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管理制度
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投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采购管理效率,特制定本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公司招投标管理机构由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设立招投标管理员,直接负责日常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三章招标准备第三条在招标前,应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条件、要求等内容,并向相关供应商发布招标公告。
第四条招标文件应明确招标程序、评标标准、评标办法等内容,确保招标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投标参与第五条供应商在投标前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按照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第六条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编制,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合规。
第五章投标评审第七条招标评审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八条招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评审工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公平、合理。
第六章中标及合同签订第九条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应及时通知中标结果,并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商务谈判和合同签订。
第十条合同签订前,应对中标候选人的资质、信誉等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签订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七章合同履行与管理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沟通协商,并依法处理。
第八章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对于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章其他第十四条公司招投标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招投标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招标管理制度办法

招标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过程,保障公平竞争,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招标效率,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单位进行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条招标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障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设立招标管理机构,确保招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需求、技术规格、质量标准、数量要求、供货期限、支付方式、质量保证要求等内容。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符合资格条件、提交文件的内容和方式,以及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评标程序。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依法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按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合同管理和履约管理制度,对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合同履行、质量监督等工作加强管理。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评标制度,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投标价格、技术方案、服务承诺等内容进行评审,确保评标结果公正、合理。
第十条对于违法违规的投标行为,招标人应当依法查处,保护招标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采购项目的需求、技术规格、质量标准、数量要求、供货期限、支付方式、质量保证要求等。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符合资格条件、提交文件的内容和方式,以及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评标程序等内容。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对投标人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投标报价有效期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并为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投标文件提交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服务承诺等。
招标 管理制度

招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活动,保障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招标人、供应商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招标工作秩序,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招标项目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招标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招标的政策以及公司招标工作的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条公司招标管理应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招标工作的廉洁和合法性。
第二章招标管理机构第五条公司设立招标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招标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招标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设立指导单位。
第七条招标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业务需求确定招标项目,制定招标文件和招标采购计划,审核和批准招标结果,监督并评估招标实施情况等。
第三章招标活动程序第八条招标活动程序主要包括项目规划、需求评审、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投标文件提交、开标评审、中标公示、签约执行等。
第九条项目规划阶段,由招标管理委员会确定招标项目,并明确相关的需求和标准。
第十条需求评审阶段,由相关部门负责对招标需求进行评估,包括技术、质量、成本、交付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编制阶段,由相关部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内容、投标条件、评标标准等。
第十二条招标公告阶段,经招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在规定媒体上刊登。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提交阶段,供应商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开标评审阶段,由招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开封、评审、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五条中标公示阶段,招标管理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开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签约执行阶段,由公司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谈判、签约,并监督履约情况。
第四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十七条招标文件由招标管理委员会负责起草,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招标内容、技术标准、质量要求、交付条件等。
招标管理制度目录

招标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管理工作,提高招标工作的效率和公平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招标工作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招标管理工度的目的是规范招标工作,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第二章招标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四条招标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招标管理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持真实、合法、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严禁任何不正当手段干预招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管理应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实行合理节约用度,确保招标工作的经济效益。
第三章招标管理的组织机构第七条招标管理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招标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招标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招标管理人员和技术保障设备,确保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招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确保招标工作的高效、高质和高效。
第四章招标管理的程序第十条招标管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在制定招标计划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和技术评估。
第十一条招标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真实、详尽、准确、及时,并使用合法的媒体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招标管理应当依法进行资格预审和投标评标,确保投标人的资格和信誉合法。
第五章招标管理的监督第十三条招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
第十四条招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对投诉内容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十五条招标管理机构应当主动接受监督和检查,对于发现招标活动不规范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第六章招标管理的奖惩措施第十六条招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于履行合同的投标人给与奖励,对于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第十七条招标管理机构应当对投标人的诚信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招标管理机构应当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并通报相关行政执法机构和纪检监察部门,对恶意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理。
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篇一」一、起草招标申请书经办部门会同需求部门、技术部门,按URS要求,起草《招标申请书》,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招标公告报批与公示招标申请书审批通过后,经办部门会同需求部门、技术部门、法务律师共同起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公告报招标小组审批,通过后进行公示。
如投标邀请书则不需。
公司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如需要);如委托其他机构代理招标事宜,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三、资格预审有意投标的单位应按要求在十日内向经办部门提供准确、真实、详细的企业资质等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5.产品名目、技术、质量标准(含规格、型号、参数、颜色、功能等);6.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复印件);7.国家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及相关检测报告(复印件);8.使用说明、安装指导、调试及服务承诺;9.供货保障措施;10.近期销售客户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11.报价及清单。
经办部门应汇总意向单位的资质资料,按照招标申请书要求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资格初步审查。
投标人应该为生产厂家,原则上不包括代理商或经销商(特殊情况除外)。
对拟通过资质初审的重点企业要一一进行用户访谈(电话或现场)或实地调研,出具《资质初审意见书》(见附件),报法务专员复核。
法务专员对《资质初审意见书》中通过单位的资质先进行内容复核,再采用电话访谈等方式进行抽查,将《资质初审复核意见》报审监部审查。
资格预审通过后,需要备案的,经办部门将评审结果向国家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备案三日内国家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没有提出异议,经办部门向资格预审通过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
公司招标部门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招标工作,提高招标效率,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招标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货物、服务类招标。
第三条招标部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二章招标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招标部门应设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标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决策。
第五条招标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其职责如下:(一)确定招标项目范围、规模和标准;(二)审批招标方案;(三)确定招标方式;(四)审批招标文件;(五)监督招标过程;(六)处理招标异议和投诉。
第六条招标部门应建立健全招标管理制度,包括招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办法、中标通知等。
第七条招标部门应按照招标法规定,确定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第八条招标部门应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等内容。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九条招标程序分为以下阶段:(二)投标人资格预审;(三)发售招标文件;(四)投标;(五)开标;(六)评标;(七)中标;(八)合同签订。
第十条招标公告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
第十一条投标人资格预审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购买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时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七条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管理制度

招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活动,净化市场竞争环境,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开展的各类招标活动。
第三条本单位接到或者需要进行拟以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可谘询。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对采购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招标。
第五条招标活动应当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创新和灵活使用招标方式,满足政府采购的需要。
第六条所有与采购活动直接或者间接有利益冲突的承办人员应当基于公平、公正、廉洁原则回避参与采购,确保招标管理活动的公正性、公平性。
第二章招标的组织和实施第七条招标人应当组织专家对拟采购的产品或者工程技术、价格、质量、技术标准等进行评审。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范围、数量、技术规格、质量要求、履行期限、价格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信誉度检查、经验条件等供应商资格要求。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制定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组织金融、技术、贸易、法律及有关方面的专家,编制和审核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对可能参与招标的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评价。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制定产品、工程、服务和土地使用权招标文件的标准格式和内容。
第三章供应商的报名和资格审核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供应商报名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应当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
第十五条供应商需具备法人资格、有充分的能力履行合同,正常经营,未被实施行政处罚、未违法违规等相关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对符合本制度的供应商和本次招标标的物或务之间有实质性利益关系或者有亲缘关系的供应商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在招标人审核供应商资格的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并主审热管评。
第四章招标的宣传和答疑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通过适当的媒介,对采购项目及其有关信息进行宣传。
企业招投标管理制度

企业招投标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
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
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招投标管理制度【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企业招投标管理制度篇1 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招标管理工作,维护公司的权益,控制项目成本,保*项目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所属相关各部门。
第二节招标范围第三条以下事项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一、公司对外一次*采购同品种固定资产总金额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二、公司对外所有发包工程和公司指定分包的工程(包含项目劳务);三、公司对外采购同品种工程材料设备(含公司控制的重要工程材料设备)总金额在**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的;四、公司对外委托广告制作、广告装潢等总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
第四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以上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事项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对未达到以上标准不须招标的事项,按公司的相关制度和程序执行。
第三节招标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公司设立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是公司招标工作的执行机构,也是评标委员会成员。
小组成员包括:成本管理部部长、采购专员、使用部门分管副总、使用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重大项目的招标增加法律顾问)。
招标工作小组组长、评标委员会主任由成本管理部部长担任,其他成员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任命,总经理直接负责对招标工作的监管。
第七条职能划分一、招标项目申请部门:由使用单位对招标项目进行申请。
二、经办部门:成本管理部三、经办部门的主要职能:制作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投标单位资质预审,建立合格投标单位数据库,编制、修订招标文件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评标,控制整个招标工作进度,负责组织安排全过程的招标小组的会务;四、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能:审批制作的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参与答疑、开标、议标、评标、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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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股份有限公司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的招标行为,提高招标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公平竞争,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保障公司权益,防范腐败,促进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统一管理、集中控制、规范运作、有效监督的原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的招标活动必须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的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招标实行“推荐、评标、定标、监督四职分离”原则,推荐或筛选投标供应商的人员、评标人员、确定中标的人员、监督人员职责相互分离。
第五条 ****公司招标活动必须接受公司监事会、纪委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公司采购管理部是招标归口管理及日常事务执行机构。
采购管理部在采购招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招标的具体工作。
其职责为:(一)拟订、完善公司招标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招标、评标细则;(二)向招标领导小组上报招标计划和邀请供应商名单;(三)拟订招标方案,组织并提交招标文件,筹备招标会议;(四)组织开标会并负责记录;(五)为评标会议服务,对发标及中标结果予以校核,确认后发布公告和通知;(七)负责招标文件档案管理;(八)监督和检查下属各单位招标、评标规定执行情况,负责处理不按公司制度进行招标的行为;第七条 ****公司成立招标监督组,由法律审计部和监察室组成,对公司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章 适用范围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是泛指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以及续标采购、协议供货在内的供应商选择方式:(一)公开招标是指公司或者公司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公司或公司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或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公司或公司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或直接邀请三个或三个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是指对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可以通过电子方式,也可通过书面方式询价。
(五)单一来源谈判是指向唯一供应商直接谈判购买商品的采购方式。
(六)续标采购是指沿用上一次采购结果,继续与原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进行采购的方式。
(七)协议供货是指通过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在供货有效期内选择供应商及其产品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 公司的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项目采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采购:(一)工程类:单项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二)货物类:单项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三)服务类:单项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
第十条 公司的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项目采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采购金额较小(达不到公开招标预算合同金额的);(二)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三)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四)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需求部门紧急需要的。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一)采购金额较小(达不到公开招标预算合同金额的);(二)产品规格标准统一;(三)产品供应市场竞争充分;(四)价格透明度高且变化幅度小。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一)经充分论证后,其他选择无法替代,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由于技术延续性等方面的因素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第十三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采用续标方式采购:(一)采购需求与上一次采购相比未发生本质变化;近期内(与前次采购时间不超过半年)采购商品市场行情未发生有利变化;(二)供应商经营状况良好,能保证供应符合采购需求的商品;(三)经过供应商后评价,供应商在上一次合同履约情况良好,或正处于合同履约阶段尚未开展后评价;(四)本次采购量未超过前次采购量的十分之一的。
第十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一)相对标准化、价格浮动不大、品种规格相对单一,容易清算的产品;(二)短时间内需要进行多次大宗采购;(三)拟选取的供货商应当是具有雄厚实力和良好商业信誉的大公司、大企业。
第四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与管理第十五条 原则上公司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的,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活动。
第十六条 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登记设立,具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接受我司委托,从事招标组织活动的企业或机构。
第十七条 采购管理部负责组织和实施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其主要管理职责包括:(一)制定并完善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制度。
(二)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选聘,以及暂停、恢复、解聘、增补等管理。
(三)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与评价管理。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用、评价和资格管理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五章 招标流程第十九条 公司采购需求审批通过后,采购管理部组建临时采购招标工作组,启动招标流程。
招标基本流程为:提出招标申请并拟定采购文件审批(见附件),招标,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采购招标工作组负责拟定采购文件,经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通过,报采购招标管理委员会及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发布,同时向公司监察室报备。
第二十一条 采购招标工作组应依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采购文件。
第二十二条 严禁编制采购文件的工作人员为特定供应商定制商务、技术要求,从而由此产生采购文件的排他性、指向性和倾向性,引起不公正竞争。
第二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需要发布采购公告的须在政府指定媒介和公司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内部单一来源谈判可由采购管理部直接将谈判文件发给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采购管理部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采购招标工作组和采购管理部负责内部谈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评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二)坚持实行科学评估、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和规定执行;(三)坚持为安全生产服务,对必备证件不全、证件无效或不能满足供货期或工期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六条 由评审委员会或谈判小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或谈判纪要并推荐中标候选人,采购管理部负责将专家评审意见或谈判纪要提交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委员会确认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应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若出现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形,则由采购招标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若同一招标项目需确定多名中标人的,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的事项,按排名先后顺序确定。
第二十八条 招标/谈判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采购管理部将结果通报各采购需求单位,同时在财务资产部、法律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招标文件允许的除外)。
第三十条 中标人如放弃中标,中标后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义务,则视为放弃中标。
经由采购招标管理委员会授权同意后,从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推荐的其他中标候补人中按名次重新确定中标人。
第六章 评审专家的选定第三十一条 为了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所有招标活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之规定成立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
第三十二条 委托外部公开招标时,评标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内部招标时,所有评标专家须在开标前24小时内确定。
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由5人或以上的单数组成,包括技术、财务和法律评委,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在开标前保密。
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的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项目,在确定评审委员会名单时,省公司委派代表由采购管理部推荐,监察室抽取,报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委员会同意后通告招标代理机构;内部谈判小组以采购招标工作组成员为班底组成,经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已进入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或由采购招标工作组更换:(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投标人存在劳务关系的;(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在项目过程中提供过咨询服务,有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三)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不良记录的;(四)其他不适于担任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的。
第三十五条 招标活动必须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即同一人员只能参与同一招标项目供应商推荐、评标、定标三项工作中的一项,其它两项工作不得参与。
第七章 投标人资格审查第三十六条 所有参加公司招标活动的投标人均必须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 委托外部招标机构招标时,其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由招标代理公司负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内部组织招标时,资格预审的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由资证审查组负责。
资格后审的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由评委会在评标过程中负责审查。
均须严格按照公司物资采购、工程建设、服务项目等方面的内部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办法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于各投标人在公司内外招标活动中的表现情况,采购管理部应有详细记录,对中标人的资信情况、履约情况、投标承诺情况等进行追踪管理;对个别未中标人的违规情况进行记录,对资信较差、不认真履约和干扰招标工作的投标人列入公司黑名单,并分别向招标监督组和采购招标管理委员会进行信息反馈。
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公司建立招标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维护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性。
第四十一条 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可采取查阅资料、现场监督、受理投诉或者其他技术手段等方式对招标活动过程进行监督,必要时可向有关当事人调查了解,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