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现场直接作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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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中石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石化公司作业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作业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石化公司所有生产、施工、维修、检验等作业活动,以及公司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相关作业活动。

第三条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参与、全程控制、全面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作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车间、班组应设立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环保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修订公司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 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车间、班组的作业安全管理工作;3. 组织开展作业安全教育培训;4. 组织事故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意见;5.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车间、班组的主要职责:1. 落实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作业安全;2. 定期开展作业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3. 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4. 配合安全环保部开展作业安全管理工作;5.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作业安全管理内容第八条作业前的安全管理:1. 作业单位应编制作业方案,明确作业内容、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作业安全措施等;2. 作业前应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人员作业安全注意事项;3. 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许可证,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九条作业中的安全管理:1.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2. 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通道畅通;3. 作业单位应定期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保作业安全;4. 作业单位应加强对危险源、危险作业的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作业后的安全管理:1. 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作业现场,消除安全隐患;2. 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总结,分析作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3. 安全环保部应定期对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

化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行为,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生产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化工作业现场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化工操作人员、监督人员、维护人员等。

第三条化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是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在化工作业现场,遇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汇报,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所有人员在进入化工作业现场前,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并且持证上岗。

第二章工作场所安全管理第六条化工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应清晰易读。

第七条化工作业现场应保持整洁、无障碍、无明火等安全隐患。

第八条所有设备、管道等应定期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应进行分类存储,避免混存引起交叉污染和事故。

第十条所有人员在化工作业现场必须佩戴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防护服、安全鞋等。

第三章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所有作业必须有工作票,严禁擅自开始作业。

第十二条作业现场必须有专人监督,并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十三条作业中严禁违章操作,一经发现,将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在作业现场,严禁吸烟、饮酒、玩忽职守等危险行为。

第十五条对于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必须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六条如果发生火灾、泄露等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上级汇报。

第十七条在紧急情况下,所有人员必须服从指挥,做好疏散和救援工作。

第十八条紧急情况解除后,必须进行事故评估和隐患排查,确保再次发生。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十九条所有人员进入化工作业现场前,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安全制度的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甚至予以开除。

第二十一条在化工作业现场,每位人员都有权利举报违规行为,不得受到打压。

第六章管理者责任第二十二条化工作业现场的管理者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管理资质和经验。

第二十三条管理者必须时刻保持警惕,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管理者要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演练等活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现场管理)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规定

(现场管理)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规定

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规定直接作业环节包括:《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陕西石油公司所属油库、加油站等进行检维修、施工等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一、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

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用火作业涉及到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用火作业系指采取以下方式的作业: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4.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用火作业分级1.一级用火作业(1)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气)体的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桶装仓库;(2)加油(气)站的罐区(储气瓶)、加油(气)区、液化气泵房、压缩机房、接卸站区;(3)输油(气)管道、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4)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罐车等爆炸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

2.二级用火作业(1)从易燃、易爆及有毒储罐、泵房、装卸区等拆除的容器、管线、附件,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检验合格;(2)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3)发电机房、配电间、消防泵房、化验室、储存收发润滑油的储罐、桶装油品仓库、灌装、收发区域等火灾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

3.三级用火作业范围是在油库、加油站内,除一、二级以外的用火均属三级用火;4.固定用火作业区是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

化工现场规章制度范本

化工现场规章制度范本

化工现场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工现场管理,保障员工安全,确保生产环境安全稳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化工现场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化工现场工作的人员,包括员工、访客等。

第三条化工现场规章制度的遵守与执行是每个人员的义务,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化工现场规章制度,做到公平、公正、负责。

第五条管理人员有权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员进行批评、处罚,并报告上级。

第六条进入化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手套、护目镜等。

第七条不可擅自进入化工现场,必须经过许可才能进入。

第八条化工现场内禁止打闹、嬉戏,保持安静、秩序。

第九条禁止吸烟、喧哗、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第十条禁止私自调动、使用化工设备,必须经过操作培训、许可。

第十一条发现化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上报,协助处理。

第十二条不得私自损坏化工设施设备、管道,应爱惜公共财产。

第十三条过期化工品、废弃物品必须安全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四条化工现场内必须做到消防器材齐全、操作规范,遇到火灾应及时报警。

第十五条化工现场内禁止私自携带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六条化工现场内禁止酗酒、吸毒、赌博等行为。

第十七条化工现场内禁止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行为。

第十八条以上规定如有违反,应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化工现场规章制度由管理部门制定并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章常规操作规定第一条进入化工现场工作人员应当佩戴统一工作服、安全帽、护目镜、耳塞等防护用品。

第二条工作前应进行相关操作规程、安全培训,熟悉工作环境、设备。

第三条使用化工设备前必须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及时报告。

第四条完成工作后,应及时清理工作场所,保持整洁,归还工具设备。

第五条使用化学品前必须了解其性质、危害,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六条遇到异常情况、设备故障应立即报告上级,严禁私自处理。

第七条涉及化学品配制、混合时应注意配比、搅拌速度等操作细节。

加油现场管理制度

加油现场管理制度

加油现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加油现场的管理,保障加油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加油现场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加油站加油作业的现场管理。

第三条加油现场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加油站应当建立健全加油现场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工作职责,确保加油作业的安全和效率。

第五条加油现场管理应当与加油站其他管理制度相衔接,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加油作业管理第六条加油现场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第七条加油作业应当进行严格的排气防火措施,确保加油过程中不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第八条加油作业应当在专用加油区进行,禁止在其他地方进行加油操作。

第九条加油现场应当设置防火灭火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设施的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第十条加油作业人员应当穿着指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加油枪、加油泵等设备应当经常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加油枪和加油泵应当定期检定,确保计量准确。

第十三条加油现场应当设置专门的垃圾桶,禁止将油品包装物等垃圾乱丢。

第三章应急管理第十四条加油现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加油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加油现场应当设置紧急停车带,确保加油过程中遇到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停车。

第十六条加油现场应当配备紧急救援装备,如灭火器、沙包、急救箱等,确保紧急情况能够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加油现场应当设置应急通道和疏散通道,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迅速疏散。

第十八条加油现场应当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紧急通讯机制,确保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报警并得到支援。

第四章管理监督第十九条加油站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加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二十条加油现场应当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员,负责加油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督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加油现场应当配备专门的安全监控设备,对加油作业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加油过程的安全。

中国石化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总则1.1动土作业是指在中国石化生产运行区域(含生产生活基地)的地下管道、电缆、电信、隐蔽设施等影响范围内,以及在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进行的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的作业;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1.2动土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

1.3动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4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5作业期间应全程视频监控。

2管理职责2.1许可证由动土作业所属基层单位提出申请。

2.2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地下设施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油气及燃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经水、电、气(汽)、通信、工艺、设备、消防与动土区域所属基层单位等部门会签后,由项目负责部门签发。

2.3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作业措施。

2.4施工方案经施工现场负责人、建设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及工程总图管理等有关部门确认签字后,由施工区域所属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3管理内容及要求3.1作业危害识别(JSA)3.1.1作业前,项目负责部门要组织施工单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JSA分析,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2安全措施要填入动土许可证,并附动土作业点示意图。

3.2作业安全措施3.2.1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现场支撑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3.2.2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3.2.2.1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3.2.2.2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

直接作业环节十条措施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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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第一部分 禁止施工措施(三条) 第二部分 施工管理措施(两条) 第三部分 分包管理措施(两条) 第四部分 现场监管措施(两条) 第五部分 积分考核措施(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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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实施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合法分包承诺及业主开工前分包合法性确 认,日常检维修和 保运项目原则上不得分包。
第2.1.5条要求:工程管理、设备管理等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监理审查承包商施工组织设 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下简称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的专项施工 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
第2.3.4条要求:项目监理单位组织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进行重大危 险源和环境因素分析,编制项目安全旁站计划并实施。
2.《中原油田普光分公司承包商一体化管控手册》4.2对承包商实行“统一体系、统一 标准、统一要求”,做到员工基本功一体化提升、HSE基础管理一体化达标、现场操作一 体化规范,同步严格考核。
承包商现场施工要以班组为单位,明确班组负责人,建立班组相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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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目前部分项目施工作业 现场无承包商管理人员,且未成 立班组(岗组),作业交底不清 、任务不明,导致各项安全管理 规章制度得不到落实。本条款中 的承包商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 人或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现场是指所有施工 作业现场,包括检维修、新建项 目等。施工作业期间必须有承包 商管理人员在现场,对施工过程 进行安全管理、协调相关工作并 担任特殊作业许可接收人;现场 作业班组(岗组)必须稳定,明 确班组(岗组)负责人及其职责 ,按规定开展班组安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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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维修作业业主方负责人未明确、施工方案未审批、现场安全技术交 底未开展的,不得施工。

中石化现场直接作业制度汇编(最新全面)

3.3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3.3.1 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要尽可能减少用 火作业。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 的设备、管线均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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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日常维修用火实行每周 2 天集中用火。 3.3.3 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 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 (用火监护人),不能用一张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3.3.4 特级、一级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 8 小时, 二级许可证不超过 48 小时。固定用火作业区,每半年 检查认定 1 次。 3.3.5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 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进行可靠封 堵隔离;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 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经分析合格 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 1 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 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3.3.6 装置全面停工检修和工程施工用火实行区 域用火监护。 3.3.7 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3.3.8 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 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 30m 内严禁排放各类 可燃气体,15m 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10m 范围内 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交
3.3.14 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 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 措施,各派 1 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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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用火。 3.3.15 在受限空间内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
外,还须执行以下规定: 3.3.15.1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
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 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中国石化及中原油田十大禁令解读

? 4、本禁令中的无证或酒后驾车是指在工作过程中无证或酒后驾驶 公车。
? 5、本禁令中的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 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 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 6、本禁令中的所在单位直接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是指油田企业的 井队、站场负责人,炼化企业的车间、联合装置负责人,销售企 业的油库、加油 (气)站负责人,企业现场施工项目部负责人。
? 二、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 合同。
? 三、严禁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违者予以开除并 解除劳动合同。
? 四、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违者予 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 五、严禁工作中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开除并 解除劳动合同。
? 六、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决定钻开高含硫化氢油气层或 进行试气作业,违者对直接负责人予以开除并解除劳 动合同。
气井等关键设备和设施。 八、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九、严禁单拉点装卸原油时不停加热装置、不连接静电消除装置。 十、严禁使用明火检查盛装(或盛装过)油气的容器。
违反本禁令第一~四条者,予以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本禁令第五、六、七、九、十条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 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本禁令第八条且造成严重后果者,予以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 七、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 时用电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 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 八、严禁负责放射源、火工器材、井控坐岗的监护人 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 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 九、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 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 动合同。

化工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工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监督,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切实防范和减少化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化工生产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化工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生产现场的化工作业,包括生产、装置和设备检修、清洁、维护、改建等各类化工作业。

第三条化工作业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对化工风险的评估和防护,提高作业安全风险防控的能力。

第四条化工作业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保证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规范化工作业流程,预防事故发生,及时处置和减轻事故损失。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本单位化工作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化工现场作业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和安全管理计划,并报单位领导批准。

第六条化工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总经理担任主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化工生产领导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定期召开,定期检查化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确定安全管理的措施。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化工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工作负责人,负责部门的作业安全工作,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具体落实、作出预防和处理化工作业中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决策。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有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化工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负责本单位各化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督促和监督本单位各作业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十条本单位全体员工都有安全生产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义务,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人。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保障部门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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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中国石化现场直接作业制度汇编石家庄炼化分公司2016年7月目录1/ 64一、中国石化作业许可管理规定1 总则1.1 为加强高风险作业的管理,避免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1.2 按照“谁的工作谁负责、谁的业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高风险作业实施许可管理制度,未经许可禁止相应作业。

1.3 作业现场负责人在作业许可前,必须组织人员运用等方法进行危害识别及风险分析。

1.4 作业许可的审批人必须在现场确认和审批,作业过程全程视频监控。

1.5 作业许可审批人、监护人应经过作业许可管理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质。

1.6 作业许可过程中,要从严控制作业次数、作业时限、作业人员和许可审批。

2 作业许可范围2.1 凡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动土、起重和盲板抽堵等作业必须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2.2 承包商在企业生产区域内的其他临时性作业1/ 64(日常及有程序指导的维修作业除外)必须实行许可管理。

2.3企业应结合作业活动特点确定需要增加实行作业许可管理的范围,制定相应的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3 管理和职责3.1 作业许可管理包括作业前的风险辨识、许可条件确认、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实施和核验以及作业许可证管理。

3.2 安全监管部门是作业许可的监管责任主体。

要对作业许可管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作业许可审批人、监护人的资质培训和认定;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定期归档管理。

3.3 企业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是作业许可的管理责任主体,提供业务技术咨询和现场管理,对作业许可全过程的管理负责。

3.4生产基层单位是作业许可的实施责任主体。

负责参加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作业现场的工艺、环境处理,满足作业安全要求;协助作业单位做好作业前的分析和现场安全交底,落实现场监护和作业条件确认;按照审批权限进行作业许可审批;负责现场作业监护和作2/ 64业结束的核实、关闭、现场恢复。

4 监督、检查与考核4.1 各企业应将作业许可的管理纳入检查与考核范围。

4.2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3/ 64二、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总则1.1 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涉火施工作业。

1.2 用火作业的主要类型1.2.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1.2.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1.2.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1.2.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1.2.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用火作业分特级、一级和二级用火三个级别。

1.4 用火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5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4/ 64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6 用火作业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1.7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2 管理职责2.1 用火作业申请2.1.1 按照“谁的业务谁申请”的原则,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按用火级别报相关单位审批。

2.1.2 固定用火作业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消防部门审查批准,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2 许可证审批2.2.1 特级用火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2.2.2 一级用火由基层单位领导审批签发。

2.2.3 二级用火由基层单位业务管理人员审批签发。

2.2.4 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许可证。

2.3 用火作业人职责5/ 642.3.1 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3.2 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2.4 用火监护人职责2.4.1 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和用火监护合格证;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4.2 用火监护人在接到许可证后,应在技术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

2.4.3 用火监护人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当发现用火部位与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且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许可证,并向上级报告。

2.4.4 用火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收回用火人的用火许可证,暂停用火。

6/ 642.5 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由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3 管理内容及要求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包括危害识别、分级、安全措施、许可证管理等。

3.1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3.1.1 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针对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运用等方法进行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2 制订的安全措施在许可证中应进行落实确认。

3.2 用火分级管理3.2.1 特级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用火作业按特级用火作业管理。

3.2.2 一级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7/ 64级用火作业以外的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用火作业按一级用火作业管理。

3.2.3 二级用火作业。

除特级用火作业和一级用火作业以外的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用火作业可按二级用火作业管理。

3.2.4 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范围外,在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可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

3.2.5 遇节日、假日,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炼化企业装置停工交付检修首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应升级管理。

3.2.6 特级和一级用火要报告上一级业务和安全管理部门。

3.2.7 炼化企业的具体用火作业分级详见附件,附件列举内容以外的用火分级由各企业研究确定。

3.3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3.3.1 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要尽可能减少用火作业。

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均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

8/ 643.3.2 日常维修用火实行每周2天集中用火。

3.3.3 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能用一张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3.3.4 特级、一级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许可证不超过48小时。

固定用火作业区,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3.3.5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进行可靠封堵隔离;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

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3.3.6 装置全面停工检修和工程施工用火实行区域用火监护。

3.3.7 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3.3.8 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交9/ 64叉施工。

3.3.9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3.3.10 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采取清除、封堵等措施,高处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散落措施。

3.3.11 铁路沿线25m以内的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3.3.12 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作业时,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3.3.13 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含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3.3.14 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1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10/ 64方可用火。

3.3.15 在受限空间内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还须执行以下规定:3.3.15.1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3.3.15.2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应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监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3.3.16 雨雪天、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用火作业。

因生产确需用火,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3.17 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组织作业人员迅速撤离,查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3.3.18 用火作业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线,与用火作业无关人员及设备不应进入用火区域;用火作业人员11/ 64应在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并避开介质和封堵物可能射出的方向。

3.3.19 针对高风险的特级用火作业,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3.3.19.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用火作业;3.3.19.2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消防现场监护;3.3.19.3 用火作业所在单位应预先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3.3.19.4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并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3.3.20 应急情况下的用火作业,现场制定用火安全措施并确认合格后,由现场总指挥下达命令,方可实施用火作业。

3.4 用火分析3.4.1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在生产、使用、储存12/ 64氧气的设备上进行用火作业,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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