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模板法及合同模板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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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模板)法解释(一、二、三、买卖合同(模板))

合同(模板)法解释(一、二、三、买卖合同(模板))

合同法解释(一、二、三、买卖合同)引言合同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用于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行为。

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

本文将对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解释,并介绍合同法中的一、二、三条款。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要素买卖合同是指买方将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卖方,卖方向买方支付货款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合同法中最基本和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

买卖合同的要素包括:1.客体要素:指买卖合同的客体是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所有权转让,其中货物是指可供交易的动产和不动产、可以出卖的产权及其它财产权利。

2.定金要素: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预付定金,作为确定交易的意愿。

3.价格要素:价格是买卖合同中非常重要的要素之一,买方需要支付货款,而卖方需要收取货款。

4.交付要素:货物的交付是买卖合同履行的核心要素之一。

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约定地点交付货物,买方则应当接受货物。

二、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买卖合同的成立必须符合要件:1.协议要件:即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意思表示必须完全一致。

2.客观要件:即买卖的商品或财产必须存在并具备可供交易的条件。

3.法定要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些行业或特殊商品的交易需要履行一定的形式要求。

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指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同时,合同法第十条也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即买卖合同的订立受当事人意志的自由约束。

三、买卖合同的履行和违约买卖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货物交付、货款支付、合同义务履行等方面。

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数量和规格交付货物,买方则应当支付货款。

在交付和支付的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当注意保证合同履行的安全和及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九十五条

第九⼗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解除权⾏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解除权⾏使期限,经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释义】本条是关于解除权⾏使期限的规定。

解除权的⾏使,是法律赋予当事⼈的保护⾃⼰合法权益的⼿段,但该权利的⾏使不能毫⽆限制。

⾏使解除权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变化,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长期不⾏使解除的权利,就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

因此,解除权应当在⼀定期间⾏使。

按照本条规定,⾏使解除权的期限分为两种情况:
1.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的解除权的⾏使期限⾏使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解除权⾏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如,如果当事⼈约定出现某种事由可以在⼀个⽉内⾏使解除权。

那么在合同约定的事由发⽣⼀个⽉后,解除权消灭,当事⼈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必须继续履⾏。

2.在对⽅当事⼈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使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解除权⾏使期限的,⾮受不可抗⼒影响的当事⼈或者违约⼀⽅当事⼈为明确⾃⼰义务是否还需要履⾏,可以催告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使解除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超过合理期限不⾏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当事⼈仍要按照合同约定履⾏义务。

所谓催告后的合理期限,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作为享有解除权的当事⼈应本着诚实信⽤原则,在收到催告后尽早通知对⽅是否解除合同。

当事⼈对催告的合理期间有异议的,由⼈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

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比对

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比对

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

这是中国法学界的大事,也是影响亿万中国人民生活的大事。

民法典逾1200条,合同编独占500多条。

作为专业研究合同的机构,“法天使-中国合同库”持续跟进民法典修订中与合同有关的部分,此前已完成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稿(以下简称“19版民法典草案”)与《合同法》的比对工作。

当前,对19版民法典草案已有了解的法律人希望进一步获知:•正式版民法典合同编与现有《合同法》对比•正式版民法典与19版相比,又做了哪些修改现在,我们就将对正式版《民法典》、19版民法典草案与现有《合同法》进行统一比对说明,并且更进一步,将对比范围扩大至与合同有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也即:对比内容不仅涉及现行《合同法》,还涉及部分司法解释、法律法规中部分涉及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本文结构:一.整体情况说明二.正式版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比表(获取比对版方式:法天使公众号后台回复合同编)如时间有限,可先收藏,重点查阅本文“整体情况说明”部分。

注:为便于表述,以下将《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等被《民法典》所取代的现有法律法规称为“旧法”。

说明:为方便阅读,内容对比将使用简称,对比简称表如下:PDF细节对比如下图所示一、整体情况说明1.对比更改类型根据笔者梳理,民法典与旧法的对比主要分为五类:•新增规定•将司法解释上升为立法•仅有形式变化•既有形式变化又有实质变化•无任何变化其中,将司法解释上升为立法,仅有形式变化,既有形式变化又有实质变化三类存在重合,各更改类型在民法典全文中所占比例详见下图。

法律合同的案例分析模板(3篇)

法律合同的案例分析模板(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案例背景】(在此部分,简要介绍案例的背景信息,包括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目的、合同的主要内容等。

)二、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在此部分,详细列出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 合同甲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 合同乙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2. 合同标的:- 标的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

- 标的物的交付方式、时间、地点等。

3. 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 合同价格的计算方式、金额等。

- 付款方式、期限、地点等。

4. 合同履行:- 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及承担方式。

-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解决方式。

5. 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的具体情形。

-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赔偿标准。

- 合同解除的具体条件。

- 合同解除的程序及通知方式。

7. 合同生效及终止:- 合同生效的条件。

- 合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

8. 其他约定:-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在此部分,对案例进行详细分析,包括以下内容:)1. 合同效力分析:- 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合同是否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情况。

2. 合同履行情况分析:- 合同双方是否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 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3. 违约责任分析:- 违约行为的具体情况。

-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赔偿标准。

4. 争议解决方式分析:- 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

- 争议解决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 合同解除的具体条件。

- 合同解除的程序及法律后果。

四、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在此部分,列举与案例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4. 相关司法解释及地方性法规五、案例分析结论【案例分析结论】(在此部分,总结案例分析的主要结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合同效力的认定。

制式合同模板(通用5篇)

制式合同模板(通用5篇)

制式合同制式合同模板(通用5篇)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

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制式合同模板(通用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制式合同1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第三方: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开篇: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和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共同开展为甲方客户提供xxxx服务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双方同意乙方为甲方提供xxx服务;第一章定义与解释1.名词定义:(服务定义)1.1 中国法律:任何中国现行颁布的法律及法规。

1.2商业秘密:属于一方和(或)其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所有,并被该方视为商业秘密的技术、财务、商业或其它方面的信息,其具有以下特性:A.不为公众所知悉;B.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C.具有实用性;D.被权利人视为秘密并对其采取了适当的保护措施。

1.3生效日: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视为生效。

1.4不可抗力:在本协议期限内发生的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其发生或后果不可避免)、非任何一方所能控制且使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政府行为、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疫情、战争、罢工、暴动、黑客攻击、技术管制或任何其它自然或人为造成的灾难。

1.5合作期限:协议中述及的本协议之期限。

2.解释:2. 1本协议所指之日为公历日,本协议所指之营业日系指中国的法定营业日。

2.2本协议中之标题仅供参考之用,并不影响本协议任何部分之涵义及解释。

2.3凡述及章、条款、段落时,均指本协议的章、条款、段落。

第二章声明及保证2. 法律地位:每一方均声明及保证: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交易,并且所述及交易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可全权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2其授权代表拥有充分授权,代表其签署本协议(授权书正本交另一方存查);.3就其所知,其已向另一方披露经注册地或营业地政府部门签发的、可能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文件;2.法律效力:2. 自生效日起,本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解释一

合同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条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模板的定义与主要特征

合同模板的定义与主要特征

合同模板的定义与主要特征一、合同模板的定义合同模板是指具备一定通用性和普遍适用性的合同格式范本,用于规范双方当事人在特定交易或合作活动中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模板通常由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具备法律效力并经多次实践验证,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合同模板的主要特征1. 法律依据:合同模板必须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法等法律依据编制,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2. 标准化:合同模板应具备一定的标准化程度,即具备通用性和普遍适用性,能够适应不同交易或合作活动的实际情况。

3. 易于理解:合同模板的条款应尽可能简明扼要,避免使用晦涩难懂的法律术语,使签约各方能够明确理解合同内容。

4. 灵活性:合同模板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特定交易或合作活动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以满足各方的实际需求。

5. 公平合理:合同模板的条款应平衡各方的权益,避免片面偏袒任何一方,以维护公平和合理的交易秩序。

6. 易于填写:合同模板应设置清晰明了的填写位置,方便双方当事人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必要信息。

7. 易于保存:合同模板应采用统一的格式和排版,方便保存、传递和查阅,确保合同的可追溯性和可证明性。

三、注意事项与风险提示1. 合同模板仅作为参考依据: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和辅助使用,具体合同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决策和修改。

2. 法律风险需要谨慎评估:合同模板虽然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仍需谨慎评估所处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最新司法解释,以避免可能存在的合同法律风险。

3. 具体环境和需求的适应性:合同模板作为通用格式范本,难以完全符合各方特定需求和某些特殊情况的要求,因此在使用时需根据具体环境和需求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

4. 律师意见的咨询:对于重要和复杂的合同交易,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和风险控制。

总结:合同模板是具备一定通用性和普遍适用性的合同格式范本,其主要特征包括法律依据、标准化、易于理解、灵活性、公平合理、易于填写和保存等。

法律服务合同模板5篇

法律服务合同模板5篇

法律服务合同模板5篇篇1法律服务合同模板合同编号:_____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服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乙方应按照法律要求,尽职尽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咨询、起草法律文件、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

二、服务期限1.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至____年__月__日终止。

2. 若需要续签合同,应提前____天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同意后签订续约合同。

三、服务费用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标准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具体费用为:_____________。

2. 服务费用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3. 服务费用支付期限:每_________________付款一次,如逾期支付,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

四、违约责任1. 若因乙方过失导致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按照双方约定进行赔偿。

2.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保密条款1. 双方应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

2. 双方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失效,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应持续有效。

六、争议解决1.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七、其他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协商补充并签订补充协议。

2. 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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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托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爱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爱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能够托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宅;(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酬劳;(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能够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讲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刻,视为到达时刻;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刻,视为到达时刻。

第十七条要约能够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能够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差不多为履行合同作了预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依照交易适应或者要约表明能够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依照交易适应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刻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能够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缘故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同意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纳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能够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但一方差不多履行要紧义务,对方同意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差不多履行要紧义务,对方同意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国家依照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讲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要紧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纳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老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管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能够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能够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能够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能够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明白或者应当明白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明白或者应当明白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明白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阻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阻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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