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监理人员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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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标准

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标准

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标准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主导专业,下同)、监理员.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

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一、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二)。

各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投标人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查验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应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施工项目部或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

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一、引言。

监理机构在建设工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人员配备标准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和安全。

因此,制定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就此展开讨论。

二、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的基本原则。

1. 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

监理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背景和资质的人员,包括工程师、技术员、测量员等,以确保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全面监理。

2. 经验丰富的监理人员。

监理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经验丰富的监理人员,他们应当具备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和问题处理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工程施工中的各种问题。

3. 合理的管理人员配备。

监理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他们应当具备良好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能够有效组织监理工作并与相关各方进行有效沟通。

三、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的具体要求。

1. 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

(1)工程师,每个监理项目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具有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其专业背景应当与被监理工程相符合。

(2)技术员,根据被监理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技术员的配备数量,以确保对施工过程的全面监理。

(3)测量员,针对需要进行大量测量工作的工程项目,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测量员,以保证测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经验丰富的监理人员配备要求。

(1)高级监理工程师,每个监理项目应当配备一名经验丰富的高级监理工程师,其应当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和问题处理能力。

(2)问题处理专家,针对复杂工程项目,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问题处理专家,他们应当具有丰富的问题处理经验和解决能力。

3. 合理的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1)项目经理,每个监理项目应当配备一名项目经理,其应当具有良好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能够有效组织监理工作并与相关各方进行有效沟通。

(2)协调员,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协调员的配备数量,以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结论。

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和安全,应当根据被监理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经验丰富的监理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以确保监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监理人员配备标准

监理人员配备标准
三类( Nhomakorabea4m跨以下)
总监理工程师1人,1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常驻),每1万平方米配备1名土建监理人员(常驻)。
监理人员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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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工程类别
等级
标准配置
房屋住宅
小区
一类(12万平方米以上)
1名总监理工程师(常驻),土建、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各1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常驻),8名土建监理人员(常驻),安装监理人员2名。
12万平方米以上每增加1万5千平方米增加一名土建监理人员(常驻)。
二类(6-12万平方米)
1名总监理工程师,1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常驻),4名土建监理人员(常驻),一名安装监理人员。
3万平方米以上每增加5千平方米增加1名常驻土建监理人员。
二类(1-3万平方米)
1名总监理工程师,1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常驻),2名土建监理人员(常驻),1名安装监理人员。1万平方米以上,每增加5千平方米加1人。
三类(1万平方米以下)
1名总监理工程师,1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常驻),5千平方米以下配备1名土建专业监理人员(常驻),5千—1万平方米配备2名土建专业监理人员(常驻)。
厂房
一类(36m跨以上)
总监理工程师1人,土建、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各1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常驻),1名安装监理人员,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配备2名土建监理人员(常驻)。2万平方米以上每增加1万平方米增加一名土建监理人员人(常驻)
二类(24m-36m跨)
总监理工程师1人,1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常驻),1名安装监理人员,每1万平方米配备1名土建监理人员(常驻)。
6万平方米以上每增加1万5千平方米增加一名土建监理人员(常驻)。

施工人员、监理人员配置要求

施工人员、监理人员配置要求

附件1: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3.当施工员、安全员为2人及以上时,应按专业配备。

附件2: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1亿元总监1人,
专监1人,
监理员2人总监1人,
专监2人,
监理员3人
总监1人,
专监3人,
监理员5人
总监1人,
专监4人,
监理员5人
总监1人,
专监2人,
监理员2人
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标准中总监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专监仅包括项目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包括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

3.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每增加5万平方米,各阶段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各增加1人。

4.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3.20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3.20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3.20附件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房屋建筑工程部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年3 月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4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5)4.1 一般规定 (5)4.2 住宅工程 (5)4.3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 (6)4.4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 (6)5 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支持与管理职责 (8)5.1 一般规定 (8)5.2 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8)5.3 其他 (9)本标准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1 总则1.0.1 为规范合理配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维护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公平权益,优化利用工程监理单位人力资源,规范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行为,更好落实工程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终身责任,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有效发挥项目建设投资效益,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依据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及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条例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施工阶段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并可作为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考核评价、市场监督、企业内控等参考标准。

对于在功能、用途、技术、管理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参照本标准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1.0.3 本标准应与“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中监理服务内容、范围、质量、酬金、资源、评价等相关标准配套使用。

1.0.4 本标准已充分考虑了企业信息化、技术管理等方面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支撑作用,为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的基本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监理服务工作特点,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类别、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取费等因素,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本标准。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附件1: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3.当施工员、安全员为2人及以上时,应按专业配备。

附件2: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标准中总监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专监仅包括项目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包括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

3.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每增加5万平方米,各阶段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各增加1人。

4.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标准

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标准

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标准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主导专业,下同)、监理员。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

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一、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二)。

各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投标人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查验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应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施工项目部或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

建筑工程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模板

建筑工程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模板
2.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数量,由业主和监理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注明。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6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监理员2人、见证员1人(可由监理部其他岗位人员兼任)
1、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每增加5万平方米,专业监理工程师与监理员各增加1人;
2、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其他建筑群体工程,每增加10万平方米,专业监理工程师增加1人,监理员增加1人。
建筑工程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模板
程别工类
工程规模
总人数
岗位及人数
备注
房屋建筑工程
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
4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1人、见证员1人(可由监理部其他岗位人员兼任)
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5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监理员1人、见证员1人(可由监理部其他岗位人员兼任)
市政及基础工程
工程投资W5000万元
4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1人、见证员1人(可由监理部其他岗位人员兼任)
5000万〈工程投资WI亿元
6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监理员2人、见证员1人(可由监理部其他岗位人员兼任)
工程投资>1亿元
8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3人、监理员3人、见证员1人(可由监理部其他岗位人员兼任)
工程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程,每增加5000万元,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各增加1人,并按1.5亿、2.5亿、4亿、6.5亿等相邻数据相加的类推方式确定步距计算增加关键岗位人员,每步距各增加1人,超过50%按一个步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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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监理人员配备标准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4〕10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范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水平,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保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有序开展,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新开工工程,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要求。

自2015年9月1日起,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开工工程,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标准》要求。

二、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国家、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配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评
审内容,查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注册执业或岗位证书,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三、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后,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标准》要求,
1
结合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置专业配套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

对于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如分期或分阶段开工的,只要求已开工工程的监理人员满足《标准》要求,其他监理人员可在后续工程开工时,根据工程规模进行补充配置。

四、工程监理企业应在监理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具有工程管理权限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时,应重点核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并将相关监理人员与工程项目在信息系统中予以锁定。

建设工程在办理工程质量报监时应提供监理合同备案资料。

五、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稳定,工程监理企业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下列情形除外, ,一,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死亡、刑事犯罪、失踪、退休、合同期满离职、伤病丧失工作能力、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的,不能在本单位继续执业的。

,二,非工程监理企业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或者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三,非工程监理企业原因,建设工期超过施工合同工期且未签订补充协议的。

,四,因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建设单位认为监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的。

,五,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能胜任工作,被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更换的。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七,其他具有正当变更理由的情形。

2
六、工程监理企业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到原备案机构办理人员变更备案和解锁。

变更人员的从业资格等级不得低于更换前,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变更人员的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监理机构总人数的30%。

七、工程监理企业完成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经建设单位确认,并到原备案机构办理监理人员解锁后,方可撤离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八、工程监理企业应加强项目监理机构管理,定期检查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存项目监理机构备查。

九、建设单位应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擅自更换人员的,应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重点检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是否按本通知和合同要求足额配备到位、人员是否为本单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在证书核准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是否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是否擅自更换等内容。

对未按照本通知和合同要求足额配备人员、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不持证上岗、未在证书核准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未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擅自更换人员等违法违规的个人和项目监理机构,由具有工程管理权限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严处。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标准.doc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18日
3
附件
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标准
现场监理机构人数,人, 工程总监主导专辅助专工程规模监理类别理工业监理业监理合计员程师工程师工程师
5000??建筑面积,10000? ,1, 1 1 3 一10000??建筑面积,30000? ,1, 1 ,1, 1 4 般建筑面积,30000? ,1, 1 ,1, 2 5 公以30000?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用20000?,除总监外需增加监理人员1人,建建筑面积,30000? 增加的监理人员应考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房筑监理员的数量及专业搭配合理。


5000??建筑面积,10000? ,1, 1 1 3 建
筑10000??建筑面积,30000? ,1, 1 ,1, 1 4 工30000??建筑面积,60000? ,1, 2 ,1, 2 6 住程 60000??建筑面积,120000? ,1, 2 ,1, 3 7 宅建筑面
积,120000? ,1, 3 ,1, 3 8 工以120000?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程加20000?,除总监外需增加监理人员1建筑面积,120000? 人,增加的监理人员应考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数量及专业搭配合理。

500万元?工程造价,1000万元 ,1, 1 1 3
1000万元?工程造价,5000万元 ,1, 1 2 4
5000万元?工程造价,10000万元 ,1, 2 3 6
10000万元?工程造价,50000万元 1 4 4 9 市政工程造价,50000万元 1 5 5 11 公用以工程造价50000万元为基数,工程工程造价每增加20000万元,除总监外需增加
工程造价,50000万元监理人员1人,增加的监理人员应考虑专
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数量及专业搭配
合理。

注,1、括号内人员为可兼职人员,但必须配备。

2、各类监理人员执业应严格执行渝建发[2014]35号文规定。

3、上述标准中总监理工程师在一个以上工程项目同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应当增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岗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能兼职。

4、开工准备阶段监理人员数量,视现场工作需要,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5、对于复杂的体育场馆、跨江大桥、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6、建筑面积在5000?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可参照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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