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工程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道路、桥梁、排水、照明、供水、供电等项目。
为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和管理规范性,制定了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市政工程管理办法进行介绍,包括管理范围、管理流程和管理要点等内容。
一、管理范围市政工程管理办法适用于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验收和管理过程。
市政工程项目包括道路建设、桥梁建设、排水系统建设、照明系统建设、供水系统建设、供电系统建设等各类市政设施。
二、管理流程1. 市政工程项目审批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建设方案、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等相关材料,并按照要求进行审批流程。
2. 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需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施工单位需要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3. 市政工程项目验收市政工程项目竣工后需要进行验收。
验收包括施工质量验收、安全验收和环境保护验收等方面的内容。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管理要点1. 设计要求市政工程项目的设计需要满足规范要求,包括道路宽度、桥梁承载能力、排水系统设计流量、照明系统照度要求等方面的要求。
2. 施工质量控制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土方开挖、砼浇筑、管线敷设等关键节点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3. 安全保障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4. 环境保护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包括噪音、粉尘和沉积物等方面的控制。
5. 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需要进行验收,包括施工质量验收、安全验收和环境保护验收等方面的内容。
6. 设备维护市政工程的设备需要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四、结论市政工程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和管理规范性而制定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对市政工程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管理流程和管理要点进行了和介绍,希望能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06•【字号】濮政办〔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濮政办〔2017〕51号华龙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创新政府投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管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防范和控制政府投资风险,根据6月9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界定政府投资项目范围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政府性资金主要为:1.公共财政预算资金;2.政府性基金;3.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4.以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融资资金;5.以政府全资或控股的公司为信用的借贷资金;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二、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一)成立濮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负责对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
(二)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制度,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实行动态管理。
年度投资项目优先从项目库中筛选,优先重大基础设施和社会民生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中央和省投资项目的配套。
(三)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为:1.提出项目:每年10月上旬,主管副市长组织市直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国家和省投资政策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建设需求计划,按照轻重缓急,列出建设时序,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濮政〔2017〕28号_1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正文:----------------------------------------------------------------------------------------------------------------------------------------------------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濮政〔2017〕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濮阳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26日濮阳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我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并建立滚动修编机制。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送审查前,应当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示30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由编制单位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编制单位报送的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通过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政工程实施管理方案

市政工程实施管理方案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市政工程实施管理,提高市政工程质量和工程效率,确保市政工程按规定时间、质量和费用完成,根据《市政工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方案。
第二章项目审批和立项1. 市政工程项目的审批和立项应符合相关规定,按程序完成,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2. 审批和立项机构需对市政工程项目进行技术、经济、环保等方面的论证和审核,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3. 对于特大型、重大型市政工程项目,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评审与批准。
第三章设计阶段管理1. 市政工程项目设计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合理性。
2. 设计单位需进行充分的勘察和调查,对项目所处环境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提出符合实际条件的设计方案。
3. 设计单位需与相关主管部门和业主沟通,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修改和调整。
4. 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规范,内容完整、准确,确保设计的可行性和可实施性。
第四章施工阶段管理1. 施工单位需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2. 施工单位需按照国家、地方的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3. 施工单位需配备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保障施工质量。
4. 施工单位需及时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和检测检验报告,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
5. 施工单位需对施工现场进行环保管理,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五章质量检验与验收1. 对市政工程项目的质量检验应该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得到及时的处理和解决。
2. 质量检验需确保检测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检测设备齐全,确保质量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验收部门需对市政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和报告。
第六章收尾工作和保修期管理1. 施工单位应对市政工程项目进行收尾工作,包括清理施工现场、整理相关资料等。
2. 施工单位需按照相关规定对市政工程项目进行保修期管理,确保项目在保修期内工程质量和工程效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濮政[2012]16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濮政[2012]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5774b1f2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eb.png)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濮政〔2012〕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濮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濮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濮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办),协调发改、财政、审计、住建等部门,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决定,代表市政府行使业主职能,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具体是指市本级政府利用(全额或部分利用)下列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市级以上政府政策性补助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投资领域主要指以下范围:(一)能源、教育、科技、体育、文化、卫生、生态、环保等社会事业类项目;(二)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扶贫、移民安置、土地综合开发等基础设施和城乡一体化项目;(三)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项目;(四)产业集聚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五)政府投资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的投资项目是指,本级及以上政府全额投资100万元(含)以上,或补助、配套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2024年市政工程管理思路及措施

2024年市政工程管理思路及措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市政工程的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2024年市政工程管理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规划和设计1.提高市政工程规划和设计的科学性和系统性,确保各项工程能够充分满足市民的需求,并能够顺利运行。
2.加强市政工程规划与城市发展规划的衔接,确保市政工程的建设与城市发展的需求相适应。
3.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如数字化设计、虚拟仿真等,提高市政工程设计的效率和准确性。
二、创新工程建设模式1.推行公私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工程建设,提高资金来源多元化。
2.提高工程建设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加强招投标和合同管理,防范腐败现象。
3.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建立健全的工程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过关。
三、加强工程建设过程管理1.建立健全的市政工程项目管理机制,设立专门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
2.强化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和检查力度,确保工程进展顺利。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确保市政工程的顺利推进。
四、注重工程维护和运营管理1.加强市政工程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工程设施的安全可靠。
2.建立健全的运营管理机制,加强对市政工程运营的监管和评估。
3.推行智慧城市管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市政工程运营的效率和品质。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1.加大对市政工程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2.加强人才引进和流动机制,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参与市政工程管理。
3.加强市政工程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升他们的服务意识和行业规范。
总之,2024年市政工程管理需要注重规划和设计、创新建设模式、加强工程建设过程管理、注重工程维护和运营管理以及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以提高市政工程的管理水平,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市政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市政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市政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市政道路、桥梁、排水、供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质量管理原则:以质量为中心,强化监管,落实责任,提升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政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监督检查、评估验收、投诉处理等。
第五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质量管理评估,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档案,记录施工过程、质量验收、技术资料等信息,便于查阅。
第八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取质量保证措施,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第九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他们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质量问题。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十一条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设计工作,确保设计方案合理、合法、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详细的设计方案和技术规范,保证设计质量。
第十三条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加强设计过程的监督管理,依法合规开展设计工作。
第十四条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建立技术档案,记录设计过程、设计依据等信息,便于查阅。
第十五条市政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提高设计质量。
第十七条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对设计人员的管理,建立设计人员终身责任制。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八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组织结构,明确施工责任,保证施工安全。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濮政[2005]43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濮政〔2005〕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濮阳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濮阳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管理,明确项目建设中各有关方面的责任,确保重点项目按合理工期高质量的进行建设,全面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落实省重点项目责任制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濮阳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从濮阳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出发,所确定的工业、农业、城市建设、交通、社会事业、商贸等行业中有重大影响的骨干建设项目。
政府出资或融资(含国家、省、市)的项目、政策性贷款项目及政府各种专项资金项目,均按照重点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提出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市发改委)、市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办公室(下称市政府重点办)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经济发展规划进行筛选,经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发改委下达。
市属国家、省级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的领导,正确处理重点建设和一般建设的关系,优先保证重点项目建设。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工程管理行为,增强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政工程管理工作,市政工程管理办公室作为市政工程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政工程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市政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四条市政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和维护的需要。
第五条市政工程设计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遵循节约能源、合理使用土地等原则,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计应当符合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要求,避免浪费和不必要的投资。
第七条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格、技术和实践经验,同时具备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相应的能力。
第八条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应当遵循规范标准,认真处理市政工程设计中的各个环节。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九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技术和实践经验,同时具备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相应的能力。
第十一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社会责任感,严格保护施工现场环境的卫生、安全和整洁。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施工法律法规,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卫生有序。
第四章监理管理第十三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技术和实践经验,同时具备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相应的能力。
第十四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对市政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对施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验收管理第十六条市政工程采取分部份项验收制度和整体验收制度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七条市政工程验收应当认真开展,须做到符合规范标准、符合实际需要、质量安全可靠等要求。
第十八条市政工程验收应当认真记录,并进行相关的都市阅览记录和归档。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三项工作制度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三项工作制度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9•【字号】濮政[2008]51号•【施行日期】2008.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三项工作制度通知(濮政[2008]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濮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濮阳市人民政府会议申报审批制度》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内事外事活动制度》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濮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务院的决定、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市委的指示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四、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五、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七、市长因公出市或者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濮阳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濮阳市城市规划区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市政工程是指:
(一)道路: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及交通性绿地、交通管理设施等;
(二)铁路: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及场站;
(三)停车场、广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广场;
(四)供水管道:输水、配水管道及其他专用供水管道;
(五)排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及排水沟渠;
(六)燃气、热力管道:燃气管道、供热管道;
(七)特殊管道:气体、油料、化工等管道,排灰(渣)管道;
(八)电力线路:输电、配电线路,电车线路及照明线路;
(九)电讯:有线通讯导管、电缆、无线微波,电台、雷达,卫星地面站,专用广播和其他有线、无线电讯通路;
(十)人防工程:地下人防工程设施、地下通道、地沟;
(十一)防洪设施:城市河道、堤坝、护岸等;
(十二)其他管线:城市发展需要的其他管线;
(十三)上列城市市政管线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市政工程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濮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有市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市政工程建设计划。
第六条各类市政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现有市政工程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应根据城市规划,结合新的市政工程建设,逐步改造。
第七条市政工程的具体规划设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市政管线设置布局合理、走向顺直;
(二)综合管线工程设计应按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可弯曲的管线让不易弯曲的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的原则进行;
(三)同类管线应合并,电缆集中的地段应设电缆导管、地沟,有条件的地段应设管线综合管沟;
(四)除管线相互交叉处外,各种管线不得重叠。
第八条新建各类管线,原则上应埋设地下;现有的架空管线,应结合新的市政管线工程建设,逐步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城区主要道路,建设单位应当设置管线综合管沟,有关单位应当使用管线综合管沟,并向管沟产权单位交纳使用费。
不宜使用管线综合管沟的应当设置专业管沟。
第九条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建设各类管线、过街天桥和交通设施外,不得建设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埋设各类管线,应按照城市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有关单位应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工程报批手续。
(一)持本年度建设计划及上级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附有采用濮阳市统一坐标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并填写《濮阳市市政管线建设工程定位规划审批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濮阳市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要点进行方案设计。
(二)建设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文件、图纸后,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划部门对各个方案进行审查比较、确定设计方案,核发《濮阳市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定通知书》。
建设单位依照通知内容委托设计部门进行工程施工图纸设计。
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应注明勘察设计证号,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深度、制图标准的要求。
设计平面图应绘制在1∶500地形图上。
(三)建设单位应持下列设计图纸、文件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现状地形图(1∶500—1∶2000);
2.规划设计图纸、说明及项目批准文件;
3.施工图纸(包括总平面图、纵横断面设计图及穿越道路、桥梁、河道、铁路等详图)、说明;
4.竣工测量委托协议;
5.管线工程需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的,应另送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和房屋拆迁等文件。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图,确认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公安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办理掘路手续。
规划部门在查验有关手续后2日内核发《濮阳市市政管线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测绘部门依通知单内容放线。
(六)建设单位按放线位置进行施工,当工程基槽开挖完成后,必须到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验线,填写《濮阳市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审批表》。
经验线合格后,施工部门方可继续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确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开工的,建设单位须在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个月内未开工,逾期又不办理申请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
如需变更设计,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变更图纸和说明,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变更图纸施工。
第十三条进行市政管线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或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省及本市有关用地或拆迁管理的规定,办理用地或拆迁事宜。
进行市政管线工程建设,涉及绿化、机场净空、消防、测量标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方面的问题时,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订立协议。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道路等需迁移或改建其他管线时,规划管理部门应通知有关单位,并提出原有管线迁移或改建的规划设计要求。
有关单位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各自的建设计划和规划设计图纸,经审核批准后,自行迁移或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新建、改建前款以外的管线工程,确需变更其他管线时,有关单位应给予支持,配合施工,并按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办理变更管线的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道路等地上工程竣工前,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地下洞、涵、隧道竣工前,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测绘单位应在接到建设单位的通知后尽快完成竣工测量,提供市政管线工程的坐标、高程等数据成果。
建设单位应在市政管线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报请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填写《濮阳市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审批表》,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由规划管理部门发放《濮阳市市政管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材料一式两份。
第十六条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一般不得小于0.7米。
各种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都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工程建设标准执行;因特殊情况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现有或规划的市政管线工程用地进行建设。
市政管线工程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或废弃。
确需变更或废弃时,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到其他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变更或废弃。
第十八条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理:
(一)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施工的;
(二)未经验线而继续施工的;
(三)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或核准的施工图纸施工的;
(四)未按规定对地下管线进行竣工测量即覆土的;
(五)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合格证》即将市政管线工程投入使用的;
(六)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不报送竣工资料的;
(七)擅自改变市政管线工程的使用性质或将其废弃的;
(八)已有管线按城市规划要求应拆除而不按时拆除的。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为:责令停工、责令限期改正、吊销或停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罚款。
罚款金额,按其违法行为所涉及市政管线土建工程造价的3%—10%处罚。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应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工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阻挠规划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侮辱、殴打规划管理人员或干扰正常工作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规划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违法乱纪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