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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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规章制度

医疗救助规章制度

医疗救助(大病救助)(一)“一站式”医疗救助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在我县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通过“一站式”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在医院直接办理医疗救助手续。

(二)非“一站式”医疗救助符合医疗救助条件且未享受“一站式”医疗救助的各类人员可书面申请医疗救助,具体申请程序是由户主或家庭其他主要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医疗救助申请书;2、申请人及患者身份证、户口簿;3、享受社会救助有关证件(低保证、五保证、残疾证、低收入家庭证明等);4、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的诊断病历、出院小结或有关证明材料;5、医疗费用票据(主要包括医药费收据或其他费用证明材料、住院补偿结算单、医疗费用报补信息表等);6、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或在单位报销部分费用的,应提供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分割单或单位出具的报销证明材料;7、申请人或患者本人持有的肥东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具有“个人结算户”功能);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以正规医院出具的“医药费收据”、“住院补偿结算单”、“医疗费用报补信息表”等为依据并扣除下列费用:1、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2、患者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3、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费用;4、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等各种保险支付的补偿金;5、符合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享受的优抚医疗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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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危急重症患者救护制度

医疗危急重症患者救护制度

医疗紧急重症患者救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对医疗紧急重症患者的救助工作,提高医院救治水平,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和人身安全,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医院一切医疗紧急重症患者的救助工作,包含急救、抢救、高级抢救等环节。

第三条医院应建立完善医疗紧急重症患者救助队伍,明确救助人员职责、救助装备配置和救助流程等。

第二章医疗紧急重症患者救助队伍第四条医院应成立急救中心,全天候接受医疗紧急重症患者的求救电话,并派遣专业急救人员进行电话引导和现场救助。

第五条医院应设立急诊科,并配备一支由急诊医生、护士和相关技术人员构成的医疗紧急重症患者救助团队,保持24小时不间断救助本领。

第六条医院应定期对医疗紧急重症患者救助团队进行培训与演练,提升其救助技能和应变本领。

第七条医疗紧急重症患者救助团队应定期进行针对性的救治知识学习,了解最新的救治方法和技术,以提高救治水平。

第八条医院应订立医疗紧急重症患者救助的标准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救助流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医疗紧急重症患者救助流程分为五个阶段,即接警与调度、急救现场处理、急救运输、急救入院和后续治疗。

第十条接警与调度阶段:医院急救中心接到求救电话后,应快速了解患者情况,并依据情况派遣急救车辆和急救人员前往现场。

第十一条急救现场处理阶段: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快速评估患者病情,并进行初步处理,如止血、心肺复苏、氧气吸入等。

第十二条急救运输阶段:急救人员应在救助车上为患者连续进行抢救治疗,并与急诊科医疗紧急重症患者救助团队进行联系,及时准备接收患者。

第十三条急救入院阶段:急救车到达医院后,急诊科医疗紧急重症患者救助团队应快速将患者转入急救抢救设备齐全的急诊抢救区进行进一步治疗。

第十四条后续治疗阶段:急救人员和医院医护人员应及时进行交接班,并与其他科室进行紧密搭配,确保患者的连续治疗和病愈工作。

第十五条医院应配备一套完善的医疗紧急重症患者救助装备,包含急救车辆、急救箱、医疗设备等。

紧急医疗救护行动管理制度

紧急医疗救护行动管理制度

紧急医疗救助行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医院内的紧急医疗救助行动的高效运作并确保患者的安全与生命健康,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紧急医疗救助行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紧急医疗救助行动是指对突发性生命威逼的情况进行高效、快速的医疗救治行动,包含急救、院内事故应急救援等。

第二章紧急医疗救助组织及职责第四条为了有效组织和协调紧急医疗救助行动,设立紧急医疗救助指挥部,由院长或其指定高级主管担负指挥部指挥长,直接负责指挥、协调、决策紧急医疗救助行动。

第五条紧急医疗救助指挥部设立紧急医疗救助组,由院内各科室专家构成,依据紧急医疗救助行动的需要进行调配。

紧急医疗救助构成员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六条院内全部员工应熟识紧急医疗救助制度,并定期参加紧急医疗救助培训,掌握基本的急救技能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三章救助设备与药品的配备与管理第七条医院应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设备和急救药品,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供应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服务。

第八条应急救援设备和急救药品的配备应依据医院规模、科室设置、职能特点等因素进行合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购置和使用。

第九条医院应订立设备和药品的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使用规范、保养维护、定期检查和更新换代等事项,确保紧急救援设备和急救药品的可靠性和完好性。

第十条医院应定期进行设备和药品的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确保设备完好可用,药品保持有效期内。

第四章紧急医疗救助程序第十一条紧急医疗救助行动应遵从以下程序:1.接到紧急医疗救助恳求后,医院应立刻启动紧急医疗救助指挥系统;2.指挥部指挥长依据情况做出快速决策,确定救援的具体方案;3.指挥长指派紧急医疗救助构成员,协调各科室参加救援行动;4.各科室依据指示快速调集人员、设备、药品等资源,组织救援行动;5.救援行动完成后,指挥上进行总结评估,并进行事故追溯、后续处理。

第十二条在紧急医疗救助行动中,应优先保障患者的安全与起死回生的急救措施。

社会医疗救助管理制度

社会医疗救助管理制度

社会医疗救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社会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院的社会医疗救助工作应遵从公正、公开、透亮的原则,实行优先救助、志愿帮忙的原则。

第三条社会医疗救助适用于经济困难的患者,包含低收入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等。

第二章救助范围和标准第四条社会医疗救助的范围包含基本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第五条社会医疗救助的标准应依据患者家庭经济情形、疾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确保救助金额符合患者真实需求。

第六条社会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应简化、公正、高效,患者可以通过医院的社会医疗救助办公室进行申请和咨询。

第七条社会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应包含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医院自筹等。

第三章救助程序和责任第八条患者在就医前应提前咨询医院的社会医疗救助办公室,了解救助政策和程序。

第九条患者在就医时应供应真实、完整的个人和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料子,包含收入证明、资产证明、家庭成员情况等。

第十条医院社会医疗救助办公室应设立特地的审核小组,负责审核患者的救助申请,确保申请程序的公正、透亮。

第十一条医院应设立特地的社会医疗救助基金,对经济困难患者进行资助,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调配和使用。

第十二条患者在获得社会医疗救助后,应定时支出个人的自付部分费用,并遵守医院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监管和评估第十三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对医院的社会医疗救助工作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医院应定期进行社会医疗救助工作的评估,包含救助效果评估、救助资金使用评估等,以提升工作水平和质量。

第十五条医院社会医疗救助办公室应定期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包含救助情况、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监督第十六条医院的社会医疗救助工作应遵从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医疗援助与救助管理制度

医疗援助与救助管理制度

医疗帮助与救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规范医院医疗帮助与救助工作,确保帮助与救助程序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医院医疗帮助与救助工作的质量,保障医疗帮助与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2.本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印发〈医疗救助管理方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的全部医疗帮助与救助工作。

第二章医疗帮助与救助对象认定第三条帮助与救助对象范围1.医疗帮助对象: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居民:–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出全部医疗费用的;–合法稳定居住在本市,并符合社会救助相关规定的;–纳入低保范围、农村五保对象的;–孤儿、烈士子女等享受国家优抚待遇的。

2.医疗帮助对象被取消医疗帮助资格的,应当及时通知,并停止享受医疗帮助。

第四条申请与认定程序1.帮助与救助对象应当在就诊前提出申请,填写《医疗帮助与救助申请表》,并供应相关证明料子。

2.医院将成立特地的医疗帮助与救助评估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核查。

3.医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认定,经医院领导审批后,发放《医疗帮助与救助认定书》。

4.帮助与救助对象需要连续负担部分医疗费用的,应当在就诊前支出相应费用。

第五条帮助与救助范围1.医疗帮助包含但不限于住院费用减免、特殊药品救助、手术费用帮忙等。

2.医疗帮助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医院依据实际情况订立,并及时公示。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六条监督责任1.医院应当建立医疗帮助与救助工作的监督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监督流程。

2.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医院医疗帮助与救助工作的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七条诚信评价1.对帮助与救助对象进行诚信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来调整帮助与救助的资格和范围。

2.对涉及虚假、欺诈等行为的帮助与救助对象,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公示公开1.医院应当定期公示有关医疗帮助与救助政策、程序、评估标准以及帮助与救助对象名单,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医疗救助管理制度

医疗救助管理制度

医疗救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推行医疗救助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医院对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确保患者享受到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要求的医疗救助服务,并提高医院的整体服务质量。

第二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的全部患者医疗救助工作,包含但不限于贫困患者、特困患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者等。

第三条医疗救助工作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本医院订立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与审核第四条医院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将需要接受医疗救助的患者纳入救助对象范围内,并及时更新相关名册。

第五条患者在申请医疗救助前,应向医院供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料子,如低保证、贫困证明、医保号等。

患者供应的证明料子应真实有效,不得供应虚假料子。

第六条医院将对患者供应的证明料子进行认真审核,如发现患者供应的料子存在疑点或虚假情况,将立刻暂时停止审核,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医院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进行排队,依照先来先办的原则进行救助布置。

如发现某些患者情况特殊,有急需救助的情况,将依据实际情况调整排队次序。

第三章医疗救助项目与费用支出第八条医疗救助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住院治疗、手术费用、药物费用等。

第九条医院将依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救助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费用支出。

费用支出标准将依据不同患者情况而有所差别,但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上限。

第十条医院将对患者的医疗救助费用进行全程监控和记录,确保费用支出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一条患者在接受医疗救助后,应当及时向医院供应相关费用料子,包含发票、收据等。

医院将对供应的料子进行核对,如发现问题将及时调整。

第四章医疗救助后的跟踪与评估第十二条医院将对接受医疗救助的患者进行后续跟踪与评估,了解患者的病愈情况和生活情形,及时解决患者在病愈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医院将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患者满意度评估系统,定期对接受医疗救助的患者进行满意度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医保补助资金制定规章制度

医保补助资金制定规章制度

医保补助资金制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保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医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保障医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保补助资金指各级政府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用于对医疗保障对象进行医疗费用的部分支付或者给予医疗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医保补助资金的管理遵循政府统一规划、科学施策、保障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保证医疗保障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医保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财政拨款、个人缴费、医疗保险基金等渠道,其中应当确保政策合理、程序规范、使用透明。

第五条医保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制度和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医疗保障对象享有应有的权益。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障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医保资金的监督检查,保障医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第七条医保补助资金使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惠民的原则,合理制定政策、规划资源,确保医保资金的精准使用。

第八条医保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强化制度建设,完善激励机制,加强绩效评价,保障医保补助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二章医保补助资金的管理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医保补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医保资金的管理,加强对医保资金的监督和使用情况的审查。

第十条医保补助资金管理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执行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内容,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医保补助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制度,保障医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十二条医保补助资金的预算制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预算制度的要求,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医保部门应当建立医保资金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医保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医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四条医保部门应当对医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监督检查,确保医保资金的合法使用和保障医疗保障对象的权益。

第十五条医保部门应当建立医保资金的绩效评价机制,对医保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为调整和改进政策提供依据。

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管理制度

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管理制度

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行业的相关规定,为了保障医院正常运行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体员工及相关单位,包含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管理制度。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医院的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管理制度应遵从公正、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二章医疗保障制度第四条(医疗保险管理)1.本医院应与相关医疗保险机构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确保患者医疗保险信息的准确录入和及时结算。

2.医院应在患者就诊时自动供应医疗保险信息咨询,并引导患者正确使用医疗保险服务。

第五条(医疗保险费用结算)1.医院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标准,确保费用结算公正合理。

2.医院应加强对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内部审核,确保符合规定,杜绝违规操作。

第六条(医疗保险违规处理)1.对于有意虚报、套取医疗保险费用的行为,医院应立刻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2.对于医疗保险虚假结算的行为,医院应搭配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医疗保险信息保护)1.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制度,保护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2.医院应定期对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数据备份和恢复本领。

第三章医疗救助管理制度第八条(医疗救助申请)1.患者及其家属有权申请医疗救助,医院应为其供应相关帮忙和引导。

2.患者应按要求填报医疗救助申请表,并供应相关证明料子,医院应及时审核并决议是否予以救助。

第九条(医疗救助立案与审批)1.医院应及时受理医疗救助申请,依据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支出本领进行评估,并及时办理救助立案手续。

2.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审批机构,对救助对象的经济情形和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并决议救助金额和救助方式。

第十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1.医院应建立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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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大病救助)
(一)“一站式”医疗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在我县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通过“一站式”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在医院直接办理医疗救助手续。

(二)非“一站式”医疗救助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且未享受“一站式”医疗救助的各类人员可书面申请医疗救助,具体申请程序是由户主或家庭其他主要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医疗救助申请书;
2、申请人及患者身份证、户口簿;
3、享受社会救助有关证件(低保证、五保证、残疾证、低收入家庭证明等);
4、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的诊断病历、出院小结或有关证明材料;
5、医疗费用票据(主要包括医药费收据或其他费用证明材料、住院补偿结算单、医疗费用报补信息表等);
6、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或在单位报销部分费用的,应提供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分割单或单位出具的报销证明材料;
7、申请人或患者本人持有的肥东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具有“个人结算户”功能);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以正规医院出具
的“医药费收据”、“住院补偿结算单”、“医疗费用报补信息表”等为依据并扣除下列费用:
1、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2、患者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3、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费用;
4、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等各种保险支付的补偿金;
5、符合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享受的优抚医疗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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