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时代的微软反垄断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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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背景下的竞争性垄断分析——以微软公司为例

网络经济背景下的竞争性垄断分析——以微软公司为例

网络经济背景下的竞争性垄断分析——以微软公司为例摘要:网络经济快速发展,对市场经济结构影响深远,网络经济时代出现了新市场结构——竞争性垄断。

在此环境下,企业垄断呈现出新特征,企业之间竞争更加激烈。

以微软公司为例,结合竞争性垄断的市场结构特征分析微软在操作系统统行业为占据垄断地位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对于现阶段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竞争性垄断,正反馈,联合垄断,创新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关于互联网反垄断话题越来越热。

尤其是以BAT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已经在各自的市场分工中占据超过一半的市场份额,形成了份额垄断,更加引起各界人士对于此话题的讨论。

这些话题主要围绕竞争与垄断的关系展开,是否垄断结构会妨碍竞争,降低市场效率?传统的市场结构的划分普遍分为完全竞争、完全垄断、寡头垄断、垄断竞争四种基本类型。

但是在网络经济中,消费者对信息产品有一种“路径依赖”,为实现这种依赖,企业必然会加剧技术竞争。

技术竞争愈激烈,技术创新就愈快,所形成的行业垄断就越强,而垄断性越强,恰恰又是新一轮更激烈竞争的开始,这就使得垄断和竞争两者同时被强化,形成一种新的市场形态——竞争性垄断市场[1]。

关于竞争性垄断市场的研究很大程度上始于微软反垄断案,操作系统市场是一种典型的竞争性垄断市场,而微软正是处在竞争性垄断的市场结构位置上,对于本课题研究极具典型性,所以本文以微软为例对网络经济背景下的竞争性垄断展开论述。

一、竞争性垄断概述竞争性垄断是指某一市场主体即使取得了垄断地位也无法消除竞争,且经营者必须通过取得市场垄断地位才能获得高额利润[2]。

竞争性垄断市场有两种形式:一是技术性竞争,是指企业以技术垄断市场从而达到垄断地位,比如电子产品的竞争就属于技术性竞争。

在这种垄断形态下,企业的垄断地位十分强硬但极不稳定。

二是网络型竞争,是指某一行业中的消费者会形成一个网络,每个个体消费者是网络中的节点,例如即时通讯行业。

反垄断法经典案例

反垄断法经典案例

反垄断法经典案例反垄断法是一项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工具。

下面列举了十个经典的反垄断法案例,涵盖了不同国家和不同行业的案例。

1. 美国微软反垄断案(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该案是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反垄断案之一。

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

微软最终被判定为垄断企业,并被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恢复市场竞争。

2. 欧盟微软反垄断案(European Commission v. Microsoft Corp.):欧盟委员会在2004年对微软展开了反垄断调查,指控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

最终,欧盟委员会要求微软改变其商业行为,并对其进行了巨额罚款。

3. 德国大众汽车反垄断案(Volkswagen Anti-Trust Case):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曾对大众汽车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其与其他汽车制造商勾结,操纵柴油车尾气排放数据,违反了反垄断法。

大众汽车最终被罚款并面临了巨大的声誉损失。

4. 中国高通反垄断案(Qualcomm Anti-Monopoly Case in China):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曾对高通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其滥用市场垄断地位,违反了中国的反垄断法。

高通最终同意支付巨额罚款,并对其授权和许可业务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5. 日本电梯垄断案(Elevator Monopoly Case in Japan):日本公正贸易委员会曾对三菱电机等电梯制造商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它们滥用市场垄断地位,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

这些公司最终被要求改变其商业行为,并支付罚款。

6. 印度谷歌反垄断案(Google Anti-Trust Case in India):印度竞争委员会曾对谷歌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其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的垄断地位。

谷歌最终同意支付罚款,并做出了一些改变以促进市场竞争。

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

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

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一、引言垄断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个普遍问题,它会导致市场失衡,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扭曲整个产业链。

因此,各国政府都采取了反垄断政策来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介绍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

二、美国反垄断典型案例1. 微软案微软公司在90年代是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绝对霸主,但其行为被认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1998年,美国司法部提起诉讼指控微软滥用其操作系统的市场优势地位,限制了其他公司的竞争力。

最终,在2001年3月26日,微软被判违反反垄断法,并被判处分拆成两家公司。

2. 谷歌案谷歌公司在搜索引擎市场上占据着绝对优势地位,并被指控滥用其市场地位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2017年6月27日,欧盟委员会对谷歌公司开出了22.4亿欧元的罚单,并要求其停止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上的垄断地位。

三、欧洲反垄断典型案例1. 苹果案2016年8月30日,欧盟委员会宣布,苹果公司必须向爱尔兰政府支付130亿欧元的税款。

欧盟认为,苹果公司在爱尔兰享有特殊的税收优惠,这违反了欧盟反垄断法。

2. 德国大众案2016年9月,德国联邦卡特尔署指控大众汽车公司滥用其市场地位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大众被指控在排放测试中使用了作弊软件,并因此被罚款10亿欧元。

四、中国反垄断典型案例1. 联想案联想公司在2003年被中国反垄断机构指控滥用其市场地位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联想最终同意支付1.25亿元人民币的罚款,并同意改变其营销策略。

2. 阿里巴巴案2015年1月,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反垄断调查,并要求其停止将商家限制在自己的电商平台上销售商品。

阿里巴巴最终同意支付14.4亿元人民币的罚款,并承诺改变其商业行为。

五、结论以上案例表明,全球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反垄断政策,并采取了严厉的措施来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企业应该遵守反垄断法规,保持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发展。

经济学 案例三 美国“微软”垄断案

经济学 案例三  美国“微软”垄断案

案例三美国“微软”垄断案华盛顿时间2000年6月7日下午16时30分(北京时间8日凌晨4时30分),地区法院法官托马斯·潘菲尔德·杰克逊(Thomas Penfield Jackson)对微软垄断案作出判决,下令将微软肢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以防止软件业巨头微软公司利用其在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

根据这份裁决书,微软将被肢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一个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则经营除去操作系统外微软目前所经营的其他业务,包括Office系列应用软件、IE浏览器,等等。

下面是美国地区法官杰克逊公布的微软垄断案裁决书的一些要点。

微软垄断案裁决书称,法庭判决肢解微软的主要理由如下:首先,虽然法庭已公布相关证据,但微软一直拒绝承认其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微软公司官员在公开场合表示,微软没有做错过任何事情,并称将进行上诉。

因此地区法院希望尽早公布最终判决,这样微软也可以向上诉法院提交上诉状。

其次,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尽管微软一直强调其“清白”,但该公司仍在从事过去进行过的商业违法行为,很可能对除计算机操作系统和网络浏览器以外的市场再使用垄断手段。

再次,微软曾有过不值得信赖的“前科”,在初步判决发布后,微软履行这一判决的认真程度令人怀疑,因此,现在有必要尽早做出最终判决,以便尽快采取执法行动,使本次判决能够起到最大效应。

最后,法庭认为继续就这一诉讼案的肢解计划进行听证已不太可能获得更多有利于得出最佳判决结果的证据。

微软曾指责司法部提交的最终肢解计划缺乏细节,措辞模糊,而原告则称这么做是有意让微软提供相关细节,以便其经营业务受到最小程度的干扰和影响。

原告最终赢得了这一诉讼案的胜利,其提交的最终肢解计划是司法部与执法官员与原告19个州的总检察长共同努力的结果。

杰克逊法官下令微软无权拒绝司法部及原告各州要求对其进行肢解的建议,微软有关就本案进行进一步听证的要求同时遭到拒绝,而且司法部与原告各州提交的最终肢解决定已被判定为最终判决。

《微软垄断案》案例分析

《微软垄断案》案例分析

《微软垄断案》案例分析第十一章微软垄断案1.微软公司的垄断结构体现和垄断行为体现。

答:(1)垄断结构表现:其推出的MS-DOS操作系统在计算机行业确立了其标准地位,被应用在全球80%的个人电脑上,Windows95确立更加巩固其主导地位,随后陆续推出了Windows XP 操作系统、Xbox游戏机等重量级产品,连续七年保持全球最佳公司的头衔,长期占据IT业头把交椅。

(2)垄断行为体现在: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已“大范围并稳定地”应用在与因特网同时使用的个人电脑PC机上,阻止其他软件供应商进入市场,阻止其用户使用Windows之外的操作系统,极力阻碍其他供应商研究新一代浏览器,并将自己的IE浏览器捆绑进了Windows系统。

2.微软公司垄断结构的成因及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答:垄断的成因:是基于竞争与创新的市场垄断。

在原本知识产权合法垄断的基础上,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占有一定市场份额,发挥其规模经济效应。

对资源优化配置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促进作用:通过规模经济机制实现生产效率的提高;通过范围经济机制来实现市场交易费用的节约;通过研究与开发投入机制和专利保护机制而实现的技术效率的提高;通过累计产出增长机制而实现的经验曲线效应,且四种机制相互作用,相互强化。

对资源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抑制作用:对用户造成损失,微软滥用垄断特权“非常直接”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法则;对其他厂商造成的损失,微软的垄断行为已经表明,它还会利用其“巨大的市场份额和利润”去损害其他电脑厂商。

3.微软公司的垄断行为对竞争的抑制作用。

答:微软在垄断的结构下做出的一些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破化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则,不仅直接损害其他电脑厂商的利益,而且也损害用户选择浏览器的权利,妨碍了动态的技术竞争格局。

微软在与浏览器厂商Netscape之战中“取得大胜”。

它将Netscape从关键的原装设备制造厂商(OEM)的批发渠道中“赶走”。

微软的反垄断案例分析

微软的反垄断案例分析
微软欧盟案对应的具体法律条款
微软欧盟案存在的争议
中国vs微软
国内《反垄断法》能否扳倒微软? 微软的反垄断案对中国的启示
-1997年10月,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垄断操作系统,将浏览器软件与视窗操作系统软件非法捆 绑销售。 -1998年10月,经过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垄断操作系统,将浏览器软件与视窗操作系统软件非 法捆绑销售,反垄断案正式立案。 -2000年1月13日,比尔·盖茨宣布辞去微软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的职务,并任命史蒂夫·巴尔 默作为他的继承人。 -2000年4月,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称,根据搜集到的证据证明微软公司的确存在垄断行为 。 -2000年6月,上诉法庭推翻托马斯·杰克逊法官对浏览器案件的裁决,微软躲过被拆分的命运 。 -2000年8月,杰克逊法官因违反司法程序、向媒体泄漏案件审理内情而被解职,库雷科特琳被 任命接替杰克逊,全权负责对微软反垄断案的审理。 -2000年11月上旬,在库雷科特琳法官力促下,微软和美国司法部达成妥协。妥协条件是微软 同意个人电脑制造商可以自由选择视窗桌面、公开视窗软件部分源代码,使微软的竞争者也能 够在操作系统上编写应用程序。 -在19个起诉微软的州中,有9个州决定反对司法部与微软的协议条件,明确表示继续进行这桩 旷日持久的官司。 -2002年4月22日,比尔·盖茨亲自出庭为微软辩护,试图使公司免于9个州的司法部长提出的严 厉的反垄断制裁方案。这是盖茨在长达4年的微软反垄断案审理过程中首次出庭作证。这9个州 要求微软把网络浏览器和媒体播放器应用功能从视窗操作系统中剥离掉,为个人用户提供一套 视窗基础版。 -2002年4月23日,比尔·盖茨在反垄断案听证会上表示,微软公司无法允许PC制造商和消费者 选择视窗操作系统应该捆绑哪些软件。 -2002年4月24日,比尔·盖茨首次承认,微软有可能会为个人计算机用户提供一套视窗简装版 本。

微观作业 案例:新经济时代的微软反垄断案

微观作业 案例:新经济时代的微软反垄断案

案例:新经济时代的微软反垄断案3.思考题:(1)请你概述垄断状况下的非效率表现(2)美国政府为什么要起诉微软?为什么历时十年的美国政府对微软的调查起诉最后不了了之?(3)新经济条件下如何处理反垄断和科技进步的关系?(4)谈一下你对目前我国的反垄断的评价。

答:(1)X-非效率:市场结构理论表明,某一产业内企业数量越少,市场垄断力量就越大。

而垄断企业在不存在市场竞争机制约束的状况下,就会放松内部管理和技术创新,从而导致了生产和经营低效率。

这些企业不会自觉按照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制定价格,而往往会制定垄断价格,导致社会资源分配的低效率。

企业经营者置企业所有者利益于不顾,片面追求规模扩大,过度投资和耗用资产;不注意降低成本和过分的在职消费,导致企业利润费用化;工资、奖金增长过快,侵蚀企业利润等。

当市场竞争压力较小时,企业就倾向于用增加人员和提高工资的办法来维持生产经营规模,通过提价的办法向消费者转嫁增加的那部分成本,从而导致企业整体效率的降低和竞争力的削弱。

随着企业规模扩大,管理层次增加信息交换传输量和组织协调的工作量将按几何级数增加。

与此同时,由于信息传输或转换中某些障碍,有意或无意的出现错误的可能性也将大大的增加。

(2)起诉是因为:政府方面认为,微软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垄断,而且其垄断行为对竞争者和消费者都造成了损害1999年8月10日,美国政府方面向法院提交了《事实认定建议》,并于10月10日向法院提交了《修订的事实认定建议》。

政府方面认为,微软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垄断,而且其垄断行为对竞争者和消费者都造成了损害。

一、微软公司在操作系统领域拥有垄断力量。

二、替代平台的技术,特别是IE浏览器和Java,对微软公司在操作系统领域的垄断构成了威胁。

三、微软公司试图签订瓜公市场协议来消除平台水平的软件对微软公司操作系统垄断的威胁。

四、微软公司采取掠夺性行动来消除浏览器对其操作系统垄断的威胁。

五、微软公司采用掠夺性的、反竞争的行为阻挡其他平台的威胁,并因而进一步强化自己对操作系统的垄断。

垄断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垄断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垄断法律制度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全球范围内,垄断行为一直是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

本文以美国微软垄断案为例,分析垄断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及其影响。

二、案例背景微软公司成立于1975年,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科技公司。

在20世纪90年代,微软凭借其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迅速崛起,成为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之一。

然而,随着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微软逐渐垄断了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引起了美国政府的关注。

三、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1. 捆绑销售:微软将Windows操作系统与其他软件产品捆绑销售,如Office办公软件、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等。

这种做法限制了消费者对其他软件产品的选择。

2. 限制竞争:微软通过降低竞争对手产品的兼容性,限制其他操作系统的发展,从而巩固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

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微软利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强迫计算机厂商预装其产品,如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

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四、美国政府干预与法律制度1. 司法审查:美国政府以微软垄断为由,对微软提起诉讼。

在长达数年的审判过程中,美国政府指控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了《谢尔曼反垄断法》和《克莱顿反垄断法》。

2. 法律制度:美国反垄断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谢尔曼反垄断法》(1890年)、《克莱顿反垄断法》(1914年)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年)。

这些法律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秩序。

五、审判结果与影响1. 审判结果:2001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判决微软违反了《谢尔曼反垄断法》和《克莱顿反垄断法》。

随后,美国司法部对微软进行了罚款,并要求其进行结构性改革。

2. 影响:- 市场竞争:微软垄断案的判决有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了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

- 消费者利益:消费者获得了更多选择权,可以自由选择操作系统和软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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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经济时代的微软反垄断案
1、使用范围:垄断市场
2、要考核的知识点:垄断的含义及其非效率表现
反垄断的意义
3、思考题:
(1)请你概述垄断状况下的非效率表现
(2)美国政府为什么要起诉微软?为什么历时十年的美国政府对微软的调查起诉最后不了了之?
(3)新经济条件下如何处理反垄断和科技进步的关系?
(4)谈一下你对目前我国的反垄断的评价。

2001年11月2日,本来是一个平平常常的日子,但对于美国司法部、微软及其竞争对手来说,却是一个有苦有甜的日子。

这天,司法部和微软达成的结案协议书送达联邦法院后,联邦法官科林—科特利迅速批准了该解决方案,微软和司法部握手言和,长达几年的微软反垄断案总算尘埃落定。

尽管多数分析家认为,11月2日的结案协议书代表着微软的一大胜利,微软终于逃过被分割的一劫;但是,也有学者指出,事情看来并非如此简单,透过微软反垄断案,后面还有很多更深层次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求解。

微软真能高枕无忧?
微软虽然逃脱了被一分为二的命运,但它从此真能高枕无忧吗?
本次反垄断案,是美国政府五十多年来掀起的最大一起针对企业的反托拉斯案。

1998年5月,联邦政府司法部协同包括美国最大的州—加利福尼亚和首都华盛顿在内的18州1市,以微软违反反托拉斯为由,将世界上最有权势的公司推上了法庭。

然而,在2001年11月2日联邦法官科林—科特利批准了微软和司法部达成的反垄断案解决方案后,和美国联邦政府共同状告微软的18州1市却出现了分裂,其中包括加州和华盛顿在内的9州1市,认为司法部和微软的协议不足以抑制微软的垄断倾向,难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决定继续和微软较量下去,但目前还不知道这9个州是否会对科特利的判决进行上诉;而其他9个州则认可了微软案的协议,打算从此偃旗息鼓。

尽管如此,微软的竞争对手、电脑制造商Sun微系统公司却表示,它将不会就此罢休并且将继续把微软反托拉斯案抓住不放,虽然在反对微软实施垄断行为时遇到法律挫折,它还是将力劝各州对该案提起上诉。

现在来看,即使9个州和Sun公司上诉,微软被拆分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

但即便这样,微软也不能像过去一样无视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警告而为所欲为了,也就是说,微软从今以后并不能高枕无忧。

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2001年美国上诉法院7位法官对微软作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判决还存在,这就像一把达摩克利斯剑一样,随时悬在微软的头顶上,只要微软以后重犯前科,这把达摩克利斯剑就会刺向它;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为防止微软的垄断行为,司法部在和微软达成的协议中,对它设置了多方面的限制:一是微软得向其他公司其部分计算机代码,使这些公司能设计和视窗兼容的软件,其中包括为服务器设计软件的公司,这一协议条款将防止微软利用视窗对服务器市场进行垄断。

二是协议要求微软不得干涉计算机制造商选择什么样的软件,除非这些软件和视窗有技术上的冲突。

三是为了保证反垄断措施的实施,司法部有权检查微软的代码、企业内部文件、账户以及相关的记录等。

四是司法部还将在微软总部设立一个3人专家委员会,专门监督微软对协议的执行情况。

专家由微软和政府各选一名,另一名由双方协商挑选,委员会的费用由微软全部支付。

司法部和微软还商定,这一协议有效期5年,届时视情况可延长两年。

正因为有这些“紧箍圈”,美国司法部长阿什克罗夫特才会在法院判决后信心十足地表示,司法部将“强烈保证”微软遵守解决方案,密切关注微软对各条款的执行情况。

美国反垄断法的转向
但是,微软毕竟成功地逃脱了被分割的命运。

所以,人们也就自然要问个为什么。

其实,从1990年联邦贸易委员会开始对有关微软垄断市场的指控展开调查算起,美国政府对微软的反垄断行动已历时10年多,其间白宫两易其主。

根据司法部的指控,杰克逊法官曾于1997年底裁定,禁止微软将其网络浏览器与“视窗”捆绑在一起销售,但第二年5月上诉法院驳回了杰克逊的裁决。

于是,司法部和18个州1市于1998年5月再次将微软拖上被告席,这一次微软险些被分拆为两家公司。

2001年6月28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作出裁决,驳回地方法官杰克逊200年6月作出的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但维持有关微软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反竞争商业行为的裁决。

上诉法院要求地方法院指定一位新法官重新审理这一历史性的反垄断案。

微软的命运之所以能够发生如此戏剧性的转折,客观地说,有两个原因:一是与大企业有密切关系的共和党总统布什在2001年入主白宫及阿什克罗夫特掌管司法部;二是微软有强大的律师团和顾问团,因此,也就有向国会和法院进行强大游说的能力。

但是,除此之外,专家们认为,更主要的,是美国的反垄断法发生了变化,即从过去的维护价格竞争转向新经济时代的促进创新。

美国的反垄断工作可追溯到19世纪末。

1890年,美国通过了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

在此后的100多年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系列补充性法案来加强反垄断工作,这些法律构成了美国政府反垄断的基础。

美国的反垄断法适用于几乎所有行业和公司。

反垄断法禁止3类违法行为:阻碍交易的行为;有可能大幅降低某一特定市场竞争程度的企业兼并;旨在获得或维持垄断地位的反竞争行为。

美国政府实施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促进市场竞争来保护经济自由和机会”。

从美国的反垄断法来看,虽然通过“不正当行为”维持或获得垄断地位是违法的,但一家公司拥有垄断地位或企业获得垄断地位并不一定违法。

所以,垄断行为如果不是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就构不成拆分的理由。

这实际上就等于说,在新经济时代,用拆分来破除垄断已经落伍。

因为在新经济时代,网络科技具有高竞争性及快速更新换代的特点,任何领先的技术都将被更加先进的技术所代替,在高速增长的科技领域,垄断往往是一时的事情。

而在法官的眼里,微软是新经济的代表,新经济的生命力在于不断的技术创新。

微软也是以创新为武器为自己辩护的,比尔•盖茨在法庭上说,美国的反垄断法是为了保护竞争机制而不是保护竞争对手,反垄断法不反对通过正常竞争获得的垄断地位,而是反对运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来获得或巩固垄断地位。

AT&T(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拆分是由于它的垄断地位是通过美国政府的特殊政策确立的,而微软在操作系统上的地位是通过市场竞争获得的。

有关专家指出,与美国历史上一些重大的反垄断案相比,微软案具有显著的特点。

首先,微软基本上是靠自我发展起来的垄断;而在1911年和1984年分别被分拆的美孚石油公司和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则都是靠并吞竞争对手成为各自行业的“巨无霸”的。

其次,微软的发展是以知识产权和知识创新为基础的。

如果“视窗”软件多年一贯制,可能早就被市场淘汰了。

再次,微软虽然对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拥有绝对垄断权,但并没有利用这一垄断优势无理地抬高价格,其网络浏览器开始还是免费赠送的。

此外,这是美国进入新经济时代以来最具代表性的反垄断案件,其结局很可能成为今后高技术领域反垄断案件的一个判例。

因此,针对这样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美国司法部打出了“推动创新”的旗号。

在杰克逊2001年作出分割微软的判决前夕,当时的司法部长雷诺表示,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是为了创造竞争环境,以增加消费者的选择。

这种观点得到不少反垄断问题专家的赞同。

美国
布鲁金斯学会反垄断问题专家罗伯特•利坦认为,在美国的绝大部分行业中,创新是最重要的推动力,因此,微软一案必须具有开创先例的价值。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新增长理论”的创立者保罗•罗默同样支持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

他认为,创新是决定消费者福利的最重要因素,而竞争比垄断更有可能带来创新。

保持创新的活力是美国经济能否继续领先于世界的关键,近几年来,美国以反垄断为核心的竞争政策重点转向促进创新。

可以说,正是为了重振信息产业,促进科技发展,美国政府最终放弃分拆微软。

不过,在美国经济学界,对反托拉斯法质疑的声音渐渐多了起来。

一些学者认为,目前的反垄断措施经常是对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利,哪怕企业的支配地位是通过高效和低价取得的;而在现实中,企业垄断与否,企业到底是推动了竞争还是抑制了竞争很难判断。

比如,著名的自由派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指出,“多年来,我对反垄断法的认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我刚入行的时候,作为一个竞争的支持者,我非常支持反垄断法,我认为政府能够通过实施反垄断法来推动竞争。

但多年的观察告诉我,反垄断法的实施并没有推动竞争,反而抑制了竞争,因为官僚总舍不得放弃调控的大权。

我得出结论,反垄断法的害处远远大于好处,所以最好干脆废除它。

”美国经济学界的另一大亨,价格理论大师阿曼•阿尔钦说:“我想根本没有经济学家会支持司法部对微软的起诉,至少我没有见过。

”的确,对于当年曾困惑大经济学家马歇尔的垄断与竞争的关系问题,甚至对于微软的捆绑销售究竟是垄断还是竞争行为的问题,至今没有一个能令人折服的答案。

但可以肯定的是,不管微软案结果如何,它必然对美国反垄断政策的走向产生影响。

总之,随着自由放任的经济理论卷土重来,在新经济时代,被奉为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守护神的反垄断法也在寻求改变。

微软案正集中反映了经济学家对此问题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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