应实施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顶岗实习的指导思想顶岗实习是高职教育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劳动观念、职业素养、社会适应能力、动手能力,缩短学生走上工作岗位的适应期,提高就业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
顶岗实习必须由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共同参与完成。
学校在三方中处于主导地位,是学生顶岗实习活动的组织者,在整个运作过程中起着最为关键的作用;实习单位是顶岗实习的协助者,负责提供顶岗实习岗位、接纳学生的顶岗实习工作;学生则是顶岗实习的执行者,在教师的安排、指导下参加顶岗实习,通过顶岗实习将已掌握的基本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运用到实践中,并利用岗位实践进一步提高实践技能、开阔专业视野,养成爱岗敬业、吃苦耐劳的良好习惯和实事求是、团结协作的工作作风,树立起质量意识、效益意识、竞争意识,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尽快成为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技能人才。
二、顶岗实习的组织安排1、组织机构顶岗实习工作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进行统一协调,学生处、督导办负责配合协助,各系(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系(部)应每年成立顶岗实习领导小组,并报教务处备案。
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管理组织各专业的顶岗实习,小组成员由系书记、主任、教研室主任及企业相关人员共同组成。
系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2、组织程序学院的顶岗实习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外实习基地的顶岗实习;一类是经过企业与学生双向选择,到相关企业进行的预就业顶岗实习。
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分制学籍管理,根据《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章程和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就业创业能力和跨文化素质的复合型技术技能型高级人才。
学校通过绩点学分制、主辅修制和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校院分级管理,教务处代表学校负责指导实施和具体事项的终端审核、备案等工作;各二级学院(部)负责组织实施和具体事项的受理、认定、审核、报批(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制与学期第五条学制: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科层次的标准修业年限为3年,我校实行弹性学制为2-8年。
学分制允许提前1年或延长最长不超过5年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在校生创业累计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8年。
第六条需提前毕业者须在毕业前1学期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需延长修业年限者须在标准修业年限结束前1学期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报学校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学期:一般每学年为两个学期。
在保证完成教学学时的前提下,每学期教学周一般为18-21周。
第八条为鼓励创新教育教学改,各二级学院(部)可探索试行多学期、分段式等灵活多样的教学组织形式,但教学总时间不应低于规定的范围,且需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报学校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九条注册分入学注册和学年注册两种。
(一)入学注册1.入学注册是指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向专业所在学院(部)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二级学院(部)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由学校注册学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闽交院教〔2008〕110号为了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促进教育改革,保证学院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第21号令)和《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育部教高[2006]16号)文精神,结合我院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通过书面方式并附相应证明,向被录取的系(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由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教务处签注意见,分管院长审核,报院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于下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报省教育厅,抄送省、生源所在地(市)招生办公室,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六条学生应于学期开学时,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
并持学生证向所在系(部)办公室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系(部)办公室负责依据学院财务部门提供的学生已缴费信息按规定办理学生的注册工作,并及时将学生报到和注册的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经注册后方取得新学期的学习资格。
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和注册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病假必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和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或到校不办理注册手续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课程及学分第七条为了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做到以人为本,因材施教,个性发展,让学生根据自身条件、能力和兴趣,合理规划学习时间、学习进度和知识结构,学院试行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毕业总学分:毕业总学分定额各专业可以有差别,一般三年制各高职专业应控制在135-145学分以内。
二年制各高职专业应控制在96-100学分以内第八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一)必修课指为保证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学生必须学习的课程。
必修课包括文化基础课、专业理论课和实践性环节。
(二)选修课指学生可以有选择性地进行学习的课程。
选修课分为任选课、限选课和选修实践性环节。
1.任选课指为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全面素质,培养和发展学生兴趣特长和潜能的课程。
公共任选课面向全校学生开设,专业任选课面向本系部学生开设。
学院和各系部应充分重视任选课的设置,开发较多的课程,鼓励学生自主选修,并认真作好任选课的教学管理工作。
2.限选课指学生在系(部)提供的选修课范围内,按系(部)规定要求选修一定学分,以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能力的课程。
各系(部)应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更好地适应社会进步的要求,满足学生的选择愿望。
第九条必修课、限选课、专业任选课和选修实践性环节应按其内在联系在各学期合理设置。
公共选修课每学期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十条学分是度量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是学生学习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制订教学计划的依据。
具体学分计算方法如下:1.理论教学:以课程为单位折算学分,原则上课程的周学时即为该课程的学分数,以18学时折算1学分,并按“二舍三入、七退八进”进行约算,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
2.实践教学:以完成的实践技能项目为单位折算学分。
(1)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毕业实习每周0.5学分计算。
(2)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毕业)教育、体育、艺术操作练习类选修课程按36学时计1学分或2周计1学分。
(3)独立开设的实验课按18学时计1学分或1周计1学分(3)社会实践原则上集中安排的每周计0.5学分,分散安排的由各系(部)视具体情况确定。
3.课外素质教育选修项目:课外素质教育选修项目按项目折算学分,一般一个项目折算0.5学分。
4.以下课程和教育环节不计学分;(1)一学期不满8学时的理论课课程;(2)不满一周的一次性教学实训、实习;四、考核与成绩、绩点记载办法第十一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学业方面包括按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实验专用周、课程设计、教学实习、生产实习、选修实践性环节等;操行方面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和行为习惯等。
第十二条学生注册后所选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后,该课程成绩和学分将在教学管理系统中的学生成绩档案上予以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除免考课程外,学生所修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按课程的不同要求,任课教师在教学计划中拟订考核方案,经教研室、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考核成绩(方式)由系部上报经教务处审批的考核方案执行。
使得考核方式更为灵活,更为客观的评价每个学生的能力,总评成绩及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作为独立一门课程进行考试或考查,其成绩按学期评定,并登入学生成绩卡片。
第十五条凡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设课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实验课时占本门课程的比例达30%的,实验成绩应单独记分,按一门课计算。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生产实习均按一门课计算。
第十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以A(优)、B(良)、C(中)、D(及格)、E(不及格)五级记分,也可采取百分制记分。
五级制和百分制之间的换算关系见表一。
第十七条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课程由教务处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安排。
文化基础课和主干专业课尽量实行教考分离。
考试形式和考试方法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以及各门课程的特点由教研室提出初步意见,报系部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为了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和技能的程度和学习的能力,对学生的学习成绩采取学分绩点计算办法。
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之间的对应关系如下:表一:成绩分数、等级、绩点换算关系表平均学分绩点可按下式计算:参与计算的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当学期的重考、重修课程,及下学期开学初补考合格的(代替正考成绩)课程均参与计算。
以平均学分绩点和学习课程的总学分两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一学期核算一次。
学习课程的总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评优和升学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修,体育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等进行综合评定。
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的学生,由本人申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体育教研室研究,基础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调整该生体育锻炼和考核项目,考核及格可获得相应学分。
其材料应存入学院文书和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 《英语》为公共必修课,为鼓励优秀学生脱颖而出,学生入学后可以在每学期参加由学院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高职英语”水平考试,通过者,可免修该课程,即可获得《英语》课程所规定的全部学分和绩点。
在校期间通过全国CET-4考试的学生,同样可免修该课程并获得全部学分,课程成绩按4个绩点记载。
第二十一条凡修完《计算机基础》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全省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一级无纸化考试,一级考试成绩作为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学院不另行出卷。
不及格的,须再次参加考试,直至成绩及格。
第二十二条必修课考核不及格(未达到退学规定)者可参加一次补考,若补考还不及格,需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三条缺交课程平时作业达三分之一以上和不参加实验的学生或无故旷课达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试或不予评定该课程的学期考查成绩。
属必修或专业限选的课程应重修,属选修的课程应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第二十四条一般不准办理缓考。
若确因特殊原因(因病需持医院证明)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应在考试开始前三天出具有关证明,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辅导员核实、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事后补办无效(不可克服的特殊情况例外)。
缓考可安排在补考、重考或重修课程考核时进行,仍按正常考核评定成绩。
凡擅自缺考,该课程以零分计,不能参加正常补考,视课程类型须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第二十五条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在学籍处理时按“0”分记入),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不能参加正常的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补考机会。
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作退学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具体按照学院“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重修或改修课程后,在期末可再申请参加一次考试,若仍不及格,不再补考。
视课程性质须再次重修或改修该课程。
第二十七条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学院每一学期安排一次补考,补考总评及格者给予应得的学分。
补考及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补考”、“重修”字样,对外公布和学分绩点按及格计算。
补考时间安排在开学后二周内进行。
第二十八条毕业班学生考试不及格课程,在毕业学期由学院(系、部)统一组织一次补考或进行重修学习后考试,参加重修学习必须按规定缴交重修课程的学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