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0.13•【字号】苏建规字〔2022〕2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22〕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无锡、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徐州市城市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经2022年9月28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0月13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减少工程质量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活动。
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具体确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息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对涉及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工程质量缺陷,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质量缺陷,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处理的行为。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12.25
•【字号】苏建函质安[2013]856号
•【施行日期】2013.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苏建函质安〔2013〕856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规定》是规范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宣贯和实施工作。
二、各地要根据《规定》要求,加强对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执行《规定》的指导,确保《规定》贯彻执行到位,确保工程质量。
三、各地要根据《规定》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责任主体贯彻执行《规定》情况的检查,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2月25日。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法(2004)229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为配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实施,适应《计价规范》模式下对评标工程的新要求,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计价模式的特点,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反映.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试行)》江苏省建设厅二00四年七月七日主题词:工程量清单招投标评标通知抄报:建设部、省政府抄送:各市、县(市)招标办,处市交易中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试行)第一条为配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实施,适应《计价规范》模式下对评标工作的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计价模式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执行《计价规范》进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评标活动,在适用本规则的同时,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评标的规定.第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编制要求,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投标报价。
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

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格审查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接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具体审查方式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第六条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其中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准确判定。
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报告中应当增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采用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二)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三)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资料的目录。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招标人允许投标申请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如有标段划分);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确定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且被确定为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的方式、方法;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及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预审结果的通知与确认等。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3
【摘要】<正>苏建规字[2014]3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进一步加
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的评
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17页(P41-5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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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质安〔2019〕378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附件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勘察报告的自然地坪向下)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1 —非常规起重设备:未列入《特种设备目录》且没有国家或行业制造标准的各类设备。
非常规起重方法:2台(或以上)起重设备联合作业;流动式起重机带载行走;采用滑排、滑轨、滚杠、地牛等措施进行水平位移;采用绞磨、卷扬机、葫芦或者液压千斤顶等方式进行提升;人力起重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施工现场2台(或以上)起重机械存在相互干扰的多台多机种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构件吊装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导架爬升式工作平台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2 —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07.18•【字号】苏建科[2005]226号•【施行日期】2005.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科(2005)226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市政公用局,省有关厅、局、总公司: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和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厅科研设计处。
附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二ΟΟ五年七月十八日附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4号令)和《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审查范围及内容(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地质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须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范围的项目:1、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地下工程,三层及以上的住宅工程(含建制镇、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2、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公共建筑;3、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单位方可承接的构筑物;4、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水、排水、燃气、道路、桥隧、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5、涉及城镇生命线的低于30万元或300平方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6、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上民用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等专项工程。
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建筑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建筑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3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3年5月21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业务工作开展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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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建规字[2011]2号各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联系。
附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附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细则。
1.2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细则。
1.3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方式。
抽查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1.5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1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前按工程建设有关法规的规定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提交相关资料,监督机构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2.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3)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4)其他需要的文件。
2.3监督机构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2.4监督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受监工程项目信息库。
3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3.1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是指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监督机构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类别,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告知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活动。
3.2《计划》应明确工程项目的监督依据、监督方式、随机抽查重点、监督联系人等内容。
3.3《计划》由工程项目监督人员负责编写,监督机构有关负责人批准,告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
3.4监督机构有关负责人应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计划》的有效实施。
4 工程质量行为抽查4.1工程质量行为抽查,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抽查的活动。
4.2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应遵守以下规定:(1)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应突出重点,采取随机抽查方式。
(2)监督人员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抽查,首次抽查应填写《工程质量行为资料抽查记录》。
(3)抽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或《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令改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机构应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4)对抽查中发现有不良行为的应填写《工程质量行为不良记录表》,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4.3工程质量行为抽查的重点,由监督机构根据工程项目和质量责任主体实际情况确定。
5 工程实体质量抽查5.1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是指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的活动。
5.2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应遵守以下规定:(1)突出抽查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情况;(2)随机抽查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施工作业面施工质量;(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4)监督人员应根据抽查结果,填写《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记录》,提出明确的抽查意见;对违反相关法规、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应签发整改通知书或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建议书。
5.3工程实体质量抽查的重点内容,由监督机构根据工程特点、施工进度、质量状况确定。
6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6.1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是指监督机构运用便携式检测仪器设备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
6.2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应遵守以下规定:(1)抽测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和主要使用功能;(2)抽测项目和部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3)经抽测对工程质量确有怀疑的,监督机构应责令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4)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规范标准的,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5)每次监督抽测后,应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
6.3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项目,由监督机构参照下述项目范围确定:(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2)主要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3)现浇楼板结构厚度;(4)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项目;(5)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断面尺寸,钢筋保护层厚度、位置;(6)需要抽测的其它项目。
6.4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数据及时归档。
7 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监督7.1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的活动。
7.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内容及要求7.2.1监督机构接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7.2.2 监督机构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应及时发出《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
7.2.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监督机构应及时签发《工程复工通知书》。
7.2.4监督机构应对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3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监督,按有关规定执行。
7.4监督机构应及时将事故处理的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并归入监督档案。
8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8.1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8.2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1)建设单位确认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住宅工程已通过分户验收),法定建设程序符合要求,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完备。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建筑节能分部验收已符合要求。
(6)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9)有相关法规规定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8.3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督机构应对其验收活动实施监督,监督的重点是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并对实体质量、相关资料和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进行抽查。
8.4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一致时,监督机构应提出明确的验收监督意见,并做好验收监督记录;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
8.5监督机构如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9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9.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是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督机构按规定要求向备案机关报送的工程项目监督抽查的综合性文件。
9.2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监督报告》。
9.3《监督报告》应由该项目的监督人员组织编写,经有关负责人审查、站长签发,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一份提交备案机关,另一份存档。
9.4《监督报告》应反映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抽查情况、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的质量状况,其主要内容:(1)工程基本情况;(2)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情况;(3)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及监督抽测情况;(4)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抽查情况;(5)工程质量事故(问题)整改处理监督情况;(6)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意见;(7)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监督意见。
9.5《监督报告》须采用全省统一文本格式。
10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10.1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监督机构按照省质监总站统一制订的表式,所形成的能反映工程质量监督过程及结果的记录,包括文本档案与电子档案。
10.2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主要内容如下: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工程质量行为资料抽查记录,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记录,工程实体质量抽测记录,建筑节能分部验收抽查记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抽查记录,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整改通知书,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工程复工通知书,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的有关资料,工程质量申请行政处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需要保存的其它文件、资料、图片汇总表。
10.3监督机构每年定期将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数据备份,并刻录到光盘或其它存储介质上,形成工程质量监督电子档案。
10.4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随工程进度及时整理、归档。
10.4.1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文件的归档要求:(1)归档文件应为原件,必须真实、准确;(2)归档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3)归档文件字迹清楚、签字盖章手续完备;(4)归档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幅面(297mm×210mm),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卷内文件页号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卷内文件按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号,每卷单独编号,页号从“1”开始;②页号编写的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左下角,折叠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
③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10.4.2 案卷文字材料必须装订,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应装订,装订应采用线绳三孔左侧装订法,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