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侨办等单位关于解决我市涉侨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侨办等单位关于解决我市涉侨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5•【字号】厦府办[2005]308号•【施行日期】2005.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侨办等单位关于解决我市涉侨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3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侨办、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修订《关于解决我市涉侨房屋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关于解决我市涉侨房屋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市侨务办公室、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2005年11月21日)为进一步解决涉侨房屋历史遗留问题,以维护华侨华人、归侨侨眷的正当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关于代管侨房、信托侨房退管问题代管侨房是指解放初期因政治或业主去向不明等原因而由政府暂时代管(包括:政治代管、无主代管、代修代管等)的侨房。
信托侨房是指侨房业主自愿委托房管部门管理的侨房。
对这两类侨房的实施意见是:由市国土房产局继续按《关于办理代管、信托房取消代管退还使用权的通知》(厦国土房[2004]107号)的精神办理,即侨房业主只要交验相关所有权有效证件,产权无纠纷,可取消侨房代管,退还其使用权。
二、关于“已审未还侨房”清退问题“已审未还侨房”是指经市国土房产局审核,符合落实侨房政策规定,因侨房业主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或去向不明,迄今尚未前来办理产权退还手续的侨房。
对这类侨房的实施意见是:由市国土房产局核实造册,并根据有关线索积极查找侨房业主或其合法继承人,通知其前来办理退还手续;此后如侨房业主或其合法继承人能提供有效合法证据,则由市国土房产局给予办理退还手续。
三、关于“已还未退侨房”清退问题“已还未退侨房”是指历年来按落实侨房政策已退还侨房产权但未退还其使用权的侨房。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及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任
务分解及责任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府办[2017]13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20
【实施日期】2017.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及责任分工的通知
(厦府办〔2017〕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及责任分工印发给你们,请列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在每季度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进展情况通过金宏网反馈给市政府督查室和办公厅相关业务处。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0日 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及责任分工一览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政府职能部门审核事项的通告(二)-厦府[2000]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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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政府职能部门审核事项的通告(二)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政府职能部门审核事项的通告(二)(厦府[2000]120号2000年11月18日)各区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减少审批事项,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厦门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精神,现将我市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所保留的审核事项公布如下,请社会各界监督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1、各单位保留审核事项的工作方式尽快规范,尽快在工作场所公开审批事项的审批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和时限等。
要实行窗口式办理。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窗口。
2、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实行联合审核事项,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负责答复。
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协助主办部门工作。
3、实行审核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事项,确保依法实施。
4、市监察部门和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为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行政审核的监督职能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对已经确定取消的审核事项仍在审核的,或擅自设立审核事项实施审核行为,审核无效,并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因擅自设立审核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
5、必须依法设立审核。
今后,凡新增审核事项,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明确规定,并经市政府核准。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实施审核。
6、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审核事项(二)(审批187项核准322项备案111项)市人事局一、审批(10项)1、人事计划及机关、事业单位增人指标依据:国家人事部下达的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55号)2、国家公务员录用、调动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25号令)第16条第5款3、事业单位聘干管理及自费生录聘干农转非依据:《全民所有制录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人法发[1991]5号)第29条,《关于自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和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厦人[1997]18号)第4条,《关于职专、计划外大专毕业生聘用后办理户口“农转非”的批复》(厦府办[1999]140号)4、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及企业干部退休、退职依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14条,福建省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1979]058号)第17条5、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和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问题的通知》(厦府办[1994]067号)第2条6、副科级以上处以下干部行政处分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意见〉的通知》(厦府[1997]综71号)7、干部调入调出本市依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1]4号),《厦门市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厦委组[1992]34号)第15条8、接收非师范类应届毕业生依据:《厦门市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厦府[1999]综016号)第10条9、开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8条,《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9、10条10、组建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依据: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第2条等二、核准(21项)1、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津贴的通知》(中发[1991]10号)第3条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依据:《关于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补充规定》(闽人福[1986]015号)第3条,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1986]综371号)第5条、第6条第10款、第7条3、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问题的通知》(闽人薪[1996]6号)第4条4、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调配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厦府办[1996]215号)第3条第5项5、硕士、博士生见习期满专业技术职务依据: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闽职改字[1993]18号)第29条第11、12款6、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依据:人事部《职称改革评聘分开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闽职改字[1993]19号)第12条第5条7、行政机关职位设置依据:《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人职发[1994]2号)8、处以下职数、任职资格依据:《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第19、22条,《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第2款,《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5、6款9、机关事业单位考核结果依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培核发[1995]1号)第2款10、辞退副科级以上职务公务员依据:《厦门市人事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厦人[1997]008号)11、行政奖励依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68号)第6、7条12、留学回国人员资格确认依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厦工作的若干规定》第3条13、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和厦门驻军随军家属(配偶)安置依据:《福建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闽军转联[1991]028号)第4条14、出国(境)学习培训项目、人员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国办发[1990]4号)15、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的项目与计划依据:《中引办印发〈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引办字[1986]069号),《国引办关于执行〈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引办[1990]134号)16、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退休费及补贴(助)依据:人事部《国家公务员条例》第78、79、80条等17、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依据:《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经费开支暂行规定》(闽人福[1981]061号、闽财事字[1981]044号、闽民优[1981]62号)第3条18、全民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辞职、被辞退重新录用依据:《厦门市全民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厦人[1991]064号)第12条,《厦门市全民企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12条19、干部经批准离职出国、出境后又返回要求复职依据:《关于如何处理职工离职出国出境后又返回我市并要求安排工作问题的通知》(厦人[1982]027号厦劳[1982]097号)第3条20、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毕业生转正定级依据:《关于简化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转正审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厦人[1999]10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厦府办[1996]215号)第3条第5款2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职务聘任审核依据:《关于认真做好新建及增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和聘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闽职改字[1991]140号)等三、备案(7项)1、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不含辞退副科级以上职务)2、行政奖惩结果3、全民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和全民企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4、从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职人员中聘用干部5、成立初级评委会6、初级专业技术资格7、所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任职定级市经发委一、审批(11项)1、配额管理重要工业品的进口计划证明依据: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关于办理化肥进口计划证明手续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864号)等2、限量登记管理和自动登记管理重要工业品的进口登记证明依据: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关于启用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专用章和进口登记证明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47号)等3、市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依据:市财政局、经发委《关于印发〈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工[1998]20号)4、市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依据:市财政局、经发委《关于印发〈厦门市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工[1998]19号)5、市产学研发展资金的使用依据:市产学研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厦门市产学研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工[1998]21号)6、国有工业企业合并或分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8条7、药品经营(零售)企业合格证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第2条8、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生产性项目立项及市场准入依据: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对具体产品的规定9、企事业单位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和可研报告依据: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国发[1987]23号)第2条等10、煤炭经营许可证(零售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章第47、48条11、国有工业企业由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8条二、核准(15项)1、登记、特定、配额机电产品进口依据:国家经贸委等《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1993年12月28日)第2条等2、成品油经营权依据: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第2、4条3、新产品试产计划(只对拟享受政府新技术开发优惠政策的申请人)依据:《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23条4、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企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2号)第9条5、新产品新技术认定依据:《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号)第4条6、技术创新项目依据:《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4号)第8条7、核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技改类)确认书依据:《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务院[1997]37号)第2条8、药品经营企业(批发)合格证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9、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10、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依据:《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医药管理局第16号局长令)第5条11、医疗器械经营准许证依据: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下达〈医疗器械经营准许证〉发放办法的通知》(国药企字[1992]第62号)第2条12、工程经济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依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职改字[1993]18号)13、工程经济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确认依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职改字[1993]18号)14、工艺美术系列专业初级技术职务评审依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职改字[1993]18号)15、工程系列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依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职改字[1993]18号)市交通委一、审批(13项)1、海员证依据:交通部《关于第三批授权出具〈办理海员证批件〉的审批机构及审批权限的通知》(交安监发[1997]307号)2、厦门至香港、澳门航线壹仟载重吨以下船舶经营权依据: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厦门市壹仟载重吨以下船舶从事港澳航线运输管理问题的批复》(闽交运[1993]79号)第1条3、设立水路运输企业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8条4、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第6号令)第10条5、船舶修造业经营权依据:《厦门市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号令)第7条6、营业性道路运输(包括客货运输、搬运、联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经营权依据:交通部《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1997]516号)第2条7、机动车辆租赁经营权依据:交通部、国家计委《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8、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设置非公路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4、55条9、因建设、施工等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履带车、超限车辆行驶公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45、48、50条10、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2、56条11、跨县(区)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及车辆指标(含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跨城区经营权)依据:《福建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闽政[1986]34号)第8条、第10条,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公路客运跨地(市)省际线路审批制度(试行)的通知》(闽交运[1990]191号)第3条12、营业性道路客运新增车辆及异动变更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1998年第3号令)第8条,《交通部关于发布〈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1989]交运字709号)13、市管地方公路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25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1996年第4号令)第9条、第30条,《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1999年第1号令)第11条、第44条二、核准(11项)1、市管地方公路及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资格预审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1998年第9号令)第5、11条,交通部《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水发[1999]6号)2、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依据:交通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交运发[1993]1178号)第7条3、国际船舶代理经营权依据:交通部《国际船舶代理经营管理规定》第7条4、境外船公司、外国水路运输企业在我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依据:《外国水路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交通部1997第10号令)第5条5、设立海上国际集装箱企业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管理规定》第6、7条6、两岸直航船舶经营权依据:《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交通部1996年第6号令)第6条7、公路工程、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1998年第9号令)第5、9条,交通部《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水发[1999]6号)第5、9条8、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依据:《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交通部1996年第9号令)第7条9、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的资格预审依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交基发[1996]29号)第7条1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经营权依据:国务院《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204号),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7、17、23条11、营运车辆驾乘人员岗位服务资格认定(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办理)依据: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17条,《厦门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厦府[1996]综205号)第3条,《厦门市客运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厦府[1994]综142号)第18条三、备案(6项)1、可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确定的费收标准2、交通运输行业专用发票3、公路工程承包合同4、县、乡道路网规划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6、道路运输经营者歇业、停业及异动变更市口岸办一、核准(2项)1、本市辖区内二类口岸的开放和关闭依据:省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福建省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综234号)第20条2、本市至香港、澳门直通往返客、货运输车辆依据:省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福建省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综234号)第24条二、备案(1项)1、口岸新辟、新增海空国际(包括港澳)客运航线、航班以及临时对外增开客运航班——结束——。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人事调配【发文字号】厦府办[2015]17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1.21【实施日期】2015.0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5〕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21日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2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4〕11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商务局(加挂“厦门市人民政府口岸工作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投资促进局的职责。
(三)划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担的口岸协调及电子口岸工作职责。
(四)划入原市经济发展局承担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责。
(五)将会展行业管理职责划给市旅游局。
(六)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划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将牲畜定点屠宰管理职责划给市农业局。
(八)加强电子商务工作,创新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管理体制,建立电子商务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服务体系,拓展电子商务应用。
(九)加强口岸工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口岸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商务领域立法工作,拟订全市商务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协调商务重大课题调研,并提出对策建议。
(二)组织协调涉及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协调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及我国技术性贸易保护体系的相关工作;指导企业实施境外反垄断及知识产权维权等权益保护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厦府办[2012]17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1.18【实施日期】2012.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研究提出促进全市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推动各区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的职责。
(二)增加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的职责。
(三)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受委托组织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拟订我市人口发展规划,研究我市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我市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
(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全市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委、市政府2003年

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委、市政府2003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及责任分工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厦委办发[2003]1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02.17【实施日期】2003.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委、市政府2003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及责任分工的通知(厦委办发[2003]1号)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市委、市政府2003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及责任分工表》已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承办、协办单位要按照“三个代表”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明确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今年为民办实事任务。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二月十七日项目名称:1、新建供水管网,解决部分地区十万农村居民使用自来水问题主要内容目标:(1)、解决杏林东孚镇12个行政村、3.2万人使用自来水问题;(2)、解决同安大同街道东山、古庄等4个村、祥平街道阳翟、祥桥等4个村共8个村450户、约2.2万人自来水问题;(3)、解决后溪镇16个村3个农林场约3.5万人及驻军自来水问题;(4)、解决思明区黄厝5个自然村常住人口1900人、外来人口4000人自来水问题。
承办单位:市政园林局、杏林区、同安区、思明区分管市领导:欧阳建、潘世建项目名称:2、加强和完善社区服务设施,改善社区居住环境主要内容目标:(1)、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准入制度,以招标方式推出一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承办单位:卫生局、劳动社保局、各区政府分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28•【字号】厦府办〔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28日关于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为稳外贸、稳外资提供强有力支撑,制定本方案。
一、提升货物运抵监管场所服务水平。
建立申报提醒功能模块,通过微信公众号、邮件等工具第一时间向报关企业推送出口货物运抵信息,减少因人工查询造成的报关等待时间。
(牵头单位:自贸委,配合单位:厦门海关、自贸区电子口岸公司、翔业集团、厦门航空等;完成时间:2020年6月30日前)主动推送货物过磅数据给报关企业。
在出口货物运抵场站后,及时将货物过磅数据与报关企业共享,提高报关企业作业效率。
(牵头单位:自贸委,配合单位:自贸区电子口岸公司、翔业集团、厦门航空等;完成时间:2020年6月30日前)引导报关企业当天完成货物申报。
对下午尤其是傍晚进仓的货物,支持报关企业安排专人值班,尽量做到出口运抵货物不隔夜申报。
(牵头单位:厦门海关,配合单位:报关协会;完成时间:持续推进)二、全面推广“提前报关”模式。
加大力度做好“提前报关”模式的解读和宣传,尤其是面向进出口企业,打消企业使用政策的顾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巡视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巡视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8.04
•【字号】厦府办[2008]187号
•【施行日期】2008.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巡视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厦府办〔2008〕1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因人事变动和实际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办公厅党组研究,对市政府办公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巡视员工作分工做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以便工作联系。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八月四日市政府办公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巡视员工作分工
(2008年8月)
备注:工作分工实行A、B角制度,许明耀和黄文辉、杨本喜和王德贤、卓锦绵和吕参军、朱奖思和陈永茂、游有雄和赵晓波、王宝贵和林粟如、黄河明和沈顺文、黄金锭和阮敦梁互为A、B角。
如A、B角同时不在岗,所联系工作按领导排序依次负责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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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厦府办[2012]24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1.18
【实施日期】2012.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2〕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海外华文教育工作及侨务外宣工作的指导。
(三)加强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团开展涉侨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侨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市侨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调查研究侨情和侨务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提供侨务信息,组织开展侨务政策、理论和侨务工作的调查研究,负责向涉侨部门通报侨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