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优质客户名单制管理实施办法
商业银行关于对法人信贷客户分类及名单制管理的实施意

商业银行关于对法人客户池优化的实施意见各分支行,总行营业部:客户关系管理是选择和管理有价值客户的有效商业策略,是推动营销,优化结构,促进资源高效配置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客户关系管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逐步巩固和深化以客户为中心的信贷客户管理体系,构建起全面的客户管理网络,总行研究决定在对全行法人信贷客户进行分类及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实施客户池优化策略,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客户池优化的重要意义(一)客户池优化是经营战略转型的必然要求。
我行正处于经营转型的重要时期,市场定位不断强化和细化,分支机构不断设立,业务品种不断丰富,差异化、特色化发展不断深入。
优化客户池是我行战略转型的重要举措,客户分类及名单制管理是优化客户池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行客户管理仍较为薄弱,缺乏统一的分类标准,银行对客户的服务呈现匀质状态,体现不出客户差异与银行服务和管理的差异,造成我行业务营销的低效率和客户退出一定程度上的无序性,导致我行业务结构和收入结构的不合理。
因此,我行必须要加快实施客户分类,实行名单制管理,不断优化客户池,提高优质客户业务占比,推动经营战略转型。
(二)客户池优化是同业竞争的迫切要求。
随着县域及异地分支网点的不断设立和越来越多的股份制银行进入临沂金融市场,我行面临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越来越复杂。
银行业市场竞争即是对客户的竞争,特别是对优质客户的争夺,有限的信贷资源在不同类型客户的配置不仅影响着业务营销,从而影响我行的市场竞争力,还将进一步对我行的盈利能力造成影响。
因此,我行必须加快客户关系管理建设,从资源配置上进一步向优质客户倾斜,持续深化与优质客户的战略合作,才能不断巩固业务发展的基础,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并扩大市场份额。
(三)客户池优化是实现信贷业务精细化管理的内在要求。
精细化是监管部门对银行信贷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是银行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对客户分类及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实施客户池优化是围绕客户实现精细化管理的内在要求。
试析个人银行业务中的“批零结合”问题

试析个人银行业务中的“批零结合”问题摘要:近年来,随着对银行资本约束的加强,利率市场化步伐的加快,企业直接融资和金融脱媒趋势的日渐明显,银行业依赖于规模扩张和净息差的传统增长方式已面临巨大挑战,而个人零售业务在维持银行盈利增速中的重要性尤为凸显。
因此,打造个人银行成为各大银行的共识,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批发银行业务不再重要。
在现阶段,谋求业务与批发业务的结合方式非常必要。
本文通过分析个人银行业务与批发银行业务的不同,结合现状,探寻二者交叉捆绑销售的方式。
一、个人银行业务与批发银行业务的区别(一)经营成本不同。
个人银行业务发展初期的费用成本要比批发银行业务高。
由于个人银行业务的服务对象是数量众多而又分散的个人和小企业客户,所以业务的开展需要布设网点和投放自助机具等。
但当个人银行业务的发展达到一定规模后,经营管理成本基本稳定。
(二)资本消耗不同。
个人资产业务的资本消耗少,资本成本较低。
相对于风险权重高达100%的批发业务而言,个人银行业务风险权重只有50%,同等资本规模将能推动两倍于公司业务的个人资产业务。
(三)银行议价能力不同。
批发银行客户凭借其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逼迫银行降低贷款利率,银行处于价格谈判的被动一方。
相比而言,个人银行客户群体分散、单个量小,银行在业务中的议价能力处于相对强势地位。
(四)客户流动性不同。
个人银行业务客户的流动性比批发银行高。
个人银行的服务对象是个人,银行对客户开户、销户的要求也不高,主要还是客户选择银行,这也导致了个人银行的竞争主要取决银行的服务质量。
(五)风险发生率不同。
批发银行的服务对象集中,单笔金额较大,相对风险较高。
在同样的经营规模下,个人业务可以更好地分散风险,实现质量、效益、规模的协调发展。
在宏观经济舵发生变化时,业务的收益与经济波动的关联度较低,收益比较稳定。
(六)品牌传播能力不同。
个人银行客户群体庞大,具有强大的品牌传播能力,相比批发银行更有力于提升银行的声誉。
银行对公VIP客户管理办法(范本)

银行对公VIP客户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和发展对公优质客户群体,对重点优质客户(以下简称VIP客户)实行差异化服务,不断发掘客户的潜在资源,增强我行的市场竞争优势和品牌形象,促进对公业务的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公VIP客户是指在我行有大额稳定的存款,给我行带来较大经济效益,对业务发展产生重大贡献或较大影响的对公客户。
VIP客户分为尊崇级、钻石级、白金级和金级VIP客户四个等级。
第三条总行根据客户日均存款余额、忠诚度、贡献度和成长性,每年确定全行VIP客户名单,并开展VIP专项增值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分支机构。
总行公司银行部是VIP客户服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全行VIP客户的评定和管理。
第二章各层级的管理职责第五条对VIP客户实行分层服务与管理,全行各层级根据各自的职责对VIP客户进行管理、服务与维护。
第六条总行相关部门职责一、公司银行部职责:总行公司部为全行对公VIP客户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VIP客户的评级标准、增值服务办法,组织起草相关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实施VIP客户的评定,对VIP 客户等级动态调整进行审核;负责指导和管理全行对公VIP客户的营销,审核营销服务方案,牵头组织协调支行为对公VIP客户提供综合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和增值服务;负责对各分(支)行的各级VIP客户营销服务工作进行协助;负责对公VIP客户统计分析等工作;负责筹划、组织及实施各类VIP客户的增值服务活动。
二、个人银行部职责:负责对公VIP客户高管人员个人VIP 卡的审批与管理;负责配合协助对公VIP客户高管人员营销维护,审核营销服务方案;负责筹划、组织及实施各类VIP客户高管人员的增值服务活动。
三、国际业务部职责:负责制定和管理VIP客户的国际业务方面评级标准,负责指导和管理全行对公VIP客户的国际业务营销,审核国际业务营销服务方案,做好对公VIP客户国际业务的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商业银行黑名单和排除名单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黑名单和排除名单管理规定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商业银行黑名单和排除名单的管理,以确保银行运营的合规性和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2. 定义- 黑名单:指具有不良信用记录、被认定为高风险客户或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个人或实体。
- 排除名单:指被商业银行排除在外,不得向其提供金融服务的个人或实体。
3. 管理流程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黑名单和排除名单管理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信息收集:收集客户信息,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 风险评估: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信用评级、合规风险等。
- 制定名单:根据评估结果,将客户分类为黑名单或排除名单。
- 名单通知:向客户通知他们被列入黑名单或排除名单的原因,并告知相关权益与申诉途径。
- 监控和更新:定期监控名单中客户的状况,并及时更新名单。
4. 名单管理原则商业银行在处理黑名单和排除名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法律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名单管理符合法律要求。
- 信息保护:妥善保管客户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 公平公正:对客户的处理应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个人或实体。
- 申诉机制:建立合理有效的申诉机制,向客户提供公正的申诉和复核途径。
- 数据准确性:确保黑名单和排除名单信息准确无误,避免误判和漏判。
5. 处罚措施商业银行应对违反名单管理规定的客户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限制服务:对黑名单客户限制金融服务,如拒绝开立账户、不提供贷款等。
- 合作暂停:暂停与排除名单客户的合作关系,不再提供金融服务。
- 法律追责:对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客户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 监督与检查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商业银行黑名单和排除名单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7. 结论商业银行应遵循本文档规定的管理流程和原则,做好黑名单和排除名单管理工作,以保障银行的经营合规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商业银行黑名单和灰名单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黑名单和灰名单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标识信用记录不良客户或潜在风险客户,防止该类客户在本行占用各种形式信用敞口,根据我行信贷管理的基本原则,结合我行信贷操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黑“灰名单”指在我行信贷管理系统中标识为“黑名单”、“灰名单”的客户。
第二章 黑名单管理第三条 黑名单信贷客户范围 (一)本行五级分类已调整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业务(包含已核销未清偿的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及其保证人; (二)他行信贷资产或对外担保已调至损失的客户; (三)内外部检查中要求列为黑名单,或要求禁止准入,或到期退出的客户; (四)其他渠道获得的属于我行禁止准入条件的客户。
第四条 黑名单客户的授用信原则纳入黑名单的客户原则上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我行新增占用 五条 维护职责和要求(一)本行五级分类已调整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业务(包含已核销未清偿的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及其保证人,由信贷管理系统日终自动划入;(二)他行信贷资产或对外担保已调至损失的客户由总行、各支行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人签字同意后由总行、各支行业务部门进行维护录入;(三)内外部检查中要求列为黑名单,或要求禁止准入,或到期退出的客户由总行、各支行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人签字同意后由总行、各支行业务部门进行维护录入。
第三章信贷客户灰名单管理第六条信贷客户纳入灰名单的范围(一)五级分类未调整至次级及以下,但贷款本金逾期 30天(含)-90 天(不含)的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及其保证人;(二)办理过展期业务的借款人及其保证人;(三)总行、各支行业务部门拒绝的客户。
如为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也一并纳入;如为个人,其配偶及该客户为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也一并纳入;(四)总行审贷会、行长否决的信贷客户。
如为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也一并纳入;如为个人,其配偶及该客户为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也一并纳入;(五)借款人无偿债能力,贷款由保证人代偿且未能在征信中反应的客户;(六)内外部检查中要求列为灰名单,或要求压缩的客户,第七条从其他渠道得知的潜在风险客户灰名单客户的授用信原则纳入灰名单客户是总行、各支行业务部门在授信准入及授信过程中认为存在潜在风险的客户,总行、各支行业务部门对灰名单客户应审慎准入。
中国银行国内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XX银行国内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实施细则三篇篇一:XX银行国内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实施细则XX银行XXX省分行国内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银行XXX省分行(以下称“中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防范授信业务风险,根据总行《关于发送〈XX银行国内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银险[20XX]461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客户信用评级是中行对授信客户资信状况的确认程序,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支持中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客户准入管理、授信业务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中行客户信用评级本着“统一标准、分类确定、定期评估、适时调整、分级管理、有效组织”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XX银行XXX省分行国内机构对其授信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章客户信用评级对象与信用等级设置第五条凡正在使用或申请使用中行授信的非金融机构企、事业法人客户(下称“评级客户”),应按本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核定授信风险限额。
第六条中行评级客户按经营性质划分不同类型,各类型均设置AAA、AA、A、BBB、BB、B、CCC、CC、C、D共十个信用等级。
第三章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与计分标准第七条中行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主要从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经营管理、履约情况及发展能力和潜力等方面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各方面下设若干量化指标或非量化评价指标,由此构成一个完整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第八条根据评级对象的行业差异及资金运用特点,分别设置各类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计分标准。
第四章客户信用评级管理的职责分工第九条公司业务部门、结算业务部门(对尚未纳入公司业务部门统一授信的结算客户,由结算业务部门负责)、零售业务部门是客户信用评级的初评部门。
对于仅在结算业务部门办理以下业务,在我行没有其他授信业务的客户,结算业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暂不进行信用评级;但须将此类客户的基本情况和清单报备风险管理部门:1、已收取足额保证金或以国债、存单、我行可接受的银行承兑汇票做足额质押的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业务;2、按规定占用有关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业务;3、出口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打包贷款除外)。
银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个人客户信用状况,防范个人信贷业务风险,建立规范有序的业务管理机制,根据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及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客户是指向银行申请个人信贷业务的自然人,以及为我行信贷业务提供保证担保的自然人。
第三条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根据个人客户的基本情况、信用记录、还贷能力以及与银行的信用往来关系等指标,综合评价个人客户的资信情况,并据此确定个人客户信用等级。
第四条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遵循“客观、真实、高效”的原则。
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个人客户信贷风险识别、计量和管理的重要手段,评定结果是我行个人客户准入退出、授信额度核定、贷款定价的重要依据,属银行内部管理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
第二章评定对象第五条银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对象按个人客户收入来源分为工薪供职类和个私业主类两大类,分别适用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工薪供职类客户是指以单位工资薪酬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自然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个私业主类客户是指以个人经营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非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业主等。
第八条仅办理下列业务的客户可免予评级:(1)个人住房贷款业务;(2)银行规定的低风险信贷业务;(3)助学贷款、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到户扶贫贴息贷款、农户贷款等业务。
第九条对办理其他个人信贷业务的客户(信用卡透支除外)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级。
第十条对免评级客户,各行应按本办法规定采集相关评级信息并录入CMS个人客户信用评级子系统。
第三章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设置第十一条工薪供职类个人客户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个人基本状况、个人信用状况、收入及还贷能力、合作关系等。
个私业主类个人客户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个人基本状况、信用履约情况、经营发展情况、偿债能力和合作关系等。
第十二条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评级结果按得分高低及特别规定,分为AAA+、AAA、AA+、AA、A+、A、B、C 八个级别。
银行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实施细则(2023修订版)

银行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实施细则(2023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分行”)客户身份识别管理,有效识别和防范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政策》(X银内〔2019〕9号)等行内制度,结合分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分行各部门及下辖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行各单位”)。
第三条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基本原则:(一)勤勉尽责原则。
分行各单位参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人员应当尽到与自身岗位相当的责任,运用一切力所能及的合理手段,了解客户及其交易情况。
(二)了解客户原则。
分行各单位参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人员应当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三)风险为本原则。
分行各单位应当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与风险程度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四)全面覆盖原则。
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应覆盖分行全部客户,包括在分行开户的正式客户,也包括与分行建立业务关系、开展业务往来或办理一次性金融交易的潜在客户和非分行开户客户。
(五)信息保密原则。
分行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对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过程中取得的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人员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分行内控合规部是分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制度流程的制定,并对分行相关部门及辖属分支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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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个人优质客户名单制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为认真做好个人优质客户的维护培植,立足前瞻,提升客户价值,加速业务有效发展。
根据当前的实际,推行个人优质客户名单制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为适应网点转型需要,针对我行营业网点少、优良客户少、个人业务占比低、旺季柜面压力大的客观现实,将个人优质客户维护管理作为业务转型工作重点。
采取“稳内攻外”策略,维护金卡级以上客户,提升潜力客户,发展潜在客户,挖掘他行的优质客户。
二、发展目标1、金卡级以上个人客户年增长率达15%以上;2、金卡级以上客户占全部客户的1%以上;3、网点人均维护优质客户20户以上。
三、客户来源1、在个人优质客户管理系统中提取金卡以上客户;2、在日常业务中掌握的优良客户;3、在平常客户中有更多金融需求的客户;4、在他行的优良客户。
四、工作措施1、提高认识强化以客户为中心的营销理念,实施客户的分层维护管理,人人参与个人优质客户的营销与维护,树立做客户比做业务更重要的经营思想,在全行营造客户至上的服务氛围。
2、责任落实⑴.实行名单制管理。
营业网点将优选的客户落实到人进行维护,原则上网点负责人和大堂经理25户以上、会计主管20户以上、柜员及后台管理人员10户以上、三农经理5户以上。
⑵.实行贴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