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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实际案例题分析

二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实际案例题分析

二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实际案例题分析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关系协调师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他们通过协调员工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解决劳动纠纷,以及促进雇佣者和雇员之间的理解和合作。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实际案例来展示二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的工作内容和重要性。

案例描述:小明是一家制造公司的一名员工,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周工作40小时,并享有周末休息。

然而,最近几个月,公司的订单量大幅增加,导致工作压力增大,员工需要加班处理订单。

小明因为个人原因无法加班,拒绝了公司的安排。

公司认为小明违反了劳动合同,拒绝支付他的加班费,小明感到委屈并向劳动关系协调师寻求帮助。

分析和解决方案:1. 分析问题:首先,劳动关系协调师应该详细了解这个案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工作,并且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

同时,雇主有责任保障员工的权益,并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限制。

2. 沟通与协商:劳动关系协调师可以与小明和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和协商。

首先,了解小明无法加班的原因,并与公司商讨是否有其他解决方法,如调整工作时间表或另行安排员工加班。

如果公司仍然坚持拒绝支付加班费,协调师可以引导双方进行和解,以达到双赢的结果。

3. 调查与证据收集:劳动关系协调师可以调查该公司的加班政策是否合法并符合劳动法规定。

他们可以要求公司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记录,如工时表和加班记录,以便做进一步的分析和评估。

4. 法律援助:如果通过沟通和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劳动关系协调师可以协助小明寻求法律援助。

他们可以帮助小明了解自己的权益,并提供相关的法律建议。

如果必要,他们可以与劳动法律专家合作,代表小明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

5. 培训与教育:劳动关系协调师可以通过培训和教育活动来提高员工和雇主的劳动法意识。

他们可以组织讲座和研讨会,向员工和雇主传授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技巧,以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

在这个案例中,劳动关系协调师的角色是非常重要的。

202411上海劳动关系协调员案例分析题A

202411上海劳动关系协调员案例分析题A

1.1案例:劳动争议的处理1、背景资料:黄某为李家饭店聘用的一名厨师,有一手好厨艺,其独立秘制的“小龙虾”在食客中颇有口碑。

老板为了留住他,不仅许以高薪,还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面张家饭店生意却始终惨淡,也没有叫得响的菜品。

为了扭转经营不利局面,张家老板张某找到黄某许诺给其双倍酬劳,并且承诺黄某不必赔偿因提前解除合同而担当的费用。

黄某经不起诱惑就答应了张某。

先是暗中指导张家饭店,一月之后,黄某在未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的状况下就到张家饭店上班,李家饭店的招牌菜“小龙虾”也成了张家的名菜。

李家饭店因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厨师,来宾锐减,营业额削减70%。

2、问题:(1)黄某与张家饭店就李家饭店的损失应当担当什么责任?答:黄某与张家饭店就李家饭店的损失应当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2)按劳动合同争议,李家饭店应如何提起仲裁?答:由于张家饭店聘请了尚未与李家饭店解除劳动合同的黄某,李家饭店与黄某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人李家饭店应当将黄某作为被申请人,将张家饭店列为第三人。

(3)李家饭店应当打算哪些主要证据?答:李家饭店应当打算以下主要证据:1、李家饭店和黄某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

2、黄某和李家饭店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

3、张家饭店聘用黄某的证据。

4、李家饭店由此造成损失的证据。

1.2案例:劳动关系的认定及爱护1、背景材料:2024年1月初,在家待业的钱某通过挚友介绍成为某公司的一名司机。

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月薪为1000元。

2024年7月起公司起先拖欠钱某工资,钱某找到公司经理问其缘由,经理称公司短暂有困难,以后一旦有钱肯定补上。

这样到了2024年底公司已经拖欠钱某6个月工资,钱某又找到公司经理要求其马上补齐工资,公司经理称公司没有与钱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钱某为公司供应劳务应按劳取酬,从2024年7月起,钱某的工作量削减了一半,其劳务酬劳也应减半。

劳动关系协调员集体协商案例

劳动关系协调员集体协商案例

劳动关系协调员集体协商案例我曾经处理过这样一个有趣又有点棘手的集体协商案例。

这个企业呢,是一家规模还不小的制造工厂,里面有好几百号工人。

工人们觉得自己的工资水平有点低,而且工作时间太长,加班还没有特别合理的补贴,于是就推选了几个代表,要求和企业管理层进行集体协商。

我作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就介入了这个事情。

协商那天,会议室里的气氛那叫一个紧张啊。

企业这边呢,是人力资源经理带着几个部门主管,一个个表情严肃。

工人代表那边呢,也都有点气鼓鼓的,感觉就像随时要爆发的小火山。

我先开了个场,想缓和下气氛,就开玩笑说:“大家今天可别把这当成战场啊,咱们是来商量怎么让这个大家庭过得更好的。

”但是好像没几个人笑,看来大家都很在意这次协商的结果。

工人代表先发言了,一个大哥直接站起来说:“经理啊,咱们工人每天累得像头牛,可拿到的钱却只够糊口。

你看看这物价涨得,我们都快撑不住了。

而且加班那是家常便饭,可加班费就那么一点点,这不公平啊。

”人力资源经理皱了皱眉头说:“我们企业也有难处啊。

现在市场竞争这么激烈,成本压力很大。

如果给大家都涨工资,加补贴,企业可能就运转不下去了。

”这时候我就说话了:“咱们都先别急。

企业要发展,员工也要生活得好,这并不矛盾。

咱们得找到一个平衡点。

比如说,咱们能不能在提高生产效率上做文章?如果效率提高了,企业的利润增加了,那给员工涨工资也就有了空间。

”然后大家就开始围绕这个话题讨论起来。

工人们提出了一些提高效率的点子,像优化生产流程,加强员工培训之类的。

企业这边呢,也开始思考如果真的这么做了,成本和收益会有什么样的变化。

可是在谈到工资涨幅的时候,又卡壳了。

企业说最多能给5%的涨幅,工人代表觉得至少得10%才行。

这时候气氛又有点紧张了。

我灵机一动,说:“咱们这样,咱们先定一个试用期。

如果按照新的生产方式,企业的利润确实有明显增长,那咱们就按照10%来涨工资。

如果增长没有达到预期,咱们再商量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比例,怎么样?”大家都沉默了一会儿,然后开始互相讨论。

上海劳动关系协调员案例4

上海劳动关系协调员案例4

劳动时间,休息休假案例案例一2006年1月,黄女士进入上海某婚庆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至20009年度约定工资为1000元。

2008年6月3日,黄女士向公司提出辞职。

同月13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2008年8月,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黄女士提出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年休假工资688.5元请求未予支持。

黄女士不服仲裁裁决,向南汇区法院提起诉讼。

2008年12月,上海某婚庆公司被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处支付黄女士2008年未休年假工资561.1元。

离职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该如何支付?分析: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积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修满应休年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3、公司应该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的工资收入。

日工资收入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月工资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案例二A公司是一家美资企业,林约翰从2009年8月1日期在A公司担任销售总监的职位,基本工资50000元,合同签订了2年。

林约翰因为和A公司新任CEO产生矛盾,林约翰自2011年2月就开始请病假,这一请就是6个月,直至工资终止其劳动合同。

公司在前2个月是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即按照基本公司的60%(5万*0.6=3万)支付林约翰病假工资的,因为林约翰长期请病假不上班还要支付其高额病假工资,对公司来说不公平,A公司人事在咨询了相关人员后,就给林约翰和全体员工发了一个通知,即“公司自2011年4月1日起对病假工资按照沪劳保发95(83)号文规定发放”,之后4个月A公司就按照上海市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896元计发林约翰的病假工资。

劳动关系协调员集体合同案例

劳动关系协调员集体合同案例

劳动关系协调员集体合同案例一、案例背景在一个不算大但也挺热闹的工厂里,有一群勤劳的工人,他们每天忙忙碌碌,为老板创造财富。

可是呢,工人们总觉得自己的待遇有点跟不上付出,心里就有点小委屈。

这时候,就轮到劳动关系协调员登场啦。

比如说,工人老张就是个典型。

他在这个厂子里干了好些年,工资虽然每年有涨一点,但物价涨得更快呀。

老张就寻思着,这可不行,得找个法子改善改善。

他和几个工友一商量,决定向厂方提出一些要求。

二、谈判过程厂里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小李可是个机灵鬼。

他知道这事儿得好好处理,不然很容易就变成一场大矛盾。

小李先把工人们的想法都收集起来,整理了一下,发现主要就是工资、工时和福利这几个大方面的问题。

工资方面,工人们希望基本工资能提高15%,因为周边类似的工厂都有不同程度的涨幅。

工时呢,现在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八小时,工人们觉得太累了,想改成每周五天半,每天还是八小时。

福利这块儿,大家希望能增加年度体检和一些小的节日补贴。

小李带着这些诉求去找老板。

老板一听就皱眉头了,说:“小李啊,你也知道咱们厂现在的成本压力很大啊,原材料价格一直在涨,订单利润又薄,要是都按工人们的要求来,这厂可就不好办咯。

”小李就笑着说:“老板,我理解您的难处,但是您也得为工人们想想呀。

他们可是厂里的顶梁柱,如果他们心里不舒坦,干活也没劲儿,对生产效率也有影响不是?”小李开始给老板分析。

他说:“老板,您看啊,如果我们适当提高工资,工人们积极性高了,生产效率可能会提高不少。

就拿老张来说,他经验丰富,如果他能更有干劲儿,说不定能给新员工传授更多的技巧,新员工上手快了,整体产量就上去了。

”关于工时的问题,小李说:“每周少半天的工作时间,看似少了一点工作时长,但是工人们休息好了,精神状态好,上班的时候也不容易出错,这样废品率就会降低,其实也是一种节约成本呢。

”在福利方面,小李说:“年度体检虽然要花点钱,但是这能让员工们的健康有个保障啊。

要是有员工因为没体检出小毛病,最后变成大病,那对员工家庭和咱们厂都是个大损失。

上海劳动关系协调员案例分析题

上海劳动关系协调员案例分析题

5.1案例:劳动争议概念及劳动仲裁受理程序的应用1、背景资料:申请人王某与某企业订有三年期劳动合同,在履行了二年半后,企业以王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合同,并办理了退工手续。

王某对解除合同有异议,但又表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后可以放弃追究,公司表示可以考虑,于是双方就经济赔偿的标准与数额进行了多次协商。

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期的工资,公司只同意按工作年限支付其二个月的工资,经过一年的协商,双方仍然无法达成经济赔偿的协议。

在企业明确表示不接受王某提出的条件后,王某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诉书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按其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2、问题:(1)双方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为什么?答:双方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理由如下:1)双方当事人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申请仲裁的事项属于履行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2)双方争议是否在申请仲裁的时效之内?为什么?答: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这起争议,理由如下:劳动争议的申请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侵害之日起计算。

王某与企业的协商虽然超过一年,但每次协商都属于法律规定的中断事由。

因此,经过一年在提出仲裁申请没有超过法定的仲裁申请时效。

5.2案例: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辨识1、背景资料:建筑行业的A公司向社会招聘具有较高资质的设计师,张某前去应聘,并出示了高级建筑师的执业证书,双方相互满意。

由于A公司对执业证书的管理缺乏经验,因此与张某协商:由A公司的协作单位B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并管理执业证书,张某则在A公司工作,张某同意了A公司的要求。

半年后,张某发现B公司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就向B公司提出,B公司表示因张某为A公司工作,B公司无义务为其缴费。

张某无奈之下只得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问题:(1)张某应当以何公司作为被诉人?理由?答:张某应当以B公司作为被诉人行使主张,理由如下:张某与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虽然实际劳动权利义务与A公司发生,但是B公司应当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劳动争议调解结果案例分析

劳动争议调解结果案例分析

劳动争议调解结果案例分析劳动争议调解结果案例分析案例一:2010年劳动争议调解事件背景:2009年7月1日,王先生被一家知名企业A公司聘用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雇佣合同。

合同约定了王先生的薪资、工作职责以及离职条件等内容。

2012年6月,王先生向劳动调解机构提起申诉,称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其工资,并在2011年年底未按合同约定给予其年终奖金。

他要求A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资和奖金,并解除劳动关系。

调解过程:6月15日,劳动调解机构组织A公司和王先生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展开激烈的争论,王先生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奖金,并认为公司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合同行为。

而A公司则辩称王先生业绩不佳,不符合年终奖金的发放条件。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调解,调解员详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并查看了相关证据,包括王先生的劳动合同、工资单等。

调解员发现合同上确实有关于年终奖金的明确规定,王先生的辞职并不是足以取消其获得年终奖金的条件。

调解结果:最终,调解员决定A公司支付王先生拖欠的工资和年终奖金,并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双方都接受了调解结果,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律师点评:这个案例中的劳动争议涉及到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

在劳动争议调解中,调解员应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公正、合理的判断。

在这个案例中,调解员通过查看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对双方的听证,明确了合同的约定,并给予了王先生应得的赔偿。

总结:劳动争议调解是一种有效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

通过公正、公平的调解,双方可以在时间和成本上得到最大程度的节约。

调解员在调解中应该秉持公正和中立的原则,并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合理的判决,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611上海劳动关系协调员案例分析题D精选全文

201611上海劳动关系协调员案例分析题D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4.1案例:企业规章制度的特征及其效力1、背景资料:张小姐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设计人员,常利用电脑偷着玩电脑游戏,被部门经理多次指出,要求改正。

一天,张小姐又偷偷地玩起电脑游戏,被总经理发现,于是被书面警告了一次。

一个月后,张小姐在完成几个设计图案后闲的发慌又玩起了游戏,这次她被身边的同事告发。

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中“上班时间不得利用办公电脑玩游戏;违者第一次给书面警告;第二次再犯,则给与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的规定,以张小姐严重违纪为由,作出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张小姐接到合同的通知后,马上找到了人事部,首先检讨了自己的错误,但然后又表示了对解除合同决定的不服,她认为:公司无权用单位内部的规定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公司最终仍决定与张小姐解除劳动合同。

张小姐无奈之下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

2、问题:(1)公司是否有权使用内部的规定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为什么?答:有权。

按照法律有关过失性解除的规定,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制定《员工手册》时,应当遵守怎样的规定?答:《员工手册》作为企业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并在企业中公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4.2案例:部门办公会议制定的规章制度1、背景资料:某公司是一家具有几十年历史的老厂,在公司鼎盛时期制定了高于国家规定的病假制度,该制度规定:如果本公司工龄超过8年,病假期间工资照发,由于老职工较多,所以请病假的员工越来越多,直至开始影响工作,特别是质量控制部门,在部门领导的要求下,该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做出了一项病假补充规定,该规定称:员工所持病假条必须经过部门领导的同意方可被承认,否则按事假处理,情节严重按旷工处理,直至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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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劳动合同张某等十余人被某纺织厂录用,从事车间接线工作。

该厂以种种理由一直未与张某等签订劳动合同,直到工作了3个月后,厂方迫于各方的压力不得不与这些员工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但是,细心的张某发现劳动合同书上把劳动合同的期限推迟了3个月,也就是说他们之前干的3个月没有计入合同期,而是从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算起。

于是,她找到厂领导说:“为什么把我们的合同期限推迟了3个月?之前的那3个月难道就白干了吗?”厂领导解释说:“劳动关系是从签订劳动合同后才建立的,从法律上讲,没签劳动合同就不能说你跟厂里有劳动关系。

”张某听了这番话后,半信半疑,心想:难道我之前工作的3个月,劳动关系都不存在了吗?案例解答:这是一个关于劳动关系何时成立的案例。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以劳动和劳动报酬给付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的建立的时间直接决定着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时间界限,对双方都非常重要。

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从劳动者到用人工作的第一天起,不论是否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都建立了劳动关系,从而承认了只要有用工行为就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想通过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方式用工,借此否认劳动关系、规避法律义务是行不通的。

本案中,双方已经从张某到纺织厂工作的第一天起建立了劳动关系,厂领导没有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双方都存在劳动关系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另外,企业用工,需要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职工名册是用人单位制作的用于记录本单位劳动者基本情况及劳动关系运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其内容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体状况、住址、文化程度、学历和职业技能等级等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建立职工名册,对于用工管理、解决劳动争议、统计就业率和失业率等都有很大帮助,同时也便于劳动行政部门行使劳动监察职责。

案例二刘阿姨今年49岁,之前一直在北京市某国企工作,1996年她所在的国企改制,她也下岗了。

下岗之后生活一直比较困难,1997年她通过申请和分配,担任了所在小区的交管督察员,随即和政府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一直工作到现在。

《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刘阿姨觉得自己已经在这个岗位上工作了10年,满足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于是找到负责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负责人表示,政府提供的是公益性岗位,都是临时性的,怎么会出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一旦和政府签了,那刘阿姨不是公务员了吗,不合逻辑。

刘阿姨不服,来到了劳动行政部门询问情况。

刘阿姨可以和政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案例解析:这是一个政府提供的公益性岗位是否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案例。

就业援助岗位是国家出钱购买的,属于特殊用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案例》第1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困难人员就业而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这一规定明确了政府提供的公益性岗位不适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在政府提供的公益性岗位上连续工作了10年、或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不能要求与政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主要用来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对象的就业,包括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化、机关企事业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社区养护等就业岗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公益性岗位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是因为:(1)提供这种劳动岗位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而不是专门的企业单位,主要资格不具备;(2)其目的是安置困难人员而不是盈利,政府对这些岗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只要是为了促进就业,如果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会增加政府的负担,难以达到促进就业的目的;(3)这类岗位往往具有临时性,季节性、过渡性等特点,不具备长期工作的要求,如政府为50岁的下岗女职工提供临时性工作岗位,确保其基本生活。

案例中政府为下岗职工提供的公益性岗位不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刘阿姨不能要求和政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就业中也需要注意,就业援助岗位是国家出钱购买的,属于特殊用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对此专门提出,由政府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同时不适用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案例三;宋某被某企业招用,双方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岗位为销售员,试用期为6个月。

试用期间该企业每月发给宋某工资1000元,2个月后,宋某听说该企业销售员岗位的起点工资是1500元,觉得自己试用期工资太低。

近期,宋某了解到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试用期工资有了明确规定,于是宋某找到企业老板,要求提高试用期工资,老板以宋某尚处在试用期,还不是正式职工为由拒绝增加和补发工资,宋某便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案例解析:这是一则关于试用期工资标准引发的劳动争议。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适应、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查期。

试用期的工资一般相对比较低,但是为了避免过度压低报酬,《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做了限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一规定实际上可以有2种理解,第一种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种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对此进行了明确,采纳了第二种理解,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劳动者虽然处于试用期,但也付出了正常的劳动,为用人单位创造了价值,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他们劳动报酬。

虽然用人单位可以自主确定工资水平,但不能随意压低他们的工资。

本案例中,企业内部销售岗位的最低档工资为1500元。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因此,宋某的试用期工资不应低于1200元。

企业应当对宋某的试用期工资进行调整,并补发前2个月的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虽然可以自主确定员工试用期内的待遇标准,但也只能在不违背劳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主确定。

用人单位一定要把握住本法条中三个不低于的标准,即首先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的80%。

还有一点值得用人单位注意的是,试用期员工享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些权力,包括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企业不能因员工处在试用期而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提供其他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否则在出现意外时,双方出现争议,结果受损的还是企业。

案例四《1》王某技校毕业后,换了好几个工作,一直都不太满意,不是太累就是薪水太低,自己看上的薪水不错的工作往往因为学历低被拒之门外。

一天,他在路上遇见一个专门做假证的人。

于是就掏出200元,让他给自己伪造了一个某名牌大学的学士学位证书。

没过多久,他就凭借伪造的学士学位证书,被一家知名高师高薪录用了,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

工作不久,公司就发现王某根本无法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

王某也觉得工作无从下手,于是要求公司先给自己安排一个基础性的工作。

1个月后,公司发现王某连这个最简单的工作也做不好,便开始怀疑他的学历。

经与校方核实,公司证明了王某的学位证书是伪造的。

于是,公司决定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将其辞退。

王某不同意:“我们当初可是签了劳动合同的,双方签字盖章就是有效的,你们不能毁约。

”“你用伪造的学位证书欺骗了公司,公司完全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这是故意欺诈!”公司人事经理气愤地说。

王某诉诸劳动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裁定其伪造学位证书属于欺诈行为,该劳动合同无效。

《2》姜某是某建筑公司临时工性质用工,双方订立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第18条约定姜某“工伤责任自负”。

合同期间,姜某在施工时不慎从楼上坠落,致使腰部严重受伤。

该建筑公司为姜某交纳3000元住院费后,明确表示不再负担姜某任何医疗费用。

姜某住院治疗150天,花费医疗费等26000余元,生活极度困难。

医疗终结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6级伤残。

在治疗期间和治疗终结后,姜某的父亲多次找到该公司负责人要求报销医疗费用,对方以劳动合同约定“工伤责任自负”和姜某违反操作规程为由,不予理睬。

姜某的父亲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审理认为:姜某与某建筑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伤责任自负”条款,明显违犯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无效劳动合同条款;某建筑公司应当报销姜某的医疗费等。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某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姜某伤残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并安排姜某适当工作。

《3》孙某原是杭州某贸易公司的会计,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孙某发现其中有一项条款规定合同期间不能怀孕生育,若是违反,则意味着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合同中对公司为孙某办理相关保险、按时向劳动部门缴纳保险金等事项作了明确约定。

孙某因新婚没有打算生孩子,所以没有多想便在合同上签了字。

第二年春节放假期间孙某发现已怀孕,孙某与公司负责人协商继续上班等相关事宜,结果未能谈妥。

公司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告被贴在了公司的公告栏上。

通告中载明:孙某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在合同期间怀孕,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孙某随即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不能怀孕的条款侵犯了员工的人身权利,属于无效条款。

公司作出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应予以撤销,允许孙某回公司工作。

案例解析:上述是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本条列举了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三类情形,具体分析如下:(一)以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觉,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即威胁、逼迫,是指要挟对方当事人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财产安全或其他利益,迫使对方做出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处于危难之时,使其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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