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城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方法-苏州园林
绿地面积计算公式

绿地面积计算公式
绿地面积计算公式一般为:
绿地面积 = 绿地长度 ×绿地宽度
其中,绿地长度为绿地的最长边长,绿地宽度为绿地的最短边长。
根据绿地的形状,可以使用不同的公式进行计算。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绿地形状及其相应的计算公式:
- 矩形绿地:绿地面积 = 长 ×宽
- 正方形绿地:绿地面积 = 边长 ×边长
- 圆形绿地:绿地面积= π × 半径 ×半径
- 椭圆绿地:绿地面积= π × 长半径 ×短半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公式中的长度和宽度、边长等应该使用相同的长度单位进行计算。
另外,π取近似值3.14或使用更精确的近似值3.1416进行计算。
城市园林绿地面积及算法

城市园林绿地面积城市园林绿地面积:指报告期末用作园林和绿化的各种绿地面积。
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和风景林地面积。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指报告期末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与建成区面积之比。
用百分数表示。
计算公式: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建成面积)×100%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各类公园、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其中居住区级公园应不小于1万平方米,街旁游园的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报告期末区域内城市人口平均每人拥有的公共绿地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区域内公共绿地面积/区域内城市人口数城市人口平均没人居住面积:指按城市人口(市辖区的非农业人口)计算的平均居住面积。
其中的居住面积是指全部住宅中,专供日常生活起居使用的卧室、起居室的房间面积,不包括客厅、厨房、厕所等附属面积。
居住面积按居住用房的内墙线计算。
无公害产品产值占主要农产品的比例:指区域内生产的,通过限制农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有害物质而生产的农副产品创造的产值。
此类农副产品经通过有资质单位认证并取得相应无公害(包括绿色和有机)标志。
森林覆盖率:指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是指郁闭度为0.2以上的乔木林地、经济林地和竹林地面积。
国家特别规定了灌木林地、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山旁、宅旁林木面积折算为森林面积的标准。
《森林法实施细则》推荐,山区一般达到70%以上,丘陵区一般达到40%以上,平原区一般达到10%以上的奋斗目标。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乡镇建成区公共绿地面积与建成区常住人口的比值。
公共绿地,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常年对公众开放的绿地(包括园林),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绿地除外。
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乡(村)建成内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制造沼气和堆肥。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指标计算规定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指标计算规定
(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原则:
1.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2.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城市规划绿地(以下简称规划绿地),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不得占用规划绿地。
规划绿地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无关的项目。
且不得计入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3.配套绿地面积指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按山坡地的表面积计算。
4.旧城改造建设项目需进行集中绿化建设的实际可配套绿地面积以施工图设计阶段审查意见为准,不得自行降低。
5.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6.建设用地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溪河等水体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7.城市道路绿地(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内部道路绿地应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8.建设项目内配套的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单独核算配套绿地指标。
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 (1)

附:
绿地面积计算方法
1、工程建设项目实际用地范围内的各种绿地均可计入绿
化用地面积指标.
2、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绿地面积的计入:地下设施顶
板上部至室外地坪覆土厚度达1.5米(含1.5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按1:1计入;覆土厚度达1.0米(含1.0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按实有绿化面积的60%计入;覆土厚度达0。
5米以上(含0。
5米)其绿化面积可按实有绿化面积的20%计入.
3、绿地内的铺装(不超过该块绿地面积的20%)、水面(各
类水体面积之和≤30%)均计入绿地面积.
4、实施屋顶绿化绿地面积的计入:二层以下(含二层)具
有对外公共步梯的建筑屋顶或平台实有绿化面积的30%可计入绿地面积;三层以上(含三层)、六层以下建筑的屋顶或平台实有绿化面积的10%可计入绿地面积.
5、乔木按种植密度计算绿地面积:株行距>6x6米的,按每
株树1。
2x1.2米树池面积计算;3x3米<株行距≤6x6米的,按其场地面积的30%计算绿化用地面积;株行距≤3x3米的,可全部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
孤植乔木每株按1平方米计算为绿地面积。
单行种植的乔木按1.5米宽度计算绿化面积。
单行种植的乔木下有绿化带,不足1.5米的按1。
5米宽度计算,超过1。
5
米的按实际宽度计算。
6、林荫停车场满足绿化遮阳面积≧停车场面积30%的停车场,采用嵌草铺装的绿地按40%计算,未采用嵌草铺装的绿地按30%计算。
7、嵌草砖铺装不计入绿地面积.
8、建筑物墙体、透空围栏等进行的垂直绿化,取得良好的效果,不计入绿地面积,可按20%计入绿化覆盖面积。
江苏省园林绿化计量规则

江苏省园林定额计量规则一、本章适用于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的绿化种植和迁移树木工程。
二、本章定额适用于正常种植季节的施工。
根据《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种植技术规定(试行)》[苏建园2000(204)号],落叶树木种植和挖掘应在春季解冻以后、发芽以前或在秋季落叶后冰冻前进行;常绿树木的种植和挖掘应在春天土壤解冻以后、树木发芽以前,或在秋季新梢停止生长后降霜以前进行。
非正常种植季节施工,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应另行计算。
三、本章不含胸径大于45㎝的特大树、名贵树木、古老树木起挖及种植。
四、本章定额由苗木起挖、苗木栽植、苗木假植、栽植技术措施、人工换土、垃圾土深埋等工程内容组成。
包括:绿化种植前的准备工作,种植,绿化种植后周围2m内的垃圾清理,苗木种植竣工初验前的养护(即施工期养护)。
不包括以下内容:1、种植前建筑垃圾的清除、其他障碍物的拆除。
2、绿化围栏、花槽、花池、景观装饰、标牌等的砌筑,混凝土、金属或木结构构件及设施的安装(除支撑外)。
3、种植苗木异地的场外运输(该部分的运输费计入苗木价)。
4、种植成活期养护(见第二章绿化养护相应项目)。
5、种植土壤的消毒及土壤肥力测定费用。
6、种植穴施基肥(复合肥)。
五、本章定额苗木起挖和种植均以一、二类土为计算标准,若遇三类土人工乘以系数1.34,四类土人工乘以系数1.76。
六、本章施工现场范围内苗木、材料、机具的场内水平运输,均已包括在定额内,除定额规定者外,均不得调整。
因场地狭窄、施工环境限制而不能直接运到施工现场,且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必须进行二次运输的,另行计算。
七、本章种植工程定额子目均未包括苗木、花卉本身价值。
苗木、花卉价值应分品种不同,按规格分别取定苗木编制期价格。
苗木花卉价格均应包含苗木原价、苗木包扎费、检疫费、装卸车费、运输费(不含二次运输)及临时养护费等。
八、本章定额子目苗木含量已综合了种植损耗、场内运输损耗、成活率补损损耗,其中乔灌木土球直径在100㎝以上,损耗系数为10%;乔灌木土球直径在40㎝~100㎝以内,损耗系数为5%;乔灌木土球直径在40㎝以内,损耗系数为2%;其它苗木(花卉)等为2%。
绿地面积计算方法

建筑物天面(屋顶)上的绿化(可上人),当覆土层厚度大于60厘米时可分别情况折算绿地:三层以下(含三层),乔灌木覆盖率大于40%,可按绿化覆盖面积的50%折算绿地面积;四层至六层(含六层)的,可按绿化覆盖面积的40% 折算绿地面积;六层以上即距地面16米[含16米]以上的天面(屋顶)绿化按10%计入绿地面积。
如覆土大于120cm,乔灌木覆盖率大于40%的全地下、半地下屋顶绿化,,可全部计入绿地面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8 道路8.0.1 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城市交通系统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城市旧区改建,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同时保证行人、骑车人的安全便利。
(取消该款)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
其道路宽窄,应符合下列规定: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小区路:路面宽6m-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组团路:路面宽3m-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版)1总则1 总则1.1 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建筑面积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按江苏省地方标准DGJ 32/TJ131-2011《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核定建筑工程计容面积时,与《规程》不一致的内容,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3规划容积率3 规划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3.2 在核定计容面积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3.2.1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可不计入:1、位于建筑底层,或与城市公共天桥、连廊、道路连通的楼层;2、至少有两个边长与城市或社区公共空间紧密连通、方便到达;3、用于公共活动、绿化、停车,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
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可不计入。
3.2.3 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两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可不计入。
3.2.4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敞开式停车楼及其附属汽车坡道可不计入:1、满足规划对城市景观、交通、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要求;2、附属建设但与主体功能区完全隔离(可局部设门);3、对公众开放;4、该区域至少有两个边长的外墙对外开敞不封闭;5、层高不大于3.0米。
不满足以上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绿地面积计算办法

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绿地面积计算办法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绿地面积计算办法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行为,统一执行标准,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条款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如有不同,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条本办法是与《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绿地面积计算标准如下:(一)方便到达的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上部,覆土层厚度不少于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覆土层厚度在~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二)方便到达的非住宅建筑屋顶上,覆土层厚度不少于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覆土层厚度在~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4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米的绿地或单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三)集中绿地中的硬质活动场地、人行步道面积均可计入绿地率,但硬质地面不宜大于30%;堆场和车行交通使用的场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四)采用植草砖等生态措施的场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绿地率,但计入绿地面积的植草砖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15%。
(五)人工景观水体可计入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但计入绿地面积的人工景观水体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30%;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河沟等水体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六)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为: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计算至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计算至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计算至红线;对房屋计算至墙脚(散水),对其它围墙院墙计算至墙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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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
踏勘审查绿地面积计算办法(草案)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行为,统一执行标准,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条款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如有不同,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条本办法是与《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批。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绿地面积计算标准如下:
(一)方便到达的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上部,覆土层厚度不少于1.0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覆土层厚度在0.6—1.0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0.6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二)方便到达的非住宅建筑屋顶上,覆土层厚度不少于0.6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覆土层厚度在0.3—0.6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4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0.3米的绿地或单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三)集中绿地中的硬质活动场地、人行步道面积均可计入绿地率,但硬质地面不宜大于30%;堆场和车行交通使用的场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四)采用植草砖等生态措施的场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绿地率,但计入绿地面积的植草砖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15%。
(五)人工景观水体面积可计入居住区配套绿地,但计入绿地面积的人工景观水体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30%;居住区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河沟等水体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六)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为: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计算至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计算至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计算至红线;对房屋计算至墙脚(散水),对其它围墙院墙计算至墙角。
(七)悬空建筑物(如:阳台、雨篷、挑空楼)距地面垂直高度大于5米时,下方空间的绿地可计入绿地,架空层下绿地不计入绿地面积。
(八)落地绿地均按以上规则计算绿地面积。
落地面积是指覆盖各类生长机质,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
第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为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第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