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跨县市)设立一个分公司-到底怎么交税【税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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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如何预缴所得税

分公司如何预缴所得税

分公司如何预缴所得税
分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来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源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分公司若办理了税务登记,则其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
若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百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未办理税务登记,则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分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但如何识别区分增值税纳税人呢?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因此通过税务登记证,以识别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分公司若办理了税务登记,则其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若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未办理税务登记,则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老会计经验】同市跨区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怎样纳税

【老会计经验】同市跨区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怎样纳税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同市跨区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怎样纳税近日,某商贸流通企业咨询,该单位跨区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如何纳税?
对企业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确定纳税地点和征收机关上应按其是否独立核算、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按如下规定确定:
(一)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上述分支机构属于其所在区的固定业户,一般应向其所在区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营业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上述分支机构若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一般应向其所在区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

分公司和子公司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分公司和子公司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分公司和子公司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分公司和总公司的纳税方式取决于其所在地的情况:若不在同一县(市),则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若分公司办理了税务登记,则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

财务会计报告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依法制作。

法律分析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即可。

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分公司和总公司如何报税总公司和分公司在同一地且同一管辖区的情况下,可以由总公司统一报税,如果不在同一地区,那么按照属地原则,分公司要单独在其所在地进行申报的。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总公司和分公司如何纳税视情况而定:其一,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二,分公司若办理了税务登记,则其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

结语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作为非独立纳税人,可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

亏损可由总公司利润弥补,并可将效益资产转移给子公司,处理不良资产。

每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司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总公司和分公司若在同一地区,可由总公司统一报税;否则,分公司需在所在地单独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4条,财务会计报告应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规定。

注册分公司交税问题与注册分公司详解

注册分公司交税问题与注册分公司详解

注册分公司交税问题与注册分公司详解分公司(branch pany)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下面是WTT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注册分公司交税问题与注册分公司详解。

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提问:目前,我公司打算在异地注册一家分公司,我想问下注册好的分公司缴纳税款时,是在分公司注册地缴纳,还是在总公司注册地缴纳?专家回复:分公司的增值税在分公司所在地就地缴纳;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在分公司所在地按比例预缴,在总公司所在地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0]28号)第六条规定,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如何注册分公司呢?设立分公司的具体流程(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成立分公司的税务流程和要求

成立分公司的税务流程和要求

成立分公司的税务流程和要求一、税务登记。

分公司一成立,税务登记是必须要做的。

就好像给分公司在税务这个大大家庭里报个到一样。

你得带上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还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去当地的税务机关办理。

可别小看这个过程哦,就像你去参加一个超级重要的聚会,资料就是你的入场券。

如果资料不全,就像没带够参加聚会的装备,会被拒之门外的呢。

在登记的时候,税务机关会问一些关于分公司的基本情况,比如说经营范围呀,预计的营业额之类的。

你就大大方方地如实回答就好啦。

这就像在交朋友的时候介绍自己一样,坦诚相待才好。

而且呀,登记的时候还会确定分公司的纳税类型,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这两者可是有很大区别的呢。

一般纳税人可以进行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但是管理相对严格一些。

小规模纳税人呢,虽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在税率和管理上相对简单一点。

你得根据分公司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就像挑衣服一样,得挑最适合自己的。

二、纳税申报。

分公司成立后,纳税申报可是个定期要做的大事。

每个月或者每个季度都得按时申报。

如果忘记了,就像上学的时候忘记交作业一样,是会被老师批评的,这里就是会被税务机关处罚啦。

申报的时候,要把分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等相关数据都准确地填写到申报表上。

这就要求分公司在日常的财务工作中要做好记账工作,就像我们每天要把自己做的事情记录下来一样。

如果数据填错了,也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呢。

对于不同的税种,申报的要求也不一样。

比如说增值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要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再减去进项税额,算出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就简单一些,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

还有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一般要汇总到总公司一起计算缴纳,但也有些情况是可以就地预缴的。

这得根据总公司和分公司所在地区的税收政策来确定。

三、发票管理。

发票在分公司的税务事务里也是个重要角色。

分公司要根据自己的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需要去申领发票。

(完整版)异地注册分公司税收如何缴纳

(完整版)异地注册分公司税收如何缴纳

异地注册分公司税收如何缴纳成功注册了异地分公司,接下来又有问题了,税收要如何缴纳呢?有什么关于分公司税收的规定?我们一起来看看分公司的税收问题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六条规定,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十九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若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分公司,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由总机构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分公司需要报税吗

分公司需要报税吗

分公司需要报税吗?总公司和分公司在同一地且同一管辖区的情况下,可以由总公司统一报税,如果不在同一地区,那么按照属地原则,分公司要单独在其所在地进行申报的。

1、税务登记等。

要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是否国地税都要办,视乎你的企业所得税是国税征收还是地税征收:如果是国税收,则国地税都要办;如果地税征收,则还要看经营项目,如果是营业税为主税种,则只办地税,如果增值税为主税种,则国地税都要办。

2、申报纳税。

视乎税种。

营业税在劳务发生地缴税;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申报;代扣缴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工薪的机构代扣缴。

3、现在税务上也不大管你是否独立核算,该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都要汇总缴纳,该就地缴纳的(营业税)都要就地缴纳。

可以就地缴纳也可以汇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没经过审批,也就地缴纳。

4、建账问题: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核算:(1)一是独立核算,也就是单独建账,对分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

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2)二是非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又称报账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

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5、申报问题:总公司和分公司在同一地且同一管辖区的情况下,可以由总公司统一报税,如果不在同一地区,那么按照属地原则,分公司要单独在其所在地进行申报的。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个人所得税需要申报吗?需要。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公司缴纳地税的税种,国税和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合并报表汇总申报。

分公司需申报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

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

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具体规定国税发[2008]28号文对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如下:(一)适用对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不包括所缴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二)总体原则: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三)需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1、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可将其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四)不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1、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2、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3、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分支机构;4、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5、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五)就地预缴方法:1、计税依据:依据当期实际利润额计算分摊。

按实际利润额预缴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2或1/4计算预缴。

2、分摊方法及比例:(1)50%在总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2)总机构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 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 0.3*(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六)汇算清缴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按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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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跨县市)设立一个分公司,到底怎么交税【税务实务】
最近,集团准备设立一个异地(跨县市)分公司,目的在于深入服务地,提供更完善的配套服务,分公司的主要职责就是第一时间为客服提供后续服务,分公司采取的形式是非独立核算,也就是统一核算。

集团要求,分公司的税都在总部交!请税务部给意见,税务部梳理了一下思路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视同销售条款第四条第(三)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从上述条例,我们可以理解,如果异地机构移送货物不需要视同销售至少得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统一核算
第二、不用于销售
1、
统一核算也可以说成非独立核算,与独立核算的区别是这样的。

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

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又称报帐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
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

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2、
不用于销售是什么样一个概念呢?
国税发(1998)137号文对此项用于销售的解释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所以,如果受货机构想要不就地缴纳增值税,那么至少要做到,不独立核算,不开具发票,不收款。

3、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样操作真的就没有风险吗我觉得未必。

这里面我至少从下面几个方面来思考。

首先,分公司是否适用于视同销售条款第四条第(三)点,也就是这里分支机构和分公司是否概念上有差异?
因为不管从《增值税暂行条例》还是从国税发(1998)137号,我们都没有明确的看到分公司字眼,都是机构之间,受货机构。

也许你觉得机构之前就是默认是分子公司,那我觉得还不够严谨。

从广义来讲,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了分公司,即分公司是公司分支机构的一种。

从狭义来讲,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可以申请营业执照,可以
独立经营,民事责任在分公司不能承担时由总公司承担;而分支机构一般指办事处、联络处一类的机构,不具有经营权,只是起到在异地为总公司进行联络作用。

所以从上面可以看出,分公司就不能完全等同于分支机构,虽然广义来说分支机构是含了分公司,但是我觉得《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讲的机构之间移送货物中的机构更多的是偏向于一般的办事处、联络处、项目部之类的一些机构。

而分公司是否适用毕竟分公司是进行了独立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的。

那么这里确是一个风险点。

其次,视同销售条款第四条第(三)点的统一核算到底是不是前面我们对统一核算的理解那种概念,还是它仅仅是指的增值税的统一核算,也就是统一核算销项进项那么如果不是,作为分公司来说他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肯定是不能统一核算销项进项的(税总批准的除外)。

这又是政策适用的另外一个风险点。

所以,有了这两个疑问,我们按照这个视同销售政策来操作分公司不就地纳税的措施就存在很大的漏洞,其实,我觉得设立一个分公司,你又何必整那么复杂,搞成独立核算,就地纳税就行了,这么绕来绕去,感觉风险都没把控到位。

小编寄语:会计学作为一门操作性较强的学科、每一笔会计业务处理和会计方法的选择都离不开基本理论的指导。

为此,要求我们首先要熟悉基本会计准则,正确理解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并在每一会计业务处理时遵循一般原则的要求。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要深入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叶,浅尝
辄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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