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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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三中全会精神 深化国资国企改革

贯彻三中全会精神 深化国资国企改革

贯彻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贯彻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国资委将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两大方面来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的总体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做出了总体部署,提出了一系列新思路、新任务、新举措。

国务院国资委对国资国企改革的重点任务进行了全面分解,抓紧提出具体实施措施。

今后,国资委主要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两大方面来抓好贯彻落实。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结束以后,国务院国资委按照三中全会的要求,抓紧修改和完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这个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优化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我们认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坚持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基本经济制度。

第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第三,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重点落实好两项任务。

一是加快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二是深化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三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资委将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改革的重头戏来抓。

国资委将按照六个原则推进实施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

第一,大部分国有企业通过股权多元化改革,逐步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

第二,国有企业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将降低国有股权的比例。

第三,大力支持各种非公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参与到国有企业的股权多元化改革中。

第四,国有企业通过实施股权多元化改革,一方面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与国有资本共同发展,另一方面促进国有企业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运行机制。

我们不仅仅是要吸引社会资本来发展,更要把着力点放在完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有378家,上市公司中非国有股权的比例已经超过53%。

国资国企改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国资国企改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国资国企改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竞争的加剧,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在实现企业效益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平衡方面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为了推进国资国企改革,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我们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 坚持市场化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

国有资产作为公共财富,必须在市场化的前提下进行管理,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流转和有效运营。

2. 推动国有企业的战略转型,加强核心竞争力。

在市场竞争中,国有企业必须以提升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不断进行战略调整和转型升级,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资源,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3. 深化股权改革,引入社会资本,促进国有企业的市场化运作。

国有企业应该充分发挥市场化的机制,逐步引入社会资本,推动企业的股权改革,实现国有资产的多元化运营。

4. 完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强化监管和问责机制。

国有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考核和问责机制,严格落实企业治理的各项规定和制度,确保企业在市场化运作的同时,履行社会责任和公共使命。

5. 促进国有企业的创新发展,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国有企业应该加强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和管理,在企业内部建立创新机制和创新文化,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综上所述,国资国企改革是一个系统性和复杂性工程,需要政府
和企业共同努力,通过市场化改革、战略转型、股权改革、治理结构完善、创新发展等方面的措施,不断提升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化运作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晋政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根据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晋发〔2014〕3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原则,解放思想,扩大开放,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做强做大国有企业,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国有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推动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实现山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要求。

公有制实现形式进一步丰富。

全面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深化股份制改革,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实现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提高国有资本证券化水平。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入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

加强产权代表管理,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建立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建立完善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

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地方国资国企改革向国家的意见建议

地方国资国企改革向国家的意见建议

地方国资国企改革向国家的意见建议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地方国资国企改革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

国家对地方国资国企改革需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力,加强监管和约束,推动国有资本布局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此基础上,我将对地方国资国企改革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建议。

首先,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

要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国有资本在各个行业的布局比例,合理调整地方国企之间的产权关系,提升整个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同时,继续深化国有企业间的产权制度改革,减少政府在企业决策方面的过多干预,确保企业能够按照市场规律运行。

其次,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制。

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监管体系和评估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

同时,要强化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管,提高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推动国有企业实现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

第三,加强国有企业的内部治理。

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在国有企业内部推行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选任和问责机制。

同时,要加强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企业决策的透明度和合法性,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第四,推动国有企业的转型升级。

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技术创新、产品升级和管理改进的引导和支持,为国有企业提供更多研发投入和技术支持。

同时,要通过市场化的方式,鼓励国有企业与社会资本合作,引导资本市场为国有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支持,加快国有企业的转型升级步伐,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五,加强国有资本的社会责任。

国有资本作为国家财富的代表,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企业经营发展的同时,承担社会关注和社会责任。

要加强国有企业的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社会慈善等方面的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成为社会信用和责任感兼具的示范者。

总之,地方国资国企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需要国家采取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来推动。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中共甘肃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15•【字号】省委发[2003]77号•【施行日期】200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省委发[2003]77号2003年12月15日)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甘肃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企业现代产权制度和新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原则国有企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改革是我省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十五届四中全会以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企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近年来,实施工业强省的“三大工程”,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有了新的进展,多数大中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初步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了一批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好、在全省经济发展中起骨干作用的大企业、大集团,一些劣势企业正在通过破产、重组逐步退出市场。

但从总体上看,投资主体单一,出资人不到位,产权制度改革滞后,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历史包袱沉重,部分企业管理层次多和经济效益不高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我省工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积极推进甘肃“工业强省”战略的实施,加快西部大开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敢于创新,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重点,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大力发展以股份制为主要实现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努力实现国企改革的新突破。

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好意见和建议

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好意见和建议

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好意见和建议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数量也在逐步增加。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我国的国资国企改革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

针对这一情况,笔者提出以下好意见和建议:一、加强国资监管,提高经营效率。

国有资产是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效益和效率直接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

因此,应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国有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强化企业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二、推进国资国企市场化改革,促进企业自主创新。

国资国企市场化改革是国有企业转型升级的必经之路。

应该落实市场化改革的要求,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加强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同时,应该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和控制,让企业更加自由地选择生产经营方向和方式。

三、加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实体,其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意识也应该得到提高。

应该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国有企业人才培养和引进。

国有企业是培养和吸引优秀人才的重要平台,应该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

应该推行激励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的薪酬待遇和福利保障,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加入国有企业。

同时,应该加强对企业内部员工的职业发展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总之,只有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强监管,推进市场化改革,加强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才能让国有企业更好地发挥作用,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发展的意见

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发展的意见

四川印发《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发展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国资国企改革,推动国有资产监管上新水平、国有企业发展上新台阶,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不断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为实现“两个跨越”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基本经济制度。

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积极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各类所有制资本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坚持市场化导向。

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推进政资分开、政企分开,切实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加大去行政化力度,激发企业活力。

—坚持分类监管。

明确不同类型企业的功能定位,实行分类监管和考核,提升国有资本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坚持统筹推进。

做好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企业先行先试。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实现以下主要目标:—国有资本布局不断优化。

80%的国有资本集中在公共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

培育一批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拥有知名品牌的国内一流企业和国际化公司。

—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董事会建设基本完成,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基本建成。

全面完成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实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

山西国企改革方案最新消息,山西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完整篇.doc

山西国企改革方案最新消息,山西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完整篇.doc

2019年山西国企改革方案最新消息,山西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山西国企改革方案最新消息,山西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近期,山西省出台了《省属国资国企改革工作计划》,推行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省属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探索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方面的制度改革,揭开国企改革“神秘面纱”。

今年,省政府规定,今后省属国企必须实行重大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高管年薪、财务状况、财务审计等80多项具体信息,确保企业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据了解,截至目前,全省23家省属国有企业已经率先执行这一制度。

按照“边公开、边完善”的原则,按照“边公开,边完善”的原则,全省将逐年增加公开项目,并将信息公开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计划》明确提出,全省将全面推行省级国有企业资本收益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省级国有资本收益的共享机制,在省级国有资本收益中确定一定比例直接用于民生支出。

按照省政府要求,从今年下半年起,山西将在省属国有企业中选择试点,以产业资本投资为主,着力培育产业竞争力,积极探索改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开展股权运营、改善国有资本的分布结构和质量效益为主,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积极探索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

通过改组(组建)两类公司的试点,积极探索国资监管由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的模式。

今年7月至2017年年底,山西计划全面完成省级各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的脱钩改革任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推动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计划》要求,所有国资国企改革进展,都要实行月报、季报制度。

由牵头单位每月、每季度按时、准确、全面向省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工作情况。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今年,山西将全面推行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省管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

这也是继国企高管须晒工资制度实行后,再一次酝酿启动国企高管薪酬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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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意见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我省在中部地区崛起的宏伟目标,现就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学习浙江经验,进一步提高改革开放水平,加快经济发展的意见》(赣发[2002]7 号),深化我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和重点(一)坚持以“三个有利于” 为标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因企制宜,分类指导,加大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的力度。

(二)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以产权制度改革和用工制度改革为重点,以资产重组、盘活存量为突破口,着力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基本目标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基本达到以上目标:(三)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

组建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省政府统一行使江西省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职能,授权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省属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少数国有大企业)经营国有资产,并对各设区市国有资产进行综合授权。

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营运体系,扩大对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适时将交通、外经贸、粮食、农业、旅游、林业、水利等行业直属企业、地方金融机构、以及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等形成的各类投资公司纳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体系。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依法行使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通过委派产权代表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优化省属集团公司资本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

对现有省属集团公司进行重组、整合,采取有效手段剥离不良资产,实现优质资产向优势产业集中。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用)的通知》(国办发[2000]64 号)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

(五)全面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实现企业股权多元化。

积极探索企业改制的多种方式和途径,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企业可以整体改制,也可以部分改制或整体分解逐块改制;可以通过新募资本改制,也可以通过出售产权改制;可以通过法人间相互参股、换股改制,也可以吸收企业职工、社会自然人入股改制。

鼓励和吸引非省属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与省属国有企业的改制,对不必保留国有资产控股、参股的企业,可以分开招标或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企业职工、社会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六)全面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省属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要建立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市场化用工机制,全体员工都要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要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生活补助。

(七)建立健全激励企业经营者的分配机制。

根据经营者权利与责任、风险与收益相统一的原则,完善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制度,做到企业经营者的薪酬与其职责、贡献挂钩。

省属集团公司都应积极推行经营者年薪制,试行经营者期股期权。

(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各级政府要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1]21 号)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支持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其中:省属国有企业所办义务教育要在20 02 年12 月31 日前全部改变隶属关系,移交属地管理。

三、政策措施九)评估资产和界定产权。

企业改制时均应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

资产评估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须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其中国有土地资产评估结果须经省国土资源厅确认。

产权界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十)核销部分不良资产。

对未弥补亏损、尚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和资产损失,以及应提未提、应摊未摊等费用,在企业改制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摊销或补提后,报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可冲减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

对于企业截至2001 年12 月底以前形成的 3 年以上应收款,确实不能收回且符合坏账条件的,可按零值计算;对3 年以下 1 年以上的应收款可从净资产中提取应收款余额5-10%的坏账准备金。

已定为坏账处理的企业应收款所涉及的应交未交税收,由税务部门按规定予以核销。

(十一)合理提留部分资产。

企业改制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医疗、抚恤等费用,按现行标准,经财政部门核准,可以一次性从企业公益金中予以弥补,不足部分可在净资产中提足。

改制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以改制前 1 年退休人员医疗费的实际支出平均水平和改制时退休人员实际年龄计算到75 周岁止,从改制时产权置换出来的国有资产中予以提留,不足部分可从净资产中予以补足,作为企业改制后退休人员医疗费开支。

该项提留变现后,交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对暂时变现有困难的,可分年度变现,转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

对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江西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2]25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剥离后勤服务性资产。

对幼儿园、医院、招待所等承担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可通过剥离,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整体移交政府有关部门管理。

移交条件暂不具备的,继续由改制后企业专项管理。

对职工食堂、职工培训中心等为企业自身经营服务的非经营性资产,暂不具备剥离条件的,可采取内部分离的办法,由改制后的企业专项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予剥离。

(十三)合理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

省属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均应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属工业集团公司改革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1]2 号)的规定办理出让手续;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企业,其土地直接进入当地土地交易市场交易,交易所得的土地出让收益全部返回省属国有企业;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对需转让的土地,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直接进入当地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交易所得的土地出让收益全部返回省属国有企业。

上述两项土地出让收益,作为国家资本金或用于安置企业职工,安置职工后剩余部分的50%集中用作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

对债转股企业土地收益增值部分的处置另行规定。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权属界定、地价评估确认、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变更登记和土地资源动态监测等具体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协助企业办理。

(十四)妥善处理企业对外担保关系。

改制时可经债权人同意,由被担保企业的有效资产向银行抵押,置换担保企业的担保;也可由担保企业承接被担保企业的债务,同时接收被担保企业的相应有效资产。

(十五)资产出售。

国有资产出售都应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国有资产出售收入,实行授权经营的,已由被授权的集团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收缴;其他企业暂由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同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国资部门监督。

(十六)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

对经营业绩良好、净资产增值较快的生产经营企业,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核实,改制时允许将前 3 年职务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所新增税后利润的不超过5%部分,作为原企业的技术积累,一次性从存量资产中切出,折成企业股份,部分或全部分配给有贡献人员;对高新技术成果实施转化成功的项目,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可适当加大提取比例,但不得超过20%。

经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核实,改制时允许将近 5 年中企业净资产增值额的 1 0-30%,但总量不超过净资产5%,作为原企业的管理成果积累,一次性从存量资产中切出,折成企业股份,部分或全部分配给有贡献人员。

其中,经营者所得份额,按任职年限长短、贡献大小等因素,在管理成果积累的切出份额中10-30%之间确定。

企业净资产增值额,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计算办法确定。

按上述办法切出的技术、管理要素股份总额,不得超过企业改制时经核销、提留、剥离后净资产的20%。

技术、管理要素分配给个人的股份应实行1:1 的现金配股,现金配股后的要素股份在 5 年后可以转让和继承。

不实行现金配股的人员,对要素股份只享有分红权,不得继承和转让,持有人离开企业时由企业收回。

(十七)组建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处置、经营、管理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

依托省属集团公司组建若干资产管理公司,主要负责处置、经营、管理省属集团公司的不良资产,受托处置、经营、管理市属、县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和其它所有制企业的不良资产。

(十八)支持企业以物抵贷。

银行变卖企业以物抵贷资产所得,免征契税及有关规费,不重复征收营业税;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特困企业,可采取抵贷返租的办法,即经债权银行的同意,将原有企业资产全部或部分抵偿给银行,企业职工出资入股组建新企业,租回抵偿给银行的资产,支付租赁费用;或采用分立重组的办法,由企业职工以部分有效资产设立新企业,并承担相应债务。

(十九)妥善安置改制企业职工1.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在未履行完毕前因企业减员而解除或职工本人不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而提前终止的,给予职工必要的经济补偿金;原劳动合同因期满或按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而终止的,给予职工适当的生活补助费。

2.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改制当期暂不给予经济补偿;此后其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采取以下方式确定:由于企业原因提前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给予职工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方要求不再续延劳动关系的,给予职工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本人不愿续延劳动关系的,给予职工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由于职工原因解除与企业劳动合同的,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

在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时,按改制前后的职工工作年限分段计发。

其中,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所需补偿,改制后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持股企业的,由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持有单位承担;改制后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企业,由改制时国有资产出售收入收缴单位一次性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

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所需补偿,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改制后的企业职工按国家政策退休时,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

其退休后的社会保障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 1 年发放相当于职工本人1 个月的工资,工资标准按改制前12 个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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