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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_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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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他人在债务、交易等活动中提供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担保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 审慎原则:公司应审慎评估担保风险,确保担保行为对公司资产安全的影响;3. 互利原则:担保行为应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4. 安全原则:确保担保资产的安全,降低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与决策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如下:1. 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2.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4.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如下:1. 担保申请:申请担保的部门或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 审核评估:公司董事会或授权机构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包括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3. 决策审批:经审核评估后,由公司董事会或授权机构作出决策,审批通过后签订担保合同;4. 信息披露: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信息。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1. 严格审查担保对象:确保担保对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信用和偿债能力;2. 评估担保风险:对担保对象进行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方面的评估,确定担保风险;3. 实施反担保措施:要求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降低担保风险;4. 定期监控:持续关注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及时调整担保措施;5. 法律救济:在担保债务到期时,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偿。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提高对外担保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对外担保授予、变更、收回等环节的监督,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的对外担保活动。

三、基本原则1. 坚持风险可控原则:在坚持企业发展的基础上,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的稳定经营。

2. 严格按照程序担保:在对外担保时,严格按照程序、授权和限额的要求,保证担保合法、规范。

3. 拒绝虚假担保:对于涉嫌虚假担保的项目,公司坚决拒绝给予担保。

4. 担保一般不超过担保金额的10%及担保资产总额的20%。

5. 担保项目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关。

四、对外担保程序1. 担保审批权限(1)公司的对外担保活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审批人员应符合授权和相应的业务水平。

(2)各级领导的担保审批权限如下:一级担保,最高限额100万;二级担保,最高限额300万;三级担保,最高限额1000万;四级担保,最高限额10000万。

(3)各级担保审批权限应当基于公司的实际业务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坚持“分级管理、层层授权”的原则,降低风险。

2. 担保手续(1)申请担保的项目,必须提交一份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金额、期限、质押品等担保信息。

(2)经担保部门初审后,按照担保审批权限提交担保文件初审意见,交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人进行审批。

(3)审批人应审查担保申请书以及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对申请担保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做出担保审批决定。

(4)审批人在做出担保审批决定后,需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发送担保授权书,申请人在签署担保授权书后,方可办理贷款手续。

(5)担保人需将相关文件存入电子文档中,并按照要求建立担保档案,以备查询。

3. 担保合同签订(1)在完成担保审批后,通过合法途径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

(2)担保合同应包括担保的条件、担保期限、担保金额、担保方式等相关信息,并由担保部门会签后,加盖公司公章。

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对外担保的管理,确保担保行为合规、风险可控、保障企业利益,以提高企业运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进展。

本制度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结合企业实际,订立本制度以确保对外担保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涉及对外担保的各类情况。

三、定义和分类3.1 定义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为与之有合作关系的其他企业或个人供给担保责任的行为。

3.2 分类依据担保方式和形式,对外担保可分为以下几类:1.供给信用担保,即以企业信誉和经济实力为基础为他人供给的担保;2.供给财产担保,即以企业自有财产为担保责任的行为;3.供给保证担保,即以企业为担保人担保他人的债务履约本领。

四、管理标准4.1 决策程序1.担保决策应由企业高层管理层依照授权和审批流程进行,确保担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2.担保决策需经过公司法务部门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担保的必要性、合规性、担保资金来源、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

4.2 风险评估和掌控1.担保决策前应对担保对象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担保对象的信用情形、经营情形、反担保本领等,确保担保风险可控;2.对不同类型的担保风险,应实行相应的风险应对和掌控措施,如加添担保保险、设立担保风险准备金等。

4.3 合同管理1.全部对外担保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担保期限、金额、责任范围、违约责任等,确保权益得以有效保护;2.担保合同及相关文件应妥当保管,避开泄露和篡改。

4.4 内控管理1.设立专门的对外担保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对外担保的申请、审批、风险管理等工作;2.建立健全的内部掌控制度,规范对外担保申请、审批流程,确保决策者在风险认知、风险评估等方面具备必要的本领和学问。

4.5 审核监督1.审核部门应定期对对外担保进行审核,确保担保决策的合规性和风险掌控的有效性;2.对于重点担保决策,应进行专项审计,以进一步发觉问题、改进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加强风险管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公司需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确保担保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确保担保对象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担保方式合理,担保金额适当。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审批,确保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和披露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或者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应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应充分了解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信息,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股东出席,且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发生后,应及时向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报告,并在公司公告中披露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担保对象的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采取适当的担保方式,确保担保行为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限制担保金额,确保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关注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及时调整担保金额和担保方式。

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1]

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1]

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1. 引言企业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为担保债务人自身借款和向他人为借款供给担保的行为。

对外担保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紧要环节,也是一种风险管理手段。

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企业对外担保行为,保护企业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并防范担保风险,企业应建立和落实一套科学、规范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 目的和适用范围2.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企业对外担保行为的原则、程序和管理要求,确保对外担保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风险可控性,保护企业和债务人的利益,提高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水平。

2.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为与企业业务有关的合作伙伴供给担保;•为员工供给个人借款担保;•为企业子公司供给担保;•为其他债权人供给担保等。

3. 原则和要求3.1 原则•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适度审慎原则:对外担保应依据风险态势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评估,建立合理的担保额度和风险掌控措施;•公正公正原则:对外担保应遵从公正竞争原则,避开与其他合作伙伴形成利益冲突;•信息透亮原则:适时、精准地向相关方披露必要的对外担保信息。

3.2 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对外担保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审批和备案等环节,确保各方利益得到保护;•风险评估制度: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制度,对债务人的经营情形、还款本领等进行全面评估,确保担保行为的可控性;•合同履行监督:监督担保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适时调整担保策略,降低风险;•定期审查和评估:对已担保项目进行定期审查和评估,适时发觉和解决问题,保持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4. 担保管理流程4.1 申请阶段•债务人向企业提出担保申请,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企业进行初步评估,包括债务人信誉、还款本领等方面的调查,确定是否进入后续审批程序。

4.2 评估阶段•企业成立专业评估团队,对债务人进行全面评估,包括财务情形、经营情形、行业前景等方面的分析;•依据评估结果,确定担保额度、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并订立相应的风险掌控策略。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所有下属机构对外担保行为。

二、担保审批权限1. 担保限额: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 审批权限:单笔担保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超过该数额的,由公司管理层审批。

三、担保程序1. 申请:需要担保的部门或子公司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担保合同草案等相关资料。

2. 审查: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担保申请进行法律审查,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风险评估。

3. 决策:根据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决策机构进行决策。

4. 执行:担保决策通过后,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签署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担保风险管理1. 定期评估:公司应定期对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掌握担保风险。

2. 风险控制:对于风险较高的担保,公司应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要求提供反担保、设置担保期限等。

3. 信息披露: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

五、担保合同管理1. 合同审查:担保合同应由公司法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合同保管:担保合同一经签署,应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合同档案。

六、违规责任1.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担保的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担保风险发生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担保原则第四条本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担保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审慎原则:对担保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3. 互利原则:担保行为应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实现互惠互利。

4. 安全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额度,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第三章担保审批程序第五条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如下:1. 担保申请:由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风险评估:财务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3. 审查批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4. 信息披露:对批准的担保事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担保管理第六条公司设立对外担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对外担保额度管理:1.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2.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的30%。

3. 对单一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第八条对外担保合同管理:1. 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范围、期限、金额、利率、违约责任等内容。

2. 担保合同签订前,应进行法律审查。

3. 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送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责任追究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担保对象的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十条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施:1. 对担保对象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新XX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和本制度关于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拒绝他人强令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二章办理对外担保的程序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管理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履行审批程序,由财务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管理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管理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6)反担保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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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2011年2月28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担保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七条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

财务部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经营、财务、资信等基本资料,并审核验证下列内容的真实性:(一)单位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单位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
(三)单位资信状况与信誉;
(四)与担保有关的合同、协议;
(五)单位履行反担保能力及可靠性;
(六)其他事项。

第八条财务部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被担保方下列材料: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包括原因、用途、风险、金额、期限、方式、债权人名称等;
(二)被担保方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三)当期担保合同或协议的重要条款;
(四)以前历次担保情况,包括公司为其担保的累计金额及合同文本;
(五)反担保文件(如适用)
(六)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公司董事、总裁、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财务部部门和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条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一条财务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

必要时公司财务部会同审计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三章担保审批
第十二条财务部应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和担保申请后,方可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取得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同意并且经出席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以及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本条第(四)款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订立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

除银行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需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九条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

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由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下列条款: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人的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期限;
(四)担保的方式、范围和期间;
(五)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审计部(或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
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相关责任人应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

第五章对外担保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行为的职能管理部门。

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责妥善保存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逐笔登记、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经办责任人要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应根据上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并上报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七条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起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立即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条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如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时,公司应在发现风险后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第三十二条对于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变更,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公司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

第六章对外担保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违反本制度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向责任人追偿损失;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给予严厉处分。

第三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六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十八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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