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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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继续履行的案例(3篇)

合同继续履行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XX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案由:合同纠纷二、案件背景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

合同期限为五年,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物业管理公司依约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义务。

2015年5月,合同到期。

由于双方在续签合同事宜上存在分歧,未能就续签合同达成一致意见。

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存在瑕疵,影响了小区业主的生活质量,因此拒绝续签合同。

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其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符合合同约定,且小区业主对其服务满意度较高,请求法院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三、争议焦点1. 合同到期后,双方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2. 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是否存在瑕疵?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关于合同继续履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合同到期后,双方未能就续签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提供方,其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约定,且无违约行为,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

2.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瑕疵问题,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虽然存在一些不足,但总体上符合合同约定,且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不存在重大瑕疵。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继续履行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 物业管理公司应继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确保服务质量。

医院合同履行案例

医院合同履行案例

医院合同履行案例在咱们这个小城里,有一家挺有名的医院,叫阳光医院。

这医院啊,就发生了一个特有趣又让人深思的合同履行案例。

话说这医院为了改善住院部的条件,打算更新一批病床。

于是呢,就和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签了合同。

合同里明明白白地写着:医疗器械公司要在三个月内给医院提供100张特制的高级病床,这些病床得有各种高科技功能,像能自动调整高度啊,还有方便病人查看自己健康数据的小屏幕啥的。

医院这边呢,就先付了一部分定金。

头一个月,相安无事。

可到了第二个月中旬,医院这边负责这个项目的李医生就有点坐不住了。

他给医疗器械公司打电话,那边接电话的是个年轻小伙,声音听起来还挺热情。

李医生就问:“咱那病床生产得咋样啦?”小伙回答说:“医生啊,都在按计划进行呢,您就放心吧。

”结果呢,又过了半个月,医院院长收到消息,说是有小道消息传这个医疗器械公司可能在生产上出了点问题。

院长这下可急了,这要是病床不能按时到,新病房区可就没法按时启用,好多病人都等着呢。

于是院长亲自给医疗器械公司的老板打电话。

那老板刚开始还支支吾吾的,最后才承认,原来他们公司接了好几个大订单,人手有点不够,咱们医院这批病床的生产进度就被耽搁了。

这可把院长气坏了,说:“咱们合同上可是写得清清楚楚的,这要是耽误了,你们得承担责任的!”这时候,医疗器械公司的老板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他赶紧调整策略,从别的项目上调了一部分工人来赶制阳光医院的病床。

到了第三个月的最后一周,病床总算是陆陆续续地运到了医院。

可是啊,医院一检查,又发现了新问题。

有十几张病床的健康数据小屏幕是坏的,根本不显示东西。

这可不行啊,这就相当于买了个手机结果屏幕是黑的一样。

医院又找到医疗器械公司,要求他们赶紧解决这个问题。

医疗器械公司呢,这时候也知道自己理亏,就赶紧派了技术人员来维修。

可是技术人员捣鼓了好几天,还是有几张床修不好。

医院就按照合同规定,扣下了一部分尾款,说等病床全部合格了再付。

医疗器械公司这下可算是吃到了不认真履行合同的苦头,为了那点尾款,又重新做了几张新的病床给医院换上。

合同协作履行法律案例(3篇)

合同协作履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原材料,乙公司负责生产加工,并将产品销售给丙公司。

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原材料的质量标准、产品规格、价格、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一系列问题产生了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情简介1. 原材料质量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了产品的生产进度和质量。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乙公司更换原材料,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

2. 产品质量不达标由于原材料质量问题,乙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不达标,无法满足丙公司的要求。

丙公司因此拒绝接收产品,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3. 付款纠纷甲公司认为,由于乙公司未按时交付合格产品,导致其无法按约定时间收回货款,因此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原材料质量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应满足甲公司的质量要求。

乙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更换原材料,并赔偿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2. 关于产品质量不达标问题法院认为,乙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不达标,导致丙公司拒绝接收产品,属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

甲公司作为原材料供应商,对此无直接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丙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承担产品更换、退货等费用。

3. 关于付款纠纷法院认为,乙公司未按时交付合格产品,导致甲公司无法按约定时间收回货款,属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相应的货款。

四、案例分析1.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对原材料的质量标准、产品规格等关键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导致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的资质、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等信息,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项条款,以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2. 违约责任承担本案中,乙公司因原材料质量问题、产品质量不达标等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

合同义务履行案例

合同义务履行案例

合同义务履行案例引言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规范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

当事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自己的义务。

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违约或纠纷的情况。

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合同义务的履行及其法律后果。

案例一:供货延迟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一个月内向乙公司交付1000台电脑。

然而,由于生产线故障,甲公司未能如期交付货物。

争议点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

甲公司则认为其已尽最大努力解决问题,不应承担过重的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

但考虑到甲公司采取了积极措施以尽快修复生产线,且未对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判决甲公司支付部分违约金,并对乙公司的部分损失进行赔偿。

案例二:质量不符背景丙公司向丁公司购买一批特种钢材用于建筑施工。

收货后发现部分钢材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争议点丁公司认为钢材符合行业标准,而丙公司则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经过专业机构的质量检测,确认部分钢材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丁公司接受退货,并赔偿丙公司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案例三:服务合同违约背景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一年的IT支持服务合同。

六个月后,己公司因内部调整,单方面终止合同。

争议点戊公司要求己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期限的服务费用。

己公司则认为提前解约不应承担如此高额的费用。

法院判决法院审查合同条款后发现,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提前解约的赔偿方式。

据此,法院支持戊公司的请求,判决己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期限的服务费用作为赔偿。

结论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旦发生违约,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纠纷,确保合同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

同时,这也提醒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详细规定各项条款,为可能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合同继续履行的案例

合同继续履行的案例

合同继续履行的案例话说老张有一套闲置的房子,就想着租出去赚点外快。

正好小李刚到这个城市工作,需要一个住处。

两人一商量,就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可是啊,过了大概半年,老张突然接到一个电话。

电话那头是他的一个远方亲戚,说要来这个城市看病,想借住老张的房子。

老张一听就有点犹豫了,毕竟房子已经租给小李了。

但是亲戚那边又很可怜的样子,老张就动了歪心思。

老张找到小李,跟他说:“小李啊,我这房子我亲戚要用,你看能不能你就搬走啊,我给你一个月的时间找房子。

”小李一听就不乐意了,说:“张叔,咱们可是签了合同的,合同上写得明明白白,租赁期两年呢,我也没违反啥规定啊,我可不搬。

”老张觉得有点理亏,但是又不想得罪亲戚,就想了个馊主意。

他故意在小李交房租的时候,说小李交的钱不够,少了500块。

小李那叫一个冤啊,说:“张叔,我每个月都是按照合同交的1500元,怎么会少呢?”老张就耍赖说:“我不管,反正我收到的就是少了,你要是不补齐,就别住了。

”小李觉得老张这是故意找茬,想要赶他走。

但是小李可不是好欺负的,他拿出合同,还有每个月交租的转账记录,就把老张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小李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得清清楚楚,还拿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一直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反而是老张故意刁难,想要违反合同约定。

老张呢,在事实面前也没法再狡辩了。

最后啊,法官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老张得按照合同让小李继续住下去,不能再无理取闹了。

这老张啊,也只能灰溜溜地回去,还得给亲戚解释房子不能借住了。

从那以后,老张再也不敢随便打房子的主意了,小李呢,也继续安心地住在租的房子里。

小王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那可是个创意满满的小伙子。

他和公司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

公司有个大项目,小王是项目组的核心成员。

他每天都绞尽脑汁想创意,做策划,忙得不可开交。

可是呢,公司的一个高层领导,和小王有点小矛盾。

这个领导啊,就看小王不顺眼。

有一天,这个领导突然找小王谈话,说:“小王啊,你最近的工作表现不太好啊,公司决定辞退你。

合同义务履行案例

合同义务履行案例

合同义务履行案例话说老张啊,他有一套闲置的房子,就想着装修一下租出去赚点外快。

他找了个装修队,这个装修队的负责人是小李。

老张和小李签了个装修合同,合同里明明白白地写着:小李的装修队要在两个月内把房子装修好,而且得按照老张给的装修设计图来,用的材料也得是中等偏上质量的。

老张呢,按照合同先付了30%的预付款。

刚开始的时候,小李的装修队干得还挺热火朝天的。

可是过了一个月,老张去房子里一看,发现问题大了去了。

墙上的漆刷得坑坑洼洼的,就像月球表面似的;说好的实木地板,结果小李用的是那种质量很次的复合地板,一踩上去“嘎吱嘎吱”响,感觉随时能把人给陷进去。

老张就火大了,把小李叫过来问:“你这是咋回事啊?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你就这么履行义务的?”小李还挺委屈,说:“张哥啊,最近原材料涨价了,按照合同上的材料来做,我们就赚不到啥钱了。

而且工人最近家里有点事,干活有点糙了。

”老张可不吃这一套,他说:“那是你的事儿啊,咱签了合同就得按照合同来。

你这漆刷成这样,地板也不对,到时候我这房子怎么租出去啊?”没办法,小李只好重新安排工人把墙重新刷了一遍,又去换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地板。

但是这一折腾,时间就耽搁了,眼看两个月的期限就要到了,还有好多小细节没完成呢,像卫生间的一些瓷砖没贴好,厨房的橱柜门还没安装。

老张又着急又生气,他警告小李:“要是到期没弄好,按照合同,你得给我赔偿损失的。

”小李这下可不敢再懈怠了,赶紧让工人们加班加点地干。

最后呢,虽然在两个月的期限最后几天算是勉强把房子装修好了,但是老张心里还是很不痛快。

他觉得小李虽然最后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过程中给他带来了太多的麻烦。

而且因为这个装修的事儿,老张出租房子的计划也推迟了一个月,少赚了不少钱呢。

从这个案例就可以看出来,合同义务的履行可不是一件小事儿,一方要是不按照合同来,就会给另一方带来很多麻烦,甚至是经济上的损失。

小王是个浪漫的小伙子,他打算在女朋友生日的时候给她一个惊喜,就去了一家花店订花。

合同继续履行的案例

合同继续履行的案例

合同继续履行的案例
我有个朋友叫小李,他可真是个“小迷糊”。

有一次他把自己的房子租给了小张,签了一份租赁合同,租期是两年。

刚开始的时候啊,那真是风平浪静。

小张按时交房租,小李呢,也保证房子没啥问题。

可过了大概半年,小张突然跟小李说:“哥啊,我工作调动了,这房子离我新工作的地方太远了,我想解除合同。

”小李一听就有点懵,这咋突然就要解除合同呢?
小张就有点无奈,他说:“哥,我也不想啊,但是每天上下班在路上花的时间太长了,我实在是受不了。


小李灵机一动,说:“兄弟,我有个主意。

你看啊,这附近不是有共享单车嘛,你早上骑个车到地铁站,这样能快不少呢。

而且你晚上回来的时候,路上还能锻炼身体。


小张听了之后有点犹豫,小李又接着说:“你要是觉得房租有点贵呢,咱们可以稍微调整一下,每个月给你便宜个一两百块钱。

毕竟咱们合同都签了,你要是走了,我还得重新找租客,中间房子空着我也没收入啊。


小张想了想,觉得小李说得也有道理。

而且小李提出的这些办法呢,也确实能解决他一部分的困扰。

最后啊,小张就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了。

你看,本来这合同差点就解除了,但是经过双方的协商,互相做出一点让步,最后还是继续履行下去了。

这就告诉我们啊,在遇到合同履行有困难的时候,大家都坐下来好好商量商量,很多时候是可以找到解决办法的,没必要直接就放弃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协作履行案例

合同的协作履行案例

合同的协作履行案例话说老王啊,他有一套老房子想重新装修一下,就找了装修师傅小李,两人签了个装修合同。

这合同里把各种事儿都写得清清楚楚的,从拆墙到最后的刷墙、铺地板,那是安排得明明白白。

刚开始的时候啊,协作履行那是进行得相当顺利。

老王呢,按照合同约定,先给了小李一部分预付款,让他去买材料。

小李也不含糊,立马就去建材市场挑选材料。

他知道老王想要那种环保又实惠的材料,所以就一家一家地找,还时不时地给老王发个照片或者打个电话,问问这个材料行不行,那个颜色好不好看。

这就是他们协作的第一步,互相沟通嘛。

但是呢,问题很快就来了。

按照合同,小李要在两周内把墙给拆完,可拆到一半的时候,发现有一面墙是承重墙,这可不能随便拆啊。

小李就赶紧给老王打电话,说:“老王啊,这墙拆不得,是承重墙呢,咱得改改方案。

”老王一听也急了,这可咋整呢?不过他们俩都知道合同里有个条款是关于遇到不可预见情况时要协商解决的。

于是,两人就约了个时间见面。

小李拿着新画的设计图,跟老王解释说:“你看啊,这承重墙不能动,那咱们就在旁边做个造型,把这一块设计成一个小储物间,既不影响整体布局,还能增加收纳空间。

”老王仔细看了看,觉得小李这个主意还不错,虽然和最初的想法有点不一样,但确实是个很好的解决方案。

这就是他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问题没有互相指责,而是积极协作去改变计划。

接下来就到了水电安装的阶段。

小李的团队在施工的时候,发现老王之前给的水电线路图有点不太准确,有些地方标记模糊。

这时候老王就主动配合了,他虽然不是很懂装修,但他找到了以前房子的一些水电相关的资料,还亲自到房子里和小李一起研究,回忆每个房间电器的摆放位置,这样就能确定准确的水电线路走向了。

再后来啊,到了刷墙的时候。

合同里规定要用某种品牌的环保漆,可是这种漆在市场上突然缺货了。

小李又跟老王商量:“老王啊,这漆买不到了,不过我找了个同等级别的环保漆,口碑也很好,价格还差不多,你看行不行?”老王呢,他相信小李的专业判断,就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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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违约金条款案例Case: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了1亿条沙包袋出口合同,交货期限为合同成立后的3个月内,价格条款为1美元CIF新加坡,违约金条款为:如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必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3.5%的违约金。

中方公司急于扩大出口,赚取外汇,只看到合同利润优惠,未实际估计自己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便与外商签订了合同。

而实际上中方公司并无在3个月内加工1亿条该类沙包袋的能力。

合同期满,能够向港方交付的沙包袋数量距1亿条相差很远。

中方无奈,只有将己有的沙包袋向外方交付并与之交涉合同延期,外方态度强硬,以数量不符合同规定拒收,并以中方公司违约而要求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未果,最后中方某进出口公司只得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多万美元,损失巨大。

这是一起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利用合同违约金条款欺诈的较为典型的案例。

案例评点:在与外商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正确认识自己的生产能力、交货时间,不打无把握之仗,尤其是但涉及到违约金问题时,更要慎重再慎重。

此外这里需要我们注意的是:由于各国法院对违约金性质的不同认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会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有所不同。

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在发生违约时,该条款是保证索赔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也是对违约方承担责任的一个限制。

利用违约金条款进行欺诈的方式一般比较巧妙,表面看起来欺诈方毫无不法行为,一切都只是按合同规定行事。

而实际上,欺诈方总在订约时充分了解了对方的实际履行能力,然后利用对方急于成交的心理,与之订立超出对方实际履行能力的大宗贸易合同,合同价值巨大,履约期限又短得足以让对方无论如何也无法履约义务,同时又订有可观的违约金额。

这样一来一旦对方无法履约,设套的人便可理直气壮地适用违约金条款而凭空取得好处。

[案例1]申请人中国A公司与被申请人荷兰B公司于某年3月23日签订了花生仁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支付方式为由买方在装船期前15日内开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信用证,装运期为当年4月到5月。

申请人诉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合同规定积极备货,并积极与被申请人共同看货,以便被申请人及早开出信用证,但被申请人以所剩时间来不及始终没有开证。

直至当年5月31日及安排装船为理由,宣布解除其合同项下的义务,但申请人仍然希望被申请人能履行合同,并一直同被申请人联系。

6月13日双方谈判破月裂,日申请人传真向被申请人提出索赔,并宣告合同解除。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没有开立信用证,将花生仁榨成油后变卖,造成很大损失,因此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全部5000吨的利润损失和其他损失。

被申请人辩称:该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一再催促申请人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之前备妥货,以便双方验货后由被申请人开证。

虽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验货,但是,由于验货结果不符合合同标准,直至日申请人曾再次请求被申请人验货。

5月30日这一事实证明,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长期贸易关系中,已确立被申请人开证时间应为双方共同验货合格后的合理时间这一惯例。

双方在合同订立时均有明确表示,并作为双方长期合作的惯例一直被双方作为默示条件而遵照执行。

因此,被申请人没有开证完全是由于申请人没有备妥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所致,被申请人并没有违约。

仲裁结果1.被申请人应当偿付因其根本违约而给申请人造成的合理损失52,000美元。

2.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予以驳回。

[案例分析]1.当事人之间的习惯操作不能对抗合同的明文规定。

在本案合同项下,对被申请人没有开出信用证这一事实,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无争议,双方争议在于:申请人认为在FOB合同项下,申请人(卖方)只有义务在货物上船时保证所交货物的质量、规格符合合同的规定,申请人(卖方)没有义务在对方未开证、未派船的情况下履行上述义务。

因此,被申请人没有开信用证属严重违约。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长期贸易关系中已已确立被申请人开证时间应以双方共同验货合同后的合理时间这一惯例。

双方在合同订立时均有明确表示,并作为双方长期合作的惯例一直被双方默示而遵照执行。

因此,被申请人没有开证完全是由于申请人没有备妥所规定的货物所致,被申请人并没有构成违约。

合同所规定的价格条款是FOB天津,合同中没有关于被申请人开证时间应为双方共同验货合格后的合理时间的约定,相反却明文规定买方应当在装运期天之前开出信用证。

无论双方在长期合作中是否有先验货后开信用证这一惯例,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相反规定,即构成明示的约定,明示的约定自然取代对默示的推定。

故被申请人应当根据合同的规定日前开出,在货物装运期15日前开出信用证,而被申请人没有依据合同规定履行开证义务,并且于当年5月31日传真申请人宣布解除合同,已经构成了对合同的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价格与时价之差为合理的利润损失。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七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申请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将货物按照当时的时价进行转卖,以减轻损失数额。

合同规定的价格与时价之间的差额应当是申请人合理的、直接的损失。

申请人在提交的一份证据中确认当年6月FOB天津40/50花生仁的时价为700美元/吨。

被请人对此没有提出异议,这个价格也是适宜的。

申请人合理的损失应当是吨3480美元/吨X〔715美圆/吨(合同价格)-美元/吨(时价)]=52,200美元。

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合理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案例2]2001年3月,A文化用品公司与美国C贸易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C贸易公司向A文化用品公司购买一批塑料文具。

A文化用品公司委托美国B运通公司将这批塑料文具运往纽约,并根据承运人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将货物运到指定的装运港口。

6月,货物装船,船长代理承运人签发了一式三份正本记名提单。

货到目的港后,C贸易公司始终未付款,A文化用品公司拟将货物运回。

在与美国B运通公司的交涉过程中,A文化用品公司于同年12月得知货物已被C贸易公司凭汇丰银行出具的保函提取。

A文化用品公司遂要求美国某运通股份公司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而美国某运通有限公司认为应由买方C贸易公司自己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A文化用品公司遂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A文化用品公司是涉案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和提单上的托运人,其将货物交给美国B运通公司承运,并取得美国B运通公司签发的记名提单,在收货人C贸易公司未付货款的情况下,A文化用品公司仍然是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有权主张提单项下的物权。

作为物权凭证,提单的主要意义就在于,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有权控制和支配提单项下的货物,并可以据此担保债的实现。

美国B运通公司在未征得托运人同意,又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非提单持有人的行为,显然侵犯了A文化用品公司在提单项下的物权,造成A文化用品公司未收回货款而对提单项下的货物失控,依法应当对A文化用品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美国B运通公司向原告A文化用品公司赔偿所有货款及利息损失。

本案中,由于A文化用品公司只凭运输合同对承运人美国B运通公司提起了诉讼,所以法院最终判决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根据我们以上的分析,A文化用品公司还可以美国C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为由向C贸易公司提起诉讼。

同时,如果C贸易公司向承运人出具的是见索即付的保函,则A文化用品公司还可以直接向汇丰银行要求承担付款义务。

案例]2001年4月份广交会上某公司A与科威特某一老客户B签定合同,客人欲购买A 公司的玻璃餐具(名:GLASSWARES),我司报价FOBWENZHOU,温州出运到科威特,海运费到付。

合同金额达USD25064.24,共1×40’高柜,支付条件为全额信用证,客人回国后开信用证到A公司,要求6月份出运货物。

A公司按照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在6月份按期出了货,并向银行交单议付,但在审核过程发现2个不符点:(1)发票上:GLASSWARES错写成GLASSWARES,即没有空格;(2)提单上:提货人一栏,TOTHEORDEROFBURGANBANK,KUWAIT错写成了TOTHEORDEROFBURGANBANK。

即漏写KUWAIT。

A公司认为这两个是极小的不符点,根本不影响提货。

我司本着这一点,又认为客户是老客户,就不符点担保出单了。

但A公司很快就接到由议付行转来的拒付通知,银行就以上述两个不符点作为拒付理由拒绝付款。

A公司立即与客户取得联系,原因是客户认为到付的运费(USD2275.00)太贵(原来A公司报给客户的是5月份的海运费,到付价大约是USD1950.00,后6月份海运费价格上涨,但客户并不知晓。

)拒绝到付运费,因此货物滞留在码头,A公司也无法收到货款。

后来A公司人员进行各方面的协调后,与船公司联系要求降低海运费,船公司将运费降到USD2100.00,客户才勉强接受,到银行付款赎单,A公司被扣了不符点费用。

整个解决纠纷过程使得A公司推迟收汇大约20天。

案例分析:1.“不符点”没有大小之分在本案中,A公司事先知道单据存在“不符点”的情况下还是出单,存在潜在的风险。

A公司认为十分微小的“不符点”却恰恰成了银行拒付的正当理由。

因此,在已知“不符点”的情况下,最好要将其修改。

2.FOB的运费的上涨,与A公司并无关系,因此客户主要是借“不符点”进行讨价还价。

[案例]A公司在1999年委托其客户指定的船公司出口近50万美金的货物,涉及到50多万的出口退税。

具体情况是,由于A公司采购时是以“盒”为单位采购的,A公司提供的报关单上也是注明“506000BOXES”,所以工厂的增值税发票开的单位也是以“506000盒”为单位。

由于船公司在重新填写报关单时却将“BOXES”漏打,只标明“6000KGS”,因此海关计算机上该产品的数量为“6000千克”,导致报关单上的内容与发票上的数量和单位不同,A公司不能正常退税。

A公司要求船公司办理改单(修改报关单据),就是要在品名下注明“506000BOXES”,但是由于船公司的一再拖延,导致A公司无法办理退税手续。

A公司不断催促船公司办理改单,考虑到手续麻烦需要较长时间,要求对方必须在3个月内将改后的单据退还给A公司,否则要其承担由于不能正常退税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3个月后,总算了解此案。

案例分析:为了报关不要发生问题,卖方在报关时需注意,最好用铅笔在报关单上注明正确的品名、数量单位等以防发生错误。

关于报关单据和改单有以下注意点:1.报关时应注意报关单上资料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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