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通知
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

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无证行医是指没有相关医疗资质证书、执业证书或者没有在合法医疗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
无证行医的存在不仅存在安全隐患,也损害了合法医疗机构的利益。
因此,为了加强对无证行医的查处工作,制定以下规范。
一、查处组织架构1.成立专门的查处组织,负责对无证行医的调查、追踪、定性及处理等工作。
2.查处组织应由有关医疗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执业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确保查处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3.查处组织应建立科学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的高效运行。
二、查处工作范围1.查处组织应依法对全市范围内的无证行医进行调查,并将其列入查处的重点范围,重点监测一些非法从事高风险医疗活动的人员,如进行手术、注射等。
2.对于发现的无证行医人员,查处组织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其再次进行类似医疗活动。
三、查处工作流程1.收集情报。
通过多种渠道,如举报、监测等,收集有关无证行医的情报。
2.初步核实。
对收集到的情报进行初步核实,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
3.立案调查。
如初步核实情况属实,查处组织应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应充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4.定性处理。
调查结束后,查处组织应将结果进行定性处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5.监督跟踪。
对已经处理的无证行医,查处组织应进行监督跟踪,确保其不再从事非法医疗活动。
四、处理措施1.对于无证行医中存在恶意诈骗、危害患者生命安全等严重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于一般的无证行医,查处组织可以采取警告、罚款、限期停业、吊销相关证书等处理措施。
3.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查处组织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
五、宣传教育工作1.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医疗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公众对无证行医的辨识能力。
2.加强对相关执业医师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自律能力和责任感。
六、保护举报人权益1.对于提供可信情报的举报人,应给予适当奖励和保护,确保其利益和安全,同时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卫生计生监督所打击非法行医、医疗美容工作总结

卫生计生监督所打击非法行医、医疗美容工作总结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需求日益增长,医疗美容行业也随之迅速崛起。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监管漏洞,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严重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为了维护医疗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卫生计生监督所始终将打击非法行医、医疗美容作为工作重点,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我所在打击非法行医、医疗美容方面的工作总结如下:一、工作背景近年来,随着医疗美容行业的蓬勃发展,非法行医、医疗美容现象日益严重。
一些无证行医人员利用群众对医疗美容知识的缺乏,以低价、快捷等手段吸引消费者,导致医疗事故频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曾多次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非法行医、医疗美容的打击力度。
二、工作目标卫生计生监督所紧紧围绕国家和省市关于打击非法行医、医疗美容的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实际,明确工作目标,确保打击工作取得实效。
(一)坚决取缔无证行医、非法医疗美容场所,规范医疗市场秩序。
(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四)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防止非法行医、医疗美容现象反弹。
三、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卫生计生监督所成立了打击非法行医、医疗美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科室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整治。
我所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进行拉网式检查,重点查处无证行医、非法医疗美容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我所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共同查处非法行医、医疗美容案件。
(四)广泛宣传发动,提高群众参与度。
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讲座等形式,向群众普及医疗美容知识,提高群众识别非法行医、医疗美容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17.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7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7年11月10日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执业工作的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考核申请第四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05•【文号】国卫监督发〔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关于印发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6〕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综合监督局子站下载)。
该规范已经国家卫生计生委第86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6年6月5日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及其监督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政执法活动。
主要包括以下无证行医情形:(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四)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证行医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监督执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无证行医查处工作任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08•【文号】国卫监督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2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切实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0年9月8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依据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是指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及其人员执业活动中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进行整改的自我管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管理。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坚持政府指导、机构负责、全员参与、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各地应当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
第二章自查内容与要求第七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22•【文号】国卫监督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我国卫生计生监督工作,促进卫生计生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我委制定了《“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1月22日“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前言卫生计生监督工作是依法推动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计生系统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有力保障。
加强卫生计生监督工作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领域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职能转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对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的要求,加强综合监管制度建设,推进监管重心转向全行业,努力建设统一、专业、高效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管和执法监督体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良好局面,有效保障群众健康权益,是“十三五”时期卫生计生监督肩负的使命。
“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和“十三五”期间深化医改规划要求编制,阐明“十三五”时期卫生计生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指导卫生计生监督科学发展的行动纲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国中医药通〔2021〕1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国中医药通〔2021〕1号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中医药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
经2021年2月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1年2月24日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件)一、综合(4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和《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11〕46号2011年10月12日2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和《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11〕46号2011年10月12日3中医药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关于印发《中医药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15〕15号2015年5月21日4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函〔2018〕160号2018年7月25日二、新闻宣传(2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及《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基本标准(2019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新函〔2019〕145号2019年6月4日2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基本标准(2019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及《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基本标准(2019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新函〔2019〕145号2019年6月4日三、人事教育(13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63号2006年11月3日2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63号2006年11月3日3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21号2007年5月9日4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5号2007年10月18日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业务主管社会团体会议活动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业务主管社会团体会议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函〔2009〕4号2009年1月8日6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10号2009年4月17日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9〕34号2009年10月21日8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印发《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25号2014年12月1日9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关于印发《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25号2014年12月1日10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关于印发《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25号2014年12月1日11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关于印发《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25号2014年12月1日12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承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8〕6号2018年2月14日1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9〕2号2019年2月21日四、医政管理(69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3〕56号2003年11月25日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3〕56号2003年11月25日3乡村医生(中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15号2006年3月6日4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44号2006年7月31日5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52号2006年9月4日6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11号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3号2007年9月26日8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有关问题的复函国中医药办函〔2008〕116号2008年7月23日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8〕12号2008年8月11日10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3号2009年3月16日11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4号2009年3月16日12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6号1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7号2009年3月25日1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人员配备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人员配备的通知国中医药函〔2009〕148号2009年8月7日15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10〕3号2010年2月22日16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10〕18号2010年4月21日17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29号2010年6月11日18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19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7号2010年10月20日20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1〕53号2011年12月28日21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4号2012年2月10日2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2〕22号2012年5月4日23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2〕96号2012年5月29日2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医疗机构膏方推广应用管理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医疗机构膏方推广应用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14号2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36号2013年7月4日26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49号2013年9月29日2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盲人医疗按摩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盲人医疗按摩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3〕148号2013年10月21日28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4〕2号2014年1月21日29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2015年3月17日30中医骨伤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骨伤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中医肛肠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23号2015年7月10日31中医肛肠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骨伤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中医肛肠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23号2015年7月10日3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处方质量管理强化合理使用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处方质量管理强化合理使用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5〕29号2015年10月20日33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6〕2号2016年1月13日34三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35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36三级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37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38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39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40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41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42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2017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2017年9月13日43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4三级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5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6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7三级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8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49三级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50三级中医肛肠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51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8〕6号2018年2月24日52二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3二级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4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5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6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7二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8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59二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60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骨伤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88号2018年5月29日61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96号2018年6月12日62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2018年6月12日63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96号2018年6月12日64二级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96号2018年6月12日65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96号2018年6月12日66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96号2018年6月12日67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试行)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和推荐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163号2018年9月7日68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类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关于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2019年12月17日69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关于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9〕277号2019年12月17日五、科研管理(10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受理中医药无偿捐献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受理中医药无偿捐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1号2006年1月4日2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科技发〔2010〕40号2010年9月8日3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平台建设规范(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平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1〕34号2011年7月6日4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中医医疗与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基本要求(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中医医疗与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1〕36号2011年7月6日5国家中医临研究基地业务建设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和《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协作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2〕11号2012年3月5日6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协作单位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和《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协作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2〕11号2012年3月5日7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科技发〔2012〕7号2012年3月13日8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科技函〔2012〕98号2012年5月31日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科技发〔2012〕48号2012年12月17日10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家中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3〕22号2013年6月28日六、外事管理(1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出国中医药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国中医药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37号2007年7月30日七、法制标准化建设与监督(5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形式文件编号发布日期1关于规范中医医疗广告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中医医疗广告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9〕14号2009年4月29日2中医药标准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2.13•【文号】国卫办监督函〔2015〕116号•【施行日期】2015.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国卫办监督函〔2015〕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2014年我委组织开展了《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一法四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组织实施情况我委印发了《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工作协调制度》,成立了由委领导担任组长的综合监督工作协调小组,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专题部署,组成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参事室、教育部、中医药局以及我委人员组成的督导组,对12个省份开展督查。
各地按照我委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地方综合监督工作协调机制,认真组织实施,并向我委报送了工作总结。
北京市把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作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重点工程来抓;吉林省将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任务,有力推动监督检查顺利开展;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综合监督工作协调小组组长,提升了协调力度;天津市加强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新闻宣传;河南、甘肃等省加强培训指导,切实提高监督检查质量;河北省委托高校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广东省、重庆市会同省人大、教育厅开展联合督查,提升督查权威;上海市、山西省着力解决监督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一)监督检查工作成效。
一是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提升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法律法规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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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无证行医查处
工作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监督发[2016]25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6.05
【实施日期】2016.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卫监督发〔201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综合监督局子站下载)。
该规范已经国家卫生计生委第86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6月5日
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及其监督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政执法活动。
主要包括以下无证行医情形:(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四)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证行医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监督执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无证行医查处工作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协调机制,负责与其他部门间以及部门内部的沟通协调,为监督执法工作创造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同级监督执法机构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实施考核评估,落实执法工作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开展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执法技能培训,提高无证行医查处能力和水平。
监督协管员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无证行医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执法人员依法查处。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监督协管工作机制,收集无证行医案件线索。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无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