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暂行办法【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粤民发[2016]18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日期】2016.12.16【实施日期】2016.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2016年12月16日以粤民发〔2016〕184号发布自2016年12月1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委〔2016〕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号)和《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26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医疗救助,是指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托住底线。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广州市医疗救助办事指南

广州市医疗救助办事指南一、办理对象符合《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本市居民(含非本市户籍人员)。
(一)困难群众: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持证重度残疾人、三级或四级精神智力类残疾人(含精神或智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本市户籍烈士遗属、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持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按身份类别提供相对应的救济证件(明)。
(二)其他人员:本市户籍居民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本市户籍持证三、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或多重残疾人,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见义勇为人员、职业病病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所需材料1.病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困难人员需提供救济身份证明;3.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结算单,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原件;4.社会医疗保险凭证或有效银行账户;5.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状况材料。
三、办理流程(一)向任一街道(镇)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二)街道(镇)受理审核后,报区医保分中心审核(核对类由市医保局行政部门审批)。
审核(审批)后的医疗救助金经银行划账至申请人账户。
四、办理时限按照《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五、受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六、收费标准无。
七、常见问题(一)医疗救助的对象有哪些?答:根据《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1.困难群众。
包括:(1)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持证重度残疾人、三级或四级精神智力类残疾人(含精神或智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本市户籍烈士遗属、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持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2)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
广州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广州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解决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由于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的刚性支出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未能及时救助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时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的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区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应救尽救、保障权益;(二)快速高效、准确及时;(三)公平公正、过程透明;(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家庭,可以申请紧急型临时救助:(一)因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及因上述原因且暂时无法取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二)突发重大疾病,符合本市医疗救助条件,并经过本市医疗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个人或家庭;(三)遭遇其他紧急性特殊困难的个人或家庭。
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本市户籍居民及其共同生活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收入、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市民政部门依据《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所规定标准的;(二)因教育(含就业及职业技能培训)、医疗、住房、残疾保障等刚性支出超出其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经其他社会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难的。
1.教育刚性支出:学前教育保教费,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教育的学历教育学费和住宿费支出,基本职业技能培训支出;其中确需就读非公办学校,且所需学前教育保教费、学费超过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按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计算;2.医疗刚性支出:重大疾病患者确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3.住房保障刚性支出:城镇申请人家庭无住房,或唯一住房已被有关部门鉴定为C级以上危房,或已申请住房保障(正在轮候期间)未领取住房补贴,为解决基本居住问题支出的租赁费用(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5平方米);农村居民的唯一住房已成为危房需要修建或改造的支出(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大于30平方米);4.残疾保障刚性支出:残疾人进行康复治疗、配备康复器具以及获得残疾人特殊教育等必要支出。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2.02.01•【字号】穗残联[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残联〔2012〕11号)各区、县级市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二○一二年二月一日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残疾人服务的发展,规范政府资助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行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成立,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下称“社会力量”)举办,为残疾人提供居家家政、日间训练、寄宿托养、社工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下称“服务机构”)。
政府投资兴建,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残疾人服务机构,作为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
各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残疾人服务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具体实施。
市残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广州市残疾人服务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残疾人服务资助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资助项目的评审;设立残疾人服务资助监察委员会(下称“监察委员会”),负责服务质量的监察。
评审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办公机构设在市残联。
第二章对服务机构运营的资助第四条服务机构为符合本办法所认定的残疾人提供服务,按一定标准给予运营的资助。
(一)居家家政服务:为有居家照料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家政服务,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5日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在粤居住的港澳居民遭遇突发困难的,可向经常居住地或困难发生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
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或个人身份信息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三)信息公开,合理公正;(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地级以上市及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省民政厅统筹开展全省临时救助工作。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优化慈善募捐许可和备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优化慈善募捐许可和备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穗民[2015]114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5.04.20【实施日期】2015.04.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民政局关于优化慈善募捐许可和备案办理工作的通知(穗民〔2015〕114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各社会组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慈善募捐许可、备案工作管理,优化完善慈善募捐许可、备案工作,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募捐许可、备案提交的纸质材料根据《广州市募捐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本着简化办理手续、方便开展募捐活动的原则,现对募捐许可、备案需提交的纸质材料做进一步的简化和规范。
(一)首次申请办理募捐许可提交的材料:1.募捐申请表。
具体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募捐许可申请表》一份。
2.组织登记证书。
具体要求: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本或副本)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和原件。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原件政务窗口核对无误后当场退回)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具体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原件。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原件政务窗口核对无误后当场退回)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财务制度以及健全、规范的决策、执行和信息公开制度的材料。
具体要求:⑴组织章程或事业单位三定方案复印件一份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原件政务窗口核对无误后当场退回);⑵年检报告复印件或本组织已提交年度报告的声明(样式详见附件1)一份;⑶其他可以证明内部财务制度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的报表、审计报告等材料以及反映组织决策执行和信息公开制度的材料。
5.领取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资格。
具体要求:票据出库单或广东省财政票据领购手册(封面和内页)复印件一份和原件。
《广州市资助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内容解读

《广州市资助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内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6.18•【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广州市资助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内容解读根据《印发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2〕39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资助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困难人员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和市残联联合印发了《广州市资助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办法》主要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规范:一、关于资助参保办法适用范围《办法》将本市行政区域内资助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活动纳入管理范围。
在资助对象方面,不仅包括本市户籍困难人员,还包括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在资助医疗保险类型方面,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由于目前我市城镇和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尚未实现在政策上的统筹,为保证政策的时效性,《资助参保办法》根据已报市人大审定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将城镇和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以现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程序为基础对资助参保进行规范,同时,明确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统筹前,农村困难人员仍然按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参保资助标准《办法》确定了两种资助标准,一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标准:困难人员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广州市医疗救助金全额予以资助;二是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资助标准:困难人员个人缴纳的参保费用按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从业人员缴费标准予以资助。
目前,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要远高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体现公平、公正和保基本的社会救助原则,办法确定的两种类型医疗保险资助标准基本一致。
三、关于居民医保新增参保和续保程序目前,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对不同类型的人群参保登记单位进行了明确,为此,《办法》对困难人员新增参保的程序和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同时规范了困难人员免缴标识的添加顺序,避免困难人员救济身份改变时出现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衔接不上的问题。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低收入居民实行分类救济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低收入居民实行分类救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2.19•【字号】穗民规字〔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入分配正文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低收入居民实行分类救济的通知穗民规字〔2019〕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社会救助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下称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实行分类救济。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持有《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的,在救助有效期内,每月按本市低保标准的20%计发生活补助金,并随低保金一同发放:(一)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本科以下学历的学生(含本科);(二)无子女的老年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三)患重大疾病人员(能提供有效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指定慢性病诊断证明书或门诊特定项目证明书);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人员,不重复计发生活补助金。
二、本市居民申请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家庭收入总额可作相应扣减:(一)家庭成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就业的,在其家庭总收入中扣减其个人的就业成本后,剩余部分作为家庭收入平均计算。
其中,就业成本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予以扣减;(二)家庭成员领取养老金(或离退休金)的,在其家庭总收入中扣减其个人的养老成本后,剩余部分作为家庭收入平均计算。
其中,养老成本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该扣减额已包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不计入收入的数额;继续按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办法领取养老金的,按实际领取数额)予以扣减。
三、按本通知发放的补助资金,由市、区按财政体制比例分担。
四、本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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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4.03.14
•【字号】穗民[2014]73号
•【施行日期】2014.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实施办
法》的通知
(穗民〔2014〕73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慈善会:
为继续做好我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管理实施工作,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实施办法》,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广州市慈善会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
2014年3月14日
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慈善医疗救助和慈善应急救助工作,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县级市)慈善会开展慈善医疗救助和慈善应急救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慈善医疗救助是本市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医疗救助以及其它专项救助的补充。
本办法所称慈善应急救助是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遭遇突发灾害而致医疗困难或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给予的临时救助,是对政府应急救济及其它专项应急救助的补充。
第四条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遵循公开公平、以人为本、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级慈善会开展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工作。
市慈善会负责统筹协调、具体指导本市慈善医疗救助和慈善应急救助工作,负责市一级救助申请的审批、救助金结算与拨付、慈善门诊医疗证的发放、处理救助投诉等工作。
市慈善会设立由医疗专家和社会救助专家等有关人员组成的“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评估小组”(下称评估小组),对市一级救助申请进行评估,提出救助意见。
区、县级市慈善会负责本辖区慈善医疗救助和慈善应急救助管理工作,办理本级救助申请的审批、救助金结算与拨付及投诉处理工作,协助市慈善会做好市一级慈善医疗和慈善应急救助申请的调查、审核和申请人资料的交接、慈善门诊医疗证的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一)本市户籍人员或正在本市就读的外地户籍大中专学生患重大疾病,自负医疗费用较大,经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政府医疗救助以及其他专项救助后,仍然困难的,可以申请慈善医疗救助。
(二)正在本市工作并在本市连续交纳二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患重大疾病,自负医疗费用较大,经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其他专项救助后,仍然困难的,可以申请慈善医疗救助。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遭遇突发灾害造成医疗或家庭临时生活困难的人员,可以申请慈善应急救助。
第八条慈善医疗救助标准原则上为每一救助对象在一个慈善医疗救助年度内不超过30000元。
慈善医疗救助年度的起止点与救助对象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年度保持一致,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按自然年度计算。
慈善应急救助标准按申请人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人数,每人累计发放不超过灾害发生地3个月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或按紧急救治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0元的医疗救助金。
本办法所列慈善医疗救助和慈善应急救助标准是市、区(县级市)慈善会对救助对象的累计救助金额。
救助标准视救助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救助申请、审批和支付
第九条本市户籍人员申请慈善医疗救助应当向户籍所在区(县级市)慈善会提出,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户籍所在街道(镇)民政部门加具意见的《慈善医疗救助审批表》;
(二)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家属代为申请的,应提供家属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区(镇)一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四)申请人(或家属)开户银行存折及复印件;
(五)诊治医院医疗收费发票原件或经有关部门盖章确认的发票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慈善医疗救助应当向工作所在地区(县级市)慈
善会提出,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工作单位所在街道(镇)民政部门加具意见的《慈善医疗救助审批表》
(二)申请人连续两年在本市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交缴证明;
(三)申请人工作单位开具的就医困难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在本市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区(镇)一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六)申请人(或家属)开户银行存折及复印件;
(七)诊治医院医疗收费发票原件或经有关部门盖章确认的发票复印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外地户籍大中专学生申请慈善医疗救助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区(县级市)慈善会提出,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学校所在街道(镇)民政部门加具意见的《慈善医疗救助审批表》(二)就读学校出具的就医困难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区(镇)一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五)申请人(或家属)开户银行存折及复印件;
(六)诊治医院医疗收费发票原件或经有关部门盖章确认的发票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应急救助应向其遭遇灾害的所在地区(县级市)慈善会提出,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灾害发生地所在街道(镇)民政部门加具意见的《慈善应急救助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开户银行存折及复印件;
(四)其他有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区(县级市)慈善会在接到慈善医疗救助或慈善应急救助申请的全部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联络、约见申请人,或派员了解申请人的情况,对申请救助对象进行评估,提出救助意见,报区(县级市)慈善会秘书长或会长审批。
区(县级市)慈善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救助的决定。
同意救助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救助款;不同意救助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还申请资料。
第十四条区(县级市)慈善会应严格按照救助标准为救助对象提供救助,当本辖区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金使用完毕,又出现新的救助对象时,由区(县级市)慈善会向市慈善会提出慈善医疗救助或慈善应急救助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经区(县级市)慈善会加具意见的《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审批表》;
(二)救助对象身份证复印件;
(三)救助对象(家属)开户银行存折及复印件;
(四)其他有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五条市慈善会自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救助的决定。
同意救助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救助款;不同意救助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还申请资料。
第十六条慈善医疗救助金由市或区(县级市)慈善会直接汇入救助对象正在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或汇入救助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慈善应急救助金由市或区(县级市)慈善会汇入医疗机构或救助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特殊情况可给予现金。
第四章救助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七条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金来源包括:
(一)社会捐款;
(二)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
(三)可以用于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的其它资金。
第十八条市、区(县级市)慈善会应当建立慈善医疗和慈善应急救助金专户进行管理,滚存使用。
第十九条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金必须全部用于慈善医疗救助和慈善应急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审查和监督,其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指慈善医疗救助包括市慈善会慈善门诊医疗救助。
慈善门诊医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区(县级市)慈善会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对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工作有信访、投诉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2010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