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
子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纳税区别有哪些

子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纳税区别有哪些子公司必须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纳税。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可以不独立核算,所得税可以在总公司合并汇算清缴。
对于分公司,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法人汇总纳税的制度,对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纳税区别:子公司必须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纳税。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可以不独立核算,所得税可以在总公司合并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国从2008年起开始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强调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将自动汇总到公司总部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因此需要谨慎选择。
二、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权衡《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当然,在设置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应当综合考虑: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
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其次,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浅析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及不同的税务待遇

浅析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及不同的税务待遇2014-03-19 11:25:38 1561为了适应业务需要,许多企业都想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业务联络点。
从公司管理角度出发,一般都希望这样的业务联络点只从事业务而不在当地纳税。
因此有的企业就采取在当地设立办事处方式,或者干脆连办事处也不设立,在当地租一两间房子,开始收发货物及收取客户货款。
这种行为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到,税务机关会对其经营行为核定应缴税额,责令缴纳税款和罚款。
这种经营方式其实是很愚蠢的。
因为货物在销售地缴纳完税款后,总公司还得再缴一次税,形成了“重复纳税”,得不偿失。
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这些企业对分公司、办事处如何纳税的规定缺乏了解。
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以后,基于稳定供货渠道,开辟新市场或方便客户服务的考虑,不可避免地需要在销售业务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分公司;一种为办事处。
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而办事处一般只能从事总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活动。
分公司、办事处税收待遇不同,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上。
从企业所得税看,办事处由于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没有业务收入,不存在利润,也就没有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分公司而言,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也可以汇总后由总公司集中缴纳。
对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的,由总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已在总机构汇总缴纳的证明,分公司凭此证明到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相关手续。
一般来说,汇总纳税优于独立纳税,因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
从增值税上看,办事处由于不从事经营活动,所以在当地无需缴纳增值税;而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在当地缴纳增值税。
企业的分支机构间经常会发生货物移送的行为,总机构为了避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可以按照《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的规定,设立办事处一类的机构,不开发票,不收货款,货款由客户直接汇至总部,发票直接由总部开具给客户。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税收区别及优势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税收区别及优势
一、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与总公司视为统一主体。
因此,在纳税方面,也是同总公司作为一个纳税整体,将其成本、费用、损失和收入并入总公司共同纳税。
二、子公司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与母公司视为两个主体。
因此,在纳税方面,也是同母公司分离,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承担纳税义务。
其成本、费用、损失和收入全部独立核算,独立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项税收。
三、分公司子公司税收区别及优势
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组成形式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同导致了两种分支机构在税收方面各有利弊。
分公司由于可以和总公司合并纳税,因此,分支机构的损失可以抵消总公司的所得,从而减低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子公司则不享有这种优势。
但子公司可以享受发了以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企业所得税等。
因此,企业如何选择分支机构的形式需要综合考虑分支机构的盈利能力,尽量在分支机构亏损期间采取分公司形式,而在分支机构盈利期间采取子公司形式。
分支机构与子子公司在税收筹划上有哪些区别?

分支机构与子子公司在税收筹划上有哪些区别?分支机构与子子公司在税收筹划上的区别概述分支机构和子子公司是企业在扩展业务时常用的两种形式。
在税收筹划方面,它们存在一些重要的区别。
本文将探讨分支机构和子子公司在税收筹划上的不同之处。
1. 法律实体性质- 分支机构是母公司的扩展部门,没有独立法人身份。
它们与母公司在法律上是同一实体。
- 子子公司是独立的法律实体,享有较高的法律地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 适用税收规则- 分支机构和母公司是一个纳税实体,综合计算税务义务。
直接适用母公司所在地的税务规则。
- 子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根据所在地的税法独立计算税务义务。
3. 税收筹划灵活性- 分支机构的税收筹划通常受限于母公司所在地税法的约束,筹划灵活性较低。
- 子子公司的税收筹划相对更具弹性,可以根据所在地的税法制定独立的筹划方案。
4. 税收优惠措施- 对于分支机构,通常享受与母公司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待遇。
- 子子公司可以根据所在地的税法,单独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措施,例如减免税、优惠税率等。
5. 财务报告和透明度要求- 分支机构通常需要向母公司提供财务报告,以便进行归并报表。
- 子子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报告要求,需要按照独立法人的规定进行财务披露和透明度要求。
6. 税务风险- 分支机构与母公司享有相同的纳税义务,风险共享。
母公司需承担分支机构的全部税务责任。
- 子子公司的税务风险相对独立,由子公司自行承担。
母公司通常不直接承担子子公司的税务责任。
7. 跨国税收- 对于在多个国家开展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通常需要与各国税务机构进行沟通和协商,以遵守各国的税收规定。
- 子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可以根据各个国家的税法独立遵守并开展业务,但可能需要解决跨国税收的问题。
结论分支机构和子子公司在税收筹划上有一些重要的区别。
了解这些区别可以帮助企业在选择合适的扩展形式时进行更好的税收优化和规划,以降低风险并合规经营。
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有哪些

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有哪些子公司与分公司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常常遇到的两种组织形式。
尽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名称相似,但是在税务处理方面存在一些关键区别。
本文将详细探讨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务处理上的不同之处。
首先,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定义不同。
子公司是指成立在法律上独立于母公司的独立法人实体,它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自主资本运作,并进行独立纳税。
分公司则是母公司设立的、没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它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纳税时以母公司的名义纳税。
其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务管理责任也存在差异。
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享有与母公司相同的权益和义务,其税务管理责任与母公司相对独立。
子公司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税务规定自行申报税款,提供独立的财务报表并进行纳税,税务机关直接与子公司沟通处理税务事宜。
而分公司由母公司负责代理纳税,税务机关与母公司直接沟通并处理纳税事宜。
第三,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纳税额度上也存在差异。
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纳税额度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根据公司所得税法规定,子公司需要按照自己的利润额支付所得税。
分公司则以母公司的名义进行纳税,母公司的利润额和所得税率是决定分公司纳税额度的关键因素。
此外,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纳税主体认定也有所不同。
子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其纳税主体认定相对清晰明确。
而分公司作为母公司的附属机构,纳税主体认定由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业务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确认。
最后,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务处理上的报告要求也存在差异。
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统一的报表格式和纳税申报周期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分公司则无需单独报送财务报表,母公司需将分公司的财务信息纳入母公司的财务报表中,一并提交给税务机关。
总结来说,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税务处理上存在几个关键区别。
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纳税主体认定明确,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纳税义务,需要单独申报纳税、提供独立财务报表;而分公司则以母公司的名义纳税,母公司负责代理纳税并将分公司财务信息纳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
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

一、在主体法律地位上的差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 号)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能够建立分公司。
建立分公司,应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拥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肩负。
”“公司能够建立子公司,子公司拥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肩负民事责任。
”因而可知,在主体法律地位上它们是完好不一样的:1、子公司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肩负民事责任,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民事经济活动 ;独立肩负公司行为所带来的全部结果与责任。
2、分公司在法律上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不拥有独立肩负民事责任的资格,也就是说它在法律上是附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个体。
二、在关系关系上的差别1、子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一般表现的是股份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许是全资控制,或许是最大股东的控制。
子公司在经济和决议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子公司拥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拥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富。
子公司推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分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一般表现为是总机构与分机构的关系,拥有附属的特征。
分公司在实质上就是总公司的一个布置在异地的派出机构。
分公司一般都不是完好独立核算单位,盈亏不过一种业绩查核。
子公司能够建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不行能拥有子公司。
三、在税务办理上的差别(一)子公司的办理子公司是作为独立法人,推行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是完好独立的纳税人,肩负全面的纳税义务。
(二)分公司的办理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的一种,合用总分机构的有关政策。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察和管理。
1、公司所得税方面(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印发〈跨地域经营汇总纳税公司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 2012 年第 57 号()以下简称“税总 2012 年 57 号通告”)规定,居民公司在中国境内跨地域(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拥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公司为跨地域经营汇总纳税公司(以下简称汇总纳税公司)。
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

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分公司和子公司都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实体,它们在税收上有一些区别。
税收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了解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可以帮助企业制定合理的税务策略,降低税务风险。
下面将具体介绍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
一、税务主体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首先体现在税务主体的不同。
分公司是母公司在不同地区设立的经营机构,与母公司是同一法人实体,是母公司的附属机构。
因此,在税务上母公司和分公司被视为同一纳税主体,纳税义务由母公司承担。
与此不同的是,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拥有自己的资产、责任和纳税义务。
子公司与母公司在税务上是独立的纳税主体。
二、纳税义务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纳税义务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对于分公司来说,母公司承担了纳税义务,因此在税务上享受了一些优惠政策,如母公司的亏损可以抵扣分公司的利润。
但是,分公司的亏损不能抵扣母公司的利润。
相比之下,子公司的纳税义务由子公司自己承担,它需要独立申报纳税,并承担自己的税务风险和责任。
三、纳税计算方式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纳税计算方式上也存在差异。
对于分公司来说,它的纳税所得一般是按照母公司的利润进行计算。
分公司需要将母公司的利润加以调整,以反映分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而子公司则是根据自己的独立财务数据来计算纳税所得。
子公司不需要调整母公司的利润。
四、跨国税收问题对于跨国企业来说,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还涉及到国际税收政策。
跨国企业在各个国家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时,需要根据各国的税收法规进行合规操作。
母公司与分公司被视为同一纳税主体,需要遵守各国的转移定价规则,以保证跨国利润的合理分配。
而子公司在国际税收上享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的合理税收规划,降低整体税负。
总结以上是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一些区别。
分公司是母公司的附属机构,纳税义务由母公司承担,计算纳税所得需要调整母公司的利润。
分公司和子公司,税收上有啥区别?弄明白这三点,羊毛薅不停

分公司和子公司,税收上有啥区别?弄明白这三点,羊毛薅不停当企业需要在异地开展业务、并设立新组织时,通常有两种形式可供选择——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根据《公司法》,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负盈亏;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企业开分公司,这个点对税收影响很大!,本文将对此作简单的分析。
主要税种有两种在中国税制下,对法人企业来说主要的税种有两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首先是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无论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其增值税在多数情况下应当独立核算,组织形式的不同对增值税基本无影响。
再是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此可见,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需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而子公司拥有法人资格,应当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
因此,组织形式的不同对企业所得税会产生较大的影响,若需要通过组织形式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筹划,则需要考虑如下几点:1预期未来各组织的盈亏情况假设预期未来几年母/总公司一年税前利润1000万元,子/分公司一年亏损500万元。
使用母子公司的形式: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因此二者的盈亏不能互抵。
此时母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按25%,下同)250万元,子公司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使用总分公司的形式:二者须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则汇总后税前利润为500万元,企业所得税总额为125万元。
此时总分形式优于母子形式。
2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假设预期未来母/总公司一年税前利润250万元,子/分公司一年税前利润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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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主体法律地位上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由此可见,在主体法律地位上它们是完全不同的:
1、子公司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与责任。
2、分公司在法律上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也就是说它在法律上是从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个体。
二、在关联关系上的区别
1、子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一般表现的是股份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也许是全资控制,也许是最大股东的控制。
子公司在经济和决策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子公司拥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
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分公司: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一般表现为是总机构与分机构的关系,具有从属的特性。
分公司在本质上就是总公司的一个安置在异地的派出机构。
分公司一般都不是完全独立核算单位,盈亏只是一种业绩考核。
子公司可以成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可能拥有子公司。
三、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
(一)子公司的处理
子公司是作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是完全独立的纳税人,承担全面的纳税义务。
(二)分公司的处理
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的一种,适用总分机构的相关政策。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1、企业所得税方面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税总2012年57号公告”)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2)对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税总2012年57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浙江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预缴、汇算清缴管理参照“税总2012年57号公告”执行。
因此,对于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管理:符合规定条件的汇总纳税的分公司,实行“就地预缴、汇总清算”;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又无法证明分支机构的,按照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不汇总纳税的,按照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列名企业的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
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的列名企业。
2、增值税方面
1、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的组成部分,为便于与文件对接,以下统称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一般情况下就地申报纳税。
但是,该条同时规定,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对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在实际工作中,增值税由总机构统一汇总核算、统一申报缴纳的主要是连锁经营企业。
如:《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76号)第三条规定,“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总店应按统一核算的当月应缴增值税总额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即总店应纳增值税=所有总、门店销项税额-所有总、门店进项税额;门店应纳增值税为零。
”因此,增值税汇总缴纳需要总机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的不能汇总缴纳。
(2)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的货物移送作视同销售的特殊规定
先将相关规定归集:
①《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3)项: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实施细则》第4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3)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一开始看实行统一核算纳税人的机构之间货物移送视同销售处理上述三个文件很
难理解,感觉好饶口舌,慢慢思考后悟出了道道:
实行统一核算纳税人的总分机构之间,总机构将货物移送到分支机构,如果分支机构将移送到的货物对外销售时使用分支机构当地的发票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向购货
方收取货款,只要满足这两个条件之一的,这部分货物销售的增值税需要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总机构在货物移送时就需要视同销售,开具专用发票给分支机构抵扣。
但如果总机构统一收款、统一开票,这部分货物销售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3)营改增(即应税服务)纳税人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该办法汇总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仅对应税服务项目进行汇总,总、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总机构将总分机构应税服务业务的应交增值税进行汇总,抵减各分支机构对应应税服务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各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总之,子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人,完整的纳税主体。
分公司是从属于总公司的,一般情况下,在增值税上按照属地原则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独立申报纳税,但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汇总缴纳,其中营改增应税服务部分需要按预征率预缴;在所得税上,独立核算的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独立申报纳税,统一核算的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