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doc
蓄水前验收规定

关于颁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1999]179号法规名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水利部颁布日期:1999.04.16实施日期:1999.04.16关于颁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1999]17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武警水电指挥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蓄水验收的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结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实际,我部制定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现予以颁布。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部建设与管理司。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蓄水安全鉴定的组织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蓄水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蓄水安全鉴定是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验收。
第四条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负责提供资料,并有义务协助鉴定单位开展工作。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和指导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蓄水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蓄水安全鉴定是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验收。
第四条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负责提供资料,并有义务协助鉴定单位开展工作。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和指导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已竣工投入运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其安全鉴定工作遵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86号)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蓄水安全鉴定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专题报告,设计变更及修改文件,监理签发的技术文件及说明,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等。
第八条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
第九条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等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的重点是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因素,以及工程建设期发现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并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并涉及工程安全的,分析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并作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但专家认为构成工程安全运行隐患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析和作出评价。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导则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导则(试行)(报批稿)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目次1 总则 (1)2 蓄水安全鉴定 (1)2.1 任务与工作内容 (1)2。
2 工作程序 (3)2.3 评价项目 (4)3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4)3.1 任务与工作内容 (4)3.2 工作程序 (5)3.3 评价项目 (6)4 评价工作内容 (7)4。
1 一般评价内容 (7)4。
2 不同类型土建工程评价内容 (9)5 附则 (15)附录A-1 蓄水(通水)安全鉴定工作大纲编写格式 (16)附录A-2 蓄水(通水)安全鉴定所需准备的资料要求 (17)附录A-3 蓄水(通水)安全鉴定自检报告编写要求 (18)附录A-4 蓄水(通水)安全鉴定报告编写格式 (22)附录B—1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工作大纲编写格式 (31)附录B-2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所需准备的资料要求 (32)附录B-3 各参建单位竣工报告各单位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评价内容要求 (33)附录B-4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编写格式 (34)1 总则1。
0.1为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工作,制定本导则。
1。
0。
2本导则适用于由水利系统管理和主持验收的大中型水库和其他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
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1.0。
3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可根据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鉴定范围和工作内容。
1。
0。
4鉴定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专题报告,设计变更及修改文件,监理机构签发的技术文件及说明,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等。
1。
0。
5 蓄水安全鉴定时,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资料的准备,并提供建设管理工作报告,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安全监测等单位负责提供自检报告和相关资料。
1.0.6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时,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运行管理等单位应提供为竣工验收准备的相关竣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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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目的)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由水利系统管理和主持验收的大中型水库和其他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
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鉴定的必要性)大中型水库和大型拦河水闸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阶段验收。
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未经技术鉴定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前,阶段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安全鉴定。
第三条(资料提供)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提供资料,并有义务协助鉴定单位开展工作。
第四条(行政职责)水利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监督和指导所管辖建设项目的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管理制度)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有关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等级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以及相关工作。
第六条(资质等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所相应的业务范围承担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第七条(业务范围)各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业务范围(一)一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各类在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二)二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含)以下各类在建水利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2021年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全文)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全文)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蓄水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___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蓄水安全鉴定是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验收。
第四条蔷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负责提供资料,并有义务协助鉴定单位开展工作。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蔷水安全鉴定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和指导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已竣工投入运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其安全鉴定工作遵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86号)执行。
第七条蓄水安全鉴定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专题报告,设计变更及修改文件,监理签发的技术文件及说明,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等。
第八条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
第九条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等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的重点是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因素,以及工程建设期发现 ___工程安全的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并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并涉及工程安全的,分析其对工程安全 ___程度,并作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但专家认为构成工程安全运行隐患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桥和作出评价。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附件: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蓄水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蓄水安全鉴定是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验收。
第四条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负责提供资料,并有义务协助鉴定单位开展工作。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和指导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已竣工投入运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其安全鉴定工作遵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86号)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蓄水安全鉴定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专题报告,设计变更及修改文件,监理签发的技术文件及说明,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等。
第八条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
第九条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等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的重点是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因素,以及工程建设期发现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并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并涉及工程安全的,分析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并作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但专家认为构成工程安全运行隐患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析和作出评价。
蓄水前验收规定

关于颁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1999]179号法规名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水利部颁布日期:1999.04.16实施日期:1999.04.16关于颁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1999]17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武警水电指挥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蓄水验收的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结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实际,我部制定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现予以颁布。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部建设与管理司。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蓄水安全鉴定的组织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蓄水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蓄水安全鉴定是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验收。
第四条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负责提供资料,并有义务协助鉴定单位开展工作。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和指导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导则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导则(试行)(报批稿)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目次1 总则 (1)2 蓄水安全鉴定 (1)2.1 任务与工作容 (1)2.2 工作程序 (3)2.3 评价项目 (4)3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4)3.1 任务与工作容 (4)3.2 工作程序 (5)3.3 评价项目 (7)4 评价工作容 (7)4.1 一般评价容 (7)4.2 不同类型土建工程评价容 (10)5 附则 (15)附录A-1 蓄水(通水)安全鉴定工作大纲编写格式 (16)附录A-2 蓄水(通水)安全鉴定所需准备的资料要求 (17)附录A-3 蓄水(通水)安全鉴定自检报告编写要求 (18)附录A-4 蓄水(通水)安全鉴定报告编写格式 (22)附录B-1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工作大纲编写格式 (31)附录B-2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所需准备的资料要求 (32)附录B-3 各参建单位竣工报告各单位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评价容要求 (33)附录B-4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编写格式 (34)1 总则1.0.1 为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工作,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由水利系统管理和主持验收的大中型水库和其他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
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可根据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鉴定围和工作容。
1.0.4 鉴定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专题报告,设计变更及修改文件,监理机构签发的技术文件及说明,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等。
1.0.5 蓄水安全鉴定时,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资料的准备,并提供建设管理工作报告,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安全监测等单位负责提供自检报告和相关资料。
1.0.6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时,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运行管理等单位应提供为竣工验收准备的相关竣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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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水利部
发布日期:1999-4-16
执行日期:1999-4-16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蓄水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蓄水安全鉴定是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验收。
第四条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设计、
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负责提供资料,并有义务协助鉴定单位开展工作。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和指导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已竣工投入运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其安全鉴定工作遵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86号)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蓄水安全鉴定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专题报告,设计变更及修改文件,监理签发的技术文件及说明,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等。
第八条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
第九条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等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的重点是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因素,以及工程建设期发现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并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并涉及工程安全的,分析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并作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但专家认为构成工程安全运行隐患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桥和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蓄水安全鉴定内容:
1.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要求。
2.检查工程质量(包括设计、施工等)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隐患。
对关键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以及有必要检查的其他部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资料和施工、设备制造验收签证,必要时应当使用钻孔取样、充水试验等技术手段进行检测。
3.检查洪水设计标准。
工程泄洪设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设施的可靠性,下闸蓄水方案的可靠性,以及调度运行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度汛安全的要求。
4.检查工程地质条件、基础处理、滑坡及处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的隐患。
5.检查工程安全检测设施、检测资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蓄水安全鉴定工作中,不进行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
第十三条蓄水安全鉴定程序:
1.安全鉴定前,安全鉴定单位制定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大纲,明确鉴定的主要内容,提出鉴定工作所需资料清单。
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建设各方的情况介绍。
3.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
4.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建设各方分别编写自检报告。
5.专家组集中分析、研究有关工程资料,与建设各方沟通情况,必要时进行设计复核、现场检查或检测。
专家组讨论并提出鉴定报告初稿。
6.在与建设备方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工程安全评价,完成蓄水安全鉴定报告,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
第三章蓄水安全签定的组织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认为工程符合蓄水安全鉴定条件时,可决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
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利部认定有资格的单位承担,与之签定蓄水安全鉴定合同,并报工程建设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核备。
接受委托负责蓄水安全鉴定的单位(即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备。
第十五条鉴定专家组应由专业水平高、工程设计、施工经验丰富、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包括水文、地质、水工、施工、机电、金属结构等有关专业。
鉴定专家组三分之一以上人员须聘请责任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参建单位的在职人员或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其它人员,不能担任专家组成员。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认真做好配合鉴定专家组进行的工作,包括:
1.准确、及时提供鉴定工作所需的各种工程资料。
2.根据专家组的要求,组织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向专家组介绍有关工程情况,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3.根据专家组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分析工作,并提出相应的专题报告。
4.为专家组在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鉴定单位应将鉴定报告提交给项目法人,并抄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工程验收前,项目法人应负责将鉴定报告分送给验收委员会各成员。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中指出的工程安全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验收委员会。
第二十条建设各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凡在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发现工程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单位,由项目主管上级部门或责成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鉴定单位应独立地进行工作,提出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论负责。
项目法人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妨碍和干预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独立地作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形成书面意见送鉴定单位,并抄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第二十三条进行工程验收时,验收委员会依据鉴定报告,并听取建设各方的意见,作出验收结论。
当对个别疑难问题难以作出结论时,主任委员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科研单位进一步论证,提出结论意见。
第二十四条苦水安全鉴定不代替和减轻建设各方由于工程设计、施工、运行、制造、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负的工程安全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蓄水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负责从工程验收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
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