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和定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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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

GB503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基本定义1.1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1.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范围2.1电工作业;2.2锅炉司炉;2.3压力容器操作;2.4起重机械作业;2.5爆破作业;2.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2.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2.8机动车辆驾驶;2.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2.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2.11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3.1年满十八岁以上。

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3.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培训4.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4.2培训方法:4.2.1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4.2.2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4.2.3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4.3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

4.4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5考核和发证5.1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5.2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5.3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都必须达到合格要求。

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5.4特种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分别由下列有关部门负责:5.4.1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和厂矿企业内的机动车辆驾驶等作业人员,由地、市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考核发证。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于特殊行业实行准入备案制度所颁发的证书,可证明持证人受过专业安全技术,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的培训,并已在地方安监局备案注册。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等,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定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特种作业定义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1)年龄满18岁;(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3、培训内容(1)安全技术理论;(2)实际操作技能。

4、考核、发证(1)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2)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

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_1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_1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1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人数,保证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特种作业的概念特种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的范围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压力容器操作。

6、冲压机械操作。

7、锅炉司炉作业。

8、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2、年满十八周岁。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5、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复审与培训1、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电工进网许可证>>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运行电工每年复审一次,未按期复审和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和进网许可证自行失效。

2、凡到期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单位申报将复审人员的操作证、许可证,交到公司安技员统一办理。

五、复审内容1、检查作业期间安全行为,违章记录和事故责任。

2、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和事故案例教育。

3、进行理论和实际考核。

4、健康体检。

六、日常管理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

3、建立建全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复审考核试卷和体检表保留四年,审验表保留八年。

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以从事原作业。

5、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情节给予批评和吊扣,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按有关规定和制度进行处罚。

特种作业操作安全技术交底模板

特种作业操作安全技术交底模板

一、交底对象(一)特种作业人员(二)现场管理人员二、交底时间(一)作业开始前(二)作业过程中三、交底内容一、特种作业定义及范围1.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2. 特种作业范围包括:高处作业、爆破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焊接与切割作业、起重作业、电工作业、机械作业等。

二、特种作业人员要求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2. 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掌握特种作业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

3. 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自觉履行安全职责。

三、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 作业前应检查设备、工具、安全防护用品等,确保其完好。

2. 作业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3. 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教育,使作业人员了解作业风险和注意事项。

四、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1. 高处作业:(1)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系好安全绳,并确保安全带连接牢固。

(2)作业平台应固定牢靠,防止滑动。

(3)作业过程中,不得擅自移动安全带。

2. 爆破作业:(1)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熟悉爆破作业规程。

(2)爆破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并派专人负责警戒。

(3)爆破前应检查爆破器材,确保其完好。

3. 受限空间作业:(1)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护装备,如呼吸器、防毒面具等。

(2)作业前应进行通风,确保受限空间内氧气充足。

(3)作业过程中,应时刻关注受限空间内空气质量。

4. 焊接与切割作业:(1)焊接与切割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2)作业现场应设置防护罩,防止火花飞溅。

(3)作业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作业岗位。

5. 起重作业:(1)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熟悉起重作业规程。

(2)起重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其完好。

(3)作业过程中,不得超载、超速。

6. 电工作业:(1)电工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熟悉电工作业规程。

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
3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 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 全监测监控作业。
4 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 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 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 瓦斯检查作业。
4、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 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 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 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 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 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 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 业操作证。
三、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煤矿安全作业 1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 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 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 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2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煤矿安全作业
四、法律法规中有关特种作业 人员的规定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 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保障其生命安全和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一)特种作业定义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二)特种作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

(三)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一)年龄要求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身体健康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文化程度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技能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四、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与考核(一)培训报名特种作业人员应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三)考核特种作业人员需参加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的考核。

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项考核均合格后方可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取得与复审(一)取得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X年复审 1 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X年 1 次。

复审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特种作业操作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证明材料等。

安监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

安监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

安监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一些特种作业的需求也越来越多。

为了保障特种作业的安全进行,安监总局颁布了30号令,对特种作业进行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详细介绍安监总局30号令对特种作业的要求和意义。

一、特种作业的定义和范围根据安监总局30号令的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较大危险性或特殊性的作业活动。

这些作业活动可能对人身安全或设备造成损害,需要经过特殊的培训和操作才能进行。

特种作业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高空作业、起重作业、焊接与切割等。

这些作业活动一旦出现意外事故,将会对工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因此对特种作业的管理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二、安监总局30号令的要求1.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根据30号令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这一要求确保了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安全有效地进行作业活动。

2. 特种作业的管理要求30号令还明确了特种作业的管理要求,包括设立专门的特种作业管理机构、制定特种作业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特种作业安全检查等。

这些管理要求的实施可以提高特种作业的安全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

3. 特种作业的安全防护要求为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30号令对特种作业的安全防护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例如,对于高空作业,要求使用安全带和防护网;对于起重作业,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等。

这些防护要求的实施可以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

三、安监总局30号令的意义1. 保护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特种作业通常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因此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是十分重要的。

安监总局30号令的实施,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和防护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可以有效地保护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2. 减少事故的发生特种作业一旦出现事故,将会对工人和设备造成严重损失。

通过安监总局30号令的安全要求和管理措施,可以提高特种作业的安全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降低损失和风险。

特种作业的范围及人员要求

特种作业的范围及人员要求

特种作业的范围及人员要求(1)特种作业包括: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等。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司机、司索工、安装与维修工等。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拆除、维修工等。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等。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操作、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测风测尘工等。

IL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信号工,拥罐(把钩)工等。

14.采掘(剥)作业。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运输押运工和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作业。

国家有关部门还将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列为特种设备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L年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作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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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和定义范围一、特种作业人员条件:
1、年满18岁;
2、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积业禁忌症;
4、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范围(17类)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驾驶作业;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
7、压力容器作业;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
11、矿山排水作业;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14、采掘(剥)作业;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
17、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其它作业。

新《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一、从业人员权利:
1、合同权;
2、安全健康保障权;
3、知情权;
4、建议权;
5、批评、检举控告权;
6、培训权;
7、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拒绝危险[避险权]或停
止作业和撤离作业场所权;也或紧急情况处置权);]
8、监督权;
9、社会保险权和民事赔偿(工伤索赔权);
10、获得合格劳动防护用品权。

二、从业人员义务:
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4、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义务;
5、重大隐患越级报告的义务;
6、及时报告生产安全检查事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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