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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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豫建城〔2007〕46号)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公用局、市政局,巩义市、邓州市、永城市建设局,项城市、固始县公用事业局:为了加强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推进安全文明工地创建及精细化管理活动的深入开展,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打造良好人居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附件: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暂行)二○○七年五月十四日附件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推进安全文明工地创建及精细化管理活动的开展,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打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按规定用于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向当地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部分申请监督。

第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将安全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并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确定的内容同步实施。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总则为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总体水平,规范建设方的各种管理方式,对承包方、监理方提出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原则性要求,特制定本办法,在各市政工程项目管理中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章工程项目部组成及管理制度1.施工单位中标后,必须按投标文件中的组织机构在工地现场成立项目经理部,布置落实办公场所,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项目部主要成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必须按投标文件中的所列人员实际到位,未经监理、业主批准不得擅自更换。

因不可抗拒因素,施工单位确需更换项目部主要成员的,须书面申请报监理、业主批准后进行,且接替成员的资质、业绩及业务能力不得低于对应的被接替成员,否则按违约处理,业主可以中止合同,另聘施工单位,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或处罚金10万元。

2.项目部组成机构经监理、业主批准后,其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撤换,且必须在施工一线进行施工管理,凡发现主要人员不到位的,按第一条处理,其它管理人员不到位的,由监理指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以相应经济处罚(1万元/人.次),报业主批准后执行。

3.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投标文件在工地现场设立临时工地试验室,满足日常质量检验、试验的要求,工地试验室经监理、业主检查合格后工程方可开工。

第二章工程施工机械进、退场申报制度1.分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投标文件中的机械设备配置在开工报告中明确进场机械的规格、数量及进场时间,经监理批准后严格对照执行,施工机械不到位的,不得开工。

施工单位在超过监理、业主明确的最后开工日期仍未开工的,业主可以中止合同,另聘施工单位,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或处罚金10万元。

2.工程开工后,未经监理、业主批准,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撤出施工机械,施工单位擅自撤出施工机械的,监理可采取相应经济处罚(1万元/台.次)。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机械施工力量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监理可根据工程进度要求指令施工单位临时增加机械设备,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到位的,监理也可采取相应经济处罚,报业主批准后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移交接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移交接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移交接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6•【字号】甬政办发[2013]206号•【施行日期】2013.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移交接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2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移交接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16日宁波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移交接管暂行办法为理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规范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接管行为,确保建设与管理顺利衔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宁波市中心城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等六区以及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使用市本级城建资金或通过市、区共建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的移交接管工作。

由区财政出资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的移交接管可参照本暂行办法。

二、工作原则(一)管理提前介入。

接管单位应提前介入、积极参与规划、设计、验收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并会同建设单位做好移交接管准备工作。

(二)先验收后移交。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后,建设单位即与接管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接管完成后,由接管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养护管理。

(三)先接收后整改。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移交接管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竣工验收意见和移交接管工作的相关要求,限期完成建设遗留问题的整改,并书面通知接管单位复查确认。

(四)属地管理与市级统筹相结合。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城市规划区内)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按照设施规模和整体性由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分级管理;江北区(城市规划区外)、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各区负责管理养护。

市政工程规章制度

市政工程规章制度

市政工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质量,提高市政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市政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

第三条市政工程项目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各方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市政工程质量。

第二章项目审批与招投标第五条市政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规划内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政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七条市政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标、定标。

第八条市政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设计与施工管理第九条市政工程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标准、规范和规程,突出安全、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特点。

第十条市政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

第十一条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应当遵守施工操作规程,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项目的中间质量检查和工程验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章监理与质量监督第十三条市政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第十五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市政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章工程验收与保修第十六条市政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市政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边坡、路边沟、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路堤、街头空地、代征道路用地、道路护栏;(二)城市桥涵:桥梁(立交桥、高架桥)、涵洞、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管道、暗渠、明沟、窨井、泵站、污水处理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广场、桥涵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三条西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设施的行政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设施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和维修。

市规划、公安交通、工商、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工程设施的义务,有制止、检举损害市政工程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市政工程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和养护维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政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工程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八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办理竣工手续并交付使用。

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返工。

建设项目实行保修制度。

第三章城市道路管理第九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的养护和维修,定期巡视检查,保持路面平整、设施完好。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工程管理行为,增强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政工程管理工作,市政工程管理办公室作为市政工程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政工程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市政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四条市政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和维护的需要。

第五条市政工程设计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遵循节约能源、合理使用土地等原则,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计应当符合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要求,避免浪费和不必要的投资。

第七条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格、技术和实践经验,同时具备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相应的能力。

第八条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应当遵循规范标准,认真处理市政工程设计中的各个环节。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九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技术和实践经验,同时具备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相应的能力。

第十一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社会责任感,严格保护施工现场环境的卫生、安全和整洁。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施工法律法规,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卫生有序。

第四章监理管理第十三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技术和实践经验,同时具备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相应的能力。

第十四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对市政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对施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验收管理第十六条市政工程采取分部份项验收制度和整体验收制度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七条市政工程验收应当认真开展,须做到符合规范标准、符合实际需要、质量安全可靠等要求。

第十八条市政工程验收应当认真记录,并进行相关的都市阅览记录和归档。

2023版市政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23版市政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市政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1.项目审批与立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需经审批与立项程序,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等。

2.设计与施工管理:市政工程项目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要求进行设计与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和合同签订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保证公平竞争和合法权益。

4.工程质量与验收:市政工程项目应进行质量检测与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5.工程变更与备案:市政工程项目如需变更,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变更,并进行备案。

6.合同管理与决算:市政工程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和决算,确保工程费用合理使用。

7.施工进度与安全管理:市政工程项目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进行管理,并重视施工安全。

8.工程竣工与投运:市政工程项目竣工后需进行验收并报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9.工程维护与保养:市政工程投入使用后,需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保持工程设施良好状态。

10.工程监督与监测:市政工程项目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与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以上为常见的市政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项目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市政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市政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市政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制度市政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市政建设工程的施工行为,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提高市政建设水平而制定的。

以下是一篇关于市政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制度的文章,字数不少于500字。

一、总则第一条市政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市政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市政建设工程的施工行为,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提高市政建设水平。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所有市政建设工程的施工活动。

第二条施工管理的总体要求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切实履行施工合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施工管理的主要内容施工管理主要包括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等方面。

二、施工现场管理第四条施工现场布置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合理布置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设施,确保施工现场整洁、有序。

第五条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完善,包括施工现场入口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安全警戒线、施工现场照明、施工现场消防设施等。

第六条施工现场交通管理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现场交通管理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交通秩序井然,包括施工现场道路布置、施工现场交通标志、施工现场交通指挥等。

三、施工质量管理第七条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施工材料和设备管理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材料和设备的管理,确保施工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并对施工材料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四、施工安全管理第九条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应明确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施工安全培训和教育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施工安全事故处理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事故处理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事故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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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程序,不断提高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常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局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新建、改扩建道路、桥梁、路灯、广场、停车场、绿地、河道驳岸工程及其附属的管线和环境工程,30万元以上大中修市政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以及供水、燃气、热力、排水、公交站场、污水处理工程(以下简称公用工程)。

第三条常州市建设局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局城建处、科研处、计财处、公用处按各自职责负责工程建设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局监察室负责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监察工作。

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受局委托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常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常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常州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等单位,应共同做好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确保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投资控制,安全和文明施工。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与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相应合同时,应按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以及《常州市建设工程廉政准入规定(试行)》的规定签订《廉政责任书》,报局监察室备案。

第六条凡列入审计机关审计的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被审计单位应按《常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项目的审计。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七条局科研处组织对工程储备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推荐项目清单及其设计方案,经局研究筛选后,报市政府最终确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按建设目标要求,认真编制前期工作计划并加强计划的落实。

建设单位前期工作计划应报局科研处、计财处、城建处、公用处(公用工程)。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对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预审,设计单位根据预审意见修改后,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向局提出申请,相关材料应报送局科研处、计财处、城建处、公用处(公用工程),由科研处组织相关处室审核会签认可后,移交计财处,转报或批复文件由局计财处主办,局领导签发。

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内容调整或设计变更,使投资增减累计超过批复的10%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局计财处,由原审批部门重新调整。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持项目批准文件,按规定及时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等证书并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的征地拆迁,供电、电信等杆管线和绿化的迁移等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其中燃气、给水、热力、排水、路灯等专业管线的迁移由各专业管线单位负责,费用自理,建设单位协调。

交通组织等其他前期工作由建设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局城建处和分管局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施工图设计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提出设计要求,委托确定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签订设计合同。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应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

承担市政工程设计的单位,应注重对项目的调查研究和对设计的完善优化,努力减少施工阶段的工程变更,提高投资控制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市政工程设计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及时召开规划、设计、拆迁等单位参加的协调会,帮助设计单位解决设计上的困难和处理设计上的难题,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局研究确定;(二)及时组织交警、公交、设计单位以及邀请具有丰富施工、监理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或项目经理参加的协调会,帮助设计单位优化交通组织设计。

(三)对与市政工程配套的公用工程的管线设计,会同设计单位广泛听取各专业管线单位的意见,进行综合设计。

燃气的低压管、给水的配水管、热力管线和路灯等专业管线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管线单位设计,但最终应由设计单位统筹协调。

设计时,应预留好各管线与支路、街巷的接口,以免在支管衔接施工时再开挖已经建成的道路。

第十六条凡工程涉及环境设计、亮化设计,以及依附于市政工程的路灯、公交站棚、电话亭、书报亭、装饰材料等设施,建设单位应及时将设计图(含可提供的实物)或样品图统一报局审定。

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提请局科研处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并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将施工图设计预算报送局计财处、城建处、公用处(公用工程)。

第四章工程招标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积极推行和实施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到市招标办办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手续,并按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程序进行工程招投标,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招标办负责实施。

对因违法、违纪、违规受到限制进入建筑市场处罚的施工企业,在限制期限内不得参与工程投标。

建设单位应将招标前的招标方案和评标后的中标结果报局城建处、计财处。

局监察室、计财处、城建处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施工分包的管理规定,招标前的分包方案应在招标方案中明确,招标后的分包应经局领导同意,同时报市招标办备案。

第五章质量监督第二十一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必须接受质量监督。

质监手续由建设单位到市质监站办理。

第二十二条市质监站派出的质监人员以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自的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应分别以书面形式相互通报,并抄报局城建处。

第二十三条市质监站应参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加强对工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标准规范等执行的监督,确保一定的抽检频率和重点部位的质量检测,指导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掌握质量控制的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四条市质监站应将质量监督的情况及时书面通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并抄报局城建处。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给建设单位、市质监站和局城建处。

第六章工程监理第二十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当实行工程监理。

建设单位应择优选择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合同。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工程进行全方位监理,并注重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加强监理和预控,加强“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报建设单位,《监理实施细则》应发送施工单位。

第七章工程施工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完成以下工作:(一)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各项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踏勘现场,施工现场的“三杆”及绿化迁移、障碍物清除等应符合施工进度要求,同时编制进度计划,报局城建处和分管局长;(三)建设、监理单位按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设计技术交底、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检查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等一系列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在工程具备开工条件时,由监理单位总监签发开工报告,报建设单位。

第二十九条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应每月将工程完成情况、存在问题、下月计划安排汇总后报局城建处。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有质量预验和复验制度。

第三十一条涉及工程变更,应由监理单位组织审查,建设单位办理,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监理单位总监签发工程变更单。

工程施工中,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勘察、设计文件及签署的设计变更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依附于市政工程红线范围内的各专业管线施工应遵循下列要求:(一)各专业管线的实施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协调。

各专业管线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加强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控制,齐心协力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二)管线工程的土建(含土方开挖、回填、窨井砌筑及盖框安装)由市政施工单位承担,市政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管线工程土建施工合同;燃气、给水、热力、路灯等管线和工艺设备安装、调试由专业管线单位实施;(三)燃气、给水、热力、污水等管线的工程费用由各专业管线单位承担。

管线工程土方费用(土方开挖、回填)按常州市建设局《关于随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的管线工程土方费用的通知》(常建[2003]156号文件)执行。

各工程开工前由道路建设单位核算专业管线单位应承担的土方费用,专业管线单位在相应管线工程开工前将40%的费用交到局计财处,剩余部分在管线施工结束后一次付清;(四)各专业管线的施工,必须随同市政工程施工同步接受监理,专业管线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五)各专业管线的施工方案及计划应与市政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计划相协调。

建设单位应组织召开监理单位、市政施工单位、专业管线单位参加的协调会,对市政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进行通报和交底。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还应以定期和不定期的工地例会,及时协调矛盾,落实措施,解决施工作业中的具体问题;(六)市政施工单位在进行土建施工时,应事先与各专业管线单位联系,了解地下管线状况,不得盲目施工。

各专业管线单位应派员检查和监护,以避免挖断管线及相互干扰,确保各类管线安全畅通。

(七)图纸上设计的各类管线(包括支管、预留管),专业管线单位必须全部实施到位;工程完工后,除特殊情况报局领导同意外,不得二次开挖道路。

第八章竣工验收和备案第三十三条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后一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向局城建处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竣工验收方案报批材料。

第三十四条批准竣工验收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局城建处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当备案文件核验齐全,并收到市质监站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由局城建处颁发《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三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资料。

第九章工程款支付第三十七条工程预付款由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建设单位审定后支付。

工程款应按下列程序计量支付:(一)对施工单位统计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工程,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写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二)监理单位进行现场计量,按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三)监理单位总监审定、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四)对额外工程,经建设、施工、监理三方代表共同签证后,与合同工程分开计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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