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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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一、引言电力安全工作是电网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企业维护安全生产和营造良好工作环境的基础,又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和员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二、工作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单位的电力安全工作。

三、工作目标1. 提高电力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2. 保障员工身心健康,减少事故发生率;3. 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电力安全科技创新。

四、电力安全管理要求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合理。

2. 加强对电力设备的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3. 加强对操作工人的教育、培训和考核,确保其熟知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标准。

4. 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消除电力隐患,保障设备安全运行。

5. 加强安全事故分析和处理,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五、电力安全教育与培训1.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电力安全培训。

2. 定期举行电力安全教育活动,强化对电力安全意识的提高。

3. 确保员工了解本企业的安全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并牢记安全守则。

4. 集中学习和现场教育相结合,加强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

5. 对违反安全规定和制度的员工,实行严肃处理,并进行教育和警告。

六、电力安全技术管理1. 所有电力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要按规定进行,不得私自进行改动。

2. 定期进行巡视和检测,及时排除各类施工隐患。

3. 对电力事故以及设备病害要及时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4. 对过期淘汰的设备,必须进行及时更换或升级改造。

七、电力安全检查1. 检查的内容包括电力设备的完整性、性能、保养和修理情况。

2. 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方案。

3. 定期开展电力安全检查,对于有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若存在疏漏和不作为,应该严肃追究责任。

4.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电力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国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通知国家电网总[2003]407号国电华中、西北公司,东北、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安能总公司,宜昌、常州超高压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理顺网厂分开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安全管理关系,国家电网公司在原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基础上,制订了《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现予印发。

自颁布之日起在公司系统内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

附件:《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主题词:安全生产规定通知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03 年10 月9 日印发附件:《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目标第三章责任制第四章安全监督第五章规程制度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七章教育培训第八章例行工作第九章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第十章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第十一章电网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第十二章建设项目第十三章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第十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 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 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 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网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 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 条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按统一的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可靠,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电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与发展相统一,坚持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国家电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生产设备和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事故应急救援等内容。

第四条国家电网公司各级领导干部要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政策的制定、落实和执行。

职工要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和操作规程,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国家电网公司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通过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要健全安全设施和设备,保证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章生产设备和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要建立和完善生产设备和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设计、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方面加强研究和应用。

第九条国家电网公司要定期进行生产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十条国家电网公司的生产过程要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国家电网公司要建立和完善作业票制度,对危险作业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国家电网公司要落实好生产设备和生产过程的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和权力。

第十三条国家电网公司要加强对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评估和应用培训,确保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三章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四条国家电网公司要定期开展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电网安全生产工作规定(3篇)

电网安全生产工作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电网设施完好,维护国家和投资者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单位(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电网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公司系统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电力行业标准和公司系统实际情况制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各级单位应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八条各级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九条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责任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第十条公司系统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安全监督体系、安全教育培训体系等。

第十一条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控制、风险监控等内容。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应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安全监督体系应包括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内容。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应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等。

第四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十五条公司系统应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应急预案等。

第十六条各级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员工理解和执行。

第十八条各级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其适应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工作人员在作业现场应遵守的安全要求.本规程适用于在运用中的发电、输电、变电(包括特高压、高压直流)、配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及相关场所工作的所有人员,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低【电】压low voltage,lv用于配电的交流系统中1000kv及以下的电压等级。

3.2高【电】压highvoltag,hva)通常只超过低压的电压等级.b)特定情况下,之电力系统中输电的电压等级。

3.3运用中的电气设备operating electrical cquipment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3.4事故紧急抢修工作emergency repairwork指电气设备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短时间内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

3。

5设备的双重名称dual tags of equipment即设备名称和编号4总则4。

1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4.2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4。

2.1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4。

2。

2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4.2。

3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4。

2。

4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4。

3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4.3。

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4。

3。

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4.3.3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发,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4.3。

4进入作业现场应正确佩戴安全帽,现场作业人员应穿全棉长袖工作服、绝缘靴。

国网安全生产职责规范

国网安全生产职责规范

国网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二章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1. 行政正职的安全职责2. 党组(党委)书记的安全职责3. 分管规划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4. 分管基建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5. 分管生产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6. 分管农电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7. 分管多种经营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8. 分管经营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9. 分管其他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10. 纪检组长(监察专员、纪委书记)的安全职责11. 工委主任(工会主席)的安全职责12. 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13. 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审计师的安全职责第三章车间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1.行政正职(包括工地、分场、分局、工区、处、所、队等, 下同)的安全职责2. 党支部书记的安全职责3. 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4. 技术负责人的安全职责第五章各级职能治理部门的安全职责1. 各职能治理部门通用的安全职责2. 安全监督治理部门的安全职责3. 规划打算治理部门的安全职责4. 工程设计治理部门的安全职责5. 工程建设治理部门的安全职责6. 生产技术治理部门的安全职责7. 调度治理部门的安全职责8. 农电治理部门的安全职责9. 多种经营治理部门的安全职责10. 市场营销治理部门的安全职责11. 车辆治理部门的安全职责12. 消防治理部门的安全职责13. 电力设施爱护治理部门的安全职责14. 干部治理部门的安全职责15. 人力资源治理部门的安全职责16. 通信治理部门的安全职责17. 科技治理部门的安全职责18. 信息治理部门的安全职责19. 教育培训治理部门的安全职责20. 物资治理部门的安全职责21. 职业安全健康治理部门的安全职责22. 财务治理部门的安全职责23. 审计部门的安全职责24. 监察部门的安全职责25. 政工治理部门的安全职责26. 工会的安全职责第二条安全生产是公司系统的一项长期性的综合性工作, 必须树立科学全面的安全观, 实行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治理。

国家电网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是我国电力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电安全,维护国家电网系统的正常运行,必须加强国家电网的安全生产工作。

为此,制定国家电网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如下:一、明确领导责任各级电网管理部门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目标,并组织全体员工落实。

部门领导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电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高效运行。

二、加强员工培训各级电网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包括电网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员工在参与工作前必须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确保他们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工作的安全性和效率。

三、健全安全制度各级电网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包括事故报告制度、事故调查制度、隐患排查制度等。

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事故情况,以便及时组织处理;建立事故调查制度,深入分析事故原因,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电网设施进行检查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事故发生。

四、加强设备维护各级电网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网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对重要设备和线路要进行定期的巡视和检修,密切关注设备运行情况,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隐患。

五、加强安全监控各级电网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家电网的安全监控,建立安全监控系统。

通过计算机和传感器等设备,对电网的运行和设备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确保电网的安全运行。

六、强化安全意识各级电网管理部门要通过宣传教育等形式,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将安全生产纳入员工培训的内容,并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形成全员参与、共同维护电网安全的良好氛围。

总之,国家电网安全生产工作是维护国家电网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用电安全的重要保障。

各级电网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工作,确保国家电网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落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目标第三章责任制第四章安全监督第五章规程制度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七章教育培训第八章例行工作第九章电网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第十章省电网经营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第十一章建设项目与施工企业第十二章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第十三章考核与奖惩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条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条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目标第,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七种事故:,、人身死亡;,、大面积停电;,、大电网瓦解;,、电厂垮坝;,、主设备严重损坏;,、重大火灾;,、核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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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
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目标
第9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七种事故:
1、人身死亡;
2、大面积停电;
3、大电网瓦解;
4、电厂垮坝;
5、主设备严重损坏;
6、重大火灾;
7、核泄漏。

第10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
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4、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
5、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6、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11条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12条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电网事故;
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13条发电、供电企业及有关调度机构每年实现的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
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它容量的水电厂3个;主变压器容量1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1000MVA-500MVA的供电企业2个;500MV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3个。

第14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
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责任制
第15条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16条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

按本规定第57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5、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6、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17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18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
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19条公司系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

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国家电力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21条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22条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23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机构的的设置要求由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定。

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24条发电、供电、水电施工、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
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它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25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一般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26条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第27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1、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3、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4、监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安规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5、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
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6、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7、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28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1、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3、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4、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五章规程制度
第29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
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30条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
规程制度:
1、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

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上级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系统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31条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
度:
1、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2、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

3、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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