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购回交易风险管理和违约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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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如何有效防范违约风险

范本如何有效防范违约风险

范本如何有效防范违约风险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违约风险无处不在。

无论是签订合同、进行投资,还是开展合作项目,都可能面临一方或多方不履行约定的情况。

违约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破坏合作关系,影响声誉。

因此,有效防范违约风险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一些实用的方法和策略,帮助您降低违约风险,保障自身权益。

一、明确合同条款合同是防范违约风险的重要依据,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务必仔细审查和明确各项条款。

首先,合同应清晰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质量标准等。

例如,如果是货物买卖合同,应明确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交付时间和地点,以及质量检验标准和方法。

其次,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要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

明确违约的情形和对应的赔偿方式,如违约金的数额、损失的计算方法等。

这样在发生违约时,能够迅速确定责任和赔偿金额,减少纠纷。

此外,合同中还应包括争议解决的方式,如仲裁或诉讼,以及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以确保在出现争议时有明确的解决途径。

二、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在建立合作关系或签订合同之前,对对方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是必不可少的。

这包括了解对方的信誉、财务状况、经营历史和市场声誉等。

可以通过查阅公开资料、咨询行业协会、与对方的合作伙伴或客户交流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

如果是企业合作,还可以查看对方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其偿债能力和经营稳定性。

对于个人合作,可以了解其信用记录、过往的交易记录等。

通过尽职调查,可以提前发现潜在的风险,避免与信誉不佳或财务状况不稳定的对象合作,降低违约的可能性。

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即使在合作开始前做了充分的准备,也不能完全排除违约的风险。

因此,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可以通过设定关键指标和监控节点,对合作过程进行实时监控。

例如,对于合同履行的进度、对方的财务状况变化、市场环境的重大变动等进行跟踪和分析。

一旦发现可能导致违约的迹象,如对方延迟履行、财务状况恶化等,应及时采取措施,如与对方沟通协商、要求提供担保、调整合作方式等,将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原创版】目录一、背景与目的二、指引内容概述1.适用范围与对象2.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规定3.证券公司的管理责任4.违规处理与处罚措施正文一、背景与目的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在提高市场流动性、促进金融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伴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也暴露出一定的风险隐患。

为防范债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加强对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监管。

二、指引内容概述1.适用范围与对象《指引》适用于本所进行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及参与该交易的投资者、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

其中,投资者是指证券公司的普通经纪客户,不包括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业务单元的机构。

2.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规定《指引》对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1)投资者进行融资回购交易,回购标准券使用率不得超过 90%。

回购标准券使用率的计算公式为:回购标准券使用率 = 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 / 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总量。

(2)投资者进行融资回购交易,回购放大倍数不得超过 5 倍。

回购放大倍数的计算公式为:回购放大倍数 = 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 / 投资者账户净资产。

3.证券公司的管理责任证券公司作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交易行为管理,确保投资者遵守《指引》的规定。

具体职责包括:(1)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特性。

(2)对投资者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其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和回购放大倍数符合《指引》要求。

(3)建立健全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

4.违规处理与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指引》规定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督促其限期整改。

购销中的违约方惩罚措施

购销中的违约方惩罚措施

购销中的违约方惩罚措施购销合同是商务交易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它规定了供应商和买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违约的情况是无法避免的。

为了维护交易的正常进行以及对违约方进行惩罚,购销合同通常会明确规定违约方的责任和相应的惩罚措施。

本文将介绍购销中的违约方惩罚措施及其相关问题。

一、违约方的责任在购销合同中,违约方是指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的一方。

无论是供应商还是买方,都有责任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交付货物、支付货款、保质保量等。

违约方造成了合同无法真正履行,给另一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

二、违约方的惩罚措施为了保护合同的权益,购销合同通常会规定一系列的违约惩罚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对违约方进行惩罚,并补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

以下是购销中常见的几种违约方惩罚措施:1. 违约金违约金是购销合同中最常见的惩罚措施之一。

根据合同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通常是根据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目的是对违约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同时强化合同的履行。

2. 赔偿责任除了违约金外,违约方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当违约方的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时,可以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

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逾期履行等方面。

3. 合同解除在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受害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违约方需要承担额外的损失,包括已支付费用的返还、利息损失等。

三、惩罚措施的适用和约束购销合同中的违约方惩罚措施必须合理、公正地适用于各方,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惩罚措施应当具有适度性,既能起到震慑作用,又要兼顾合同的平衡性。

此外,在确定和执行违约方惩罚措施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合同约定的明确性购销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违约方惩罚措施的具体细节,包括违约金的数额、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合同解除的条件等。

这样做有助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明确的行为准则。

股票约定式回购交易实施方案(融资融券总部)

股票约定式回购交易实施方案(融资融券总部)

股票约定式回购交易实施⽅案(融资融券总部)约定购回式交易业务⽅案(拟)⼀、概述股票约定购回式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以约定价格向证券公司卖出特定股票,并约定在未来某⼀⽇期按照另⼀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的交易⾏为。

股票约定购回式交易业务的开展,可以使投资者利⽤股权来获得短期融资,⽽不必在当前市况不佳的情况下直接卖出股票,⼀⽅⾯能够暂缓⼩⾮的解禁抛售压⼒,另⼀⽅⾯能够为股市提供新的增量资⾦,同时券商还能⼩幅提升资本收益率。

此项业务对券商业绩的贡献度⽬前任然微不⾜道,但在券商⾃营和经纪两⼤业务江河⽇下的恶劣环境中,显然会备受重视。

2011年初,中信、海通、招商、国信、银河、国泰君安等多家券商就股票约定购回式交易向监管机构上报了各⾃的⽅案。

10⽉20⽇,上交所公布了中信、海通以及银河3家证券公司作为试点券商开始此项业务。

约定购回式交易初期仅限出借券商⾃有资⾦(海通证券⽤于该项业务资⾦额度为10亿元)。

股票约定购回式交易的客户初期将有较多限定,审查条件包括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状况、风险承受能⼒等。

⽬前该业务投资者仅限于机构客户,个⼈投资者暂时不得参与。

(海通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产1000万以上,开户时间最少在6个⽉及以上的普通机构户,持股数量在5%以上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等⾼级管理⼈员不能参与)。

股票约定购回式交易的抵押标的券必须是流通股,且是符合交易所若⼲规定的个股。

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个股约400只,包括上证50、上证180、中证500、沪深300中的沪市股票等,⽽ST类个股以及试点券商的股票被排除在可质押品种之外。

抵押股票的数量也有上限规定,不能超过该个股总股本的⼀定⽐例,此举是为了保持该只个股的市场流动性。

券商在对质押标的被风险评估后,还会对这些流通股折价来确定贷款数额。

当股票市场⾏情变化导致标的证券价格波动时,券商需要借款⽅增加质押物或是补充资本⾦。

如果股票价格继续下跌,证券公司为了安全性考虑将提前强制平仓,以保证本⾦以及回购利息的归还。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防控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物权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坚持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融入方准入管理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入方尽职调查制度,明确资质审查标准和信用评估指标,对融入方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担保状况、资金用途、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和有效评估。

第六条证券公司对参与尽职调查人员和方式应当集中统一管理,应当成立尽职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至少安排两名人员,并指定调查小组负责人。

尽职调查时应当以实地调查方式为主,辅助以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标准格式的尽职调查报告,明确报告格式与内容,以及其他辅助文件资料。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如实反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项目的整体风险状况,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公司应当对尽职调查获取的各项材料进行详细分析,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近三年融入方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融入资金用途、还款来源;质押股票的担保能力;质押股票的质押率、利率确定依据和考虑因素;存在的风险因素和应对控制措施等。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各部分分析内容的结论,并给出明确的整体结论意见。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融入方进行信用评估,评定融入方的信用等级,并在交易存续期内定期或者不定期评估,持续关注融入方主体信用变化。

约定购回式交易细则、合同、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约定购回式交易细则、合同、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细则。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托管其证券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将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孳息返还给客户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和与客户的协议约定向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协议平台”)进行申报,由协议平台予以确认。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提供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与客户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当基于客户的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

未经客户委托进行交易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

第二章交易权限管理第六条深交所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第七条证券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开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业务申请书;(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业务方案的无异议函;(三)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四)《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样本(《客户协议》、《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附后);(五)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六)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4.17•【文号】上证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04.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2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防范化解上市公司股东股票质押风险,保障市场稳健运行,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办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以下简称《办理指引》)等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是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出质人违约后,质权人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行使质权,由出质人将标的股票转让给质权人或者第三方的协议转让业务。

二、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办理,适用本通知;本通知未作规定的,适用《办理规则》《办理指引》的规定。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外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违约处置相关事项另行规定。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可以向本所提交办理申请:(一)拟转让股票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或者合并管理的补充质押股票,且拟转让股票质押登记已满12个月;(二)提交协议转让申请时,该笔交易出质人为对应上市公司持股2%以上的股东;(三)不存在《办理指引》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四、相关当事人申请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的70%。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防控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物权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坚持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融入方准入管理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入方尽职调查制度,明确资质审查标准和信用评估指标,对融入方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担保状况、资金用途、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和有效评估。

第六条证券公司对参与尽职调查人员和方式应当集中统一管理,应当成立尽职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至少安排两名人员,并指定调查小组负责人。

尽职调查时应当以实地调查方式为主,辅助以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标准格式的尽职调查报告,明确报告格式与内容,以及其他辅助文件资料。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如实反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项目的整体风险状况,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公司应当对尽职调查获取的各项材料进行详细分析,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近三年融入方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融入资金用途、还款来源;质押股票的担保能力;质押股票的质押率、利率确定依据和考虑因素;存在的风险因素和应对控制措施等。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各部分分析内容的结论,并给出明确的整体结论意见。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融入方进行信用评估,评定融入方的信用等级,并在交易存续期内定期或者不定期评估,持续关注融入方主体信用变化。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盯市及违约管理规定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盯市及违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操作,确保业务运行合规、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包括盯市管理、履约保障、违约处置等。

第三条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交易业务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盯市管理第四条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盯市内容包括履约保障比例及合约到期监控。

第五条履约保障比例是指初始交易与对应的补充质押,在扣除部分解除质押后的标的证券及孳息市值与融入方应付金额的比值,计算公式如下:履约保障比例=[初始交易标的证券市值+补充质押证券市值+待购回期间内标的证券产生的一并予以质押的权益-部分解除质押标的证券市值或标的证券孳息]/[初始交易成交金额-已偿还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更准确反映长期停牌股票的公允价格,对于标的证券停牌超过30个自然日的,公司按照如下方法对标的证券市值进行估算:(一)暂停交易标的证券属于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的:标的证券估值=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证券数量余额×(1+沪深300指数同期涨跌幅);(二)暂停交易标的证券非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的:标的证券估值=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证券数量余额×(1+相应中证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同期涨跌幅)。

第六条公司针对标的证券类型分别设置履约保障比例下限:(一)标的股票、基金,设置履约保障比例警戒线和平仓线下限分别为150%、130%。

(二)对于标的债券,设置履约保障比例警戒线和平仓线下限分别为130%、120%。

合同履约管控风险处置

合同履约管控风险处置
1. 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可能影
响合同履约的风险因素,包括定期的供应商绩效评估、质量监控等
措施,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

2.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在签订合同时,要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避免漏洞和歧义,以减少后期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导致的风险。

3. 风险分析和评估,对合同履约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
的分析和评估,包括定性和定量分析,以确定风险的影响程度和可
能性,为后续的风险处置提供依据。

4. 多方沟通协调,建立多方沟通协调机制,包括与供应商、内
部相关部门以及法律顾问等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共同应对
可能出现的风险。

5. 风险应对方案,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解决、索赔、补救措施等,确保在风险发生时能
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6. 监控执行,建立监控机制,对风险应对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控,及时调整和优化风险处置措施,确保合同履约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总之,合同履约管控风险处置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做好风险预警和应对准备工作,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断进行风险评估和处置,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约和风险的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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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风险控制指标
目前我公司净资本约为 130亿元,因此,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为:
监管预警标准/ 公司标准
序号
指标内容
监管标准
公司预警标准
1
单一客户最大交易额度

不高于2.6亿元 不高于 2.08亿元
2
单笔交易的金额

不高于1.3亿元 不高于1.04亿元

不高于18%
不高于4%
不高于3%

三、主要风险控制指标
序号 指标内容 B、客户风险控制指标 7 8 9 单一客户最大交易额度占净资本的比例 — 单一证券持仓规模占净资本的比例 单笔交易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 — — — — — — — 不高于2% 不高于2% 不高于1% 不高于1.6% 不高于1.6% 不高于0.8% 监管标准 监管预警标准/公 司标准 公司预警标准
2 总体规模占净资本比例 — 自营权益类证券(包括接受的客户标的 3 证券与自营所持有的证券)及证券衍生 不高于100% 不高于80% 品(包括股指期货)/净资本 4
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接受的客户 不高于500% 不高于400% 标的证券与自营所持有的证券)/净资本 不高于24%
不高于300%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包括接受 5 的客户标的证券与自营所持有的证券) 不高于30% 与净资本的比例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包括接受 6 的客户标的证券与自营所持有的证券) 不高于5% 与其总市值的比例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业务违约处置方案
信用业务管理总部 2012年9月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违约处置方案
客户违约认定
1 2
客户违约处置

一、客户违约认定
客户违约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情形一:客户签署《交易协议书》后,因其原因导致初始交易或证券、资金划
付无法完成的(不收取客户违约金,视情况调整客户资质等级); 情形二:到期购回、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时,因客户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 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 情形三:履约保障比例达到触发状态( ≤130% ),且在下一个交易日客户未 采取任何履约保障措施,包括提前购回交易或新开补充交易; 情形四:公司按约定要求客户提前购回而客户未按约定购回的。
10 接受的单一证券发生送股或转增股份 11 单一客户履约保障比例 12 启动违约处置机制的期限 13 协议到期监控 14 达到182天最长期限监控
上市公司公告当日 上市公司公告当日 不低于130% 不超过2个交易日 到期 到期 不低于150% 日终清算后客户履 约保障比例低于 130%的当日 到期前7个交易日 到期前10个交易日
报终止购回,提交违约处置申请、承诺书和合规意见书等资料,并在标的证券划转 至公司自营账户的下一交易日起按照《客户协议》约定处置购回交易所涉全部标的 证券,以抵偿客户应付金额,剩余金额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延期购回期间, 公司向客户持续计收利息和违约金。

二、客户违约处置

四、主要风险控制揭示
对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客户而言:
1、市场风险 (1)标的证券价格风险 (2)提前购回标的证券风险 (3)无法购回标的证券的风险 2.处置标的证券的Βιβλιοθήκη 险3.未行使证券权利的风险
4. 账户被限制的风险



④客户标的证券或资金来源不合法; ⑤客户申请交易资格、签署本协议、交易协议书或业务往来中提供的信息存在 虚假成分,重大隐瞒或遗漏; ⑥客户发生合并、兼并、分立、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破产以及法定代
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和
信用状况恶化等足以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形。
②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送股或转增股本权益时,若预估的交易履约保障
比例达到或低于预警值,客户未在权益登记日之前办理新增股份约定购回交易补充 交易的;

一、客户违约认定
③发生标的证券公告被特别处理、标的证券涉及吸收合并、要约收购、权证发
行、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标的证券暂停或终止上市等事件时;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业务风险管理和控制
信用业务管理总部 2012年10月
三、主要风险控制指标
序号 指标内容 A、规模及风险准备指标 1 总体规模 — 不高于董事会授 不 高 于 董 事 会 授 权规模 权规模的90% 不高于20% 不高于16% 不高于60% 监管标准 监管预警标准/ 公司标准 公司预警标准

二、客户违约处置
客户违约后,公司进行对应的违约处理: ①公司于次一交易日向上交所报告客户违约情况。 ②若购回交易期限未满182天,且其履约保障比例处于安全状态(>150%), 公司与客户协商延期购回。协商一致后,办理延期购回手续。
③公司与客户协商不成或无法延期购回的,则购回交易终止,公司向交易所申
④若客户违约或履约保障比例进入触发状态,我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将有 权自违约或履约保障比例进入触发状态之日起限制客户在我公司开立的所有 账户内资金及证券的转出。
⑤因客户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无法完成的,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公司对客
户提交的标的证券享有优先受偿权。
客户违反上述情形②、③、④项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一、客户违约认定
要求客户提前购回的约定如下: ①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公告现金分红、债券兑息、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 配股和配售债券等权益时,公司自公告日起监控预估的履约保障比例,若预估交易 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最低值,客户未在权益登记日之前提前购回或新开补充交 易的;
三、主要风险控制指标
3、单一客户履约保障比例监控: 履约保障是确保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控制交易各方信用风险的 关键环节。
交易履约保障比例=标的证券市值/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具体而言,我公司履约保障比例分为四档,分别为安全状态(大于150%)、 预警状态(大于130%,小于等于150%)、触发状态(小于等于130%)和违约 状态。 其中150%为预警线,130%为最低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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