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问题的法理分析及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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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问题的法理分析及立法研究

彩礼问题的法理分析及立法研究

彩礼问题的法理分析及立法研究送彩礼是中国民间百姓订婚礼的重要内容,尽管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都对彩礼问题都有一定的规定,但是立法的不完善,致使彩礼纠纷不能及时合理地解决,因此,彩礼问题纠纷是当今社会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标签:彩礼问题;法律规制;彩礼返还;立法研究一、彩礼问题的由来(一)古代社会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了完善的婚姻制度。

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

所谓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和亲迎这六道程序。

其中,纳币,就是指男方派人送彩礼到女方家。

西周的六礼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的影响十分深远,后世的结婚程序虽然不一定会全经过六礼的仪式,但六礼的名称一直相传下来。

到了唐代,六礼的核心就是财礼,又称聘财,女方以接受男方聘财的方式表示许婚,即所谓的“婚礼先以聘财为信”[1]。

元朝也把下聘财作为婚姻成立的要件之一,并且按照不同等级作了数目上的具体规定。

到了清朝,订立婚约必须给与彩礼,若不给与彩礼,则构成犯罪。

(二)现今社会众所周知,在中国老百姓心目中,彩礼是吉祥物。

送彩礼作为中国民间老百姓订婚礼的重要内容,是老百姓民事生活中的大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未将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

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某些地区还相当盛行,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及偏远地区等,已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甚至还有较为统一的行情和价格,由于地方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但普遍看来,相对于当地人们的生活水平而言,给付的数额往往很大。

有的当事人为了满足这一要求不得不全家举债,负担极为严重。

因此,彩礼问题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值得关注的问题。

二、彩礼的性质目前对彩礼的性质认定存在不同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意见认为,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

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研究

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研究

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研究彩礼,又称嫁妆,是指女方家庭在女儿结婚时给予新婚夫家的财物。

彩礼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被视为一种物质上的支持和家族间关系的契约,也是中国婚姻习俗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彩礼问题逐渐凸显出其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探讨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彩礼的法律性质1.法律定义彩礼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有着一定的社会和道德意义。

从法律上来说,彩礼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加以规范。

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对于彩礼的问题并未做出具体的规定,只是在第十一条中提到:“禁止有下列行为:......(13)以及其他采取恶劣手段非法占有财产的行为。

”可以看出,这里并没有直接提到彩礼问题。

尽管在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彩礼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一些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彩礼具有法律意义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离婚的,可以自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以及子女抚养等事项,但不得损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这就意味着,对于已经支付的彩礼,在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财产分割的一部分。

3.法律争议彩礼的法律地位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彩礼是合法的财产交易,是家庭间的私人事务,受到法律的保护。

也有人认为,彩礼实际上是一种陋习,是对女性权益的侵害,应该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如何平衡这两种观点,成为了彩礼问题亟待解决的关键。

二、彩礼的返还规制1.返还的法律依据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对于彩礼返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订立合一方以不正当手段压缩对方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应当属于违法的,对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可以看出,如果一方以不正当手段要求支付彩礼或者支付过高额的彩礼,对方有权要求返还。

彩礼问题的法理分析及立法研究

彩礼问题的法理分析及立法研究

彩礼问题的法理分析及立法研究作者:张妤婕来源:《学理论·下》2012年第02期摘要:送彩礼是中国民间百姓订婚礼的重要内容,尽管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都对彩礼问题都有一定的规定,但是立法的不完善,致使彩礼纠纷不能及时合理地解决,因此,彩礼问题纠纷是当今社会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关键词:彩礼问题;法律规制;彩礼返还;立法研究中图分类号:DF551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6-0068-02一、彩礼问题的由来(一)古代社会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了完善的婚姻制度。

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

所谓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和亲迎这六道程序。

其中,纳币,就是指男方派人送彩礼到女方家。

西周的六礼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的影响十分深远,后世的结婚程序虽然不一定会全经过六礼的仪式,但六礼的名称一直相传下来。

到了唐代,六礼的核心就是财礼,又称聘财,女方以接受男方聘财的方式表示许婚,即所谓的“婚礼先以聘财为信”[1]。

元朝也把下聘财作为婚姻成立的要件之一,并且按照不同等级作了数目上的具体规定。

到了清朝,订立婚约必须给与彩礼,若不给与彩礼,则构成犯罪。

(二)现今社会众所周知,在中国老百姓心目中,彩礼是吉祥物。

送彩礼作为中国民间老百姓订婚礼的重要内容,是老百姓民事生活中的大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未将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

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某些地区还相当盛行,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及偏远地区等,已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甚至还有较为统一的行情和价格,由于地方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但普遍看来,相对于当地人们的生活水平而言,给付的数额往往很大。

有的当事人为了满足这一要求不得不全家举债,负担极为严重。

彩礼的性质及法律规制研究

彩礼的性质及法律规制研究

结论
本次演示对会计契约的经济性质及法律规制进行了深入探讨。研究发现,会计 契约作为企业契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信息传递、利益分配和公司治 理机制等经济性质。法律规制对会计契约产生了深远影响,包括法律法规的制 定和实施、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以及未来可能的改进等方面。
本次演示的研究成果对于理解会计契约的内涵和经济作用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同时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有益的参考。然而,关于会计契约经 济性质和法律规制的研究仍需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以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发展和 经济社会的进步。
2、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尽管法律法规对会计契约进行了规范,但仍然存在 一些规定的不足之处。例如,法律法规往往难以面面俱到,对某些特殊情况的 处理可能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的困难。此外,法律法规的制定往 往受到当时经济环境和社会意识的制约,可能在随后的实践中显得不适应或不 完备。
3、未来可能的改进:针对当前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未来可能的改进包括完 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等。此外,还 可通过加强会计行业的自律机制、提高投资者的素质和意识等途径,降低对法 律规制的依赖,进一步完善会计契约的治理机制。
2、彩礼是否需要全部或部分取 消
对于彩礼是否需要全部或部分取消,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然而,在实践中, 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尝试对彩礼进行限制。例如,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或民俗习惯 的方式,对彩礼的最高限额进行规定,以减轻男方家庭的负担。
3、如何更好地规范彩礼行为
为了更好地规范彩礼行为,避免因此产生的法律纠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 行规制:
(1)明确彩礼的范围和性质。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等方式,明确规定彩礼的 范围和性质,避免将彩礼与其他婚姻习俗混淆。

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研究

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研究

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研究彩礼,作为中国传统婚姻习俗中的一部分,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内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彩礼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当代社会,彩礼问题已经超出了文化传统和伦理道德的范畴,更多地成为了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进行研究,以期解决当前社会中存在的彩礼问题,推动彩礼制度的合理发展。

一、彩礼的法律性质彩礼在中国古代被视为一种聘礼,是男方向女方家庭送去的财物或物品,以示娶亲的诚意和能力。

在传统观念中,彩礼是一种家族间的交易行为,体现了社会等级制度和男权思想。

在现代社会,彩礼已经不再是简单的聘礼,而是涉及法律问题的财产交易。

从法律性质来看,彩礼已经越来越接近于一种财产,而不再是简单的传统聘礼。

彩礼问题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规范和处理,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彩礼返还规制的研究在实际生活中,彩礼问题往往成为导致婚姻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些家庭因为彩礼问题发生矛盾,最终导致双方离婚。

倘若双方在离婚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彩礼的返还问题就成为了一个难题。

目前,关于彩礼的返还规制在法律上并不明确。

在许多地方,彩礼的返还都是根据双方协商或者法院判决进行处理的。

这种情况下,往往容易导致双方的争执和矛盾,影响到离婚案件的处理进程,甚至会拖延离婚的时间。

有必要对彩礼的返还规制进行研究和规范。

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规定彩礼在离婚时的处理办法。

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建立起一套统一的处理机制,明确彩礼返还的标准和程序。

应当提倡夫妻双方在结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彩礼的数额和归属,从根本上避免彩礼问题在离婚时的争议。

也需要从社会和文化层面上加强彩礼返还规制的宣传和培训,提倡传统婚姻价值观念的转变,推动婚姻财产制度的现代化和法律化。

三、结语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加强与法律界和社会各界的合作,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落实,加强彩礼返还规制的研究和调研,使彩礼问题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和处理,从而促进婚姻财产制度的合理发展,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

农村天价彩礼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

农村天价彩礼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

农村天价彩礼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一、农村彩礼的背景彩礼起源于西周时期,最早称之为“纳征”,属于“婚姻六礼”习俗的一部分,是指在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的男方家庭根据当地习俗,在婚约初步达成时给予女方家庭的财物。

彩礼历史悠久,千年不衰,早已植根在中国传统文化里,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1]彩礼见证了中华婚礼的发展演变,承载了华夏儿女对爱情忠贞的誓言。

彩礼表现形式虽几经变迁,但其作为两家联姻约定证明的内涵始终未变。

特别是随着中国农村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化新农村的转型以及农村脱贫攻坚总体目标的实现,农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世界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和提高,彩礼逐渐呈现出向高额化方向发展的趋势。

二、农村彩礼的现状在广大农村地区,彩礼现象一直有且愈演愈烈,名目繁多,普遍流传的彩礼标准中有“一动不动”“万紫千红一片绿”“三斤三两”等。

“一动不动”指的是一辆汽车加上城里一套住房作为彩礼;“万紫千红一片绿”指的是一万张五元纸币、一千张百元纸币、一张五十元纸币,合起来总价不低于十五万元;“三斤三两”是意指百元大钞的重量达到三斤三两,总价不低于二十万。

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彩礼名目,成为压在养育男青年的普通农村家庭身上的一座大山。

目前,在城市里,男子结婚娶妻,彩礼同样是必不可少,但金额并不具有确定性,而是更有商量余地,可以视家庭经济状况而定,彩礼的多寡并非女方父母认同女婿的决定性因素。

但是在农村,情况就大不一样,彩礼的数额通常是被视为是对女方父母的回报和尊重,是衡量男女双方爱情的重要标志,也是男方诚意的重要体现。

在农村婚礼上,女方父母甚至要将收到的彩礼摆在桌面上供亲友们参观,因而攀比风也愈演愈烈,百万天价的彩礼也屡见不鲜。

三、农村彩礼存在的问题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彩礼作为风俗习惯,成为每个男子结婚娶妻绕不开的话题。

而同样是在农村,每个家庭的经济条件也各不相同。

对于少数经济条件好的家庭来说,彩礼可以咬咬牙承担得起,但多数家庭还是望“礼”生“畏”。

论民法典中彩礼返还法律问题及其规制

论民法典中彩礼返还法律问题及其规制

论民法典中彩礼返还法律问题及其规制彩礼是我国传统的婚姻习俗之一,它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和社会意义。

彩礼的返还问题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因此,民法典中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及其规制成为关注的热点。

本文将从彩礼的定义和返还原则、彩礼返还的时机和方式以及彩礼返还的法律救济等方面探讨相关问题。

一、彩礼的定义和返还原则彩礼即为男方在婚姻缔结时向女方或其家庭赠送的财物或金钱。

彩礼作为表达婚姻诚意和尊重的象征,既包含着喜庆祝贺的含义,也体现了男方对女方的经济支持和保障。

然而,婚姻关系解除后,彩礼的返还问题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彩礼的返还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彩礼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得到返还;二是兼顾婚姻关系的实际情况,避免出现返还过分给付的情况;三是注重公平和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使双方在返还中都能得到公正对待。

二、彩礼返还的时机和方式彩礼的返还时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况下,彩礼应当原则上全部返还;二是婚姻解除时,按照彩礼返还协议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返还。

彩礼的返还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可以选择一次性返还或分期返还。

一次性返还适用于彩礼数额较小、当事人共同协商一致的情况,而分期返还则适用于彩礼数额较大、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全部返还的情况。

三、彩礼返还的法律救济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未按照协议或法律规定返还彩礼,另一方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彩礼或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彩礼返还。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应当返还彩礼。

如果法院认定应当返还彩礼,将依法判决对方偿还彩礼。

在判决生效后,一方未按照判决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结语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实施,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受到了更加明确和详细的规制。

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彩礼的返还将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发生的协议进行处理。

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研究

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研究

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研究彩礼是中国传统婚俗中的一部分,是新娘家庭送给新郎家庭的财物或金钱的一种习俗。

彩礼的形式、数额和习俗因地域和民族而有所不同,但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彩礼的财产性质和法律规制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

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这不仅关系到家庭财产关系,也关系到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社会风气的健康。

一、彩礼的法律性质在我国《婚姻法》中,并未对彩礼的具体定义和法律性质进行明确规定,仅在第三十二条中提到:“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以收取彩礼为条件批准结婚登记。

”这一条规定明确禁止婚姻登记机关以收取彩礼为条件批准结婚登记,即彩礼不得作为结婚登记的条件,但是并未对彩礼的法律性质作出具体的规定。

彩礼的法律性质问题仍然是一个待解决的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规范。

二、彩礼的返还规制彩礼的返还规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出现破裂时,彩礼的返还问题。

彩礼的返还规制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其合理性和可行性一直是社会及法律界热议的话题。

对于彩礼的返还规制,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也未给予明确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混乱和不确定性。

从法律角度来看,彩礼的返还规制应当建立在对彩礼的法律性质做出明确规定的基础上。

如果彩礼被认定为一种财产性质的礼仪,那么在婚姻出现破裂时,应当对彩礼的返还进行法律规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从社会伦理和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对于彩礼的返还规制,也应当考虑到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和社会风气的健康。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对于彩礼的返还规制也应当进行合理的规范。

在实际执行中,彩礼的返还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

一方面,有些地区的法院对于彩礼的返还采取较为严格的立场,认为无论婚姻关系出现何种情况,都应当对彩礼进行全额返还。

也有些地区的法院采取较为宽松的立场,认为应当根据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以及双方的财产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对彩礼的返还进行适当的裁决。

这种情况下,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于彩礼的返还规制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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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问题的法理分析及立法研究送彩礼是中国民间百姓订婚礼的重要内容,尽管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都对彩礼问题都有一定的规定,但是立法的不完善,致使彩礼纠纷不能及时合理地解决,因此,彩礼问题纠纷是当今社会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标签:彩礼问题;法律规制;彩礼返还;立法研究一、彩礼问题的由来(一)古代社会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了完善的婚姻制度。

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

所谓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和亲迎这六道程序。

其中,纳币,就是指男方派人送彩礼到女方家。

西周的六礼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的影响十分深远,后世的结婚程序虽然不一定会全经过六礼的仪式,但六礼的名称一直相传下来。

到了唐代,六礼的核心就是财礼,又称聘财,女方以接受男方聘财的方式表示许婚,即所谓的“婚礼先以聘财为信”[1]。

元朝也把下聘财作为婚姻成立的要件之一,并且按照不同等级作了数目上的具体规定。

到了清朝,订立婚约必须给与彩礼,若不给与彩礼,则构成犯罪。

(二)现今社会众所周知,在中国老百姓心目中,彩礼是吉祥物。

送彩礼作为中国民间老百姓订婚礼的重要内容,是老百姓民事生活中的大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未将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

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某些地区还相当盛行,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及偏远地区等,已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甚至还有较为统一的行情和价格,由于地方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但普遍看来,相对于当地人们的生活水平而言,给付的数额往往很大。

有的当事人为了满足这一要求不得不全家举债,负担极为严重。

因此,彩礼问题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值得关注的问题。

二、彩礼的性质目前对彩礼的性质认定存在不同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意见认为,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

因为送彩礼的一方,都是想将来能够与对方结婚,许多家庭负债给付彩礼,为的是最后结婚,而接受彩礼的一方也是在同意将来同对方结婚的情况下而接受彩礼。

如果双方缔结婚姻,这种赠与行为所附条件成就,赠与行为有效成立,彩礼就归受赠人所有;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赠与行为因所附条件没有成就而认定无效,接受彩礼一方就应当将彩礼返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所缔结的婚约解除后,接受彩礼的一方占有彩礼不予退还,构成不当得利。

因为婚约在我国不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双方解除婚约后,接受彩礼的一方占有彩礼就没有合法依据,而给付彩礼的一方却因此遭受财产利益的损害,给付方就有权以对方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2]。

笔者认为,给付彩礼是基于婚约所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

首先,给付彩礼是我国民间的一种风俗习惯,在广大农村地区还相当盛行。

随着经济发展,这种习惯愈演愈烈,相互攀比,给付彩礼的数额也在不断增加。

给付和收受彩礼的行为都是在这种风俗习惯下实施的,包括给付的时间、给付的数额等内容,一般还是通过中间人进行的。

其次,给付彩礼与婚约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婚约,即使发生财产给付关系,也不能认定为彩礼。

如果男女双方订立了婚约,按照习俗一般都会发生彩礼的给付。

也就是说,撇开婚约单纯的讲彩礼问题,就属于本末倒置。

第三,这种基于婚约所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其法律效力同样应当依附于婚约的效力。

彩礼给付后,在婚约存续期间,当然不发生返还问题,一旦婚约解除,此财产流转就失去了其合法基础,接受彩礼的一方就应当返还其所接受的彩礼。

如果双方已经结婚,婚约的法律效力就一直延续到双方的婚姻缔结,一旦双方结婚,婚约的效力就自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就不存在彩礼的返还问题。

第四,将此类纠纷定性为婚约彩礼纠纷,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所规定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其原则精神与本文所称的婚约彩礼相一致。

三、彩礼制度的法律规制(一)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的直接规定彩礼的处理原则《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3条规定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法关于《婚姻法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涉及间接彩礼纠纷处理原则的规定《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57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第19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四、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问题(一)对彩礼返还进行限制的原则对彩礼返还作出限制性规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彩礼是依附于婚约而发生的,婚约问题现行法律并没有加以规范,都是依据当地风俗习惯所进行。

当婚约解除,涉及彩礼返还问题时,也就应当遵循当地风俗习惯。

在解决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机械地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作出处理,就会引起当事人的抵触,特别是涉及接受方有过错而导致婚约解除或者是双方已经同居生活的,甚至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的,如果判决接受方全部返还,就与风俗习惯相冲突。

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婚约彩礼纠纷案件时,就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以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符合民意,更便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同时还可以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保持一致。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该项原则是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适用的一项原则,它体现在是否准予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等方面。

婚约彩礼纠纷与离婚纠纷在依附于人身关系方面基本相同,只不過,婚姻纠纷建立在已经存在的夫妻家庭关系,而婚约彩礼纠纷发生在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阶段[3]。

因此,在处理婚约彩礼纠纷时延续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精神。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当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需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该原则是民法上的帝王规则,该原则与诚信原则一样,与道德规范联系非常紧密。

婚约彩礼纠纷在很大层面上,所能体现的就是道德问题。

关于婚约的履行完全依靠道德作为准则来约束,双方发生纠纷,所反映出来的也就是道德问题。

因此,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

(二)不予返还的情形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赘述。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在两年以上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理由如下,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

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

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家庭。

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

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禮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不能返还;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以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

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参考文献:[1]曹兴华.婚姻法与继承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87.[2]祝铭山.婚姻家庭纠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132.[3]潘冬梅.论司法实践中彩礼问题的处理[EB/OL].法治论坛电子杂志,/detail.php?id=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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