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程序中当事人申诉和复议的程序规定
行政诉讼中如何申请复议及复议程序

行政诉讼中如何申请复议及复议程序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不满意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向该行政机关进行申请复议,以期通过调解解决争议,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司法纠纷。
本文将介绍在行政诉讼中如何进行申请复议,以及相应的复议程序。
一、申请复议的条件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未依法履行职务的,在指定期限内向该行政机关申请,要求该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和处理的行政救济程序。
申请复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复议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
即要求复议的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比如,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向该机关申请复议。
2.复议期间内。
自收到行政文书之日起6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复议的权利。
该期间可以在行政机关的规定时间内延长,但是延长不得超过30日。
3.复议机关具有复议权限。
即该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具有审查和处理权限。
二、复议程序1.申请复议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向该机关提出申请复议。
申请时需要说明复议请求的具体内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相关规定。
2.复议的受理如果行政机关决定受理复议请求,将组成复议机关或指定其他行政机关认真审查该行政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重新裁定。
在进行复议期间,复议机关也可以对当事人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调解和协商。
3.复议的裁定复议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对申请人的复议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该决定。
复议决定是行政机关裁定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对申请人和行政机关都有必要遵守的法律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与此同时,复议机关也不得采取阻止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措施。
民事法律案件流程(3篇)

第1篇一、立案1. 当事人提交诉状:民事法律案件的第一步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
诉状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2. 法院审查:法院收到诉状后,对诉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诉状的格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如果诉状不符合要求,法院将通知当事人补正。
3. 立案:如果诉状符合要求,法院将予以立案,并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
二、送达1. 送达起诉状副本:法院立案后,应当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2. 送达其他法律文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需要向当事人送达其他法律文书,如传票、证据交换通知书等。
三、证据交换1. 当事人提交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2. 证据交换: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以便双方了解对方的证据。
3. 质证: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辩论。
四、开庭审理1. 开庭通知:法院在开庭前向当事人发出开庭通知,告知开庭的时间、地点等。
2. 开庭审理:开庭时,审判人员主持庭审,当事人陈述事实、证人作证、质证等。
3. 裁判:庭审结束后,审判人员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五、判决和执行1. 判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书应当载明判决依据、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
2. 送达判决书:法院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3. 执行: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如果判决生效,法院将进入执行程序,强制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六、上诉1. 当事人提出上诉:不服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 上诉法院审查:上诉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上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上诉理由是否充分等。
3. 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法院依法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作出终审判决。
七、执行1. 当事人申请执行: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2. 执行法院审查:执行法院对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执行依据是否合法、被执行人是否具备执行能力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释义第十四条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条文主旨】本条规定了异议人或复议申请人违反听证程序,致使法庭无法查清相关事实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条文理解】执行异议人及复议申请人引起了执行救济程序,在人民法院发传票传唤时,应当遵守执行救济程序的规则,按照法律规定,在执行听证中依法行使自己举证、质证的权利。
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的当事人,由于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应当在执行听证程序中客观陈述案件事实,同时,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质证的责任,并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或权利制约法律要件的存在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否则将在案件真伪不明时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即本条规定的不利后果。
本条主要包括两个重要部分:一是违反听证规则的情形;二是违反听证规则的后果。
听证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决定了由谁承担不利后果承担。
一、违反听证规则的情形(一)正确界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1.“合法传唤”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传唤。
第一,要有法定的诉讼法律文书一传票;第二,要把传票送达给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第三,要有送达回证。
传唤的目的是保证执行异议、复议审查活动有计划的进行,及时处理案件。
2.传唤程序。
首先,承办法官需要填写传票呈批表,报领导批准后,加盖公章;其次,书记员依法将传票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受到日期;再次,对于特殊情况下只能口头传唤的,承办法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告知传唤的内容,将相关情况记入笔录,让当事人签字、盖章。
3.关于何为“无正当理由”,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眼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四条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是区本级行政复议机关。
区司法局是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承担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并按照“谁承办,谁负责”原则确定案件承办部I1o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启用“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区司法局保管。
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出具法律文书时,可以加盖专用章。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以及行政系统外部的专家学者组成,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
区司法局具体承办复议应诉工作的相关科室承担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遴选、聘任及日常业务管理等工作。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作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的参考,不对外公开。
第六条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行政复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承办,并确定主办人员。
第八条除本章另有规定以外,行政复议文书按以下规定审批:(一)决定受理、不予受理、转送申请、补正通知、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终止审理等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事项,由区司法局分管负责人审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责令限期履行复议决定或者达成行政复议调解的,由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区长或者常务副区长审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办理执⾏异议和复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颁布单位:最⾼⼈民法院⽂号:法释〔2015〕10号颁布⽇期:2015-05-05执⾏⽇期:2015-05-05时效性:现⾏有效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办理执⾏异议和复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2014年12⽉29⽇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问题的规定〉等⼗⼋件执⾏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规范⼈民法院办理执⾏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利害关系⼈和案外⼈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法院执⾏⼯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异议⼈提出执⾏异议或者复议申请⼈申请复议,应当向⼈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异议⼈或者复议申请⼈的⾝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式。
第⼆条执⾏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或者第⼆百⼆⼗七条规定条件的,⼈民法院应当在三⽇内⽴案,并在⽴案后三⽇内通知异议⼈和相关当事⼈。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民法院应当⼀次性告知异议⼈在三⽇内补⾜,逾期未补⾜的,不予受理。
异议⼈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内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级⼈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法院⽴案或者对执⾏异议进⾏审查。
第三条执⾏法院收到执⾏异议后三⽇内既不⽴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可以向上⼀级⼈民法院提出异议。
上⼀级⼈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的,应当指令执⾏法院在三⽇内⽴案或者在⼗五⽇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四条执⾏案件被指定执⾏、提级执⾏、委托执⾏后,当事⼈、利害关系⼈对原执⾏法院的执⾏⾏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的⼈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民法院是原执⾏法院的下级⼈民法院的,仍由原执⾏法院审查处理。
法院工作人员的申诉处理流程解析

法院工作人员的申诉处理流程解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对自身权益的保护需求的增加,法院作为司法机构,承担着处理纠纷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然而,尽管法院工作人员尽力做到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但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情况,这就需要申诉机制的运作。
本文将对法院工作人员的申诉处理流程进行解析。
一、申诉的概念和形式申诉是指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决或者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请求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的行为。
申诉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不过,为了确保申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书面形式是更常见和推荐的方式。
二、申诉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申诉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而是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般来说,申诉适用于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
同时,申诉的条件也是有限制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判决或者裁定尚未生效:只有在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提出申诉。
一旦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当事人就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进行上诉或者请求再审。
2. 申诉期限内: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请求。
一般来说,申诉期限为十五天,但也有例外情况,如特殊案件或者特定法律规定。
3. 申诉事由明确:当事人提出申诉时,必须明确申诉的事由,即对原判决或者裁定的具体不满之处。
如果申诉事由不明确或者不具体,法院可能无法受理申诉请求。
三、申诉的受理和审查程序一旦当事人提出申诉请求,法院将进行受理和审查程序。
具体流程如下:1. 受理申诉:法院工作人员将对申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诉符合适用范围和条件。
如果申诉不符合条件,法院将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如果申诉符合条件,法院将受理申诉,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2. 审查申诉材料:法院工作人员将仔细审查申诉材料,包括原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的申诉请求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等。
审查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可能会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更多细节和背景信息。
3. 审理申诉案件:一旦申诉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法院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庭审。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申诉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申诉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申诉指南为便利刑事案件申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申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哪些人可以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二、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当首先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申诉被驳回后,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三、申诉方式申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刑事申诉,可以下列方式提出:(一)至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现场提交申诉材料;(二)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诉材料;(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在线提交申诉材料。
四、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一)申诉状。
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不予重新审判通知书、再审决定书或再审判决书、裁定书;(三)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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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程序中当事人申诉和复议的程序规定
在法律领域中,法庭程序是保障公正审判的重要环节。
当事人申诉和复议的程
序规定则是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的重要机制。
本文将探讨法庭程序中当事人申诉和复议的程序规定,以期对读者有所启发。
一、申诉的程序规定
当事人在法庭程序中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
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的程序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提出申诉的时限
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决定不服时,应当在判决作出后十日
内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
如果当事人不服的是裁定,应当在裁定作出后五日内提出申诉。
这一时限的设定旨在确保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诉权,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法律程序的连贯性和效率。
2. 申诉的内容和形式
当事人提出申诉时,应当明确指出不服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决定的具体事项,并陈述理由。
申诉书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信息,同时还应当附上原判决、裁定或者其他决定的复印件。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确保申诉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 申诉的审查和裁决
上级法院对申诉案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判决、裁定或者其他
决定的合法性和适用性。
如果上级法院认为申诉请求有理,可以撤销原判决、裁定或者其他决定,并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决定。
如果上级法院认为申诉请求无理,应当驳回申诉,并维持原判决、裁定或者其他决定。
二、复议的程序规定
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向作出该决定
的法院提出复议。
复议的程序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提出复议的时限
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决定不服时,应当在作出该决定后十
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法院提出复议。
与申诉相比,复议的时限更为紧迫,这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复议权,延长司法程序。
2. 复议的内容和形式
当事人提出复议时,应当明确指出不服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决定的具体事项,并陈述理由。
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信息,同时还应当附上原判决、裁定或者其他决定的复印件。
与申诉相似,复议的内容和形式也是为了确保复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 复议的审查和裁决
作出该决定的法院对复议案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判决、裁定
或者其他决定的合法性和适用性。
如果法院认为复议请求有理,可以撤销原判决、裁定或者其他决定,并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决定。
如果法院认为复议请求无理,应当驳回复议,并维持原判决、裁定或者其他决定。
总结起来,法庭程序中当事人申诉和复议的程序规定是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充
分保障的重要机制。
在申诉和复议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提出申诉或复议请求,并明确指出不服的具体事项和陈述理由。
法院在审查申诉和复议案件时,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判决、裁定或者其他决定的合法性和适用性,并作出相应的裁决。
这样的程序规定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益,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法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