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劳务(雇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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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一、定义和性质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关系建立、变更、终止等事项达成的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是一种双方平等自愿的协议,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2.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接受单位之间就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务事项达成的协议,约定了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等。

劳务合同是一种派遣关系,派遣单位将其招聘的劳动者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

二、合同主体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是提供工作岗位、支付工资和福利的单位,劳动者是从事工作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个人。

2.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的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接受单位和劳务者。

劳务派遣单位是招聘和管理劳务者的单位,劳务接受单位是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务者工作的单位,劳务者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劳务接受单位工作的个人。

三、权利和义务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工作岗位、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等,劳动者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

2.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约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接受单位和劳务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招聘和管理劳务者、支付劳务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劳务接受单位有义务提供工作岗位、支付劳务费用等,劳务者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保守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接受单位的商业秘密等。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是劳动者需要完成的具体工作任务,工作地点是劳动者需要履行工作职责的地方。

2.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约定了劳务者在劳务接受单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劳务者的工作内容是根据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接受单位的约定,劳务接受单位提供具体的工作任务,工作地点是劳务接受单位指定的地方。

五、工资和福利待遇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劳务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区别

劳务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区别

劳务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区别劳务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在聘用方式、工作内容、劳动关系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下面就这些差异进行详细分析。

一、聘用方式劳务聘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将自己与第三方单位(例如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由第三方单位派遣工作人员到用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经济活动。

而劳动合同则是双方直接签订的聘用合同,用人单位直接雇佣工人进行工作。

可以看出,劳务聘用合同利用中介机构进行劳动力的调配,而劳动合同是直接与用工单位签订。

二、工作内容从工作内容来看,劳务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也有区别。

劳务聘用合同通常涉及临时性、季节性以及短期性工作,例如:展览会员工、季节性销售、临时客服等。

而劳动合同则涉及长期、稳定性的工作,例如:上岗机器操作员、生产技术员、行政职员等。

因为工作性质的不同,劳务聘用合同相对短期,而劳动合同会是长期的。

三、劳动关系从劳动关系方面来看,两者也有所不同。

劳务聘用合同通常建立在三方之间,即第三方单位、派遣员工和用工单位之间;而劳动合同建立在用工单位与员工之间。

劳务聘用合同中的派遣员工是由派遣公司统一管理的,而劳动合同中的员工则是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

在以上三个方面,劳务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存在差异,所以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

同时,在劳务聘用合同中,还需要考虑到派遣单位的基本情况、派遣人员的素质及能力等因素,以保证劳动力质量和用工单位的切实利益。

四、如何选择正确的选择合同类型,对用工单位是非常必要的。

如果是短期性工作,需要一定人员流动性,那么劳务聘用合同会是更好的选择。

因为劳务聘用合同具有灵活性和经济性,能更好地应对用工单位的需求变化;而如果是长期性工作,劳动合同则是比较好的选择。

因为劳动合同稳定性好,可以使员工对工作更加认真负责。

结论总体来看,劳务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在聘用方式、工作内容、劳动关系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

需要根据不同用工单位的实际情况,来选择不同的合同类型。

在签订劳务聘用合同时,需要注意合同期限、薪酬结构、社会保险等各方面的问题。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引言概述: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是劳动关系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虽然它们都是劳动关系中的合同形式,但在具体内容和法律适用上存在着一些区别。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定义、性质、内容、法律适用和解除等方面进行详细比较,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种合同形式之间的区别。

一、定义
1.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确定劳动关系的协议。

1.2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提供者约定的、确定劳务关系的协议。

二、性质
2.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合同关系,具有明确的雇佣关系。

2.2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务提供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劳务外包关系。

三、内容
3.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主要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

3.2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主要约定劳务提供者提供的劳务内容、劳务费用、服务标准等。

四、法律适用
4.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4.2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解除
5.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需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5.2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解除需遵守双方约定的条款。

结论: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在定义、性质、内容、法律适用和解除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和劳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雇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关系

劳动合同、雇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关系

劳动合同、雇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关系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种不同合同,只有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中有相应的规定,而且规定也非常简单,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根本就没有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只能根据有关民法理论进行判案,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三类合同的认识易产生偏差。

本文试图对这三类合同进行辨析,以期对这三类合同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概念不同(一)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实际上,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

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

正是由于这样简陋的定义,才使人们常常分不清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任何定义,都应指出所要定义的对象的特征,根据这些特征,可以确定对象的内涵和外延。

但是,《劳动法》这一规定,却不能实现这一目的。

这一定义,对合同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这种定义,可以使人对买卖合同的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不会同其他合同混淆。

劳动合同所定义的劳动关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为当事人一方(劳动者)负有从事工作义务,他方(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工资义务的双务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从属关系上提供劳动,从事工作的合同。

所谓居于从属关系,系指工作的实施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

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

根据比较法的研究,我们可以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

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现在台湾省实施),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

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1一、问题的提出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__〕11号)的规定,劳务合同纠纷是放在"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中之"合同纠纷"中之"劳务(雇佣)合同纠纷",而劳动纠纷时放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中之"劳动争议",这就需要在司法实务中区分什么是劳务(雇佣)合同,什么是劳动合同。

二、雇佣、劳务与劳动合同的含义(一)雇佣合同雇佣,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1]。

按照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的定义,"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82条,《瑞士债务法》第319条第一项,《德国民法》第611条,《日本民法》第623条,都对雇佣合同作出了规定。

由于存在反剥削的思想等原因,我国民法没有正式定义雇佣合同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及雇佣合同纠纷时的诉讼主体、民事案由及赔偿原则进行了规定。

(二)劳务合同劳务合同虽然在实务中经常提及,但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

一般认为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通常表现为一种活劳动形态劳务关系[2]。

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合同法中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有名合同、消费服务合同及雇佣合同等,比如王全兴教授就认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

而狭义的劳务合同只包括雇佣合同。

(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__]12号)从另外一方面提出了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一、概述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是劳动法领域中常见的合同类型,它们在雇佣关系、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本协议将详细介绍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以便雇主和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准确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劳动合同1. 定义: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合同。

2. 雇佣关系:劳动合同建立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员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导。

3. 劳动权益保障: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休假、社会保险等权益。

4. 终止方式: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雇等方式终止。

三、劳务合同雇佣合同1. 定义: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之间就劳务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合同。

2. 雇佣关系: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建立了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之间的雇佣关系,劳务人员作为用人单位的外包人员,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和指导。

3. 劳动权益保障: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受《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劳务人员享有劳务报酬、工作条件保障等权益。

4. 终止方式: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劳务人员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等方式终止。

四、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1. 雇佣关系:劳动合同建立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直接雇佣关系,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建立了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之间的间接雇佣关系。

2. 劳动报酬: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中的劳务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公司,再由劳务公司支付给劳务人员。

3. 劳动权益保障: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受《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劳务人员的权益保障相对较弱。

4. 终止方式: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雇等方式终止,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劳务人员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等方式终止。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引言概述: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劳动关系合同,但它们在法律意义和内容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了解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对于雇主和雇员都非常重要,可以避免合同纠纷和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法律定义、权利义务、解除方式、适合范围和法律保护等方面详细介绍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一、法律定义1.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约定劳动者从事劳动工作,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合同。

1.2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提供者之间订立的,约定劳务提供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一定劳务,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权利义务2.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一种典型的雇佣关系,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下享有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2.2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一种独立劳务关系,劳务提供者在劳务合同下享有独立承包劳务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不能对劳务提供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解除方式3.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通常需要双方商议一致或者依法解除,如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或者支付赔偿。

3.2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解除普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一方无故解除合同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四、适合范围4.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适合于从事劳动工作的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和暂时工。

4.2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适合于为用人单位提供独立劳务的自由职业者或者服务提供者。

五、法律保护5.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受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劳动者在合同履行中享有法定权益。

5.2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受到《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劳务提供者在合同履行中享有法定权益。

结论:通过对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进行深入了解,雇主和雇员可以更好地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明确合同类型、权利义务、解除方式等内容,以避免合同纠纷和法律风险的发生。

愿本文对读者有所匡助。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6篇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6篇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6篇篇1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鉴于甲乙双方就乙方的雇佣关系存在疑问,特别是对于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存在困惑,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和解释1. 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订立的,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2. 劳务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以提供劳务为主要内容,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劳务,用人单位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1. 主体资格: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劳务的一方与接受劳务的一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2. 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劳务合同则不存在劳动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与接受劳务的一方是平等的民事关系。

3. 工作内容和报酬: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通常是长期、稳定的,劳动者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福利;劳务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通常是特定、临时的,提供劳务的一方按照约定提供劳务,接受劳务的一方支付相应的报酬。

4. 法律责任:劳动合同双方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承担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如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权利,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劳务合同双方按照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如提供劳务的一方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

三、本协议的生效和履行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约定的劳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终止。

2. 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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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的规定,劳务合同纠纷是放在“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中之“合同纠纷”中之“劳务(雇佣)合同纠纷”,而劳动纠纷时放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中之“劳动争议”,这就需要在司法实务中区分什么是劳务(雇佣)合同,什么是劳动合同。

二、雇佣、劳务与劳动合同的含义雇佣,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1]。

按照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的定义,“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82条,《瑞士债务法》第319条第一项,《德国民法》第611条,《日本民法》第623条,都对雇佣合同作出了规定。

由于存在反剥削的思想等原因,我国民法没有正式定义雇佣合同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及雇佣合同纠纷时的诉讼主体、民事案由及赔偿原则进行了规定。

(二)劳务合同劳务合同虽然在实务中经常提及,但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

一般认为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通常表现为一种活劳动形态劳务关系[2]。

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合同法中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有名合同、消费服务合同及雇佣合同等,比如王全兴教授就认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

而狭义的劳务合同只包括雇佣合同。

(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从另外一方面提出了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四)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劳动合同是在17世纪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时从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广义上的雇佣合同包括劳动合同。

该观点为包容说。

(2)一种观点取广义的劳务合同含义,劳务合同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消费服务合同以及雇佣合同等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

但是由于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范,所以劳务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3)一种观点取狭义的劳务合同含义,把雇佣合同等同于劳务合同,如《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雇佣和劳务合同等同,归为一类案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把劳动合同和劳务(雇佣)合同并列。

该观点为并列说。

(五)总结由于我国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定义劳务合同(关系),且劳务合同(关系)的含义过于宽泛和模糊(按上述第二种观点即一些学者的说法,提出劳务合同是为了与劳动合同区别,但是由于劳务合同包括的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为有名合同,可由《合同法》规范,信托合同可由《信托法》规范,而消费服务合同可由《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只有除这些以外的劳务提供才涉及雇佣合同,这样看来只要明确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就足矣,没有必要再提出劳务合同从而增加概念的混乱。

),本文以下内容也不再单独采用劳务合同(关系)概念,而是采用上述第三种观点即将劳务合同等同于雇佣合同,将劳务(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看做是并列关系。

三、劳务(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辨析(一)理论上的区别:1、合同主体方面的不同(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中的用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依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由于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不能为自然人,所以当用工主体为自然人的时候,用工主体和提供劳务者建立雇佣关系。

当用工主体为单位时,就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分辨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区分方法后面详述。

(2)主体地位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中雇佣方和受雇人两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

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合同中主体双方具有一定的隶属、管理关系。

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

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

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关指示。

2、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务(雇佣)合同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

劳动合同也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体现,但《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均有明文规定,体现国家强制力对劳动关系的干预,一定程度约束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劳动法》。

3、争议处理程序不同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合同纠纷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

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4、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的。

劳务(雇佣)合同的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口头或其他形式加以规定。

(二)实务中的操作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司法机关一般通过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来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则被认定为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被认定是雇佣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后,由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不能再按照主体资格来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目前实务中的操作不尽相同。

有些劳动仲裁部门依然采用审查主体资格的办法,遇到涉及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向其申诉的案件即不予受理,于是有些法院对于不符合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案件直接以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一些法院受理案件以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为案由,在审理中却援引《劳动法》。

当事人在起诉时也有意识的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式,比如有些劳动者在非法用工单位发生工伤后,本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处理,但是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取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却更愿意选择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起诉。

1、劳务(雇佣)合同的形式劳务(雇佣)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帮工形式。

①家庭帮工。

如家务钟点工、保姆、家庭教师、家庭护士等。

②农村帮工。

如雇请他人代为耕作等。

③工作事务帮工。

如单位请人临时搬运货物、看门、扫地、“棒棒军”等。

(2)承包人雇工形式。

主要是在建筑工程中,承包人(自然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由该承包人招聘雇工从事该劳务作业,城市中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就大多属于这种情况。

(3)合作型雇工形式。

雇主一方面雇佣人提供劳务,一方面自己也从事该工作,比如个体出租车老板雇佣另外一名司机和自己一起合作分时间段开出租车等。

(4)返聘形式。

离退休人员退休后在受聘从事一些工作,比如为企业看门的老大爷,为单位扫地的老大妈等。

(5)劳务派遣形式。

劳务派遣协议涉及到三方关系,即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等三个关系,该形式后面详细介绍。

2、在用工主体为单位的情形下区分劳务(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不能为自然人,所以当用工主体为自然人的时候,用工主体和提供劳务者建立雇佣关系。

当用工主体为单位时,就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分辨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本文认为在该情形下,辨析劳务(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键点在于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具有从属性,此乃劳动合同的特色,也是与劳务(雇佣)合同的明显区别之处。

(1)人格上从属性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自行决定的自由权受到约束。

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指挥、领导与安排,劳动者对自己的作息时间不能自行支配,劳动岗位和内容由用工单位决定,接受用人单位奖励惩罚措施,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劳务(雇佣)合同中,①受雇者的自由权相比受到的约束较少,作息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自由支配,在完成自己的工作的同时,可以从事其他的活动,比如不是公司职员的门卫在尽到保安职能的同时看书、保姆在照看小孩的时候可以看电视消遣等;②受雇者一般不用遵守用工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只是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就行,比如用人单位不会要求临时雇佣的搬运工在搬运车上货物时遵守其复杂的内部规章制度;③受雇者一般可以在一家以上单位上班,比如一些学校的教授在外兼职上课,雇他们兼职上课的单位和教授之间就是雇佣关系。

(2)经济上从属性劳动者完全被纳入单位的经济组织与生产结构之内,劳动者并非为自己劳动,而系从属于单位,为单位而劳动,劳动者的创造性受到限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资、福利等待遇,其待遇不仅与其工作业绩有关,而且一般与企业的效益挂钩,劳动者在经济上完全依附于用工单位,用工单位要解聘劳动者,需要提前通知。

劳务(雇佣)合同中,用人单位不必为受雇者提供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所给的报酬只是受雇者提供的劳务的对价,与企业的效益无关,只与受雇者提供的劳务的数量和质量有关。

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的情况和受雇者签订合同,如果要解聘受雇者,不需要提前通知,如果该劳务(雇佣)合同没有到期,单位只需承担违约责任。

一些自由职业者如画家、摄影爱好者、作家等,他们可同时为多家单位工作,但不享受该单位的福利待遇,他们所得的报酬只跟其提供的作品即劳务有关,在经济上没有从属和依赖关系,他们和用工单位之间就是劳务(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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