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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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意见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意见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意见(2010 年12 月17 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次全会,全省工业发展大会精神,坚定不移地实施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战略,进一步推进引资工作,提示对外开放水平,在加大投资、扩大增量中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经济结构,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十二五”期间招商引资和扩大开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发展、团结、奋斗的旗帜,紧紧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牢固树立机遇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推进追比进位、创先创优;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以改革促发展,对内搞活与对外开放相结合,“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扩大规模与提高水平相结合,按照“上争、外引、内聚”的思路,抢抓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承接东部产业转移、中央企业发展扩张等重大战略机遇,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紧紧围绕“转变作风、提高效率、服务基层”的主题,以推动作风、环境、项目“三个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坚持持续不懈地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破除一切束缚招商引资和扩大开放的体制机制障碍,千方百计扩大投资规模和经济总量,努力实现三次产业加快提速、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

力争“十二五”期间,国内招商引资和利用外资年均增长速度在30% 以上,累计引进省外到位资金9000 亿元,2015 年当年引进省外到位资金3000 亿元;累计完成实际利用外资总额20 亿美元,2015 年当年完成实际利用外资总额7.5 亿美元,累计完成对外承包和劳务合作营业额10 亿美元以上,进出口总额累计完成200 亿美元,2015 年当年完成80 亿美元,建成1 个综合保税区,2 个出口加工区。

力争全省实际利用外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进出口总额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均有较大提高,实际利用外资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和西部地区平均水平,进出口增长速度高于西部地区平均水平。

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用地控制指标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一、为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供应和后期建设管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7号,精神~制定我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产业园区包括: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省级工业园,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工业园~循环经济工业园~文化和动漫产业基地等。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产业园区内工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评价用地效益~以及加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本控制指标适用于产业园区内新建工业项目及其配套工程~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五、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和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具体标准见《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一览表》。

同时符合这五项指标的工业项目~可以单独供地。

不能同时满足五项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只能安排进入标准厂房。

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可不受本控制指标限制。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六、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按照二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贵州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白云经济开发区按照三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贵州六盘水钟山经济开发区按照四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贵州安顺经济开发区、贵州安顺西秀工业园区、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贵州都匀市经济开发区、贵州兴义顶效经济开发区、贵州修文医药产业园区、贵州龙里工业园区、贵州安顺黎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贵州玉屏大龙经济开发区、贵州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按照五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其他产业园区的控制指标~按照所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划分等别的地区类别执行。

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准入退出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准入退出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准入退出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园区工业投资项目管理,保证企业用地符合审批要求投产运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充分发挥产业集聚效应,推动入园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贵州省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在普安县境内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贵州省特色工业园-普安县工业园区,具体包括青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东城区小微产业园区和白沙石材产业园区;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园区内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或企业投资建设的工业用房,包括工业生产厂房(单层、多层)、工业研发楼、办公楼、中小企业孵化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等,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三条园区企业(项目)准入原贝!]:(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以效益为目标,注重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原则;(三)节约集约、提升园区整体价值创造能力的原则;(四)以规划为基础,分别、分期、分层管理的原则;(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直线责任、属地管理的原则;(六)谁发包、谁监管,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七)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生态保护责任不可替代的原则。

第四条园区企业(项目)准入条件:以实现园区环境损害最小化、经济和社会综合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促进园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入驻园区企业(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州、县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产业规划布局、规划约束标准;(二)入园企业(项目)必须在普安县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注册公司类型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三)自建厂房入园企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300万元以上,亩均工业产值2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3万元以上,亩均提供就业岗位10人以上。

贵州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

贵州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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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由属地市(州)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并按 照《评分标准》进行初步评分,符合认定标准要求的园区,由市 (州)级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九条 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 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专家评审。由具有化工园区认定经验和资质的第三方 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核,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形成现场审核报告。 (二)部门认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依据 园区属地市(州)人民政府初审情况和初步评分结果、专家现场 审核报告,并结合全省化工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确定拟认定的园 区名单。 (三)对拟认定的园区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报省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条 对未取得认定的园区,原则上不得新建、改建、扩 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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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园区内企业的危化品生产、存 储设备设施布局满足相关行业 6 管理或设计规范
4. 园 区 不 得 有 劳 动 力 密 集 型 的 非化工生产企业,与化工生产直 2 接配套的企业除外
1. 园 区 或 园 区 内 各 企 业 应 有 统 一集中的供水设施及中水回用 管网;建有生产给水系统、消防 6 给水及消火栓系统;供水能力满 足园区内生产、生活、消防需求

5. 园 区 建 有 统 一 的 数 字 网 络 设
施平台和应急通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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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园 区 按 照 至 少 百 年 一 遇 的 标
准建设防洪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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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规划或区域总体规划不符合总体 布局、交通、消防、安全、环保、公 用设施等方面涉及的化工行业标准规 范要求的,每一项扣 1 分

贵州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推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推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推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1.13•【字号】黔科领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贵州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推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科领发〔202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推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13日关于推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倍增行动奋力实现工业大突破的意见》(黔党发〔2021〕1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21〕6号)文件精神,推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高新区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省委省政府“一二三四”工作思路,推进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坚持走高端化、绿色化、集约化发展道路,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新兴产业,着力提升市场主体数量和质量,营造创新创业生态,创新体制机制,推动优势产业集聚集约发展,着力构筑完善区域创新体系、现代产业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努力将高新区打造成为全省“创新引领、产业聚集、改革试验、开放合作”先行区,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省高新区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经济总量进一步做大,首位产业集群基本形成。

贵州省非农建设用地表土剥离再利用的做法与启示

贵州省非农建设用地表土剥离再利用的做法与启示

1基本定义表土剥离利用全称为建设用地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它对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提高耕地的地力肥力、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起着积极的作用。

在征收、征用耕地时,对耕层表土进行临时性或永久性剥离,是征地管理和土壤保护相结合的新型土地利用方式。

积极而有序地推进表土剥离利用,能显著增强地球生态产品的生产能力,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1-2]。

2产生背景2.1贵州省的石漠化非常严重,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在贵州山区是一个很好的创新贵州省开展的非农业建设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很有前瞻性。

按照《贵州省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再利用实施办法(试行)》的工作要求,督促用地企业履行表土剥离协议,率先在石漠化严重的毕节市织金县官寨、三甲两乡实施全县第一期表土剥离再利用项目,项目总面积79.3457hm 2,客土源点面积54.8163hm 2,土地整治项目点24.5294hm 2,建成后新增耕地20hm 2。

2.2工业化和城镇化是经济发展的关键点和突破口贵州省紧扣“两加一推”主基调,充分考虑自身地理条件,围绕“山”字做文章,按照“一区两城多园”的模式,实施产业园区和城区建设组团式发展,在园区建设、新城区建设、道路建设等方面主动向山“靠拢”,劈山开路,开山建城,挖山建园,同时掘出石头用于修桥、筑路、砌墙等工程领域,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有效促进耕地保护[3-4]。

2.3开创多元耕地保护新格局全省开展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试点工作,拓展耕地保护思路,开创了多元耕地保护新格局。

从试点开展到现在,全省已完成耕作层剥离面积410.67hm 2,产生土方123.19万m 3,利用区已利用量97.69万m 3,新增耕地205.33hm 2,改良中低产耕地92.00hm 2,临时存储25.5万m 3耕作层土壤用于城市绿化等用途。

2.4开展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保护生态工作贵州省对开展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试点工作进行了部署。

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一、为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供应和后期建设管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7号)精神,制定我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产业园区包括: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省级工业园;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工业园,循环经济工业园,文化和动漫产业基地等。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产业园区内工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评价用地效益,以及加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本控制指标适用于产业园区内新建工业项目及其配套工程,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五、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和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具体标准见《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一览表》。

同时符合这五项指标的工业项目,可以单独供地。

不能同时满足五项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只能安排进入标准厂房。

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可不受本控制指标限制。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六、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按照二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贵州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白云经济开发区按照三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贵州六盘水钟山经济开发区按照四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贵州安顺经济开发区、贵州安顺西秀工业园区、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贵州都匀市经济开发区、贵州兴义顶效经济开发区、贵州修文医药产业园区、贵州龙里工业园区、贵州安顺黎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贵州玉屏大龙经济开发区、贵州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按照五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其他产业园区的控制指标,按照所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划分等别的地区类别执行。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环通〔2018〕30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人民政府,省直各相关部门:为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推进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切实守好生态环境底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2月6日附件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推进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等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严格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和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建立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绿色通道类(绿线)、从严审查类(黄线)、禁止审批类(红线)清单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可能对环境产生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绿色通道类(绿线):(一)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对环境基本无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项目;(二)对区域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或环境治理类项目;第五条从严审查类(黄线):(一)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二)国家相关行业准入政策有限制性要求的项目;第六条禁止审批类(红线):主要是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环境敏感区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禁止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准入条件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主体功能区划、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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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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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为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供应和后期建设管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7号)精神,制定我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产业园区包括: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省级工业园;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工业园,循环经济工业园,文化和动漫产业基地等。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产业园区内工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评价用地效益,以及加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本控制指标适用于产业园区内新建工业项目及其配套工程,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五、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和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具体标准见《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一览表》。

同时符合这五项指标的工业项目,可以单独供地。

不能同时满足五项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只能安排进入标准厂房。

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可不受本控制指标限制。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六、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按照二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贵州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白云经济开发区按照三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贵州六盘水钟山经济开发区按照四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贵州安顺经济开发区、贵州安顺西秀工业园区、贵
州凯里经济开发区、贵州都匀市经济开发区、贵州兴义顶效经济开发区、贵州修文医药产业园区、贵州龙里工业园区、贵州安顺黎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贵州玉屏大龙经济开发区、贵州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按照五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其他产业园区的控制指标,按照所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划分等别的地区类别执行。

经省政府批准新设立的省级产业园区,属于六类、七类地区的,按照五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五项控制指标,应填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条款,并明确违约责任。

八、本控制指标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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