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章节题库(能源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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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章节题库(金融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章节题库(金融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29章金融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货币政策(北交2006年研)答:货币政策是指政府或中央银行为影响经济活动所采取的措施,尤指控制货币供给以及调控利率的各项措施。

被政府或中央银行用以达到特定或维持政策目标,比如,抑制通胀、实现完全就业或经济增长,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和设置银行最低准备金(最低储备金)。

货币政策是国家为实现经济发展任务而制定的有关金融的方针、政策及措施的总称,是所有主权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条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2.存款准备金(南开大学2006年研;南京大学2000年研)答: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中央银行的规定,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的相应比例,缴存中央银行。

其目的在于保障中央银行调节社会货币供应量,保障存款人可以随时提取存款。

这是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的传统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

3.公开市场操作(南京大学2007年研)答:公开市场操作(又称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市场流动性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中央银行与指定交易商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

这种业务的目的在于,通过扩张或者紧缩信用,调节社会货币供应量。

中国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包括人民币操作和外汇操作两部分。

1999年以来,公开市场操作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日常操作的重要工具,对于调控货币供应量、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引导货币市场利率走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4.融资租赁(南开大学2005年研)答: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

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通过相应的合同予以体现。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正是融资、买卖、租赁三结合的产物。

5.信托(华农2011年研)答:信托是指当事人一方即委托人将财产转移或者设定于他方即受托人(或称信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即为第三人即受益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与视频课程(第十七章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与视频课程(第十七章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本章结构】本章共分为五节,内容包括银行业监管及其制度概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审慎经营的监管及措施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本章的逻辑结构依然遵循从一般原理到制度规范的思路。

一、银行业监管及其制度概述本节主要介绍银行业监管的一般原理,包括四个问题:(一)为什么银行业需要监管?(二)银行业监管法的内涵和外延分别是什么?(三)银行业监管的原则是什么?(四)中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如何?二、市场准入监管本节主要介绍银行业的市场准入监管制度,包括三个问题:(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审查范围和事项是什么?(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哪些业务范围须经审批?(三)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任职的规定有哪些?三、审慎经营监管本节主要介绍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内容,包括三个问题:(一)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内容有哪些?(二)风险管理的监管的内容有哪些?(三)内部控制监管的内容是什么?四、监管措施本节主要介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包括两个问题:(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持续性监管手段有哪些?(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置措施有哪些?五、违反银行业监管法的法律责任本节主要介绍违反银行业监管法的类型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四个问题:(一)监管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有哪些?(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从事金融业务的法律责任如何?(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及其责任有哪些?(四)违法的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承担哪些责任?【基础理论】银行业监管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从狭义上讲,银行业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称。

本文从其狭义理解。

广义的银行业监管则不仅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或他律监管,也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或自律监管。

一、银行业监管的理论基础银行业监管是一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国金融监管的内容、手段及程度有所变化,但与其他行业相比,以银行业为主体的金融业从来都是各国管制最严格的行业。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章节题库(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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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一、概念题1.经济法主体与市场主体(华南理工2011年研)相关试题:经济法主体(广东财经大学2014年研)答:(1)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2)二者的区别①经济法主体是由经济法赋予法律资格的社会实体;市场主体既是一种民法主体,也是一种经济法主体;②经济法主体是存在于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主体;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③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市场主体则是在市场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3)二者的联系经济法主体体系可设计为由政府层次的主体与市场层次的主体所构成的框架,其中,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和个人。

经济法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着交叉关系。

2.经济管理主体(浙江财经大学2014年研;人大2006年研;南航2004年研)答:经济管理主体即经济法主体体系“三层框架”中的政府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它在市场监管、宏观调控关系中具有监管、调控主体资格。

具有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统一性与个别性相结合的特征。

3.市场主体资格(中财2007年研)答:市场主体资格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需要具有的资格和能力。

市场主体资格有一般市场主体资格和特殊市场主体资格之区分。

前者是指从事各种市场活动都必须具备的资格,适用民法中民事主体制度。

后者是指进入特定市场,从事特定项目、行业、地域、场所等的交易和竞争的资格,它所适用的主体范围不具有普遍性,换言之,它是对社会实体之市场准入资格的限制。

4.社会中间层主体(华农2010年研)答: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也被称为非政府公共组织或者机构、准公权力主体。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与视频课程(第三十二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与视频课程(第三十二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三十二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本章要点】一、反倾销的规定二、反补贴的规定【要点详解】一、我国的对外贸易体制改革对外贸易体制改革是依照对外贸易法贯彻我国对外贸易政策所进行的改革。

从1978年至今,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大体经历了五个阶段:1979年至1987年的探索阶段,1988年至1990年的整体推进阶段,1991年至1993年的攻坚阶段,1994年至2001年的继续深化阶段,2001年至今的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进一步深化阶段。

经过五个阶段的改革,我国外贸体制发生了根本变化。

二、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对外贸易救济(一)反倾销的规定1.倾销的概念倾销是指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行为。

2.倾销的特征(1)倾销是一种低价销售商品的行为;(2)倾销是指不正常的低价销售商品的行为;(3)倾销是以不正常的低价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4)倾销是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

3.倾销的构成要件构成倾销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低于正常价值的低价销售(2)损害事实存在我国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是否造成损害时,主要审查如下事项: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倾销产品的价格;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在调查实质性损害威胁时,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

(3)倾销与实质性损害有因果关系《反倾销守则》并未规定倾销必须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只要求倾销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则构成损害。

【例】简述反倾销的概念与构成倾销的要件。

(北交2004年研)(二)反补贴的规定1.补贴的概念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2.补贴的特征(1)补贴的给予方是一国政府或其公共机构。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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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3.1 复习笔记一、经济法地位的概念1.经济法地位的概念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2.法的体系(1)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的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的体系不同于规范性文件的体系。

规范性文件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三个基本标志:a.符合中国国情;b.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要求;c.是规范性文件体系。

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法的体系的主要区别: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规范性文件组成的体系;法的体系是由法的部门组成的体系。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中国的、社会主义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体系,其外延不包括外国的、非社会主义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体系;法的体系的外延,不仅包括国内法体系,而且包括国际法体系。

(3)法的体系也不同于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学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1.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经济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即经济法只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经济法调整的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有自己的特征的,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

2.对于否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观点的评析(1)观点一: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法都是经济的,因此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连“经济法”这个名称也不科学。

(2)观点二: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还是这些经济法规的总和,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的部门,因此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3)观点三:各种单行经济法规只是民法的补充,因此不能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4)观点四:财政法、土地管理法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因此不能认为包括财政法、土地管理法在内的经济法也是独立的法的部门。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章节题库(会计和审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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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会计和审计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会计核算(南京大学1997年研)答:会计核算又称会计反映,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尺度,对会计主体的资金运动进行的反映。

它主要是指对会计主体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经济活动进行的事后核算,也就是会计工作中记账、算账、报账的总称。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审计监督答:审计监督,是指由独立的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接受第三方的委托,对审计指向的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的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查证、鉴证、评价等一系列行为。

审计监督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

审计监督隶属于国家机关监督,除发挥自身监督职能外,同时对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监督起重要作用,从而发挥审计监督对完善税收权力制约机制的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3.审计答: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审计这种经济监督手段,是对资料作出证据搜集及分析,以评估企业财务状况,然后就资料及一般公认准则之间的相关程度作出结论及报告。

进行审计的人员必需有独立性及具相关专业知识。

其指导原则体现出间接性、超脱性、独立性、建设性等特征。

4.会计答:会计,是指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凭证为依据,借助于专门的技术方法,通过收集、处理和利用经济信息,对一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系统、连续、综合的核算,对经济活动进行组织、控制、调节和指导,促使人们权衡利弊、比较得失、讲求效果,并向会计主体内外的有关方面提供相关经济信息的活动。

现代的会计通常被分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

二、简答题1.简述审计机关的设立和领导体制。

(北大1995年研)答: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

省、市、县三级的审计机关,分别在三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章节题库(自然资源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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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自然资源法答: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自然资源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由各种资源法所构成,主要包括了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

2.探矿权(南京大学1998年研)答:探矿权是指按法定的程序取得勘查许可证,在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内和有效期限内,对批准的矿种及其伴生、共生矿产进行勘查的权利。

享有法定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向国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取得勘查许可证,在规定的区块范围和期限内,按批准的内容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权利。

3.渔业权答:渔业权指进行渔业生产活动所应取得的权利。

根据我国《渔业法》的规定,它主要包括养殖权、捕捞权等。

养殖权是指权利人经过批准,在国家和集体所有并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从事养殖经营的权利。

捕捞权是指一定的社会主体依法经批准获得在规定水域从事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活动的权利。

4.资源补救制度答:资源补救制度是指自然资源法为保护自然资源而设立的,对因一定原因而造成的自然资源的损坏或破坏,要求一定主体必须以补救、恢复自然资源为内容的义务或责任制度。

其核心内容,在于强制义务或责任主体在自然资源遭受损害时,必须以实际行动来恢复、更新、补救自然资源本身,以法律的强制力直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5.自然保护区法答:自然保护区法是指调整人们在规定、建设、管理、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自然保护区的类型划分、划定和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权限,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有关活动的规范等内容。

6.资源补偿制度相关试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研)答:资源补偿制度是指在资源利用活动中,因合法的资源利用而对他人相应的损失应给予的补偿。

资源利用的补偿不同于民法中的违法或违约而造成的损害赔偿。

杨紫煊《经济法学》第四版讲义

杨紫煊《经济法学》第四版讲义

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教学目标与要求理解并掌握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和法学基础;学会运用经济法的比较分析。

重点、难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基础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社会基础经济法产生发展的法学基础经济法的比较分析一、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一)关于经济法产生的涵义1、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2、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的制定3、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部门的形成(二)关于经济法产生的不同观点1、经济法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才产生的2、近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但并不否认“市民革命以前的经济法”的存在。

3、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4、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在以上观点中,以第一种为宜。

(三)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1、《谢尔曼法》是经济法的最早法律形式。

2、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德国对卡特尔采取的扶持政策;大战期间采取的战时经济统制政策;大战结束后,又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律用以对付困难的经济局势。

这种确认国家对私人经济活动可以直接进行干预的法律现象,被后人称之为“经济法”。

(四)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1、社会主义国家最初的经济法,根源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确立和对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

传统的民商法满足不了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要求,于是出现了专门的经济法律。

2、捷克斯洛伐克于1964年颁布了《经济法典》,这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唯一的经济法典。

3、中国经济法的产生(1)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一样,是随着公有制的确立和对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而逐步形成的。

(2)中国经济法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而逐步完善的。

(五)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1、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出现表明,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

这“一定阶段”和“必然性”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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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能源法律制度
一、概念题
1.节约能源法(南开大学2011年研)
答:节约能源法是指调整人们在利用能源以及从事相关活动中,为实现节约能源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

调整对象主要包括节能管理关系和其他经济关系。

2.能源市场供给观
答:能源市场供给观,是指在承认能源资源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安排能源产权制度,确定和培育产权主体,界定产权边界和交易规则,将能源资源及其产品纳入市场供给制度.用以追求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的合理化和能源安全、效率、持续供给的理论和观念。

3.能源法
答:形式意义的能源法是指能源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各种形态,主要指能源法律:如能源基本法、节约能源法、石油法、煤炭法、电力法、原子能法、可再生能源法,以及有关具体能源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法规。

实质意义的能源法是指调整能源合理开发、加工转换、储运、供应、贸易、利用及其规制,保证能源安全、有效、持续供给的能源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的节约能源法律制度。

答:我国的节约能源法律制度主要有:
(1)节能标准与限额管理制度。

标准和限额的确定,是确认能源节约与浪费的尺度,制定节能标准与限额,是政府对节能实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衡量用能单位是否达到节能要求的准则。

节能标准与限额管理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节能管理制度。

我国节约能源法也就节能标准和限额问题作了规定。

(2)落后用能产品淘汰制度。

落后用能产品淘汰制度是指国家对落后的用能产品实行淘汰的一整套办法。

我国节约能源法第17、25条就是关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规定。

同时还特别规定:“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3)政府支持节能管理制度。

国家运用财政、信贷、税收等经济调节手段,支持、鼓励、引导节能技术进步,是各国政府推动节能工作的通常做法。

节能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是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

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几乎毫无例外地在财政上安排资金,信贷、税收上提供优惠支持节能工作。

我国节约能源法第33、35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4)建筑物节能管理制度。

建筑物节能管理制度是指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绝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单位能耗。

我国节约能源法第37条对建筑物节能提出了具体要求。

(5)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制度。

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将用能单位区分为重点用能单位与一般用能单位,实行分类指导管理的制度。

我国节约能源法第20、28、29条规范了我国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制度。

2.简述我国煤炭业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制度。

答:(1)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①《煤炭法》规定,煤类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矿务局长、矿长负责制。

在组织煤炭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类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加强对煤炭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②目前我国已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同时,专设由总局管理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高监察的权威性,强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

要求落实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地方政府领导分工联系本地区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2)煤炭经营管理制度
①国家对煤炭经营主体的资格实行审批制度。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②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善服务,保证供应。

禁止一切非法经营活动。

③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值级不符、质价不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赔偿。

《煤炭法》第72条规定:“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简述能源法及能源法经济观。

答:(1)能源法的概念
①实质意义的能源法,指关于能源合理开发、加工转换、储运、供应、贸易、利用及其规制,保证能源安全、有效、持续供给的能源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形式意义的能源法,指能源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各种形式。

这包括制定法和非制定法。

(2)能源法的地位和作用
能源法作为独立的法的部门而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其作用在于:
①能源问题的解决需要能源法。

②能源物质利益关系的完整性、系统性和过程性特点及其调整方法的特殊要求,决定了必须有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能源法对其进行完整、系统和全过程的调整。

③能源法已为各国普遍采用,使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合理化、有序化,为能源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制度空间。

④能源法及其制度已同其他法律及其制度结合成有内在逻辑结构的法律和制度体系。

(3)能源法经济观
①能源法经济观的概念
能源法经济观,是指一系列从经济角度分析、研究能源法思想与精神的理论和观念。

②能源法经济观的意义
a.使得能源法公正、正义、科学的属性建立在需求与供给、成本与绩效、最大化、效率、均衡等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使能源法规范和制度都可以在经济上找到答案,使能源法的分析不再是空洞抽象的逻辑演绎,而是丰富具体的制度分析、制度比较和实证考察。

b.使能源法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和对现行制度的诊断与评价成为富有经济成效的理性活动。

c.能源法经济观是能源立法的思想基础、能源法守法的评价标准、能源法执法的指导原则、能源法司法的价值准绳、对现行能源法及其制度进行诊断的依据。

③能源法经济观的构成
a.能源持续发展观,指在维护地球生态系统的基础上,通过能源法及其制度安排,使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合理化,用以保证能源安全、效率、持续供给,满足社会持续发展的理论和观念。

b.能源市场供给观,指在承认能源资源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安排能源产权制度,确定和培育产权主体,界定产权边界和交易规则,将能源资源及其产品纳入市场供给制度,用以追求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的合理化和能源安全、效率、持续供给的理论和观念。

c.能源政府规制观,指在承认能源市场供给的基础上,通过安排规制能源开发利用的行政权制度,确定行政主体地位及其权限、规制范围和程序,保证政府规制在弥补市场供给不足的同时代表公共选择,用以保证能源开发利用合理化和能源安全、效率、持续供给的理论和观念。

d.能源技术创新观,指在承认技术对能源和环境影响的前提下,通过产权、市场、企业和政府的制度安排与推动先进能源技术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的安排,激励能源开发利用者进行技术创新,以提高能源效率、降低成本和减少外部性费用的理论和观念。

4.什么是电力法?
答:电力法,是指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以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为立法目的的法律。

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法》
制定于十余年前,它反映的仍是政企不分、垄断经营的市场结构。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达到了一定深度之后,要在长期被少数国有企业垄断电力等领域引入竞争,向非国有经济成分和社会资本开放,电力体制改革成了我国经济改革的重点之一。

按照2002年国务院批准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对电力行业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打破垄断、引入竞争。

5.我国在电力行业引进竞争机制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按照2002年国务院批准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我国对电力行业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打破垄断、引入竞争。

(1)厂网分开、竞价上网
①厂网分开,主要指将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资产按照发电和电网两类业务划分,管网的不管电厂,并分别进行资产重组,形成发电企业多家竞争的局面;
②竞价上网,就是各电厂分别独立报价,谁的电价低就吸收谁的电,公平竞争,上网电价在市场竞争中形成。

(2)建立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
原先实行的国家发改委行政审批式的还本付息式电价机制,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要取消行政审批,使电价形成建立在市场机制之上,将电价体系划分为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终端销售电价。

具体来说:
①发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后,上网电价由国家制定的容量电价和市场竞价产生的电量电价组成;
②对于需要垄断经营的电网公司的输、配电价,要在严格的效率原则、成本约束和激励机制之下,由政府确定定价原则;
③用户终端销售电价以上述电价为基础形成,建立与上网电价联动机制,最终形成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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