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规章制度
煤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通用8篇)

煤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通用8篇)煤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篇1一、作业时间实行8小时工作制,“三班”轮流上岗,保持24小时有人在岗,特殊情况由矿领导另行通知。
二、请销假1、矿长、工程师离矿必须向公司分管领导、煤管站请假批准同意后方能离矿,离矿期间工作必须下委托书,并且,矿长、工程师不能同时离矿,否则,从严处罚。
2、生产矿长、安全矿长、经理、机电矿长离矿必须向矿长请假,安排交接好管辖范围内的工作,离矿必须出具,经矿长批示同意后,方可离矿,离矿2天以上的,必须报上级领导批示同意。
其他岗位员工请假,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矿长审核批准后,方可离矿。
特殊情况请假3天以上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及矿长同意并报人事部审核批准后,方可离矿。
3、未按规定进行请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当月累计出现3天旷工或连续3天旷工,解除,旷工一天按月总收入20%进行处罚,旷工2天在处罚的基础上扣除月奖金。
三、考勤1、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本矿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3、全体员工须严格考勤,按矿上规定的岗位作息时间上下班,如有迟到、早退每次处罚20元,每超一分钟加罚1元,以此类推。
4、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领导批准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享有相应待遇。
5、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
如有弄虚作假、包庇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
所有管理人员、职工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制定的、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在值班过程中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串岗,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6、在值班过程中,脱岗、串岗、睡岗、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按旷工处理(井下睡岗按重大事故处理),现场人员及当班管理人员参照处理,知情不报者负连带责任;造成事故损失的,现场人员及当班管理人员按责任等级、实际损失费用进行赔偿。
煤矿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煤矿劳动用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保障矿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煤矿安全生产,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的职工用工管理,包括招聘、聘用、考核、培训、福利、安全保护等方面。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招聘、使用劳动者,遵守劳动合同法,确保用工合法合规。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的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并向全体职工告知、培训。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职工应当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企业管理,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招聘管理第八条煤矿企业招聘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用。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主动开展招聘工作,建立健全用工需求预测机制,确保用工供需平衡。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制定招聘计划,明确职位需求、薪酬待遇等具体条件。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对招聘人员应当进行岗位面试、考核等程序,公正评价,严格筛选。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对招聘人员进行身体检查,确保符合相关工作岗位的健康要求。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对录用职工提供规范的入职培训,了解企业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招聘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招聘材料和录用信息,做到信息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招聘过程中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歧视。
第三章聘用管理第十六条煤矿企业聘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引进技术人才、海外高层管理人员等特殊人才,根据工作需要签订特殊劳动合同,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慎重考虑期,与职工协商确定用工方式。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和用工需求,确定职工的工作岗位、薪酬待遇等,不得私自调整。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并建立工资发放制度,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矿山井下作业规章制度范本

矿山井下作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矿业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包括矿工、巷道工、电工、通风工等各类从业人员。
第三条在煤矿井下作业期间,各类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并接受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条矿山管理人员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二章作业管理第五条井下作业人员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井下作业人员在上班前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七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作业计划和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并遵守作业规程。
第八条井下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并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井下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密切配合,互相帮助,确保作业安全顺利进行。
第十条井下作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应及时报告,停止作业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险。
第三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一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帽、安全鞋和防护服等安全防护装备。
第十二条井下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当遵守通风规定,避免因缺氧或有毒气体等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遵守用电安全规定,正确使用电气设备,并避免电气火灾事故。
第十四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规定,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或进行明火作业。
第十五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注意防止坍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确保作业场所的稳定。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六条井下作业人员在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必要的自救措施。
第十七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遵守疏散规定,按照应急预案有序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八条井下作业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应当积极配合救援工作,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九条井下作业人员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纪律处分等处罚。
第二十条井下作业人员因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煤矿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煤矿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生产经营秩序,保障矿工权益,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稳定和有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煤矿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是矿工在煤矿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确保矿工健康、安全工作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煤矿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适用于所有在煤矿从事生产、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矿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四条矿工在煤矿工作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服从煤矿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维护煤矿生产秩序,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煤矿生产管理第五条煤矿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煤矿有关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现场安全。
第六条煤矿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合理安排生产任务,指导、监督矿工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确保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煤矿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加强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确保事故的迅速有效处理,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
第八条煤矿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确保矿工的安全生产。
第三章矿工劳动纪律第九条矿工在煤矿工作期间应当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规定,按时到岗上班,不得早退晚到,严禁迟到早退。
第十条矿工在工作岗位上应当保持专注,认真工作,不得打游击、偷懒、玩手机或进行其他无关工作。
第十一条矿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作业规程,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严禁违章操作和私自调整设备。
第十二条矿工应当保护和爱护公共财物,禁止挪用、滥用公共财产,保障煤矿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矿工在工作期间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严禁违章操作、不安全行为,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四条矿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岗,不得逃避工作任务,不得拒绝执行合理的工作安排。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五条对违反煤矿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煤矿管理人员将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理:轻者批评教育、警告,重者处以罚款、记大过或解除劳动合同等。
2024年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本第一节总则第1条为实现我矿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与有序化,旨在充分调动、保护及发挥各方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进而促进我矿各项任务的圆满达成,特依据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明确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节人事调配管理制度第2条人事调配工作应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
当用人单位需调入人员时,需确保所安排岗位在人力科核定的合理编制范围内,并据此提交矿人力科进行审定。
第3条机关工作人员的调配,需基于年初矿上定员情况。
在定员不足的情况下,由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批准后,由人力科负责实施招聘。
新聘人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并经考核确认符合岗位条件后,方可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第4条职工个人若申请矿内调动,需自行撰写工作调动申请书,并前往人力科领取职工调动审批表。
在获得原单位与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并经主管矿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前往人力科办理调动手续。
第5条对于直接从事生产、特种作业及技术要求较高的岗位人员,为确保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与正常性,原则上不宜随意调动。
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可向人力科提出申请,经矿长或矿务会议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1)经整顿劳动组织并核定定编定员后,人员数量与定员要求不符的;(2)职工因伤、病、残等原因,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无法适应原工作岗位的;(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等级不匹配,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的;(4)根据组织决定,必须调动的;(5)因各种特殊原因申请调离本矿的。
第6条职工矿内跨单位借调或外借,需经矿长批准,并前往人力科办理借调手续。
借调期限超过三个月的,若借调单位仍需继续借用,需再次获得矿长批准,并可将该职工调入借调单位。
第7条经组织研究决定需调动人员时,相关部门或单位必须予以配合与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8条被调职工在接到调令后,应无条件服从组织分配,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动手续,按时到新单位报到上班。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煤矿生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所有用工单位和劳动者。
第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明确用工流程,确保用工程序公开透明,公正合法。
第四条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宏观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应当加强内部宣传,普及劳动用工相关知识,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二章用工程序第六条煤矿需填写岗位需求计划,明确岗位摆设。
第七条煤矿应当对岗位需求计划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煤矿有空缺岗位时,应当优先采取内部调动的方式填补,确保员工合理利益。
第九条内部调动无法满足需求时,煤矿应当公开招聘,广泛吸引人才。
第十条招聘岗位需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职位、薪酬待遇和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煤矿需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核,排除不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二条资格审核通过的人员需参加面试和体检。
第十三条煤矿需按照招聘职位的条件要求,制定面试和体检评分细则。
第十四条面试和体检结束后,煤矿需按照评分细则确定录用人员。
第十五条录用人员应当与煤矿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行业规定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工资制度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完善的工资制度,并向劳动者公示工资计算公式和具体标准。
第十七条煤矿工资应当按月支付,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拖欠或克扣工资。
第十八条煤矿工资应当按劳取酬,实行计件工资或底薪加提成的制度。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及时公布工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确保工资的公平、公正、及时。
第二十条煤矿应当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并提供工资明细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第四章劳动保护第二十一条煤矿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劳动保护制度,确保员工安全健康。
第二十二条煤矿应当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和职业病保险,确保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或患病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和治疗。
第二十三条煤矿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煤矿员工劳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煤矿员工的劳动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劳动组织管理1. 煤矿必须严格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
2. 建立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对井下人员实行入井、升井登记制度,实时掌握井下人员情况。
3.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杜绝两班交叉作业。
4. 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其就业前的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以外伤害保险。
三、劳动纪律管理1. 实行8小时工作制,三班轮流上岗,保持24小时有人在岗,特殊情况由矿领导另行通知。
2. 请销假制度:矿长、工程师离矿必须向公司分管领导、煤管站请假批准同意后方能离矿,离矿期间工作必须下委托书。
其他岗位员工请假,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矿长审核批准后,方可离矿。
3. 考勤制度: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需经领导批准。
4. 严禁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
煤矿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四、劳动保护与福利1. 煤矿必须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 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病应及时治疗。
3. 员工依法享有工资、福利待遇,煤矿应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4. 建立健全员工福利制度,为员工提供住房、医疗、养老等福利保障。
五、培训与考核1. 煤矿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技能操作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2. 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技能水平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矿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 煤矿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煤矿劳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煤矿劳动纪律制度(5篇)

煤矿劳动纪律制度煤矿是一个高危行业,作业环境差,劳动强度大,不安全因数多。
为了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财产不受或少受到损失,需要执行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遵守国家有关煤炭行业的法律、法规,才能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特制定本制度。
1、凡在我矿工作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参加任何反动组织和教派。
2、每个职工必须按社会主义八荣八耻规范自己的行为,做一个思想健康、积极进取的新型煤矿工人。
3、自觉维护矿区的社会治安,有问题时本着化解矛盾,沟通协商的原则或走法律途经解决,不随便闹事。
4、自觉遵守和维护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5、遵守煤矿制定的各项劳动规则、规章制度。
6、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职业道德观及人生观。
7、服从管理、听从安排、协同奋斗,按工程质量标准干好工作,完成生产指标和各项任务。
8、不随便缺勤,严格执行休班轮休的规定。
9、统一思想、顾全大局。
当发生利益冲突时不随便作出罢工、闹事、煽动他人停工的行为,要通过正常渠道与矿方协商。
10、因特殊原因不上班作到事前请假或事后及时补充请假,一般原因必须先请假后离矿,以便矿方及时调整人员,搞好安全生产。
煤矿劳动纪律制度(2)煤矿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为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员工身体健康,需要严格执行煤矿劳动纪律制度。
以下是煤矿劳动纪律制度的一些原则和规定:1. 安全第一:劳动纪律的首要原则是保障员工的安全。
矿工要严格按照矿山安全规程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工作,禁止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保证自己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
2. 严守岗位:矿工要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工作安排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岗位、休假或旷工。
3. 遵守工时制度:煤矿劳动纪律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工作时间规定,不得违反工时制度进行加班。
禁止矿工擅自调整上下班时间或私自离岗。
4. 严禁违章操作:劳动纪律要求矿工严禁违章操作。
特别是在施工、设备维护、工艺操作等环节,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擅自更改或违反工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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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矿业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鹌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员工劳动行为,强化依法治企,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司坚持强化安全生产,道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员工必须达到本岗位“必知必会”的熟练程度,不断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全面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及全资、控股改制企业。
公司参股改制企业应参照本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员工招用、调剂与培训第四条坚持“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公司应组织各单位按公司统一标准每年不少于两次定员核定工作,基层单位每季度不少于ー次定员核定工作。
通过定员后的工种岗位缺员或由于增加新工艺、新设备和增加生产计划的缺员,首先由本单位内部自行调剂;单位内部无法调剂的由公司在全公司范围内平衡调剂。
转换用工方式、变招工为招生。
公司所属各单位要按公司进一步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控制用工总量,用工总量在每年递减的前提下如因实际生产需要充实岗位人员,首先要在本单位内部调剂补充;调剂不足的,由公司统一安排调剂补充;公司调剂不了的,由用工单位向公司中报所需用工计划,经公司批准后,采取招生方式解决,由职工大学招生和培训,培训合格后,充实到用工单位所需的岗位。
第五条公司招用员工坚持男女平等、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公开试用的原则。
特殊工种或岗位对学历、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被招用员工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龄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现实表现良好的无业人员,特殊工种的招用员工必须满足为企业工作20年以上,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规定,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招用员工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有效证件必须是本人真实证件。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不得扣押其身份证和其它证件。
第八条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待岗培训、竟聘淘汏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用工新机制。
各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要形成“培训一上岗一考核一下岗一再培训一再上岗”的良性用工机制。
对参加竟聘的员工,按各岗位、工种的职责范围、技术操作规程等进行考核,公开竞聘,择优上岗,末位淘汰。
对末位淘汰落聘的职工:①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和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劳动合同未到期的),进入本单位培训中心待岗培训,等待下次竞聘上岗,待岗培训期间按待岗培训工资待遇执行;②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未能上岗的终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公司应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上岗前不少于15天的安全技能培训、岗位“必知必会”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结東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在岗期间将不定期的进行员工技能培训、培养职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意识,提高员工综合能力。
第十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敷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公司另行约定。
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该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三章劳动合同第十一条公司招用员工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配备专(兼)职人员,依法履行和管理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已建立劳动关系的,自招用员工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须经员工本人签字盖章,基层单位劳资部门负责按规定履行劳动合同签订手续,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地方劳动合同备案机关签订后生效。
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写清本人家庭详细住址;签订合同后家庭住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本单位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并录入微机管理。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续订、解除和终止。
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案炼河劳动合同的,应在原劳动合同期限满30日前将《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员工本人征求员工意见,员工同意续订的,应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15日内办理续订手续;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
用人单位不需要续签的,应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的员工,应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否则不准擅自离岗。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员工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照本劳动规章制度第十六条第三项条款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须经矿(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用人单位劳资部门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上报公司人カ资源部备案,同时将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及理由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会。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过错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属双方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部调动工作单位或改变工种的,要重新变更合同内容;调出公司,同时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外部单位调入公司的员工,自调入之日起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人员一律不许上岗作业,发生违规私自上岗作业的,应严肃追究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二十条公司实行每日平均工作8小时每周平均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特殊工种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可自行调整工作时间。
对有量可计、有定额标准的,实行计件工资制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休息日(节、假日)加班。
第二十ニ条因工作需要员工加班加点,应提前由基层单位提报加班加点理由及工数,经劳资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安排补休、串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三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如下(一)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实行连续生产的岗位,按轮休制休息。
(二)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第二十四条员工的其它假期一、婚假:依据《黑龙江人ロ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慢10。
(二)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方要去对方所在地结需要,男外给予路程假会业还应根实际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往返途中的交通费等由员工自理.二、丧假: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一)直系亲属3天。
(二)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要要员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子1至3天的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由员工自理三、产假:根据国家法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女员工均享受产假,假期为9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
(二)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四)女员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其中: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五)女员工哺乳假时间,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执行。
四、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精神,员工探亲假规定如下(一)未婚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次,假期为20天。
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假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二)已婚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子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三)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五、病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的病假,按(1994)479号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工资待遇规定,按公司岗位技效工资办法执行。
六、事假:员工有事应向所在单位、部门逐级申请事假,单位、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其批准事假的时间规定如下(一)3天以内(含3天),请假手续由段队级批准。
(二)4至7天(含7天),请假手续由区科、车间级批准。
(三)8至15天(含15天),请假手续由科级单位领导同意,系统领导批准,报基层劳资部门备案。
(四)16至30天(含30天),请假手续由矿(厂、处)级主管经营领导批准,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超过30天以上,请假手续由矿(厂、处)行政主要领导批准,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六)员工当年请事假累计最长不得超过60天。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第二十五条员工工资收入按公司统一制定的薪酬分配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员工的工资收入在达到公司要求的出工数并且完成本职工作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七条员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相加满15年的,可享受退休。
其翅休、职条件接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黑劳社法(2004)67号《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黑劳社发(2007)12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晳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执第二十八条于法事受的探、等儇、丧傻、产假,经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后,工资待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员工按规定繳纳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按规定给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三十条工伤、非因工负伤规定:ー、员工在工作期间内因工负伤,经有关部门认定工伤医疗期终结后,由公司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管理科组织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果兑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待遇。
(一)鉴定为1一4级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二)鉴定为5一6级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三)鉴定为7-10级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二、员工在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按黑人社发(2014)41号文件规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斤有关部门组织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符合病退条件的,应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病退手续,并享受病退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