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刺激房地产市场16项政策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鼓励扩大投资消费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鼓励扩大投资消费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30•【字号】沈政发〔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鼓励扩大投资消费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18〕2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沈阳市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沈阳市鼓励和扩大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市政府第二十届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30日沈阳市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外商投资等各类投资主体活力,扩大有效投资,促进我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落实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下的准入方式。
对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实行禁止准入或核准准入。
负面清单以外的项目,各类投资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各类投资主体在沈投资项目同等适用于沈阳振兴发展系列支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服务业委、农经委等,各区、县(市)政府)2.推动产业转型创新发展。
鼓励民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互联网+、12个千亿产业链(群),参与沈阳创建中国制造2025示范区。
鼓励民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交通、环保、能源、市政公用工程等领域建设,进入文化教育、卫生医疗、健康养老等领域。
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参与PPP 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委等,各区、县(市)政府)3.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沈阳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投资基金、科技创新投资基金、沈阳市PPP基金重点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3•【字号】沈政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沈政发〔2015〕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市委软环境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开展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
目前,第一阶段(2000-2013年)文件清理工作已经结束,《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业经市政府第十九届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宣布修改的文件,有关责任单位要依法依规起草修改文稿,上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安排,对本地区、本部门需要废止、失效和修改的相关配套文件适时进行清理。
对继续有效的文件,有关部门要抓好文件的推进落实,确保文件实施效果。
对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涉密文件,仍按原定密级管理,不得因文件被废止或宣布失效而擅自解密降密或扩大阅读传达范围,其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要认真做好这些文件的存档和查档利用工作,发挥好留史资政作用,为今后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3日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决定废止114件)(宣布失效172件)(予以修改38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0•【字号】沈政发[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沈政发[201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现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意见如下:(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决执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坚决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抑制投机需求。
要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完善工作举措,强化政策落实,严格实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采取联合执法、综合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保障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市房产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加快编制全市“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切实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全面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要通过实物配租、廉租补贴方式,解决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要通过实物建设、货币补贴方式,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困难问题。
要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逐步解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四)市规划国土局要增加普通住房用地有效供应,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
房地产政策16条

房地产政策16条一、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自然调节机制,把握市场主体的需求特点,以及房地产投资回报激励机制,维护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
通过调控有效稳定价格水平,完善价格调节机制,防止房价走势失控,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
通过合理规划及公平合理的税收制度,完善房地产市场收入分配机制,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四、优化融资机制。
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建立长效的投融资机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房地产市场主体提供安全可靠、充足有效的资金支持,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五、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建立合理有效的规则制度,如统一的价格规范及购房者信息完整性等,有助于更好地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
六、积极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
完善透明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信息平台,切实提升房地产交易市场服务水平,加快信息传播,推动房地产市场更自由有序的发展。
七、加快推进房地产租赁市场建设。
政府和行业应加快建立良好的法律法规及税收制度,构建整体的房地产信息交互机制,并支持房地产租赁发展,推动房地产市场更加良性健康发展。
八、加大房地产低碳技术应用力度。
引领建筑行业新技术,加大激发低碳技术应用的力度,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引领建筑业可持续发展,构建更加低碳建筑及环境系统。
九、完善房地产法规机制。
政府将结合现实,建立健全的完善的房地产政策制度,确保政策的公平公开,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
十、建立良好的房地产统计监测网络。
建立全局性的监测网络,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建立科学完善的统计监测机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的变化趋势和热点。
十一、完善房地产市场行为规范机制。
建立有序的操作规范,以及高标准的考核评估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规范常态化,建立健全的监管系统,有效防止房地产市场腐败行为。
十二、加强房地产市场的教育宣传。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7•【字号】沈政办发〔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5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房地产市场环境,稳定住房价格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加土地供应,2017年我市住宅用地供应规模不低于2016年水平。
选择人口密集、住房租赁需求较大的区域,出让规模适宜的住房租赁用地。
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限地价、竞配建”、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现房销售或竞自持面积等方式出让土地,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地价扰乱市场预期。
(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局)二、加强对三环区域及浑南区全域(不含沈抚新区)内在售商品住房项目的价格监控指导。
对该区域2017年1月至6月期间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均价涨幅超过10%或单栋楼备案均价超过10000元/平方米的在售项目中未售房源,实行商品住房价格指导。
具体措施如下:1.重新申报商品住房预售价格。
2.对2017年5月1日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在5月发生备案行为的,其未售房源申报均价不得超过5月备案均价;在5月未发生备案行为的,其未售房源申报均价不得超过5月前最近成交月份的备案均价。
3.对2017年5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其未售房源申报均价不得超过自批准预售之日起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前的备案均价。
4.对拒不接受商品住房价格指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其网签备案资格。
(责任部门:市房产局)三、对本通知发布后新申请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按照一房一价制度申报房源价格,6个月内不得调整申报价格,6个月后可申请下调申报价格;备案价格不得超过申报价格且下浮不得超过5%,对备案价格不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不予办理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
2022年房地产16条新政逐条解读!

2022年房地产16条新政逐条解读!2022年房地产市场出台了16条新政。
下面我将逐条解读这些政策。
1. 限购令:针对购房者增加了限购政策。
这意味着购房者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购买房产,如购房人的居住证明等。
2. 限贷政策:对购房者的贷款额度进行了限制,以控制过度借贷引发的风险。
3. 限售政策:对房地产开发商进行限售,降低供给量,从而保持房价的稳定。
4. 多套住房税:对购房者拥有多套住房的情况征收高额税款,以抑制房产投机行为。
5. 租赁市场发展:加大对租赁市场的投资和规范,提供租房者更多的选择,并降低租房成本。
6. 防范房地产泡沫:加强监管,防范房地产市场出现泡沫,降低风险。
7. 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进行规划,避免大规模的土地浪费和滥用。
8. 住房建设补贴:提供住房建设补贴,鼓励开发商加大住房供应。
9. 建立购房者信用体系:建立购房者信用体系,对购房者进行诚信评估,提高购房者的诚信意识。
10. 加大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监管力度:对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更严格的监管,规范其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利益。
11. 推动房地产行业绿色发展:鼓励房地产行业推动绿色环保发展,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12. 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的公开透明度,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13. 配套建设:加大对房地产项目附属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14. 房地产税改革: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减少对房地产市场的过度依赖。
15. 加大土地供应:增加土地供应,增加住房供应量,稳定房价。
16. 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打击不当竞争和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这些政策旨在调控房地产市场,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并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
同时,政府也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对购房者来说,需要了解这些政策,以便调整自己的购房计划。
对房地产开发商来说,需要遵守相关政策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为市场的稳定做出贡献。
沈阳房地产市场分析

沈阳房地产市场分析沈阳作为辽宁省的省会城市,拥有着丰富的历史和文化底蕴,吸引了众多人们的关注和投资。
房地产市场作为其中最重要的经济支柱之一,在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
首先,沈阳的房地产市场经历了多年的调控和政策引导,使得市场呈现出相对稳定的态势。
政府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保持了明确的态度,通过限购政策、限售政策等手段,有效控制了房价的过快上涨,维护了市场的平稳运行。
这使得购房者和投资者对于市场的信心增加,增加了置业的积极性。
其次,沈阳的房地产市场也得益于城市的发展和建设。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新建的城市功能区、商业区、住宅区等的增加,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同时,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也使得购房者更加愿意在沈阳购房。
例如,地铁的建设不断完善,交通便利度提高,增加了购房者的居住舒适度和便利性。
再次,沈阳的房地产市场也得益于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
作为辽宁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沈阳吸引了大量的人才流入,不仅增加了购房者的数量,也带动了周边的商业和服务业的发展。
经济的发展和人口增加促进了市场需求的增长,为房地产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然而,沈阳的房地产市场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是市场竞争的加剧。
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开发商的数量也增加,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在这种背景下,开发商需要更加注重产品品质与特色,提供更加优质的住房和服务,以吸引购房者的关注和选择。
同时,购房者也需要更加理性和全面地考虑购房的需求和经济实力,做出明智的决策。
其次,政府的政策引导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房地产市场调控需要综合考虑市场需求、经济发展和社会利益等方面的因素,确保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兼顾购房者的利益和权益。
政府需要加强市场监管,防范市场风险,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沈阳的房地产市场在政府的调控、城市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保持了相对稳定的态势,并呈现出活跃的发展态势。
然而,市场竞争加剧和政策引导的完善仍然是当前需要关注和努力解决的问题。
沈阳市房改细则

沈阳市房改细则引言沈阳市房改细则是为了推动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合理调整住房供应和需求关系,促进住房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沈阳市房改细则进行详细解读,为市民提供相关政策的理解和应用指南。
1. 房改目标沈阳市房改细则旨在实现以下目标:•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提高居民住房条件;•促进住房市场发展,维护市场稳定;•加强土地利用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品质。
2. 住房保障2.1 公租房沈阳市将加大公租房建设力度,提高公租房供应量。
公租房的分配将根据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住房需求情况进行评估,并优先满足低收入家庭的需求。
2.2 保障性住房为了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沈阳市将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保障性住房将以租赁和购买两种方式供应,同时兼顾社会公益和经济可行性。
3. 住房市场调控3.1 房地产项目审批沈阳市将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审批管理,确保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
对于不符合要求或存在违规行为的项目,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2 限购和限售政策为了控制住房市场过热,沈阳市将实行限购和限售政策。
非本地户籍居民在沈阳市购房需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照居住年限和购房面积进行限制。
对于短期内购房再售者,将实行限售政策,限制其转让房屋的时间和价格。
3.3 房价监测和预警沈阳市将建立完善的房价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发布房价情况和市场预警信息,引导市民理性购房。
4. 土地利用管理4.1 健全土地供应机制沈阳市将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确保土地供应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通过拍卖、出让和租赁等方式,推动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流转。
4.2 防止土地垄断和恶意炒作为了防止土地资源的垄断和恶意炒作,沈阳市将加强土地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5. 城市环境改善沈阳市将加大城市环境改善力度,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
包括加强城市绿化和景观建设,改善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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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刺激房地产市场16项政策一、鼓励被征收居民购买商品住房,被征收居民自签订货币化补偿协议之日起一年内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的,对新购置住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购房成交面积中超过部分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解读:根据《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被拆迁人重新购置住房享受有关契税政策的操作办法》(沈财农税〔2005〕176号)有关拆迁补偿免征契税的规定:“对拆迁居民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该规定包含两层含义:原文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对新购置住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二是对购房成交价格中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契税税率为新购置住房应缴契税税率。
如新购置住房超过144平方米,则契税税率为4%。
例如:今年6月份,张先生一处面积为80平方米的房屋被征收,获得拆迁补偿款80万元。
今年年底前,张先生新购置一套面积为150平方米的住房,成交价格为120万元。
其应缴契税额为:1.对拆迁补偿款80万元免征契税;2.对超出拆迁补偿款的40万元征税;3.150平方米住房对应的契税税率4%;4.张先生应缴税款为40万元×4%=16000元。
如果张先生购置的这套住房恰好为此次房交会期间的参展楼盘,那么按照此次房交会期间的优惠政策,张先生虽然仍然要缴纳16000元的契税,但其所购住房超过补偿面积部分(70平方米)还可获得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与新购住房相对应,即每平方米补贴150元,张先生可以获得购房补贴150元/平方米×70平方米=10500元,这样张先生买这套房子相当于仅缴纳了16000元-10500元=5500元的契税,比原政策优惠很多。
二、对成交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成交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成交总价款的50%,余款可视地块交付进度在一年内付清;土地成交额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于成交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按实际开工面积进行缴纳。
解读:本条涉及土地出让金缴付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际上包含两个内容。
其中第一款“对成交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成交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成交总价款的50%,余款可视地块交付进度在一年内付清;土地成交额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于成交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此款为有关土地出让金缴付比例和期限的新政。
根据《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要求,“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我市新政策是把土地转让项目依据转让总额划分为5000万元以上和5000万元以下两个档次。
对于成交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首付款须在成交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成交总价款的50%,且不低于5000万元,余款可视地块交付进度在一年内付清,而对于土地成交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必须在成交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此规定相当于抬高了土地出让金的首付款门槛,不低于5000万元。
而对5000元以下的小项目来说,则加大了一次性缴交的力度。
此举有利于引进有实力的大企业,有利于优化建设工程质量,有利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按实际开工面积进行缴纳。
”此款为城市基础配套费如何缴交的新政。
根据2013年《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建房配套费一律按建筑面积(其中翻建和扩建按增加面积)计费,费用从建筑工程投资中列支。
”新政策将原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按建筑面积计费”调整为“可按实际开工面积进行缴纳”。
此举允许开发企业分期分批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利于减轻开发企业的资金压力。
三、在市、区两级政府举办房交会期间,给予参展楼盘购房补贴。
对居民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的,给予每平方米30元补贴;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给予每平方米50元补贴;144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平方米150元补贴。
解读:居民购房可以享受购房补贴,但对购房补贴是有严格限制的:一是时间限制,只能是在市、区政府举办的房交会期间。
二是楼盘限制,只能是参展楼盘可以享受购房补贴,不参展的楼盘不能享受购房补贴。
三是标准限制,对居民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的,给予每平方米30元补贴;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给予每平方米50元补贴;144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平方米150元补贴。
这里还要进一步回答这样几个疑问:第一个疑问,给予购房补贴是不是刺激购房人买房?昨天我市发布冬季房交会“十六项优惠政策”以后,有媒体认为,这次政府推出的“十六项优惠政策”,特别是给予购房补贴政策,目的是要用购房补贴来刺激买房者买房。
对于这种政策理解,我们认为存在很大偏差。
第一,实施购房补贴的时间很短,范围有限,仅适用于政府举办的房交会期间,仅仅适用于参展楼盘,从短期来看,也就是本月的14日-16日这三天,在短短三天时间里,又对有限的楼盘,不可能产生很强的刺激效果。
第二,购房补贴的标准很低,可以说是象征性的补贴,据我们测算,每平方米补贴三五十元,最高的一百五十元,相当于契税的一半,相对于每平方米六七千元的房价来说,可以说是九牛一毛,微不足道,谁也不会为了一平方米省几十块钱就头脑一热去买每平方米几千块钱的房子,因此我们给予购房补贴够不上市场刺激政策,最多算是政府的一个姿态。
第二个疑问,既然不是为了刺激市场,那为什么还要给补贴?在房交会期间,给予参展楼盘一定的购房补贴,首先是出于活跃房交会的考虑,房交会是我市房产惠民的传统盛会,对我市的房地产市场来说,它如同一次节日的盛会,在房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至35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至55万元。
对首次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普通自住房的家庭,执行贷款购房首付比例20%的政策。
解读:此条第一款为提高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至35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至55万元。
第二款为支持首次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普通自住房贷款。
贷款购房首付比例为20%。
八、男方年满45周岁,女方年满40周岁,连续缴存公积金3年(含3年)以上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款年龄限制放宽至男65周岁、女60周岁。
解读:此条为,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
该条款为我市的创新性条款。
新政策将原来“男方年满50周岁,女方年满45周岁,连续缴存公积金3年(含3年)以上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款年龄限制放宽为男65周岁、女60周岁”,调整为“男方年满45周岁,女方年满40周岁,连续缴存公积金3年(含3年)以上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款年龄限制放宽为男65周岁、女60周岁”。
九、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实行家庭自住房情况申报制,由贷款人自行申报住房套数。
解读:此条为,二套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但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有两个条件:一是首套房贷款必须结清;二是购买的住房必须为普通商品住房。
同时,允许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自行申报购房套数,这样可以让更多的职工享受到首套房的公积金贷款政策。
十、对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在“五证”齐全情况下,取消楼盘未封顶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限制。
解读:根据《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沈住公发[2007]24号)有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必须达到房屋主体结构封顶,未封顶的房屋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新政策放宽了“楼盘未封顶”的限制,但是要达到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企业信誉好,二是“五证”齐全。
“五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十一、对外地职工来沈购房的提供贷款支持。
解读:略。
十二、进一步缩短公积金贷款发放时限。
公积金个人贷款缩短至8个工作日,存量住房和组合贷款缩短至10个工作日。
解读:略。
十三、降低社保费收费标准并加快返还。
社保费由原来按工程总造价3.07%计取调整为2%,返还方式由季度返还改为按月返还。
解读:根据《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沈建发〔2010〕61号)中关于社保费计取标准和返还方式的规定,社保费计取标准为“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简称社保费)实行统一管理,市建筑企业管理站(简称市建管站)具体负责社保费的管理工作。
社保费的计取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07%。
”社保费返还方式为“对进入市财政专户的社保费,由市建管站具体负责,按相关审批程序,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拨付,每季度拨付一次。
”新政策降低了社保费计取标准,由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07%调整为2%;加快了返还速度,由季度返还改为按月返还。
十四、提高安措费的拨付比例,当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时,由目前拨付安措费总额的50%调整为100%。
解读:根据《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沈建发〔2010〕126号)中关于安措费拨付的规定:“安措费专项资金采用专款专用、阶段申请的方式管理。
(一)工程手续完备,具备条件开工时,建筑施工单位可申请使用安措费总额的50%。
(二)建筑施工单位合理使用第一次拨付的安措费,施工现场达到安全文明标准化合格标准的,完成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包括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等施工工程)工程量的50%时,建筑施工单位可申请使用剩余的安措费;未达到安全文明标准化合格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成指定银行不予解付安措费,整改合格后方可申请使用。
”新政策提高了安措费的拨付比例,即当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时,安措费拨付总额由目前的50%调整为全额拨付。
十五、对两年内建设工程没有质量问题的国家特级资质施工企业、采取现代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开发和施工企业及上一年度获得我市建设行业评定的“AAA”级信誉等级开发企业,具有以上三个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实行质保金信誉联保制,由企业出具承诺书,同时集中缴纳信誉担保金500万元,不再按施工项目单独计取。
加快结存质保金的返还力度,提高返还效率。
解读: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辽住建发〔2012〕42号)中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金)预留的规定“住宅工程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000万元以下的按3%预留;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1.5%预留,并不得少于90万元。
工业、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000万元以下按1.5%预留;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1%预留,并不得少于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