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保监局关于做好当前重点经营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7.21•【字号】苏保监发[2014]55号•【施行日期】2014.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的通知(苏保监发〔2014〕55号)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关监管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强化风险管控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风险管理工作:(一)机构管理法人机构应当承担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和义务,不得以“承包制”、收取“挂靠费”等形式管理分支机构。
除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以外,不得以“出单点”、“理赔中心”、“客服中心”或其他名义对外另设网点。
(二)人员管理不得指定未经我局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行使高管人员职权。
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给予或承诺给予公司股权等方式招聘员工、业务人员。
(三)业务管理应当确保客户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向保险公司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的客户电话、职业状况、收入水平、家庭住址等重要信息。
不得通过向客户夸大、预测公司上市前景,享受股权奖励、分红等形式开展业务。
不得接受社会人员、保险公司在职人员、其他中介机构的挂单、卖单业务。
(四)财务管理接受保险公司奖励、津贴、手续费、佣金,必须全额开具发票。
支付业务员手续费、佣金,应当制作详细的发放领用清单并经相关业务员签字确认,清单必须与其所做业务对应,逐笔登记发放。
(五)突发事件管理各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参照《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1〕45号)的各项要求,制定本机构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按照早谋划、早组织、早安排的原则,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应当由机构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应当具备较强的突发事件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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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风险防控的重要精神和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进一步增强保险业风险防范的前瞻性、有效性、针对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维护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保险业风险防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一)健全流动性管理制度机制。
保险公司要根据偿二代流动性监管规则,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防范中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协调有序。
要建立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具体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
(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测。
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充分考虑产品停售、业务规模下降、退保和满期给付等因素对公司流动性的影响。
要跟踪分析宏观经济、股票市场、证券市场等发展趋势和变化情况,密切关注舆论报道,及早识别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重大风险因素,监测评估其对流动性水平的影响,提早采取措施做好应对。
(三)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保险公司要制定有效的流动性应急计划,特别是对于业务下降、退保和满期给付等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做好资金备付。
保险公司要按照偿二代要求定期开展现金流压力测试,做好现金流预测,提早制定应对预案。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关于印发〈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函》(银保监普惠金融函〔2022〕174号)文件要求,针对部分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通过商业保理公司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现对全省商业保理公司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专项检查对象在江苏省内登记注册且存续经营的商业保理公司。
二、专项检查内容(一)核心企业利用优势地位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主要表现形式:叙做保理业务的基础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不符合行业规范、交易习惯,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未在基础交易合同明确约定,强制中小企业供应商接受商业汇票或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上的电子信用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等。
(二)限制中小企业供应商应收账款融资主要表现形式:限制中小企业供应商在应收账款融资方面的自主选择权,限定融资服务方,甚至迫使中小企业供应商仅能从大型企业所属商业保理公司申请保理融资;大型企业不配合中小企业供应商向商业银行或其他商业保理公司申请应收账款融资,未能在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后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等。
(三)提供保理融资收取的息费不合理主要表现形式:收取的保理融资款利率过高、无合理理由对二级、三级供应商收取高于一级供应商的利率;未实际提供服务,巧立名目收取服务费用,或收取的服务费用质价不符;以费用名义收取“砍头息”等。
(四)其他侵害中小企业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情况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开展虚假营销宣传,虚假、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相关产品和服务;未向客户如实、充分揭示有关产品或服务的关键条款、主要风险;未能有效建立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不当使用或泄露客户相关信息;未建立方便快捷的争议处理机制,投诉处理程序不够完善,客户投诉、举报事项及其他相关争议不能得到及时处理等。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险案件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苏保监发[2014]47号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险案件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苏保监发[2014]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448177a3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0a.png)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险案件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险案件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苏保监发〔2014〕47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司法案件管理,防范化解案件风险,我局制订了《江苏保险案件管理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保监局2014年7月3日江苏保险案件管理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保险案件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提升行业案件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包括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
业内案件是指保险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触犯刑法,涉嫌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业外案件是指仅由保险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的,涉嫌保险欺诈、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以及利用保险业洗钱、非法集资等,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第二章风险预防与发现第三条保险机构应于每年一季度前制定案件风险预防和警示教育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主体;培训、宣传和警示教育对象至少应覆盖机构所有保险从业人员。
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建立案件风险监测机制,不断完善监测手段,加大对重点地区、重要环节、重点岗位和重点业务领域的监测力度。
第五条保险机构应通过多种途径收集案件线索,建立并完善案件线索初步核查机制;发现涉嫌犯罪的,应主动或者协助受害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第六条保险机构应树立风险排查责任意识,科学全面评估案件风险因素,确定关键风险点,并采取相应排查措施。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9.06•【字号】苏保监发[2011]161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苏保监发〔2011〕161号)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经纪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的经营秩序,遏制恶性价格竞争行为,防范经营风险,现印发《江苏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经营管理规范》(下称《规范》),并提出如下贯彻落实要求:一、各保险机构要迅速组织全辖认真学习贯彻《规范》各项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有针对性地修订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操作流程。
法人总部不在我省的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及各保险经纪公司省级分公司,要及时向总公司汇报本《规范》内容和要求。
二、实行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资料的网上报告制度。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将本《规范》中涉及的相关材料及《关于建立全省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制度的通知》(苏保监发〔2007〕102号)要求上报的季度报表的电子版或PDF格式文件报送至江苏省保险业信息化网络平台“大商险及投标业务资料报送”;总公司及省外保险机构提交的材料由我省省级保险公司上报。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经纪机构要重新明确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的管理部门及责任人,加强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并于9月23日前分别向我局产险处、中介处报送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名单和联系方式。
四、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要切实履行自律、协调等职责,建立完善我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沟通协调机制。
各保险行业协会要根据本《规范》要求和省保险行业协会的措施,积极创新,尽快建立健全各地的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自律、协调办法。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7〕6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7〕66号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推进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我会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7年9月11日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的意见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发布保险消费风险提示是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保险消费者知情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是减少保险消费纠纷、提高保险消费者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防范保险消费风险聚集的有效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加强和有效开展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立服务意识,针对保险消费者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疑点问题及时、准确、客观地进行风险提示和教育引导,强化保险消费风险监测,推进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基础支撑。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合规。
紧扣保险消费风险点,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规定,及时发布恰当的消费风险提示信息。
——坚持统筹规划、协同推进。
统筹协调推进行业消费风险提示工作,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消费者组织及新闻媒体等沟通协作。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环境整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30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环境整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98fe9271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bf.png)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环境整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环境整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3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最近,盐城市射阳农村商业银行和黄海农村商业银行部分网点发生集中取款事件,省、市、县三级政府和金融监管单位、机构迅速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及时有序开展24小时兑付、秩序维护和舆论引导工作,目前事态已经得到平息,事发网点恢复正常经营。
这次集中取款事件虽源于少数不法分子的恶意造谣,但更深层次原因在于当地农村金融市场秩序不够规范,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存在违规经营行为,发生资金风险后导致一些储户对存款安全问题较为敏感。
为总结和吸取这次集中取款事件的教训,加强金融环境整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性当前,全省经济金融形势平稳,经济金融秩序良好,但个别领域潜在的风险和隐患不容忽视。
集中取款等金融突发事件传播速度快、涉及面较广、破坏力较强,不仅对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产生冲击,而且对经济金融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影响,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各地、各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更大力度和扎实举措,加强金融领域规范管理和专项整治,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确保对各类风险早发现、早应对、早处置,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组织开展全省金融风险隐患摸底排查行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要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流动性监测、评估和预警。
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近日,中国保监会对各保险公司印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全行业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工作,强化各保险公司在风险防控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一线责任,切实加强保险业风险防范的前瞻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
《通知》明确指出了当前保险业风险较为突出的九个重点领域,并对保险公司提出了39条风险防控措施要求,涉及10个方面。
一是流动性风险防控。
要求保险公司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机制,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测,完善应急处置机制,风险防范关口前移,强化股东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责任。
二是资金运用风险防控。
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审慎稳健的投资运作机制,防范重点领域风险,加强信息报送和披露,严禁通过投资多层嵌套金融产品、采用“抽屉协议”“阴阳合同”等形式绕开监管要求变相向股东或关联方输送利益。
三是战略风险防控。
要求保险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加强股东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科学制定战略规划,防范公司战略失偏、失控。
四是新型保险业务风险防控。
要求保险公司重点防范信用保证保险、互联网保险等新型业务的风险。
五是外部传递性风险防控。
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外部风险的摸排与管理,防范资本市场、汇率、利率等外部风险向保险业传递和转移。
六是群体性事件风险防控。
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加强销售行为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严查违规套取费用,妥善处置非法集资重大案件及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风险。
七是底数不清风险防控。
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全面风险清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信息系统,确保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报告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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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监局关于做好当前重点经营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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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在我省保险专业中介行业持续、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部分公司因经营方向出现重大偏差、日常管理失范、员工道德逆选择等因素正在逐步累积矛盾和风险。
在个别地区,此类矛盾和风险已经暴露和显现,并对行业的进一步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
为妥善化解矛盾和切实防范风险,按照“抓早、抓小”的风险处置原则,我局决定在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中部署重点经营风险排查工作。
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排查对象
包括江苏省内所有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以及外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驻江苏分支机构。
二、排查方式
以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自行组织排查为主,我局将视具体情况安排抽查。
三、排查工作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结束。
四、排查重点
(一)财务管理方面
1、是否存在以投资、借款等方式大量转出公司货币资金的行为;
2、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以公司名义私下向外担保、借款的行为;
3、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代收客户保费资金但无故不及时划转给保险公司的行为,或者代收客户理赔款但无故不及时转交客户的行为。
(二)业务管理方面
1、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利用业务便利,虚开发票或者参与制作虚假赔案的行为;
2、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销售外省保单的行为;
3、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私印保险单证或者其他业务凭证的行为;
4、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通过夸大未来收益或者风险保障水平,误导保险消费者的行为。
(三)日常管理方面
1、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以“分公司”、“营销部”、“网点”、“客服部”等名义私设经营机构的行为;
2、各级机构是否存在聘用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机构负责人的行为?
3、各级机构是否存在在未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接受业务员、代理人业务的行为?
4、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私刻公章、业务印章、财务印章的行为;
5、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以许诺确定性高收入的方式增员的行为。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
法人机构(或者省级分公司)和各级分支机构均应成立重点经营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机构负责人应当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领导小组组员应当包括业务、财务、人事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二)严密组织。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制定排查工作方案和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开展排查工作的目标任务、具体流程、措施方法和处理原则,确保排查工作深入、有序地进行。
(三)认真培训。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把近期关于加强风险防控的监管要求、风险事件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排查风险事项的具体方法作为培训重点,务求实效。
(四)严格处理。
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风险事项,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区别不同性质严格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司法机关报案;涉嫌违反监管规定的,应迅速整改,严肃处理责任人和当事人,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涉嫌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应及时按照司规处理。
(五)按时报告。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于2013年7月15日前,将排查工作报告通过OA向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报告,并同时抄报当地保险行业协会。
江苏保监局
2013年3月6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