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津医保规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的通知津医保规字〔2024〕1号各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以下简称大额救助),推动医疗保障制度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大额救助费缴费方式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按规定缴纳的大额救助费不再从本人职工养老金中代扣代缴,具体调整为统账结合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继续按照现行定额标准划入其本人个人账户后划缴大额救助费;大病统筹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暂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照大额救助缴费标准划出后统一缴纳大额救助费,并比照统账结合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二、调整住院医疗费列支渠道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起付线至25万元(含)以下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下同)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列支;25万元至45万元(含)以下住院医疗费用,由大额救助资金列支。
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大额救助费后,可以享受相关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职工大病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相关待遇标准保持不变。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2024年1月4日。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湖州市民政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湖州市民政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医疗保障局,湖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10.28•【字号】湖医保联发〔2019〕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湖州市医疗保障局、湖州市民政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湖医保联发〔2019〕9号各区县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南太湖新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扶贫工作的重要部署,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作用,实现参保缴费有资助、待遇支付有倾斜、基本保障有边界、管理服务更高效、就医结算更便捷,助推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最大限度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让困难群众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和区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医疗救助方式(一)资助参保。
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区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市区由市、区各承担50%)。
新增资助参保对象,经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当月资助参保,次月享受医保待遇。
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退保费,次年资助参保。
对退出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X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X发(20XX)XX 号)、《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XX政办发(20XX) 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疗救助是基本医疗三重保障的兜底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医疗救助,最大限度防止困难群众因病返贫、因病致贫。
第三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职责如下:(-)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公示、基础资料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三)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具体政策,加强对各区县(市)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的核定、审批及救助对象的参保登记、医疗救助资格登记和医疗救助待遇结付等工作。
(四)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做好低收入人口的监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
(五)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
(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监测和基础信息共享。
(七)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础信息的确认。
(A)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的认定和基础信息的确认。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21•【字号】晋政办发〔2015〕98号•【施行日期】2015.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9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精神,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促进我省医疗救助工作深入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服务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托住底线原则。
根据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坚持统筹衔接原则。
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坚持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高效便捷原则。
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深入推进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力争到2025年基本建立起更加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基金监管体系、医药服务供给机制和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协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更好实现病有所医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公平适度的医保待遇保障机制1.合理确定基本医保待遇保障水平。
健全与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本医保待遇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稳妥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改革。
探索建立门诊共济机制,提高门诊保障水平。
完善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逐步扩大门诊慢特病医保支付病种,将肺结核、慢性病毒性肝炎等更多门诊花费较大的慢特病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到2025年,居民普通门诊报销额度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0%左右,门诊慢特病医保支付比例不低于65%o(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2.完善大病保险制度。
稳步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落实重特大疾病、罕见病特殊疗效药品保障政策。
稳妥改革大病保险承办机制,健全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盈亏动态调节机制。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银保监分局)3.健全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精准识别医疗救助对象。
实施分类分层救助,规范救助费用报销范围和救助标准。
完善疾病应急救助管理运行机制,确保急重危伤病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及时救治。
将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
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乡村振兴局)4.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民政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民政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3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26号)精神,切实发挥医疗救助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为目标,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医疗救助服务。
(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为民解困。
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在医疗救助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通过慈善捐助、免费提供医疗服务等方式,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
3.因地制宜,分类施救。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
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一)救助对象范围1.特困供养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重点救助对象);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救助对象);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家庭。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完善意见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完善意见引言现代社会,卫生医疗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城乡差异明显的情况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为了保障广大城乡居民的生命健康,需要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进行完善和调整。
原因和现状目前,城市的医疗救助制度相较于农村的医疗救助制度有更好地保障。
城市居民享有职工医保、商业保险、公费医疗等多样化的医疗保障,而农村居民则常常无法享受以上的任何医疗保障。
在农村地区的偏远小乡镇,医疗设备、药品和医生都十分匮乏,格外突显出农民群众的医疗困难。
在这个背景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差异化问题将影响大量乡村人口的健康保障和公平获得医疗服务的机会。
需要在政府政策上,给予更多资金的支持,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完善。
完善意见1.实施全民保健制度铺开全民保健制度来对城乡居民提供医疗卫生保障,必须将全费用纳入保障范围。
国家政府应该成立一个完整的保障管理机构来负责该制度的完善和执行。
2. 增强医疗救助基金资金投入为了加快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完善,应该增加医疗救助基金的资金投入。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投资应该更加大力,以满足当地居民的医疗需求。
3. 改进信息系统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信息系统建设,借助信息技术提高效率和透明度。
通过建立现代化、快捷、高效的医疗信息系统,可优化医保、医疗救助等制度的链接,保障城乡居民及失业困难人员享受及时的医保救助。
4. 加强对困难群体的救助在城乡居民中,有少部分群体因为身体、家庭等原因无力承担医疗支出。
这些群体应该得到更好地帮助和救助,包括政策性台账借款、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和慈善救助等措施,确保生活和健康有所保障。
5. 落实责任到位政府部门必须发挥引导作用,引导城市和农村医疗单位合作,以提供更加全面、便捷和高质量的医疗救助。
同时,必须加强各类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城乡居民在经济上能够承受医疗治疗费用。
结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完善对于城乡居民的健康保障尤为重要,政府、医疗机构和社会各方应该共同努力,为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出更优的措施和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25•【文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现就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完善法规制度,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作用,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有力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益作为社会救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回应群众关切,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不降低标准,也不吊高胃口。
坚持统筹兼顾,加强政策衔接,形成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合力。
(三)总体目标。
用2年左右时间,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在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
社会救助法制健全完备,体制机制高效顺畅,服务管理便民惠民,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城乡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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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要求,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衔接,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
(二)基本原则。
托住底线。
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统筹衔接。
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及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公开公正。
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高效便捷。
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三)目标任务。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与相关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合理界定救助对象(一)保障重点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设区的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7类对象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
(二)适当拓展对象范围。
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将其他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不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
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三)特殊情形。
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设区的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丧失相应对象身份的,原则上次月起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丧失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仍按原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补助待遇;在住院治疗期间取得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起即可按相应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异地就学、就业等,应当由其身份相对应的生活保障(补助、待遇)领取(享受)地给予医疗救助。
对于因特殊情况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应当给予医疗救助,具体费用补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三、科学确定救助方式和标准(一)全面资助参保参合。
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参合个人缴费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确定。
(二)规范医疗费用补助。
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1.明确医疗费用补助范围。
医疗费用补助范围主要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对费用负担过重的救助对象,可以参照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给予补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病种付费的医疗救助对象,对病种定额补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2.合理确定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
原则上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高于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
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起付线和救助病种限制。
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在年度最高限额内按70%以上的比例给予救助。
医疗费用补助的年度最高限额原则上应当达到当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50%以上。
门诊和住院救助最高限额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医疗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分别确定。
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
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
对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的医疗救助对象,不应降低救助标准。
四、规范救助资金结算程序(一)参保参合费用结算。
民政部门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参保参合资助标准及所需资金总量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中将个人缴费补贴所需资金核拨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账”。
(二)即时救助费用结算。
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提供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卡)、医疗救助对象证件,由医疗机构直接扣减医疗救助费用。
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所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在规定时间内经民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委托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审核后,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支付给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民政、财政部门可采取先行支付方式,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主要用于代缴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押金,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
(三)事后救助费用结算。
即时救助未覆盖到的医疗救助对象,应当按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补偿审核表或结算单(医疗费用发票)等能够证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由民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委托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救助费用结算。
经办机构应当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完成事后救助审核结算。
财政部门收到支付申请后,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
对救助对象个人的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减少现金支出。
五、健全保障机制(一)健全统筹协调机制。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进度安排,落实管理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能力建设,强化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实现政策对接、信息共享、业务协作、统筹管理、整体推进,不断提高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
对于医疗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个案问题,要充分发挥当地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专题研究解决措施,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二)健全资金筹集机制。
各地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动态变化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健全多元筹资机制。
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
省级财政部门对经济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应当根据年度资金筹集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健全结算管理机制。
各地要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为支撑,进一步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共享、支付同步、公开透明的“一站式”结算平台。
要进一步完善“一站式”结算平台医疗救助模块功能,实时掌握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情况、各类医疗保险支付情况、医疗救助实施情况等信息,提升数据统计分析能力,为救助政策制定、救助资金监管等提供数据支持。
要进一步强化“一站式”结算平台对象管理,符合救助条件的新增对象在审批当月应当及时纳入结算平台,尽快实现医疗救助对象全部纳入“一站式”结算平台管理。
要进一步推进医疗救助异地结算工作,力争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同步开通异地就诊即时结算。
(四)健全服务监管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要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制定服务规范,并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以及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
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要终止合作协议,并依法追究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五)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各地要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建设,落实国家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规定,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
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供救助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形成合力。
要从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需求出发,帮助他们寻求慈善帮扶。
要注重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提供康复训练、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形式多样的慈善医疗服务,帮助困难群众减轻医疗经济负担,缓解身心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