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眼损伤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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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球破裂法医学鉴定1例

眼球破裂法医学鉴定1例

法医学杂志2020年2月第36卷第1期1案例1.1简要案情及病史摘要刘某,男,27岁,某年6月23日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双眼损伤,伤后右眼视力无光感,左眼视力指数>1m 。

查体:右眼睑肿胀,结膜下大量出血,角膜水肿,前房积血,余细节窥不入。

左结膜充血,角膜尚清,虹膜萎缩,脱色素,瞳孔欠圆,偏位,对光反射阴性,晶状体清。

眼眶CT 显示:右眼眼球破裂?右眼睑肿胀。

诊断:右眼球破裂,右眼前房积血,右眼睑皮肤软组织损伤,双侧视神经损伤?双眼底待查,左眼虹膜萎缩,先天异常?同日行右眼巩膜伤口探查+巩膜伤口缝合+前房冲洗+前房成形+结膜整形术。

术中见右眼球结膜脱出于睑裂,高度水肿,角膜混浊,前房满血,眼内结构不清,鼻上巩膜裂伤,位于鼻上角膜缘后5mm ,未见其他巩膜伤口,巩膜薄变明显,广泛巩膜葡萄肿,广泛球结膜下瘢痕。

冲洗后见广泛虹膜萎缩,虹膜色素外翻,晶状体混浊。

6月28日(伤后5d )复诊:右眼无法窥入,左眼角膜直径>11mm ,无水肿,左眼前房存,左眼鼻侧虹膜局限变薄,左瞳孔变形,颞侧偏斜约3mm ,左眼底欠清。

彩色多普勒血流成像示:右眼视网膜脱离存在,脉络膜上腔积血,左眼无视网膜脱离。

眼部B 超提示:右眼视网膜脱离、脉络膜脱离,脉络膜上腔积血,左眼玻璃体混浊。

6月29日(伤后6d ),右眼睁不开,左眼视力0.01,右眼压1.0kPa (7.5mmHg ),左眼压1.9kPa (14.5mmHg )。

7月16日(伤后23d ),右眼无光感,左眼视力0.05,右眼压0.9kPa (6.8mmHg ),左眼压2.5kPa(19mmHg )。

8月7日(伤后45d ),因“右眼拳击伤行巩膜裂伤缝合术后1个半月”再次就诊,交代其右眼预后差,视力不恢复可能性极大,为行保留眼球手术收入院住院治疗。

入院时右眼无光感,眼压0.8kPa (6mmHg ),角膜混浊,血染,前房消失,虹膜窥不清,表面大量渗出膜,瞳孔圆,直径5mm ,对光反射消失,晶状体窥不清,眼球轻度萎缩,内陷,右眼底窥不入,左眼视力为指数/20cm ,眼压2.7kPa (20mmHg ),角膜清,角膜后沉着物阴性,前房中深,房水闪辉阴性,虹膜萎缩,脱色素,多瞳,瞳孔区眼球血管膜外翻,瞳孔欠圆,向颞侧移位,直径5mm ,对光反射消失,晶状体清,眼球未见突出及凹陷,左眼视盘边清色淡,杯盘比1.0,视网膜血管走行大致正常,眼底动静脉直径比值1∶2,黄斑中心凹反光未见,视网膜未见出血、渗出、裂孔、脱离。

眼睛伤情鉴定程序

眼睛伤情鉴定程序

眼睛伤情鉴定程序所谓的伤情鉴定,就是一种以原始损伤作为鉴定依据的伤势,从这点来说,跟伤残鉴定是完全不一样的。

此外,伤情鉴定需要借助医疗跟踪以及观察检查,还有症状分析以及测试比对等鉴定,那么,眼睛伤情鉴定程序是什么?我将会为你详细分析一下!一、眼睛伤情鉴定程序【眼部损伤】(人体轻微伤、轻伤、重伤的鉴定标准对照)(重伤)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重伤)任何一侧眼脸下垂完全覆盖瞳孔;(重伤)眼脸损伤显著影响面容;(重伤)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重伤)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重伤)损伤后,一眼盲;(重伤)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重伤)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重伤)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二、什么是伤情鉴定以原始损伤为鉴定依据的,法医应当在受伤后的重要时间节点内,也就是在入院期间,也可在重症、昏迷期间,通过公对公到医院病房调查伤员、公对公取证,确认伤员当时伤情和客观状况,拟订确认伤情等级。

通过医疗跟踪、观察检查、症状分析、测试比对,进行的一套法律医学伤残等级鉴定。

三、伤情鉴定的刑事责任以原始损伤为鉴定依据的,法医应当在重要的时间节点内,在入院期间,重症或昏迷期间,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操作规范,通过公对公到医院病房调查伤员,公对公取证,确认伤员当时伤情和客观伤残状况,拟订伤情等级。

通过现场医学勘察查看、医疗跟踪,临床医学特殊检查、伤情的活体观察检查、症状分析、测试比对、观察审讯、遗物鉴定、调取监控,进行的一套法律医学伤残等级鉴定。

符合条件的可以协助办案民警立案逮捕。

如果经鉴定达到轻伤一级,则应当由侦查机关立案,检察机关进行公诉。

以上是一篇关于“眼睛伤情鉴定程序”方面的介绍,主要介绍了眼睛伤情鉴定程序,除此以外,还有伤情鉴定的概念以及伤情鉴定的刑事责任,对于伤情鉴定的相关问题,如果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请当事人有必要咨询律师!。

眼损伤法医学鉴定

眼损伤法医学鉴定

眼损伤法医学鉴定眼损伤是一种常见的法医学领域的问题,通过科学的方法和专业的技术手段对眼损伤进行鉴定,对于依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医学鉴定的流程、常见的眼损伤类型及其鉴定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医学鉴定流程法医学鉴定是一项综合性强、科学性强的工作,眼损伤的法医学鉴定也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一般而言,眼损伤法医学鉴定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现场勘察:法医鉴定人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前往现场进行勘察,记录现场的相关信息,包括场地环境、现场物品等,为后续的鉴定工作提供依据。

2. 检查受害人:对于眼损伤的受害者,法医鉴定人员需要进行细致的检查,包括眼球的外观、瞳孔的大小和反应等方面,以评估受害人的损伤情况。

3. 鉴定材料收集:根据案件需要,法医鉴定人员可能还需要收集其他相关的鉴定材料,例如医疗记录、照片、视频等,并进行详细的记录,为鉴定结论提供证据。

4. 实验室检验:一些眼损伤的鉴定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例如通过显微镜观察眼球组织的病变情况、化学试剂检测等,以支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5. 鉴定结论:根据现场勘察、受害人检查和实验室检验的结果,法医鉴定人员将给出眼损伤的鉴定结论,明确受害人的伤情、损伤原因以及可能的加害手段等。

二、眼损伤的鉴定方法眼损伤的鉴定方法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常见的眼损伤类型包括钝性眼外伤、烧伤、腐蚀伤等,下面将针对其中几种常见的眼损伤类型介绍其鉴定方法:1. 钝性眼外伤:钝性眼外伤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眼损伤,例如眼球挫伤、眼眶骨折等。

在鉴定过程中,法医鉴定人员通常会通过眼球的外观检查、眼压测量、眼底检查等方法来评估受害人的损伤程度。

2. 烧伤:烧伤是指眼部组织被高温热源烧伤所造成的损伤,例如火灾、化学物质溅入眼睛等。

鉴定烧伤的方法包括观察眼睑和结膜的烧伤程度、检测烧伤组织的温度以及进行烧伤程度的评估等。

3. 腐蚀伤:腐蚀伤是指眼部受到酸碱等腐蚀性物质侵蚀而造成的损伤,例如工业事故、意外溅入化学物质等。

眼损伤法医学鉴定中伤病关系分析

眼损伤法医学鉴定中伤病关系分析

眼损伤法医学鉴定中伤病关系分析【摘要】眼损伤的法医学鉴定中不仅要明确眼外伤状况,视功能损伤情况,而且要明确目前存在的状况与本次损伤之间的关系。

只有当本次损伤与眼功能性障碍和器质性损伤有因果关系时,才可以进行损伤程度与伤残等级评定。

本文在对实践中眼外伤鉴定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于眼损伤法医学鉴定中的伤病关系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

标签:眼损伤鉴定;伤病关系;损伤程度眼损伤的法医学鉴定中,明确眼部损伤和病变后,还需进一步分析确定眼部目前状况与本次外伤之间的关系,即依据本次外伤在目前存在的不良后果中起到的作用大小如何,进行半定量的划分,确定损伤的参与度。

吴军等提出因果关系赔偿比率的概念在损伤因果关系判断上也成立,即在确认直接关系成立前提下,视损伤对后果发生的作用大小,参与度分别为100%、75%、50%、25%,无因果关系时,比率为0%。

眼部损伤与本次外伤的关系需要在全面掌握受伤当时伤情资料、临床处理情况、临床转归等伤后临床病历资料和伤前眼部状况等资料的前提下,通过鉴定人的临床和法医学鉴定的经验进行分析判断。

以下是笔者在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案例。

1.资料1.1 某男,50岁。

2009年4月6日因被人打伤头面部,诉疼痛、右眼视力下降,委托本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病历资料记载:头部被他人用拳击伤出血。

检查:右侧眉弓处有伤口1.0cm,伤口出血,局部肿胀,眼下血肿,肤色潮红,触痛。

同年4月29日诉双眼视力模糊,检查:视力右眼前指数,左0.15.瞳孔圆整,光反应存在。

眼底:视盘边清,右眼黄斑暗红,中心凹反光不清,左眼中心凹反光存在。

此后多次在该院眼科门诊,视力检查时有反复。

同年10月14日检查:视力右4.5(0.3),左4.7(0.5);矫正视力右4.7(0.5),左5.0(1.0)。

分析说明:根据案情及相关病例资料记载,张某被打后有右眉弓部裂伤、眶周青紫、肿胀等软组织挫伤存在,三周后始诉双眼视力模糊,从损伤的情况结合2009年10月14日的视力检查分析认为,其视力下降难以用2009年4月6日的外伤来解释。

眼损伤法医学鉴定有关问题分析

眼损伤法医学鉴定有关问题分析

眼损伤在法 医学鉴定中较为常见 , 其发生率低于 (1 9 ) 6 . % ,右眼 l 例 ( . % ,双眼同时损伤 6 2 8 20 ) 93 例 软组织损伤、 骨折、 颅脑外伤列第 四位。 眼组织结构精 (6 %) 9 7 。原鉴 定重 伤 2 . 7例 ( . %) 4 5 ,轻伤 2 例 35 l 细而脆弱 , 遭受直接或问接暴力 , 有时甚至较轻微外 (38%) 轻 微 伤 3例 (. %) 3. 7 , 48 4 ,伤 残 鉴 定 1 1例 力都可造成损害。 而原有伤病眼外伤后更易出现视功 ( . % 。致伤物分类见表 1眼损伤 隋况见表 2 17 ) 74 , 。
维普资讯
第3 0卷第 1期
20 0 7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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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A ACADEMI AE MEDI NAE ZUNYI CI
行的, 并未增加患者的副作用。穿刺针到位后套管的 等优点 ; 连续肌间沟臂丛神经阻滞有可用于较长时间 固定和管理是关键 , 例术后镇痛失效者均是由于患 的手术 , 5 术后镇痛可改善 患者的凝血功能和减少手术 者活动导致套管移位或被拔除。 后并发症 ,特别是减少患肢血管手术后血栓形成 , 加 改善组织微循环 , 促进患肢 肌间沟臂丛神经阻滞需要依靠大容量局麻药在 快动脉血流和静脉 回流 ,
伤鉴定进行分析。
查, 仪器使用 T C 5 一 E 30 V型电生理检测仪 , 视力 ≥O1 . 采用图形刺激 , 视力< .采用闪光刺激。电生理结果 O1
பைடு நூலகம்
1 资料与方法
1 一般情况 . 1
正常范围,眼科检查无明显影响视力的器质性改变 ,

眼损伤鉴定及实验室讲解

眼损伤鉴定及实验室讲解

201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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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对《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眼损伤条款的释义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 半径小于10°)。(3)
根据视野有效值推算视野半径
视野有效值 8 16 24 48 96
视野度数(半径)(度) 5 10 15 3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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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对若干眼损伤鉴定的释义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释义略)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眼睑损伤致上睑下垂者,应参照第十条(二)之规定。 眼睑损伤遗留明显疤痕形成或眼睑皮肤软组织缺损,致使 眼睑显著变形(包括重度眼睑闭合不全、需经常运用护眼 药物的;眼睑软皮肤组织缺损无法手术修复的等)并且外 观丑陋的,属第十条(三)规定的重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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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眼损伤条款的释义
第九条 眼损伤。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确认系眼部损伤所导致的可以恢复的溢泪,即可鉴定为轻微 伤(依据《人体轻微伤的鉴定》3.8之规定)。其发病机理为 外伤后泪器炎症、泪道或泪点阻塞等。
眼部损伤后,瘢痕形成致泪道(泪小点、泪小管、鼻泪管) 狭窄造成难以恢复所致或需手术治疗的溢泪症状,以及泪腺 损伤所致的难以恢复的结膜干燥症等,可符合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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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对《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眼损伤条款的释义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 径小于10°)。(2)
视野半径(直径)的计算方法:
全视野计检查结果,取八条子午线方向的 视野实测值相加,然后除以500,即得视野 有效值。 视野有效值=(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500

眼损伤鉴定原则

眼损伤鉴定原则

眼损伤鉴定原则1、了解案情:仔细阅读卷宗材料,对受伤经过有全面的了解。

如受力方式、受力部位、致伤物等。

审阅病历资料,特别是初诊病历中对损伤情况及视力的记载。

尽可能的了解伤前视力情况。

2、眼科检查:细致的眼科检查是法医鉴定中不可缺少的环节,鉴定人应掌握基本的眼科检查方法(或聘请有经验的眼科医师检查)。

(1)视力检查:先测裸眼视力,然后测矫正视力,应以矫正视力为准。

对有疑问的存在伪盲或伪低视力的应进行的鉴别检查。

如伪盲实验等。

本所现采用自动视力检测仪,带有偏正光和红绿色光装置,给视力检查带来一定的帮助,但这些仍属主观视力检查。

必要时应作视觉电生理检查。

(2)眼睑、结膜、角膜、前房、晶体、玻璃体、视网膜从外至内仔细观察并详细描写。

轻主诉重客观检查结果,特别是形态学的改变,另外借助客观的辅助检查。

3、辅助检查荧光素眼底血管造影,免散曈眼底照相,了解眼底情况。

超声检查:对玻璃体浑浊、玻璃体后脱离,视网膜脱离,脉络膜脱离,眼内异物,高度近视(眼轴长>25mm,往往合并有后巩膜葡萄肿)有意义。

电生理检查:视觉诱发电位、视网膜电流图等影象学检查,CT、MRI4、电生理检查(1)视觉诱发电位检查(VEP):目前法医学界应用较多的主要是以黑白棋盘格作为模式翻转刺激的视觉皮层诱发电位(PRVEP),在PRV EP 未能成功引出波形的被鉴定人,可以用闪光诱发电位(FVEP),来进一步筛选视觉通路和屈光介质病变。

目前比较公认的观点是:对于视力好于0.1的受试眼,均能引出比较完整、形态接近正常的PRVEP 波形。

也有作者报道,如PRVEP 无反应或需3°及以上刺激视角诱出P100波形者,视力多小于0.05;如果小于1.5°刺激视角诱发出波形时,则视力多大于0.05;FVEP波形能完整引出者,受检眼视力至少存在光感。

国外有学者报道,PRVEP在某些眼病(或眼伤)者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例如:对于视神经损伤者,其VEP波形改变有时较视力的变化更为显著;但在黄斑区病变者,其VEP波形改变则会不如视力的下降明显。

眼部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60例分析

眼部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60例分析

眼部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60例分析李战成;惠娜【摘要】目的探讨眼外伤的特点及其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要点. 方法对60例眼外伤的法医学鉴定案例进行回顾性分析,对所有案例按照性别、年龄、职业、致伤物及损伤类型进行分类研究. 结果眼外伤中农民、工人占61.7%,钝性损伤达85.0%,且大多属单纯挫伤,占63.3%. 结论眼外伤大多属钝性外力所致,眼底病变是影响视力的重要原因,对外力与视力受损关系的评价要充分考虑致伤物种类、打击部位及伤前眼病史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期刊名称】《法医学杂志》【年(卷),期】2009(025)005【总页数】2页(P368-369)【关键词】法医学;眼损伤;法医学鉴定【作者】李战成;惠娜【作者单位】榆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陕西,榆林,719000;绥德县公安局技术大队,陕西,绥德,718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95.4眼外伤在法医学鉴定中所占比例较大,笔者就近年来受理的60例眼外伤的特点进行总结和分析。

1.1 一般资料本组60例眼外伤伤者中,男性43例(71.7%),女性17例(28.3%)。

农民21例(35.0%),工人16例(26.7%),学生12例(20.0%),其他职业19例。

伤者年龄范围分布在7~55岁,大多数在40以下,其中21~30岁占30.0%。

致伤物分类:钝器伤51例(85.0%),其中拳击最多,有24例;锐器及其他致伤物(包括枪弹、爆炸及非机械性致伤物)共9例。

损伤分类:60例眼外伤中,单钝挫伤38例(63.3%),钝性破裂伤13例(21.7%),锐器穿透伤5例(8.3%),其他类型损伤4例(6.7%)。

1.2 鉴定结果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相关条款之规定,本组60例眼外伤中,评定为重伤的28例(46.7%),轻伤25例(41.7%),未给予明确鉴定结论者7例(11.6%)。

本组中除13例钝性破裂伤、5例锐器穿透伤及4例其他方式损伤全部鉴定为重伤外,尚有6例单纯钝挫伤鉴定为重伤(均存在眼底损伤性改变),25例轻伤及7例未明确结论者则鉴定为单纯钝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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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眼损伤法医学鉴定眼损伤法医学鉴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眼损伤法医学鉴定任务眼部是否受到外力作用;损伤的部位、范围、程度;损伤与外力作用的因果关系;损伤与疾病的关系;伤情程度和伤残等级评定;休息(误工)、护理和营养时限的鉴定。

一、概述眼解剖与生理眼为视觉器官,同时是面容的一部分。

眼球:眼球壁和内容物附属器:眼睑、结膜、泪器、眼外肌和眼眶眼球a眼球壁:外膜或纤维膜(包括角膜和巩膜),中膜或血管膜(包括虹膜、睫状体和脉络膜),内膜或视网膜(包括视网膜虹膜部、视网膜睫状体部和视网膜视部)。

b 眼球内容物:房水、晶体及玻璃体三者均透明而又有一定屈光指数,通常与角膜一并称之为屈光间质。

眼球结构视路指自视网膜视神经节细胞开始到大脑枕叶视中枢的神经径路。

包括视神经、视交叉、视束、外侧膝状体、视放射和枕叶纹状区6部分。

人能看见物体是由于外界物体的光线通过眼的角膜、房水、晶体、玻璃体等屈光间质折射,落在视网膜上,引起视网膜视细胞兴奋,产生视觉冲动,冲动沿视路传到大脑皮质视中枢,从而引起视觉。

视路眼损伤分类擦伤挫伤机械性损伤穿孔伤异物伤其它非机械性损伤:热烧伤、化学伤、辐射伤案例某年7月13日,李某被他人殴打致伤。

入院检查:右眼光感,眼睑裂伤,结膜下积血,角膜透明,前房中深,积血,伴渗出,瞳孔圆,晶体清,眼底窥不清。

行右眼巩膜裂伤探查+眼睑裂伤清创缝合术,未探及角膜裂伤口,检查眼底见黄斑水肿。

右眼视力0.02,8月7日玻璃体出血,8月9日黄斑水肿已退。

CT示右侧上颌窦前壁骨折。

案例3月后法医鉴定时检查:远视力:右0.04,矫正无助。

左1.0。

右下睑内眦处有一斜行长2.5cm瘢痕。

双眼角膜明,前房中深。

右眼3-6点虹膜后粘连,瞳孔不圆,直接、间接对光反射存在,晶体前囊中央有色素沉着,玻璃体前段轻度混浊,眼底视盘边界清,色形正常,黄斑区中心凹光反射可见。

案例右眼球钝挫伤,眼睑挫裂伤,泪小管断裂,虹膜后粘,玻璃体轻度混浊,右侧上颌窦前壁粉碎性、凹陷性骨折。

——与本次外伤直接因果关系,评定为轻伤。

视力下降(0.04)程度与原发损伤及眼部检查所见不符。

眼损伤检查一般检查:软组织、外观、眼球运动。

视力:校正远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视力。

眼前段检查:裂隙灯,房角镜,验光仪,眼后段检查:眼B超,眼底镜,眼底荧光素血管造影,眼底照相。

视野:中心视野和周边视野影像学检查:X线片,CT、MRI。

眼电生理检查:视网膜电流图,视觉诱发电位低视力及盲目分级二、眼附属器损伤1、眼睑损伤眼睑皮肤的擦伤、挫伤、挫裂伤、切割伤、穿通伤。

眼睑擦伤暴力沿切线方向从面部擦过,可造成眼睑擦伤。

属较轻微的损伤,创面表浅愈合后一般不留疤痕,创面较大继发感染,易形成疤痕—眼睑畸形。

眼睑挫伤及挫裂伤为钝性外力所致。

挫伤表现为眼睑皮肤肿胀、皮下出血或血肿形成。

出血淤积在皮下,呈暗紫色或青紫色。

临床描写为皮下淤血。

眼睑损伤单纯的眼睑皮下淤血需与颅底骨折(前颅凹骨折)相区别。

眼睑皮下淤血在伤后立即出现,可于3-4日消退,后者则在伤后12-24h后出现,尚有明显的球结膜下出血,有时伴有脑脊液鼻漏。

眼睑切割伤及穿通伤由于各种锐器如刀、剪、玻璃碎片等作用于眼睑,可造成眼睑皮肤的切割伤、穿通伤。

注意创口的方向、创口内异物,对致伤物的推断及认定有意义。

眼睑损伤程度评定轻微伤: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影响外观;外伤造成视力下降(单眼未达0.5,双眼未达0.7以下);轻伤:眼睑损伤影响面容和功能的;重伤: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眼部损伤影响外观眼睑皮肤疤痕形成或色素改变、眼睑损伤致眼睑轻微变形(包括外伤所致的睁眼或闭眼时睑裂的轻微不对称)等,属“微标”3.8所规定的“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可以评定为轻微伤。

眼睑损伤影响面容眼睑损伤导致明显疤痕形成致双侧眼睑或睑裂不对称;眼睑畸形(外伤性睑内翻或睑外翻导致出现临床症状需治疗的,外伤性上睑下垂、外伤性眼睑闭合不全);难以恢复或需手术治疗的支配眼肌的神经麻痹所致眼位异常和眼球活动受限等。

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睑损伤后眼睑明显疤痕形成或眼睑皮肤软组织局限缺损,致使睑裂明显变形并且外观丑陋的。

眼睑畸形眼睑畸形:包括眼睑外翻和眼睑缺损。

眼睑外翻分为:ⅠO即轻度外翻,表现为睑结膜与眼球分离,泪点脱离泪阜。

ⅡO为中度外翻,这时睑结膜和睑板结膜外翻。

ⅢO 为重度外翻,睑结膜严重外翻,穹隆部消失。

眼睑不超过1/4(老年人不超过1/3)的缺损,由于眼睑组织松弛,可按层直接缝合。

眼睑超过1/4或全缺损须再造修补。

眼睑下垂上睑下垂:当平视前方一侧或双侧上睑不能充分提起,使上睑缘掩盖部分或全部瞳孔,常导致视力下降。

上睑下垂有先天性和后天性,如外伤性和医源性等因素造成。

Benad分型:I度(轻度):上睑下垂在2mm以内者,可视为标准所指的眼睑下垂。

Ⅱ度(中度)上睑下垂3mm,Ⅲ度下垂4mm。

Ⅱ-Ⅲ度可视为本标准所指的眼睑重度下垂。

眼睑伤残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九级伤残: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七级伤残: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2、结膜损伤单纯的结膜裂伤较少见,常同时伴有眼睑或眼球的损伤。

结膜擦伤表面有异物及碎屑等。

结膜挫伤和结膜裂伤结膜下出血于局限性结膜充血相鉴别。

前者呈鲜红色,遮盖结膜面血管,不随结膜移动;后者呈暗紫色,血管充盈扩张。

裂隙灯下血管径路可辨,无血液渗出血管外损伤程度及伤残鉴定单纯的结膜损伤不会影响视力。

轻微伤:眼部挫伤不构成伤残3、泪器损伤包括泪腺及泪道损伤泪腺位于眼眶外上方眶缘内的骨窝,较少受损伤,除非来自眼眶外上侧缘的暴力。

泪道损伤:实际检案中多见于眼睑内侧的挫伤或裂伤,眼眶内侧外伤伤及泪小管、泪腺排泄管及泪囊,最常见的为泪小管损伤。

损伤后出现溢泪症。

损伤程度评定轻微伤单纯的泪小管损伤经治疗后不留后遗症轻伤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重伤鼻泪管全部断裂。

4、眼眶损伤眼眶骨折,眶内出血可出现眼球脱位。

眶内壁筛板骨折,眶上壁颅底骨折、眶下壁及下外侧壁骨折-颧骨,内下壁-上颌骨。

骨折后眶内软组织嵌入损伤骨壁可致眼球内陷、眼位不正,眼球活动受限及复视。

眼眶CT扫描或MRI检查有助于诊断。

损伤程度评定轻伤单纯性眼眶骨折;重伤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3、眼外肌损伤单独发生的眼外肌损伤较少见,多发生于颅脑损伤及眼眶骨折,表现为眼球活动失调,眼位不正如斜视,合并复视。

鉴定中应注意与病理性斜视相鉴别。

共转性斜视(又称共同性斜视):眼肌运动未受障碍,在六个主要方向运动时偏斜程度相等。

病因很多,若合并远视或近视则一般与外伤无关。

麻痹性斜视与损伤部位相吻合的应考虑为损伤性的。

在损伤初期作眼眶CT或眼部MRI检查,眼肌损伤可有阳性发现。

损伤程度评定轻伤眼肌损伤影响功能—外伤性斜视。

三、眼球钝挫伤各种钝性外力作用于眼部,由于力的传导,使眼球内部组织受到损伤。

1、角膜损伤2、巩膜损伤3、虹膜睫状体损伤4、晶状体损伤5、玻璃体损伤6、脉络膜损伤7、视网膜损伤8、视神经损伤1、角膜损伤角膜擦伤外力作用角膜致角膜上皮脱落。

表现为剧烈疼痛、畏光、流泪。

荧光素染色后以斜照法或裂隙灯显微镜检查,可见损伤的部位、范围及深浅。

上皮擦伤后经包扎24h内即由新生的上皮覆盖而痊愈,不留疤痕浑浊。

深达前弹力层及基质的擦伤,愈合后可留下明显的疤痕。

角膜挫伤:感觉疼痛、畏光、流泪。

检查常伴睫状体充血,角膜水肿浑浊。

角膜异物:立即出现刺激症状,可见异物。

角膜疤痕:角膜云翳角膜斑翳角膜白斑损伤程度评定根据视力减退程度评定。

角膜疤痕位于瞳孔中央区的可以严重影响视力。

轻伤两眼校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单眼校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伤前低视力的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重伤一眼盲;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2、巩膜损伤表现有局限性结膜水肿,眼压极低,前房较深,瞳孔移位与眼球变形等。

巩膜损伤影响视力的按视力下降程度评定,致眼球萎缩的评定为重伤3、虹膜睫状体损伤前房出血虹膜或睫状体损伤出血,血液聚积在前房。

原发性出血发生在受伤当时出现,出血量少,数日内吸收,预后好。

继发性出血多发生在伤后3-5天,以伤后第3天最常见,发生率为35%-38%。

也可发生在原发性出血吸收后,再次出血。

继发性前房出血常引起继发性青光眼。

损伤程度评定前房出血急性期—说明存在眼球挫伤应评定为轻微伤;前房出血继发青光眼的药物能控制的—评定为轻伤药物不能控制的根据视力、视野损失程度评定伤情。

瞳孔异常:眼球受到震荡,瞳孔括约肌及睫状肌受损,支配瞳孔括约肌及睫状体调节的动眼神经或交感神经受损,或瞳孔括约肌撕裂,均可造成暂时性或永久性瞳孔扩大。

注意排除:(1)单眼失明;(2)Horner征;(3)点散瞳药;(4)瞳孔紧张症(Adie)综合征挫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虹睫炎)由于眼前段钝挫伤伤及虹膜睫状体,损伤后炎性因子释放使的血管早期痉挛,后扩张。

表现为血管通透性增加,房水蛋白含量增加,KP与Tyn皆阳性,严重的可发生成形性虹睫炎(虹膜后粘连),眼压升高,发展为继发性青光眼。

虹膜撕裂可表现为瞳孔边缘、基质内及虹膜根部撕裂。

房角后退(或房角撕裂)眼球受钝性外力打击,将房水压向前房角,使前房角撕裂,它的环形肌与纵形肌分离,虹膜和睫状体的内面向后移位,前房角加宽变形,称为前房角后退。

可以发生继发性青光眼。

虹膜睫状体损伤程度评定虹膜睫状体挫伤(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外伤性瞳孔散大、外伤性虹膜根部离断等)、前房积血、房角后退等均系“微标”所指的“眼部挫伤”,可以评定为轻微伤。

外伤性瞳孔散大属下列情况时评定为轻伤。

确有虹膜、睫状肌体损伤的病理基础,瞳孔散大达一定程度(患侧瞳孔的直径较健侧扩大一倍以上),存在因瞳孔散大而导致的不适症状(例如畏光、视近物障碍等)。

“外伤性虹膜根部离断”系指外伤后,患眼有虹膜根部离断,但其范围达1/4象限,且有眼部不适主诉的。

若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则宜援引“轻标”第九条第(四)项“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功能”之规定,评定为轻伤。

发生继发性青光眼的,如眼压需药物控制的,评定为轻伤。

4、晶状体损伤损伤性白内障由于外伤直接或通过房水传导作用于晶体,致晶体囊膜破裂、变性或晶体上皮细胞及晶体纤维损伤,引起晶体的渗透功能失调,房水透入晶体而出现晶体混浊。

外力也可作用于睫状体或脉络膜,引起炎症变化,从而影响晶体代谢,导致晶体混浊。

混浊使中心视力下降明显至0.7以下。

临床表现(1)症状:视物膜糊,单眼复视或多视,视力减退。

(2)体征:晶体混浊。

挫伤引起的晶体混浊有5种类型:①菊花状或星状:有一片或几片叶状混浊,重症者混浊呈贝壳状,可在伤后几小时至几周后发生,轻型者可恢复但多数为永久性混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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