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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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为保障安全生产,向有关机构或部门缴纳的一定金额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原则是依法管理、公平透明、风险可控、用途专款。

第五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事故的赔偿、安全设备的购置与维护、安全培训与宣传等。

第六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标准和缴纳期限将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力、风险程度和相关政策进行规定。

第七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机构由国家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指定。

第二章缴纳与管理第八条企业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根据自身安全生产情况,按时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九条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应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应将资金存入指定账户,确保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机构应对企业缴纳的抵押金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机构应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确保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三章使用与退还第十三条企业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违法违规行为时,可以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机构申请使用相应的抵押金。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时,应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并经过严格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完毕后,企业应及时向管理机构提供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完毕后,企业应及时向管理机构归还相应的抵押金。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退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经过管理机构的审批。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办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工作的规范性与科学性,保障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在职业病危害防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等方面可能发生风险的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向政府交纳的一定金额的专项抵押金。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应当用于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机制、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等方面的支出,切实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安全。

第四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抵押金的使用权益合法、合规。

第二章抵押金的使用与监管第五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具体支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用于职业病危害防控工作,包括职业病危害识别评估、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等。

(二)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包括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安全设施更新等。

(三)用于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包括重大危险源的识别评估、整改落实等。

(四)用于安全生产培训与宣传工作,包括安全培训材料制作、宣传栏建设等。

(五)用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包括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

第六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合理使用,确保用于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公开透明,明确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依法使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抵押金使用的合法性。

第七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监管主体是政府,具体监管措施包括:(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与操作规范,确保抵押金使用的规范化。

(二)加强对抵押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建立健全抵押金使用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

第三章抵押金的缴交与退还第八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交纳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单位应当根据风险等级和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比例确定抵押金金额。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防止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并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本管理方法订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相关规定和管理措施。

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定义与作用第一条风险抵押金的定义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为了防备和掌控生产安全风险,鼓舞员工乐观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特设的用于赔偿因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金融措施。

第二条风险抵押金的作用风险抵押金的作用是通过设立风险抵押金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全员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连续改进和提升。

第三章风险抵押金的设定和管理第三条风险抵押金的设定标准依据企业的不同风险等级和生产特点,企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各项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分类,并依据评估结果,确定风险抵押金的设定标准。

第四条风险抵押金的缴纳和退还1.承当相关岗位的员工应依照企业规定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及时缴纳风险抵押金。

2.风险抵押金应在员工入职时一次性缴纳,并在员工离岗时退还。

如员工在任职期间显现责任违规事故,依据事故性质和责任认定,企业可决议是否退还风险抵押金。

3.企业应设立特地的风险抵押金管理部门,负责风险抵押金的缴纳和退还手续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风险抵押金的使用风险抵押金应专款专用,用于赔偿因员工责任违规导致的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及进行相关的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和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风险抵押金的监督与检查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抵押金的监督与检查制度,定期对风险抵押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同时,企业还应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接受外部评估机构的评估。

第七条风险抵押金的保管与利息1.企业应设立特地的风险抵押金账户,将员工缴纳的风险抵押金存入该账户,并定期审核账户情况。

2.使用风险抵押金时,应记明使用事由,并进行书面审批。

3.风险抵押金不计利息,只能用于事故赔偿和管理费用。

第四章风险抵押金的评估与调整第八条风险抵押金的评估企业应定期对风险抵押金的设定标准进行评估,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制度,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缴纳与退还第四条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收费标准,将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缴纳至指定的政府监管账户。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缴纳周期为一年,缴纳截止日期为每年年底。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退还原则为:企业在缴纳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后,如连续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可申请退还部分或全部风险抵押金;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不予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七条企业申请退还风险抵押金应提交相关材料,经政府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银行划拨至企业账户。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退还的具体程序和时限由当地政府监管部门制定并公示。

第三章监管与执法第九条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管和执法,确保企业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政府监管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可以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第十一条企业有权向政府监管部门举报其他企业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政府监管部门应对企业的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并对查实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章其他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所有。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制定补充规定。

附: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申请退还材料清单1. 申请退还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书面申请;2.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3. 连续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证明文件;4.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材料;5. 其他相关材料。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范本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范本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为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保障安全生产,维护公平竞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建筑施工等行业的企业或个人。

三、抵押金计算1. 抵押金的计算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企业规模、生产设备、从业人员数量等因素,具体计算方法由当地政府部门制定并公示。

2. 抵押金应该是一个固定的数额,不得根据个体企业的发展和经营状况进行调整。

四、抵押金缴纳与退还1. 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缴纳相应的抵押金,并在指定的期限内将抵押金存入指定账户。

2. 抵押金应当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相同,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之前没有发生严重事故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退还抵押金。

3. 企业在申请退还抵押金时,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并经过当地政府部门审核,达到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方可退还抵押金。

五、抵押金使用与监管1. 抵押金应当用于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购置安全设备、加强员工培训等。

2. 使用抵押金的具体事项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并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核批准。

3.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确保抵押金的使用情况真实、合法、有效,对使用抵押金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

六、抵押金违规处理1. 对于使用抵押金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政府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产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2. 对于使用抵押金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政府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七、监督与管理1.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的日常监督,对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2. 社会公众应当积极参与监督,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举报,协助政府部门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八、法律责任1.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企业,政府部门有权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追缴已退还的抵押金。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模版(三篇)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模版(三篇)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安全生产风险的控制和减少,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根据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结果,由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的一种抵押金制度。

第三条抵押金的缴纳、使用和退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抵押金的管理和监督由有关部门负责。

第五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抵押金缴纳的义务,按照规定使用抵押金。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相关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指自然人。

第七条抵押金的缴纳、使用和退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胁迫、强迫相关单位和个人缴纳抵押金。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抵押金的缴纳第九条抵押金的缴纳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后,评估结果认定为重大风险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二)曾经发生过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三)所从事的行业或领域被国家列为高风险行业或领域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四)其他具备安全风险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比例缴纳抵押金,缴纳金额由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抵押金,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第十二条抵押金的缴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一)现金缴纳;(二)银行转账;(三)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抵押金缴纳凭证及缴纳明细表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三章抵押金的使用第十四条抵押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使用,并责任落实到具体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抵押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安全生产设备的购置、更新、维护、保养等费用;(二)安全培训、宣传教育等费用;(三)事故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等费用;(四)安全监管和执法部门的运行经费;(五)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为居民、企事业单位等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是指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依法缴纳的用于补偿潜在安全风险的资金。

第二章管理主体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管理主体是指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工作的组织或机构。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管理主体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二)收取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缴纳的风险抵押金;(三)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风险抵押金进行存储、管理和使用;(四)对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五)其他与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三章缴纳义务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在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缴纳的风险抵押金金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缴纳风险抵押金应当以现金形式缴纳,并按照管理主体的要求存入指定的账户。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缴纳风险抵押金时,应当向管理主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缴纳风险抵押金后,管理主体应当向责任主体开具收据,并告知其有关权益和义务。

第四章使用与退还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主体的规定,有权申请使用其缴纳的风险抵押金。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申请使用风险抵押金时,应当向管理主体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管理主体应当在收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申请后,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申请使用风险抵押金,并经管理主体同意后,管理主体应当将风险抵押金按照申请人的指示支付给相关方。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范本(四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范本(四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促进行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是指单位或个人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而按照规定缴纳的一定金额的款项。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缴纳、使用、退还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存各单位或个人缴纳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信息。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不缴纳、少缴纳或拖延缴纳。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监督检查,确保缴纳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单位或个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缴纳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第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标准和目录,根据所从事行业的特点、危险等级进行缴纳。

第九条缴纳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缴纳,并填写相关的缴费单据。

第十条个人应当根据所从事工作的风险等级和危险程度,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所缴纳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应当及时上缴,不得挪用、私分、截留或违规使用。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使用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应当用于强化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使用项目应当明确,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活动;(二)购置或更新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三)改善劳动条件,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四)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提升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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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
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
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
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
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
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施行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

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

企业到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
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

(四)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县(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七条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八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条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共同负责。

中央管理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

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二条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于下
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三条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五条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91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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