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14年新版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2014年7月·北京目录总则1第一编技术设备2第一章基本要求2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2限界、安全保护区3养护维修及检查5救援设备6灾害防护6行车安全监测设备7第二章线路、桥梁及隧道8一般要求8铁路线路8线路平面及纵断面9路基9桥隧建(构)筑物10轨道11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13安全线及避难线14防护栅栏14声屏障14第三章信号、通信15一般要求15信号16联锁18闭塞19列车调度指挥系统、调度集中系统19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20CTCS—2级列控系统21信号集中监测系统23驼峰信号23道口自动信号及自动通知24通信24承载网24业务网25支撑网26信号、通信线路及其他26第四章铁路信息系统27第五章车站及枢纽29站场设备29客运设备30货运设备31第六章机车车辆32机车设备32机车32车辆设备34车辆35动车组设备36动车组36自轮运转特种设备37第七章供电、给水37牵引供电37电力、给水39第八章房屋建筑41第九章铁路用地41第二编行车组织42第十章基本要求42行车组织原则42行车指挥44车站技术管理47对行车有关人员的要求48第十一章编组列车49一般要求49列车中车辆的编挂50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51列车中机车的编挂51机车车辆重量及长度53列车制动限速及其编组要求57列车中车辆的连挂65列车中的车辆检查及修理66第十二章调车工作71一般要求71领导及指挥72计划及准备73调车作业74在正线、到发线上的作业76机车车辆的停留77第十三章行车闭塞78一般要求78自动闭塞79自动站间闭塞81半自动闭塞81电话闭塞81电话中断时的行车82第十四章列车运行83一般要求83接车与发车89列车被迫停车后的处理92救援列车的开行95施工及路用列车的开行96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101固定行车设备检修及故障处理103第三编信号显示104第十五章基本要求104第十六章固定信号106色灯信号机106臂板信号机113机车信号机114第十七章移动信号及手信号117移动信号117响墩及火炬信号118无线调车灯显信号118手信号119第十八章信号表示器及标志123信号表示器123线路标志及信号标志127线路安全保护标志131列车标志131第十九章听觉信号133附图1 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1351。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1-11章动车内容)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第7条制造、检修的机车车辆及其重要配件须经铁路总公司指派的监造机构监造,符合要求后,方准交付使用。
第11条机车、客车、动车组等主要设备的报废、调拨及其重大改变须经铁路总公司批准。
第14条一切建(构)筑物、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
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
第23条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建设应急平台,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设施和通信等设备,确保事故现场的图像、话音及数据在规定的时限内传送至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动车组应配备止轮器(铁鞋)、紧急用渡板、应急梯、过渡车钩和专用风管。
第29条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技术设备,应具备监测、记录、报警、存取功能,保持其作用良好、准确可靠,并定期进行计量校准。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主要包括:1.机车车辆的车载监测设备;2.机车车辆的地面监测设备;……第30条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应实现信息共享,为运输组织、行车指挥、设备检修、救援及事故分析等提供信息。
第33条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及安全线等。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
安全线是为防止列车或机车车辆从一进路进入另一列车或机车车辆占用的进路而发生冲突的一种安全隔开设备。
1第54条防护栅栏的设备管理由工务部门负责,治安管理由铁路公安部门负责。
第64条信号机按用途分为进站、出站、通过、进路、复示、调车信号机等。
第85条铁路运输指挥应采用调度集中系统(CTC)。
第90条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具有监控、记录、显示及报警等功能。
装备在动车组上的LKJ设备应按高于线路允许速度2 km/h报警、5 km/h常用制动、10 km/h紧急制动设置模式曲线。
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

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铁路机车车辆监造工作管理,确保铁路机车车辆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机车车辆新造、大修及重要零部件的监造管理。
二、监造机构与职责设立专门的铁路机车车辆监造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监造工作。
监造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确保监造工作的有效开展。
监造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监造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监造的重点和关键环节。
2、审查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生产工艺文件。
3、对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和入厂检验进行监督。
4、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工序和重要质量控制点进行旁站监造。
5、对机车车辆的出厂检验进行监督和确认。
三、监造人员监造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铁路机车车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
监造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接受生产企业的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2、认真履行监造职责,如实记录监造过程中的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3、保守生产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机密。
四、监造依据铁路机车车辆监造工作依据以下文件和标准:1、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2、铁路总公司发布的相关技术文件和要求。
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技术协议。
五、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查监造机构应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包括:1、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2、质量管理制度和流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3、检验检测设备的配备和校准情况。
4、不合格品控制和质量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原材料和零部件监造1、对原材料和零部件的采购进行监督,确保其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2、对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入厂检验进行抽检,核实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对关键零部件的生产过程进行跟踪监造,确保其符合质量要求。
七、生产过程监造1、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工序和重要质量控制点进行旁站监造,如车体焊接、转向架组装等。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4.08.23•【文号】国铁设备监规〔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铁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铁设备监规〔2024〕18号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车、中国通号、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物流集团,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4年8月23日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全链条、全过程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营安全。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设备的使用和维修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保证设备正常使用和维修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铁路设备符合运营安全要求。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按照职责开展全国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开展辖区内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铁路运输企业技术创新,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开展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工作,不断提升铁路设备质量和工作水平,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章工作要求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委外维修、检测监测、技术状态评价或者鉴定、寿命和报废管理、工装设备管理、铁路设备采购管理和供应商评价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使用和维修的铁路设备质量满足要求。
铁道机车规章制度内容包括

铁道机车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一、机车的管理责任1. 铁路机车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车管理制度,明确机车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和管理流程。
机车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机车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机车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 机车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车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机车维护和检修方案,确定机车的维护周期和维护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维护计划,做好机车的维护工作。
3. 机车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车使用档案,记录机车的运行情况、维护情况、维修情况等,定期对机车进行检查,确保机车的安全运行和延长机车的使用寿命。
4. 机车部门应当加强机车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机车操作人员具有合格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做好机车的操作实施,提高机车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二、机车的运行规定1. 机车的运行应当按照铁路运输部门的调度指令和运行要求进行,确保机车的安全运行和按时到达目的地。
机车的检查、振动、加油、润滑等工作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遵守机车的操作规程和操作程序。
2. 机车在运行中应当保持车速恰当,不得超速行驶,不得急刹车、急起步,遵守铁路交通规则和规定,确保机车与其他车辆的安全通行。
3. 机车在运行中应当保持机车的清洁和整洁,及时清理机车表面的污物和杂物,保持机车的外观和外部部件的完好。
机车在运行中如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采取措施处理,确保机车的安全运行。
4. 机车在运行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障乘客和机车安全,确保机车的正常停停车和疏散。
三、机车的维护保养1. 机车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应当按照维护保养计划和维护标准进行,对机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保证机车的正常运行和减少故障发生。
2. 机车的维护保养工作,包括机车的清洁、润滑、加油、检查、测量、调试等工作,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标准进行,确保机车的各项功能正常运行。
3. 机车的机械部件、电气部件、控制部件等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处理,确保机车的安全运行。
铁路机车车队管理制度

铁路机车车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铁路机车车队的管理,提高运输效率,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铁路机车车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机车车队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要求,加强对机车车辆的维护、保养和管理,确保机车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铁路机车车队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机车车辆管理水平,提高运输效率和安全性。
第五条铁路机车车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机车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铁路机车车队应当建立健全机车车辆的管理台账和档案,建立机车车辆档案,记录机车车辆的维修、保养、检查等情况,及时更新机车车辆的技术资料。
第七条铁路机车车队应当加强对机车车辆的技术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维修和管理水平,确保机车车辆的安全和可靠。
第八条铁路机车车队应当加强对机车车辆的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机车车辆的安全隐患。
第二章机车车辆的维护和保养第九条铁路机车车队应当建立健全机车车辆维护和保养制度,确定机车车辆的维护和保养计划,明确维护和保养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机车车队应当加强对机车车辆的日常检查,建立健全机车车辆的巡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机车车辆的故障和损坏。
第十一条机车车队应当建立健全机车车辆的定期检修制度,明确机车车辆的检修周期和内容,指定专门的检修单位进行检修。
第十二条机车车队应当加强对机车车辆的保养工作,确保机车车辆的润滑、加油、清洗等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三条机车车队应当定期对机车车辆的技术状态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维护和保养计划,保证机车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机车车辆的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机车车队应当建立健全机车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机车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机车车队应当严格执行机车车辆的安全规程,加强对机车车辆的安全技术防护装置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机车车队应当加强对机车车辆的驾驶员培训和考核,确保驾驶员具备良好的技术素质和驾驶操作能力。
铁路设备检查监控管理实施细则

铁路设备检查监控管理实施细则
一、目的
本细则旨在制定铁路设备检查、监控和管理的规定,以确保满足铁路
安全和运营要求。
本规定应与《铁路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铁运领[2024]1号)相一致,并遵循铁路安全规定和标准。
三、设备检查监控
(一)安全检查
1.定期检查:铁路设备安全检查要按照《铁路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管理
办法》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定期进行。
2.应急检查: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应当立即进行应
急检查,确保设备安全正常使用,不得恶意忽略。
(二)设备监控
1.继电器监控:设备继电器安装要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按照相关技术
要求安装,并定期进行检测和更换。
2.电气设备监控:电气设备安装要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查电气设备、驱动系统及其控制系统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情况。
3.气动装置监控:气动装置安装要按照国家标准,定期检查气动装置
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情况。
4.机械设备监控:机械设备安装要按照国家标准,定期检查机械设备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情况,并定期检查机械设备的密封、传动轴、扭矩扳手、传动链等部件。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J0:制定普速技规的意义是什么?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骨干、重要的民生工程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运输方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至关重要。
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的特点,各工作环节须紧密联系、协同配合。
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确保国家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铁路。
本规程包括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两部分,本部分为普速铁路部分,适用于200km/h以下的铁路(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除外)。
本规程是国家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在铁路总公司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国家铁路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保证安全生产。
各单位对遵守本规程成绩突出者,应予表扬或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者,应视其违反程度和造成事故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给予教育、处分。
J1: 铁路对基本建设、产品制造适应有何规定?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系统集成技术,实现各子系统顶层协调统一,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模块化、信息化,不断提高运输能力。
J2: 铁路的基本建设、设计文件和设计工作有何规定?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并充分听取建设单位、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J3: 对工程施工有何规定,涉及营运线路有何规定?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七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生产企业承担产品的质量责 任。买方对机车车辆产品实施监造,不代替、减少或免除生产企 业的任何质量责任和义务,且买方监造不承担任何产品质量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造是指由铁路局监造机构专业人员代 表买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国家、行业、企业标准及总 公司相关要求,在机车车辆产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 对生产过程和实物质量实施必要的核查,并对产品的符合性做出 专业判断。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监造对象包括:总公司及所属企业采购的 新造及委托路外企业(铁路局所属柳州车辆厂、广州铁道车辆厂、 沈阳客车厂、金鹰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比照办理,下同)维修 的铁路机车车辆整车及重要零部件;国铁控股合资企业、委托国 铁运输管理的国铁非控股合资企业所采购的新造及委托路外企业 维修的铁路机车车辆整车及重要零部件;进入国铁路网运行的路 外企业自备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重要零部件。
2
成、专业配合相对稳定的监造项目部。 (五)负责监造人员的考察、聘用、培训及任免工作。负责
监造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并办理技术职务聘任手续。 (六)负责监造人员的劳动合同、人事档案、工资、社会保
险等管理,以及相关生活福利待遇等保障工作。 (七)负责设备监造处的专业评价。 (八)制定监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条 设备监造处工作职责应包括: (一)按照总公司及铁路局相关要求,规范管内监造项目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机车车辆产品原则为列入《铁路机车 车辆目录》(国铁设备监〔2014〕19号附件1)的各类铁路机车、 动车组、客车、货车,以及轨道车、铁路救援起重机、铺轨机和 架桥机(组)车辆、接触网作业车和大型养员签认的铁路机车车辆整车竣工移交记录作
3
第十一条 监造项目部工作职责应包括: (一)遵循科学、公平、公正、规范、诚信的原则,履行合 同(协议)规定的监造义务,按照总公司和铁路局的相关规定开 展监造工作。 (二)拟订相关铁路机车车辆产品监造细则。 (三)按照规定的程序、范围、方式,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质 量进行必要的核查。 (四)规范行使对工序产品和竣工产品的签字确认权。 (五)按照规定签发产品/工序暂停接收通知书,要求生产企 业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六)按照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相关方反馈、报告相 关监造信息。 (七)按照规定规范开展监造项目部内部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八)对从工作中获取的与监造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应遵循 有关保密的约定和规定。 第十二条 监造人员一般应具有机车车辆及相关专业大学本 科及以上学历、工程师及以上资格。设备监造处处长和副处长、 监造项目部主任和副主任一般应具有五年及以上专业工作经验, 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监造代表一般应具有 三年及以上专业工作经验,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监造项目部监造人员一般应具有机车车辆产品设 计、工艺、制造、检修、质检等相关岗位工作经验,熟悉所监造 产品的结构、原理、性能、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能够准确判断 和正确处理监造过程中发现的异常和问题。铁路局新聘监造人员 应经设备监理行业组织认可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设备监理专
(三)零部件及原材料的采购、加工、检查、防护、运输、 入库、保管、标识等是否符合规定。
(四)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工艺卡片和作业指导书等工艺 文件是否适宜,相关操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并规范
6
操作。 (五)企业的加工、组装、仓储等环境(温度、湿度、光照
度、清洁度等)是否符合工艺要求,对生产现场的人员、机器、 材料、方法等生产要素的管理是否有效。
8
依据,监造项目部据以执行。 第二十五条 铁路局设备监造处根据合同(协议)和有关技术
标准、规范、产品接收准则等组织监造项目部编制《铁路机车车 辆产品监造细则》。监造细则应明确相关产品的文件见证点、现场 见证点和停止见证点等监造控制点的设置及核查内容。文件见证 点、现场见证点和停止见证点的设置主要根据生产企业的《产品 检验试验计划》等确定。
第二十六条 在铁路机车车辆产品的设计开发阶段,监造项目 部应主要核查企业对产品设计开发过程的管理是否受控;按相关 要求参加设计联络会议、技术交底会议、项目里程碑、质量门的 评审;参加主机企业组织的重要零部件(含外购)的首件鉴定; 对试制(修)过程和产品进行核查;参加机车车辆整车(机)的 公司(工厂)级鉴定。对相关核查、评审、鉴定中发现的问题、 开口项等应要求企业记录在案,并报监造项目部以备核查。
(三)停止见证点(H点):由监造人员现场见证并签认后方 可转入下一个过程、工序或节点而预先设定的,未经监造人员确 认则生产不能继续进行的监造控制点,是在文件见证的基础上开 展的现场见证活动,同时核查实物质量。其中,外购重要原材料 和零部件的入库鉴定、重要区域关闭前的检查、适用范围内产品 的竣工核查均应设为停止见证点。
(六)企业是否配置了必要的检验检测试验手段,管理、维 护保养等制度是否完善;相关的检验检测试验设备和带有数值要 求的工具是否按规定进行校准和检定。
第十九条 产品核查的方式分为全数核查和抽样核查。规定为 全数核查的产品原则上不得改为抽样核查,规定为抽样核查的产 品可根据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加严抽样标准,直至全 数核查。实际工作中采用抽样核查时,应按照相关标准及程序实 施。《铁路车辆产品抽样核查管理办法》另发。
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未经总公司允许,监造机构不得承担监造范围之外的 设备监理、监造业务;监造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其他设备监理、 监造单位。
(五)不得泄露买方和生产企业申明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 监造范围及核查方式 第十五条 监造范围包括机车车辆整车及重要零部件,具体监 造范围见《铁路机车车辆产品监造范围、产品核查方式及外购产 品复核范围》(附件1)。 第十六条 对纳入监造范围的产品,监造项目部均须按规定对 产品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必要的核查(以下分别简称过程核 查和产品核查)。 第十七条 过程核查的方式包括对事先确定的文件见证点(R 点)、现场见证点(W点)、停止见证点(H点)进行见证,以及 对产品关键工序、特殊过程进行定期巡视和对其它工序进行不定 期巡视: (一)文件见证点(R点):由监造人员对产品生产所涉及的
7
(二)试制(修)期间的监造,是指监造机构在机车车辆造修 企业机车车辆试制(试修)期间所开展的监造工作。试制(修) 期间,监造项目部以有合法来源的图样、总公司核准的相应的技 术条件、标准、规范、规程、图册等为主要依据开展监造工作。
(三)批量生产期间的监造,是指监造机构对已获得相应的制 造、进口、维修许可证(资质)的机车车辆造修企业在机车车辆 批量制造、维修期间所开展的监造工作。批量生产期间,监造项 目部主要依据总公司或铁路局等单位与机车车辆造修企业签署的 采购、维修合同及相关监造约定等开展监造工作。
4
业技术人员证书。 第十四条 监造机构和监造人员在监造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
规定: (一)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影响监造公正性的活动,不得获取
任何可能影响监造公正性的利益。 (二)不得签认存在缺项、数据不符、质量缺陷未消除的记
录,不得出具不实的监造报告。 (三)不得随意改变监造范围及核查方式,不得随意降低技
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 铁总运[2015]1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局设备监造管理,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 关于调整铁路机车车辆验收管理体制的通知》(铁总劳卫〔2014〕 318 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对机车车辆等铁路装备整车及 重要零部件(含电务车载设备,下同)的监造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车车辆零部件的监造依据: (一)由总公司、铁路局组织以集中方式采购的零部件,监造 项目部主要依据总公司等买方与零部件生产企业之间的合同、协 议等开展监造工作。 (二)由机车车辆主机企业采购并装用在监造范围内整车(机) 的零部件,监造项目部开展监造工作的实际依据是整车(机)采 购/维修合同、协议。
第二十条 具体监造项目的过程及产品核查的方式和内容应 在编制铁路机车车辆产品监造细则时确定。
第四章 监造依据 第二十一条 从设计、制造、运用,直至淘汰报废整个寿命周 期内,机车车辆整车(机)相关阶段的监造依据分别如下: (一)设计定型期间的监造,是指监造机构对列入总公司、铁 路局等单位科技研究开发计划项目的新型机车车辆在设计定型期 间所开展的监造工作。设计定型期间,监造项目部以指定或委托 方提供的《科技开发合同》、相关单位审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技术条件》或方案评审结论等为主要依据开展监造工作。由企业 自主研发的、未列入总公司及铁路局等单位科技研究开发计划项 目的新型机车车辆,企业向监造项目部提出监造申请的,总公司 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监造。
前款所称见证是指监造人员对文件、记录、实物、过程等进 行观察、审查、记录、确认等获取证据的活动。
第十八条 各类见证点及日常巡视核查的重点内容是生产企 业对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管理是否满足要求:
(一)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岗位人员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并经 严格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
(二)工装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是否完善;关键 工装设备的性能和精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进行性能校验、 校核、标定和日常点检。
的基础管理,建立健全监造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铁路机车车辆产品监造细则(作业指导书),
指导监造项目部具体实施产品监造工作,完成各项监造任务。 (三)建立实施巡视检查制度,对监造项目部监造工作质量
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监造项目部及其人员日常评价及考核工作;组织
开展标准化监造项目部的创建和检查、考评活动。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造项目部监造人员的推荐、选拔、
第五章 监造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纳入监造范围的铁路机车车辆整车及总公司、 铁路局组织以集中方式采购的零部件,总公司、铁路局等单位在 铁路机车车辆的相关科技开发、采购、维修项目的招标文件、合 同(协议)中应明确与监造有关的事宜及要求。主机企业对其采 购、外包的适用范围内的零部件,应在相关招标文件、合同(协 议)中明确与监造有关的事宜及要求。 第二十四条 总公司专业部门组织制定相关《铁路机车车辆产 品接收准则》,通过专家组评审后公布,作为采购产品监造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