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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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研究生联合培养是指在一个或多个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旨在提高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和效率。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指导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确保其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研究生联合培养目标、管理机构和责任、培养计划、导师指导等几个方面来进行详细阐述。

一、目标二、管理机构和责任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由各参与高校的研究生院负责管理,成立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负责联合培养的协调与管理。

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各参与高校的研究生教育干部、导师和研究生代表组成,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专业负责人和学科带头人。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相关政策和制度,并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培养计划四、导师指导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导师由参与高校的导师和指导教师共同担任,导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育经验。

导师的指导要求应明确,包括导师的数量、职称和指导经验等。

导师应按照培养计划要求,对研究生进行科研和学术指导,并积极组织研讨、学术交流等活动,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五、学位评定研究生联合培养结束后,研究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学位评定。

学位评定应由参与高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包括来自各参与高校的专家和导师。

学位评定应按照国家和各高校的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进行,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六、监督和评估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应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研究生的培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评估。

评估内容应包括研究生的学术水平、科研成果、培养计划完成情况以及导师的指导情况等。

评估结果应作为改进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的重要参考,对于表现不佳的研究生和导师应及时进行纠正和调整。

总之,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对于提高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和效率非常重要。

通过明确培养目标、规范管理机构和责任、制定培养计划、加强导师指导等措施,可以有效促进研究生的成长和发展,推动高等教育的创新和进步。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暂行管理办法(修改草案)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暂行管理办法(修改草案)

咸阳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修改草案)第一条为规范我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保证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质量,促进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的实质性开展,为争取获得硕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单位打下良好的基础,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处是我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各二级院(系)是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

各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应是被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学校(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学校”)聘任为硕士研究生导师,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聘任证书或聘任文件的我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四条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由我校与联合培养学校共同管理,分段培养。

基础课教育阶段(即一、二学期)由联合培养学校进行管理和考核,专业课教育和硕士论文撰写阶段(即第三学期后)可由我校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其管理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研究生所在院(系)、科技处共同管理。

第六条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由我校统一安排住宿,并提供良好的学习、研究条件。

第七条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可以在学校图书馆办理图书借阅证。

第八条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可以在学校食堂办理就餐手续,可在学校网络管理中心办理校园网使用帐户。

第九条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其生活补贴及医疗待遇依照联合培养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提供一定数额的科研补助费。

科研补助费标准为:理科生每人1000元,文科生每人800元;开支范围为:差旅费、复印费、书刊资料费、材料费、实验费等。

第十一条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提供一次参加国家级学术会议的专项费用,标准为每生1200元。

第十二条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导师的科研团队,作为成员申报科研项目,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山东英才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规范联合培养过程,提高联合培养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联合培养协议内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主要是指学校与重点公办高校(以下统称“联合培养单位”)签订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协议,由联合培养单位在录取专业硕士研究生后,于第二学年选派专业硕士研究生到我校,由我校指导实习和做毕业论文(设计),毕业时由联合培养单位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根据联合培养工作需要,我校可以组织承担部分理论课程的教学任务或推荐教师到联合培养单位承担理论课程教学任务。

第二章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报到注册第三条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合培养生”)由联合培养单位负责学籍管理,我校建立联合培养生个人信息档案。

按照联合培养协议,联合培养生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到我校报到注册。

第四条联合培养生报到注册包括以下程序:(1)到研究生处报到,领取报到注册表和个人信息登记表;(2)持报到注册表到资产处办理住宿手续;(3)到总务处办理饭卡;(4)到图书馆办理借书卡;(5)持银行卡到财务处办理生活补助登记手续;(6)到研究生归还报到注册表和填写完的个人信息登记表;(7)持研究生处开具的报到通知单到二级学院(研究院所)报到。

第五条联合培养生完成联合培养过程,须办理离校手续方可返回联合培养单位。

离校手续包括以下程序:(1)到研究生处递交离校申请、学习(实习)报告、学生评教表和毕业论文(设计)初稿,研究生处出具离校通知单;(2)持离校通知单分别到财务处、图书馆、总务处、资产处办理相关离校手续;(3)到研究生处归还离校通知单,领取联合培养综合评价表。

第三章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日常管理第六条联合培养生的日常管理,包括思想、纪律、生活等方面,由所在二级学院(研究院所)指派一名兼职辅导员负责。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制度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制度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是指本单位与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联合建立的,用于培养研究生的实践教学基地。

第三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本单位成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基地建设第六条本单位与合作单位应当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本单位应当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合作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联合培养计划,并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合作单位应当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实践教学条件和指导教师,确保研究生能够顺利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九条本单位应当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联合培养计划,安排研究生到基地进行实践教学。

第十条合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对研究生进行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本单位。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研究生实践教学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研究生实践教学质量。

第五章师资队伍建设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当与合作单位共同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合作单位应当为本单位教师提供实践锻炼机会,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

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当鼓励教师到合作单位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提高教师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六章经费管理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经费。

第十六条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本单位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1 目的1.1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深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合作院校)的合作,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降低因管理流程设置不合理或不当造成的管理效率低下风险,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2.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职能业务部门、直属生产厂部,各事业部、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3 定义3.1研究生联合培养是指公司通过推荐优秀管理、技术人才担任合作院校兼职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的方式,与合作院校共同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

3.2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包括合作院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和公司在职员工攻读的工程硕士、博士研究生(文中未作特殊说明的均指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带培研究生);公司鼓励兼职导师带培公司在职员工攻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4 管理职责4.1公司领导负责合作院校选定的审批及兼职导师候选人推荐名单的审批。

4.2人力资源部负责制(修)订本管理办法;负责会同规划与科技部选择合作院校及相关专业方向;负责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相关合作协议;负责组织选拔兼职导师候选人,并向合作院校推荐;负责会同合作院校确定招生计划并开展招生工作;负责兼职导师的管理和评估;负责带培研究生带培期间的管理和效果评估;负责带培研究生报到手续的办理(不含研究院及各事业部、子公司)。

4.3规划与科技部负责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牵头选择合作院校;负责会同人力资源部确定兼职导师候选人;负责兼职导师带培研究生项目的审核。

4.4各单位负责带培研究生报到手续的办理(研究院及各事业部、子公司);负责带培研究生的日常管理;负责带培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学习场所的安排,发放劳防用品,提供工作餐;负责公司技术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负责带培研究生有关费用的报支;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带培研究生在本单位学习期间的过程管理和效果评估。

4.5兼职导师负责与合作院校配备的导师共同制订带培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实施计划;负责为带培研究生提供技术(业务)指导,指导其完成毕业论文,并对其在公司的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负责联系相关单位为带培研究生提供学习所需的图书、实验设备等资源;负责带培过程中公司技术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

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及实践教学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及实践教学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及实践教学管理暂行办法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求,调整优化研究生教育类型结构,加强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其结合实际工程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服务工程建设与生产,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附件》(教研〔2009〕1号)、《国务院学位办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学位办[2009]23号)和我校关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有关规定,学校拟联合企业共同建设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联合培养基地的建立,是我校研究生创新教育的重要举措,是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是以促进研究生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实际紧密结合为出发点,以培养研究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企业和科研院所中极具研究前景的工程项目或技术创新项目为支撑,以培养具有研究生学历的高层次技能研发型人才为重点,充分利用学校和企业两种不同的教育资源以及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各自优势,构建以课堂传授理论知识为主的学校理论教育与以直接获得实际经验、实践能力为主的科研、生产训练有机结合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搭建多学科相互融合的产学研人才培养创新平台。

二、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校外合作单位必须是有一定生产或科研规模,并能相对稳定地接收相关工程领域学生进行专业实践的企(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能够提供完成专业实践所规定的各项必要条件;(2)与所学专业对口,能满足实践培养方案的要求;(3)能够为研究生提供专人(基地导师)加强对研究生专业实践过程的指导和管理,保证专业实践的质量。

三、培养基地建立的基础是平等互利。

学校利用联合培养基地依托单位实践经验丰富,能够为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供平台,安排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工作;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依托单位则可利用学校教学、科研优势,加强与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合作以及技术人员的培训,同时优先吸收优秀的研究生毕业生进入依托单位工作等。

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办法

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办法

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办法为规范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一、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界定凡所外单位为主招收的,并由本所研究生导师或专家接收其来所从事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称为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二、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接收接收学生的课题组必须属于本所重点发展的学科并有充足的研究经费;接收学生的导师必须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且为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职务;接收学生的专业和研究方向必须符合本所的研究内容,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必须纳入本所导师承担的科研项目。

不接收大量占用本所科研经费和实验室资源,以帮助对方单位和导师为主的联合培养研究生。

研究生联合培养必须征得对方招生单位同意,本所导师可作为第一或第二导师(应与招生单位协商明确)参与学生的培养。

本所每年接受学生总数应宏观控制,每位导师招收的学生不超过2~3人,学生来所工作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

三、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1、学生必须遵守本所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工作协议”。

学生的管理以导师为主,所行政办公室管理。

工作结束后,应对学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送学生单位。

2、学生来所不转组织关系和户口迁移手续,招生单位的身份不变。

学生可参加本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3、所里向每个学生发放一定的生活津贴,标准为600/人·月。

本所根据住房情况和办公条件,安排学生住宿和办公场所,不收取任何费用。

如学生所在项目需要,学生参加野外调查工作时,享受与本所职工相同的出差补助津贴。

4.节假日规定。

学生享受同本单位职工相同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如工作需要,学生需在在节假日加班时,暂不享受加班津贴待遇。

4、知识产权规定。

学生在本所从事研究工作所产生的实物、专利、研究论文等知识产权属于本所。

学生发表的研究论文必须有一篇是以本所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二完成单位为学生单位,必须以本所导师为通讯作者,发表论文所需的费用,由我所支付。

学生毕业论文发表时需得到双方单位导师的审定和同意。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制度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制度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制度一、总则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是指由两个或更多高校或研究机构共同组建,共同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合作机构。

为了规范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基地的建设与备案1.基地的设立需经过联合组建高校的批准。

组建的高校需具备良好的教育教学和科研基础,同时应在培养领域或研究方向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和特色。

2.基地的设立应制定详细的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并报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3.基地应具备完善的学术硬件设施和条件,包括研究室、实验室、图书馆等资源,以保证培养过程中的学术需求与支持。

三、基地的管理机构1.基地应设立基地管理委员会,由各组建高校的相关负责人组成,其中包括基地主任、副主任等。

基地主任由主持基地管理工作的高校任命,副主任由各组建高校推荐并经基地主任任命。

2.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基地的发展规划、培养计划、培养标准等,并监督实施。

3.基地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基地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措施,并汇报给各组建高校做进一步的意见反馈和改进。

四、研究生培养与管理1.基地应按照研究生的培养规划,制定具体的培养目标、培养计划和课程设置。

同时,每年进行培养计划与课程的调整与改进。

2.基地应由双方共同组织并开展研究生的招生工作,招生标准应公开、公平、公正,招生录取程序应通过专门的研究生联合招生委员会进行。

3.基地应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科研环境,建立健全的导师制度,确保每位研究生有所属导师并及时指导与评估研究生的学术和科研工作。

4.基地应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估体系,明确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评估指标和标准。

每年定期开展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进行改进与完善。

5.基地应加强研究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学习保障,保障研究生的权益和利益。

五、基地的解散与调整1.若基地因一方高校发生变故(如撤销、关闭等)而导致无法继续开展联合培养任务的,基地应根据相关协议与义务,进行合理的解散与分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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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硕士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不同高校间的合
作与交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与管理,通过建
立联合培养基地,实现不同高校之间的资源共享、师资优势互补、科研合
作等目标。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高校共同建设
的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教学科研单位或组织机构。

第四条联合培养基地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参与联合培养的高校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授权授予硕士学位的资质;
2.有明确的学科方向和研究领域,能提供优质的师资力量和硬件设施;
3.有具备较强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教师团队;
4.有完善的学术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
5.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和管理机构。

第二章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
第五条各高校应根据本校的学科特点和优势,选择适合联合培养的学
科领域和合作高校,进行协商和共识达成。

第六条联合培养基地应明确负责人负责协调各高校之间的合作关系,组织和协调联合培养基地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七条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由各高校共同承担。

明确各高校的责任分工,制定详细的合作协议和章程,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联合培养基地应有明确的教学目标和实施计划。

根据学科特点和需要,设计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并进行教学大纲的编写和修订。

第九条联合培养基地应建立科研平台和实验室,提供必要的科研设备和条件,为培养学生提供实践和科研机会。

第十条联合培养基地应建立完善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机制,鼓励学生到其他合作高校进行交流和合作研究。

第三章学生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的招生工作由各高校分别负责,联合培养基地负责协调和督促各高校的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的培养工作由联合培养基地负责组织和协调。

制定学生培养计划和教学任务分配,指导学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在联合培养期间须完成各高校的学分要求和课程学习,同时进行科研和实习工作。

由各高校指导教师、联合培养基地的导师和学生本人组成指导委员会,对学生的学习和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

第十四条学生在联合培养过程中的考核和评价应根据各高校的规定进行。

各高校根据学生在联合培养基地的学习和科研情况,最终确定学生的毕业和学位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在联合培养结束后,由联合培养基地颁发毕业证书和学
位证书。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联合培养基地应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

设立联合培
养基地的指导委员会,负责联合培养基地的总体工作和决策。

第十七条联合培养基地应有一定的经费保障和管理机制。

各高校按照
合作协议和章程的约定,共同投入经费,用于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和运行。

第十八条联合培养基地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障和评估体系。

定期进行
联合培养基地的评估和审核,对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九条联合培养基地应加强与其他高校和相关学术机构的合作与交流,组织和参加学术会议和研讨活动,提升学术影响力和科研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损害师生合法权益,影响联合培养基地
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联合培养基地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
精神,保证培养质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由教育行
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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